問:
我與李某結婚不久,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為我們購買了110平方米三居室樓房一套。其中,我父母出資35萬元(包括裝修費15萬元),李某父母出資62萬元,房屋登記在我與他二人名下。今年10月,我們因感情出現障礙婚姻到了盡頭,離婚時,我提出房屋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應平均各二分之一;李某認為,應按出資額多少進行分割更公平。我想問:房屋如何分割?
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7條第2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由此也可推定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無論出資比例是否相同,均應視為對小夫妻的共同贈予。如果爭議房權證“共有情況”一欄中未載明“按份共有”,則應認定為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