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在不動產變更登記之前是隨時可以撤銷的。
我和丈夫是經人介紹相識的,因為當時都屬于大齡青年了,相處一段時間后彼此談得來,我們就走進了婚姻?;榍?,丈夫有一套房產,婚后我們就把家安在了那里。
丈夫為了表示對婚姻的忠誠,曾在婚前主動和我約定,如果他做了對不起我的事情,就把他的房產贈予我。當時我很感動,還怪他不該說這些話,在我看來,結婚了就踏實過日子,彼此信任,相親相愛。
剛開始,日子過得比較順心??墒?年后,丈夫參加一次同學聚會遇到初戀女友,漸漸地就有些變了,經常晚歸,手機也換了密碼。直到有一天,丈夫的一個同學好心在微信里提醒我,我才知道丈夫和初戀女友舊情復燃了。
我問丈夫,他承認了,但是表示很后悔,希望我能原諒他。說實話,我并不信他的懺悔,我想到了婚前丈夫說的贈予房產的話,突然覺得這樣的承諾是那么虛偽。如果丈夫繼續和初戀女友交往,我真的可以讓他履行承諾嗎?
橘子
橘子:
你好?;橐鐾蝗挥龅酵{,你想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你丈夫的這個承諾卻如你所擔心的,不那么靠譜。
婚姻法司法解釋已經明確: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予另外一方。如果贈予方在房產的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予,另外一方請求履行,法院是不會支持的。雖然贈予了,但是不動產在變更登記之前是隨時可以撤銷的。這種情況,如果女方是受贈方,贈予不算,還要去做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