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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權保持沉默”

2019-02-05 06:16陸遠熙
科學Fans 2019年10期
關鍵詞:聯邦最高法院米蘭達疑犯

陸遠熙

米蘭達:改變了世界司法界的犯人

1963年,一位名叫埃內斯托·米蘭達(Emesto Miranda)的青年,因為涉嫌綁架、性犯罪(事實上還有另案處理的一起搶劫案),被美國亞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警署逮捕。然而讓人沒想到的是,這次逮捕不僅改變了米蘭達的命運,也改變了世界司法界的命運。

審訊看起來異常簡單,僅僅過了兩個小時,米蘭達就同意在警署印好的一份供詞上面簽字畫押,以示認罪。這份供詞看起來(實際上也僅僅是看起來如此)保障了米蘭達的應有權利,供詞的顯眼位置也有一段明確的告示——

“我謹此莊嚴宣誓,我自愿并自行作出此份供詞,作供期間未受任何威脅,強迫,也未曾進行有關于豁免起訴的交換。我清楚了解自己的法律權利,并知曉自己的任何供述都可能對自己不利?!?/p>

對于文化水平本就不高的米蘭達來說,看懂這些文字近乎天方夜譚,這些“蝌蚪”自然也達不到讓米蘭達認識到自己應得權利的目的。然而,盡管他的法律援助律師①艾爾文·摩爾(Alvin Moore)在一審階段就提出這份供詞的致命缺陷,但米蘭達依然因這兩項罪名被判20年監禁和30年監禁并期執行②。此時摩爾很清楚地知道,自己是政府指派的法援律師,一審失敗并不是他的責任,他更沒有義務去為窮苦潦倒的米蘭達上訴。但他對案件中米蘭達所遭受待遇的不滿,加上他的正義感,促使他做了一個將永載史冊的行為——幫助米蘭達上訴到底!

根據美國法律,摩爾首先要上訴到菲尼克斯所屬的亞利桑那州的最高法院,但他在那里又一次碰了一鼻子灰。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不僅同意原審法院的做法,還批評米蘭達“沒有主動要求律師,就等于他認為不需要律師”。執拗的摩爾對這樣的看法自然感到憤慨,他毫不猶豫地直接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和之前同樣的理由,要求法院給米蘭達一次重審的機會。

這一次,經過數輪激烈的辯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數裁令案件發回地方法院重審。與此同時,時任美國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和4位最高法院法官,共同制定了大名鼎鼎的“米蘭達警告”,用于執法部門審問犯人時告知其司法權利。

①法律援助律師

一種國際慣例。當疑犯經濟條件不足以雇傭律師,而他可能因有律師辯護而證明清白時,有關部門會指派一名律師作為其辯護人,費用由國家承擔。

②并期執行

當疑犯有多個罪名同時被判成立時,可采用“并期執行”來執行數個判決中的最長刑期,以讓犯人合理獲得寬恕;或選擇“分期執行”而疊加所有刑期,增加威懾效果。

“米蘭達警告”與緘默權

在不同地區,“米蘭達警告”的表現形式千差萬別,但它們的作用只有兩個——提醒疑犯其有不作供的權利,以及讓疑犯認識到自己應得的保障。由于“不作供權利”是“米蘭達警告”的核心內容,因此在法學界,“緘默權”一詞常常用來指代“米蘭達警告”所賦予的不作證權利。

世界絕大多數法制健全的國家,目前均已將緘默權的精神融入法律。例如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國際上針對公民權利最為權威的公約之一,其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而在聯合國成員中,絕大部分均將該條列入國內法律,即使是拒絕簽署《公約》的美國,也在法律中規定了“米蘭達警告”的格式: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開口說話,那么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作為呈堂證供。你有權請律師,并司要求在訊問的過程中有律師在場,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我們將免費為你提供一位律師。在訊問的過程中,你可隨時要求行使這些權利,不回答問題或者不作出任何陳述,”

基于這一格式的內容全面和容易理解的特點,很多地區均仿照此格式,設立類似的條款,這當然就包括文章開頭所述的電視劇中警察如同口頭禪一般的——

“你不一定要說話,除非你有話要說。但是,你說的活可能會以筆寫下來及用作證供?!?/p>

而在中國大陸,盡管公安部并沒有下發關于緘默權的相關解釋,但緘默權同樣受《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中“……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彼Wo,執法人員對疑犯倘若沒有告知權利,疑犯的供詞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供詞。

緘默權的設立和“米蘭達警告”的存在,不但是為了保證疑犯的基本權利,更是為了社會的安寧和睦。實際上,緘默權的實施不僅僅使冤假錯案的出現率減少,降低刑訊逼供情況出現的概率,更可以讓清白的疑犯免于在壓力之下“包攬罪行”。這樣看來,緘默權的實施自然是至關重要的。

“傳奇人物”米蘭達:不作死就不會死

了解了緘默權之后,相信大家一定會對米蘭達的后續遭遇深切關注。盡管米蘭達的案件得到了聯邦最高法院的指令發回重審,但檢方這次找到了直接證據,足以不依靠米蘭達口供將其定罪。雖然看起來摩爾律師的一番苦心似乎白費,但他以法律援助律師的身份,一己之力將案件上訴到聯邦最高去院并借此改變法制史的英勇行為,實在值得我們敬佩。

可惜,米蘭達并沒有對得起摩爾律師的一片苦心。出獄后他依然不務正業,靠簽名“米蘭達警告”卡片為生,生意慘淡。諷刺的是,米蘭達最后死于酒吧內的一場斗毆,而參與斗毆的所有嫌犯利用緘默權,使他們全部成功脫罪,可謂是實現了米蘭達都沒有達成的“成就”。

1966年作出“米蘭達警告”的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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