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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9-02-19 22:57
稅收征納 2019年10期
關鍵詞:股息合伙紅利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的規定如下: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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