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占有的保護

2019-02-28 01:40亢亞蓉
科學與財富 2019年2期
關鍵詞:訴訟時效請求權物權法

亢亞蓉

摘 要:占有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對于物在事實上支配,無論有無支配的本權,都認為適法而一律予以保護。這種保護手段,按照《物權法》第245條的規定,有占有回復請求權、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三種物上請求權。由于該條沒有強求必須通過訴訟方式行使物上請求權,應當解釋為允許占有人直接向相對人行使,即承認占有人擁有自力救濟權。

關鍵詞:占有回復請求權;自力救濟權;

一、占有回復請求權行使期間的性質

《物權法》第245條第2款規定:“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睂τ谠摋l所規定的一年期間法律性質上究竟屬于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我國學界目前存在完全不同的看法。時效論者認為,首先,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這一期限在許多國家被認為是訴訟時效,而不是除斥期間,這一期限應當可以適用中止、中斷等制度。其次,除斥期間僅僅適用于形成權,而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就其本質而言,與其他請求權無異。因此,該一年期間應該屬于訴訟時效的范疇。再次,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奪以后,可能根本不知道占有物被侵奪,而一年的期限又比較短,如果再不允許中止、中斷、延長,就會導致許多占有人無法主張此種權利,這顯然不利于占有人利益之保護。最后,立法此處所設置的時效期間,顯然是指占有人能夠客觀行使其權利的期間;這也意味著,起算點應該是占有人能夠客觀主張其權利之時。

而除斥期間論者則認為“因為占有保護一般比較緊迫,規定為除斥期間可以促使占有人及時行使權利,使社會秩序及時穩定下來。

針對上述不同理解和解釋,筆者認為,僅僅從《物權法》第245條第2款的字面含義出發,尚不足以得出該條所謂的一年期間性質上一定就是訴訟時效或者一定就是除斥期間,該款屬于典型的法條含義不明之條款,完全可以有不同之理解,其性質須待有權機構作出明確解釋才能確定。因此,我國學界對此問題之爭議,仍屬于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之范疇,非屬于事實判斷問題。從大陸法系既有之立法成例看,有將占有保護請求權之行使期間規定(解釋)為訴訟時效的,比如瑞士民法與舊中國民法等,也有將占有保護請求權之行使期間規定(解釋)為除斥期間的,比如德國民法與日本民法等。從我國實際出發,筆者贊同將《物權法》第245條第2款所規定的一年期間解釋為除斥期間,理由如下:

第一,從《物權法》第245條第2款所使用的詞句分析,所謂“自侵占發生之日起”,表明此處一年期間的起算點是一個客觀的時點,這與除斥期間相同而與訴訟時效相異,訴訟時效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起算,其起算點是一個主觀時點。

第二,該款明確規定一年期間經過后“請求權消滅”,而按照《民法通則》第13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等規定,訴訟時效完成以后,當事人所享有的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并不消滅。

第三,從占有保護制度的設立目的和社會功能上看,此處的一年期間也應解釋為除斥期間,不能中斷、中止或者延長,以求簡便高效。這對于真正的權利人并無不利,因為即使占有保護請求權期間經過,受害人的本權并不消滅,基于本權的請求權仍然得以行使,因此也沒有必要在本條中規定更長的期間進行保護。

第四,時效論者所認為的除斥期間僅僅適用于形成權,而不適用于請求權的思想觀點過于傳統守舊,與大陸法系許多國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實踐明顯不符。請求權適用除斥期間并不存在任何制度性、構造性障礙,二者之間并非水火難容,現代民法早己放棄了就除斥期間適用何種權利作統一規定與解釋之實踐。尤其應該看到,瑞士民法與舊中國民法所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分別為10年和15年,在此情況下將占有保護請求權之行使期間規定(解釋)為短期時效尚有必要,而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僅為2年,如果將們勿權法》第245條第2款所規定的一年期間解釋為訴訟時效,實在無法體現占有之訴的簡便高效。目前我國法院針對《物權法》第245條第2款規定己有若干判例,實務上主要傾向于認為該款規定的一年期間為除斥期間。

當然對于《物權法》第 245 條第 1 款所規定的侵害占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考慮到其債權請求權之性質以及填補損害之立法功能等因素,則不應該適用一年除斥期間,而應該適用二年的普通訴訟時效

二、一年除斥期間是否適用于所有占有保護請求權

除占有返還請求權,有學者認為《物權法》所規定的返還原物的一年除斥期間,應該統一適用于所有的占有保護請求權,即同樣適用于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以及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德國民法典》第864 條規定的占有保護請求權行使期間,均一體適用于所有的物上請求權性質的占有保護請求權。①

也有學者對此觀點表示否定,認為“占有保護請求權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原則上同妨害或者危險的持續狀態緊密相連。如果妨害己經消失或者危險己經不存在,自然沒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提請的必要;如果妨害或者危險持續發生,那么此項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的請求權自然沒有受時效限制的道理?!?/p>

各國對占有保護請求權的行使期限規定不同,但是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對行使期限統一進行規定,如《德國民法典》第864條第一款規定“在法律所禁止的私力實施后經過1年時,依第861條、第862條而成立的請求權消滅,但以此前未通過訴訟主張該項請求權為前提”;另一種是對行使期限分別規定,如《日本民法典》第二百O一條就占有保持之訴、占有保全之訴和占有回復之訴的行使期限分三款予以規定。

我國《物權法》只在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對行使期限予以規范:“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很顯然,在制定法律過程中并未將三種為保護占有而行使的權利都進行詳細的規定。

筆者認為,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對占有人對物的占有狀態侵害程度不同。

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因為占有被侵奪而發生的請求權,對原占有人的侵害程度較為嚴重,其保護期限應從占有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一年。因為超過一年期限侵奪人已經對物形成了新的占有且易處在穩定階段,如果仍允許原占有人行使權利易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有違占有保護制度設立的初衷。

占有保護請求權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 原則上同妨害或者危險的持續狀態緊密相連。如果妨害已經消失或者危險已經不存在, 自然沒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提請的必要; 如果此種妨害或者危險造成了實際的損害, 占有人當然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權, 而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受兩年普通訴訟時效的限制; 如果妨害或者危險持續發生, 那么此項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的請求權自然沒有受時效限制的道理。

而對于《物權法》第 245 條第 1 款所規定的侵害占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考慮到其債權請求權之性質以及填補損害之立法功能等因素,則不應該適用一年除斥期間,而應該適用二年的普通訴訟時效,這也是目前國內學界的一致的主張和解釋。

三、占有回復請求權的主體——占有人

單從《物權法》第245條規定??芍苯诱加腥擞姓加谢貜驼埱髾嗍抢硭鶓數?。那么,間接占有人和占有輔助人是否享有占有回復請求權存在疑問。

(1)間接占有人是否可以主張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占有保護請求權

章正璋學者認為是可以的。首先,物權法第245條并沒有限定只保護直接占有,不保護間接占有,將物權法第245條的占有保護制度適用于間接占有,沒有任何制度構造上的困難。其次,間接占有雖非對于物為事實上的管領,但是間接占有此種觀念上的占有與直接占有具有同等的保護價值。雖然我國沒有明確規定間接占有制度,但在觀念交付中,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都是通過轉移和創設間接占有來完成交付的,如果一方面承認間接占有,另一方面又否定間接占有的占有保護,必然導致間接占有的存在意義和價值大打折扣。

盡管間接占有亦可受占有保護,但是間接占有畢竟屬于一種觀念性占有,不具有直接占有的占有外觀。按照我國物權法,結合大陸法系成熟的立法經驗,我國間接占有的保護應該堅持以下原則:

1.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占有保護請求權,即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間接占有人均得以行使。

2.在侵奪占有的情況下,間接占有人僅得請求向直接占有人回復占有,直接占有人不能或不欲收回占有的,間接占有人有權請求向自己回復占有。

3.對于侵害占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直接占有人不能或不欲主張時,間接占有人方得以行使,如果直接占有人主張了損害賠償,則間接占有人不得再行主張該權利。目前人民法院在占有保護的司法實踐中己經貫徹了該原則。

4.占有人自力救濟權的行使,僅限于直接占有人,間接占有人不享有占有人自力救濟權,但是可以對侵害行為進行正當防衛。所謂占有的自力救濟,是指占有人對于侵奪或妨害其占有的行為,得以己力進行防御。(2)、占有輔助人可以主張物權法第245條的占有回復請求權嗎?

所謂占有輔助,是指基于特定的從屬關系,受他人之指示而對于物為事實上的管領。物權法對于占有輔助同樣未設明文,從法律邏輯以及社會生活實情出發,人民法院在一些司法裁判中業己引入占有輔助的有關概念和法理,以期對于有關糾紛的裁決合法、合情、合理。從法理上看,我國民法亦有必要承認占有輔助現象之存在。

從權利義務一致性的角度考察,如果賦予占有輔助人以占有人之地位,那么占有輔助人必然要對占有物所生之損害及損害之虞負責,而占有輔助人對于交付其管領之物并無運行歸屬利益,亦無決定決策之權,顯然不應該承擔此項法律責任。

占有輔助人并非我國物權法上的占有人,未獲授權時無權向包括其雇主在內的任何人行使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占有保護請求權,無權拋棄或者轉讓占有給第三人,亦不對其事實上管領之物所生之損害及損害之虞負責。但是,從一般社會公益以及公序良俗原則出發,占有輔助人對于侵害其管領物的行為,有權進行正當防衛或者私力救濟。

(3)共同占有時占有回復請求權的行使

物權法第五編對于共同占有沒有明文規定。但是,由于民法通則(第32條、第78條)、物權法(第93-105條)以及婚姻法(第17條、第19條)等法律對于財產的共同所有設有明文,因此,由財產的共同所有而產生的共同占有情形在我國民事生活中大量存在,這方面的糾紛亦時常出現。大陸法系各國在共同占有的保護問題上均堅持兩個原則:一是在共同占有人的內部關系上,以涉及各占有人有權使用的范圍為限,不成立占有保護,根據其內部關系解決。二是在外部關系上,各共同占有人得單獨請求占有保護,占有被侵奪時,僅得請求返還占有于全部共同占有人。如北大法意案例 “劉某訴劉某等占有排除妨害糾紛案”中,三原告系爭訟房屋的產權人和共同占有人,三被告系爭訟房屋的共同占有人,原告訴請被告排除妨害、搬離房屋。受訴法院認為: “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三原告雖然是系爭房屋的產權人,但三被告系該房的同住人,對系爭房屋享有使用權,故三原告要求三被告遷讓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本院難以支持?!?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裁判,符合共同占有人地位平等、利益共享的原則,符合占有保護之法理和立法目的,能夠平衡各共同占有人之利益訴求,亦符合全體占有人之共同利益,值得肯定。

注:

① [德]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論占有》,朱虎、劉智慧譯,法律出版社 2007 年 3 月第 1 版,第 22 頁。

猜你喜歡
訴訟時效請求權物權法
帶您了解虛假陳述新司法解釋訴訟時效
民法典訴訟時效制度新變化
淺析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
關于知識產權請求權內容構建的思考
論人格權請求權在民法典中的定位
從請求權體系的建立看中國民法典的構建
新形勢下的《物權法》商事適用性分析
環境法視野下的物權法社會化進程
破產程序與訴訟時效問題研究
請求權競合問題研究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