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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淋水檢驗技術初探

2019-03-19 20:05熊振宇
工程質量 2019年7期
關鍵詞:淋水防水層幕墻

趙 剛,熊振宇,唐 桃

(1.重慶市渝北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重慶 401120;2.重慶市建永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重慶 400060)

0 引 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條規定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和墻面不得留有滲漏缺陷。2018年9月,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筑建通〔2018〕341 號《關于貴陽市房屋建筑工程實施外墻淋水試驗的通知》,先后有 20 余個省市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了工程淋水檢驗要求。筆者通過對這些有要求的省市調查,發現淋水檢驗執行情況參差不齊,現將調查總結出的一些技術經驗與同行分享和探討,以期讓工程淋水檢驗更有實效。

1 淋水對象

1.1 屋 面

1956年,原國家建筑工程部發布《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暫行技術規范》,原文翻譯原蘇聯規范列出了屋面和絕熱工程章節;1966年在此基礎上修訂拆分成為 GBJ 16-66《屋面和防水隔熱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首次提出竣工的屋面不得有滲漏現象;1972年修訂提出在雨后檢查屋面是否存在滲漏問題;1983年再次修訂拆分成 GBJ 207-83《屋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增加要求必要時可選點用人工澆水法檢查;1994年修訂改為 GB 50207-94《屋面工程技術規范》提出屋面滲漏可在雨后或持續淋水后進行檢查;2002年修訂改為 GB 50207-2002《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要求屋面工程完工后應進行淋水檢驗;2012年再次修訂為 GB 50207-2012《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以強制性條文要求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應進行雨后觀察或淋水試驗。

1.2 外 墻

JGJ/T 235-2011《建筑外墻防水工程技術規程》[1]規定外墻防水層完工檢驗驗收應在雨后或持續淋水檢查?!督ㄖ┕な謨裕ǖ谖灏妫访鞔_外墻防水層滲漏檢查應在持續淋水后進行。GB 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在建筑裝飾裝修分部中新增外墻防水子分部。GB 50210-2018《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新增外墻防水工程章節,要求各種防水層主控項目驗收均應檢查雨后或現場淋水檢驗記錄。

JGJ 102-2003《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規定玻璃幕墻驗收應檢查淋水試驗記錄,GB/T 21086-2007《建筑幕墻》規定建筑幕墻在現場淋水試驗中不應發生水滲漏現象。JGJ 133-2001《金屬與石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規定應在幕墻易發生漏雨的部位進行淋水檢查。JGJ/T 324-2014《建筑幕墻工程檢測方法標準》也規定了幕墻的水密性能現場淋水檢測。

JGJ 214-2010《鋁合金門窗工程技術規范》規定必要時可對外窗進行現場淋水試驗。JGJ/T 205-2010《建筑門窗工程檢測技術規程》規定外門窗高度或寬度大于 1.5 m 時,其水密性宜用現場淋水的方法檢測。JG/T 211-2007《建筑外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現場檢測方法》規定了建筑外窗水密性能的現場淋水檢測方法。

2 淋水方法

2.1 自然降雨

上述淋水對象的特點首先是在正常使用階段會遭受自然降雨的淋漓,二是在遭受雨水淋漓后有滲漏風險,三是不宜通過蓄水等方法檢驗是否存在滲漏問題。淋水檢驗的目的就是在施工階段找出檢驗對象在正常使用階段遭受自然降雨淋漓可能會發生滲漏的缺陷點域。如果在施工階段恰當的時點正好遇到強度(或規模)達到一定程度的自然降雨作用下,上述淋水檢驗對象沒有滲漏現象,在正常使用階段一般降雨作用下發生滲漏的可能性就會很低。因此雨后檢查需進行淋水檢驗的工程部位是否存在滲漏缺陷是可行的。

雖然雨后觀察得到 GB 50207-2012《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JGJ/T 235-2011《建筑外墻防水工程技術規程》和 GB 50210-2018《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等標準認可,但為避免一般降雨可能造成誤判和漏判,大部分省市地方性文件忽略或放棄利用此法,這是對自然資源的浪費。重慶市渝北區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9年修訂相關文件時,規定工程需開展淋水檢驗期間,遇實際降雨達當地重現期 3年暴雨強度和持續時間,或達重現期 2年暴雨強度和重現期 5年持續時間,可利用自然降雨進行淋水檢驗,這算是對國家、行業現行標準的一種嘗試性補充。

2.2 人工噴淋

前述國家、行業標準將“雨后觀察”排在“人工淋水后觀察”之前,意在首先考慮利用自然降雨,沒有可利用的自然降雨時就應采用人工噴淋這種方式。國內提出淋水檢驗要求的大部分省市地方規范性文件要求的人工噴淋方式普遍是安裝位置固定的噴淋裝置,裝置的制作、安裝精度要求不夠高。位置固定的噴淋裝置還存在噴淋裝置費用高、安拆工作量大、安拆難度大、噴淋范圍不全、不能對個別重點部位實施特別噴淋等較多缺點。本文提到的相關標準對現場人工淋水檢測有一個比較共性的規定是淋水檢測必須在受檢測部位表面形成全覆蓋完整連續水膜,因此重慶市渝北區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9年修訂相關文件時,允許使用專業廠家生產或自制淋水裝置,對是否固定位置不做強制性要求,只要淋水裝置能夠滿足淋水強度和淋水檢驗的相關要求即可。

3 淋水強度

3.1 淋水量

其他參數相同時,淋水量直接影響檢測效果。國內某些企業標準以及一些省市地方規定淋水量為3 L/(m2?min),此數值來自 JG/T 211-2007《建筑外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現場檢測方法》規定,其值大于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的渝建〔2017〕443 號文件《2017 重慶暴雨強度計算公式》中 10年重現期短歷時暴雨雨型峰值瞬時降雨量,也大于國內各地 5年重現期短歷時暴雨雨型峰值瞬時降雨量。若按國內現有統計暴雨強度和雨型成果計算,淋水量 3 L/(m2?min)處于 GB/T 28592-2012《降水量等級》中標準大暴雨峰值瞬時降雨量的中上水平。淋水試驗能夠確保在較嚴重的自然降雨作用下不發生滲漏,就達到了淋水檢驗的目的,所以各類淋水檢驗均按 3 L/(m2?min)控制淋水量是非常保守的,特別是對于國內年降雨量較小、暴雨強度較低的地區。

3.2 噴淋壓力

國內各省市地方標準規定淋水壓力大部分在 100~600 kPa,GB/T 21086-2007《建筑幕墻》規定為 200~235 kPa,JG/T 231-2018《建筑玻璃采光頂技術要求》規定應不低于 210 kPa。屋面、墻面等大面積淋水檢驗靠水流成膜受水,并不要求淋水直接噴射每一個受檢部位,所以淋水裝置噴淋壓力不直接影響淋水檢驗效果,但相同噴嘴在不同壓差情況下單位時間淋水量會有差別,從而影響檢驗效果。工程實踐中很多外墻淋水試驗的噴淋水壓力偏低,原因是淋水裝置設計、制作、安裝工作不夠完善[2]。噴淋壓力與淋水裝置的供水壓力和裝置性能有關,裝置性能主要指與噴嘴數量和噴嘴性能有關。GB/T 21086-2007《建筑幕墻》所給“B-25,型號為 #6.030”噴嘴未說明按什么標準標記,我們也可以結合淋水試驗的需要設計合適的淋水裝置,選擇 ISA1932 噴嘴、長頸噴嘴或文丘里噴嘴來控制淋水量和噴淋壓力。

3.3 淋水時間

幕墻和門窗滲漏路徑都很短,而且滲漏路徑的吸水、藏水能力差,較短淋水持續時間就可以檢測出是否存在滲漏缺陷。所以相關國家、行業標準對幕墻、門窗規定的淋水時間只有 5 min 或 10 min。DGJ 32/J 103-2010《江蘇省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規程》規定門窗與外墻面同步淋水,所以門窗與外墻一樣均規定淋水時間不少于 1 h。GB 50207-2012《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規定屋面淋水時間為 2 h,按 3 L/(m2?min)淋水量計算,相當于 2 h 遭受了 360 mm 雨淋,幾乎是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的渝建〔2017〕443 號文件中 100年重現期 2 h 歷時設計暴雨量 95.2 mm 的四倍,同時也大于國內強降雨地區 100年重現期 2 h 歷時設計暴雨量,因此屋面淋水 2 h 非常保守。

外墻面與屋面滲漏路徑的長短、吸水和藏水能力相當,但兩者受雨工況差別很大,同一場自然降雨外墻面單位面積受雨量不會超過屋面單位面積受雨量 50 %。加之排水條件優越,外墻滲漏風險本身就要低很多,若仍按 3 L/(m2?min)持續淋水 2 h,會造成水資源浪費。國家、行業標準規定淋水 30 min 或 1 h,青島、煙臺等地規定 20 min,江蘇、常熟等地規定 1 h。東莞市、中山市等地規定則高達 8 h、12 h 甚至 24 h,若不接受將短暫中斷之前的淋水時間繼續累計,而按一旦中斷就歸零重新計時,完成一次檢驗都很困難。貴陽市規定分 3 次淋水,每次淋水 1 h,中間間隔 1 h,總歷時 5 h,這每次淋水 1 h 也是連續的,其間兩次間隔 1 h 可以減少淋水量,可以給滲漏路徑吸水和藏水時間。另一相關問題是起算條件,有些省市要求淋水檢驗記錄開始淋水時間和結束淋水時間,兩者之差就是持續時間。當檢驗對象面積較大時,噴嘴開始噴水較長一段時間之后距離噴嘴較遠的受檢部位才能受水,所以,重慶市渝北區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9年修訂相關文件時,規定淋水持續時間以整個檢驗批所有受檢部位形成全覆蓋完整水膜時起算。

4 相關問題

1)組織形式。大部分省市地方規定由建設單位來組織淋水檢驗。按現行相關標準規定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即可,考慮到近年工程滲漏問題突出,各地規定建設單位負責組織淋水檢驗是比該標準要求高了,但也是可以的,不必質疑地方規定的正確性。

2)檢驗時點。GB 50207-2012《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和 GB 50693-2011[3]《坡屋面工程技術規范》均規定屋面的淋水檢驗在防水層施工完成后進行,重慶市渝北區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9年修訂相關文件時,規定一般坡屋面淋水檢驗及滲漏處理在防水層施工完畢和屋面瓦鋪裝完成后分兩次進行。第一次檢查防水層施工質量,可避免屋面瓦鋪裝完成后淋水出現大范圍滲漏導致的高難度返工。第二次檢查防水層后續屋面工序作業是否破壞了之前完好的防水層。

JGJ/T 235-2011《建筑外墻防水工程技術規程》和GB 50210-2018《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均規定外墻面淋水檢驗在外墻防水層施工完成后進行。很多省市考慮到工程實踐中外門窗安裝施工時間大都遲于外墻節能和飾面工程施工,規定在外墻面最后一遍飾面層施工之前進行,縱容了不合理工序組織的不良行為,事實證明,所謂的“收邊收口”工序倒置形成了外門窗框與周邊洞口交接部位等外墻滲漏重災區。

JGJ/T 235-2011《建筑外墻防水工程技術規程》要求根據年降雨量和基本風壓情況進行墻面整體防水設計,GB 50210-2018《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等現行相關標準也增加了外墻防水子分部工程。但國內做外墻防水設計的工程數量并不理想,沒有做外墻防水設計的工程只能在外墻結構基體外側的節能、飾面層施工一部分后進行淋水檢測看似合理,實際上是對外墻不做防水設計的一種妥協。

5 結 語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屋面防水工程和外墻面防滲漏的最低保修年限為 5年,這是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防滲漏功能質量要求的底線。國家、行業標準為此相應加強外墻、屋面、幕墻、門窗淋水檢驗要求,各省市地方行政主管部門也跟進發布淋水檢驗要求。但就利用自然降雨檢驗的具體方法,以及人工淋水裝置標準化等還缺乏科學合理的標準依據。本文就相關問題提出一些個人建議,并對淋水檢驗相關的淋水量、噴淋壓力和淋水時間等問題做了一些探討,還需業內同行共同努力,大力推動建設工程防滲漏技術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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