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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立法研究

2019-03-27 20:38
福建質量管理 2019年3期
關鍵詞:夫妻間民事責任婚姻關系

(哈爾濱商業大學 黑龍江 哈爾濱 150028)

一、婚內侵權的概述

我國的現行法律對婚內侵權尚無立法規定,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實務需求的出現,很多學者開始對婚內侵權進行了相關的研究,并對是否能構成婚內侵權觀點不一。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肯定說,認為婚內侵權行為與一般的侵權行為,在侵權構成要件的本質上沒有不同之處,所以原則上可以成立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只有從內容與程度等具體事項考量認定為權力濫用者,才不許可。二是否定說,認為夫妻間因其婚姻關系存續的特殊性,是不能成立婚內侵權。如果認可,那么很容易造成夫妻間情感不可逆轉的破裂,有違我國傳統的家庭倫理觀念。三是折中說,認為對夫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不予全面肯定,亦不予全面否定,而要加以某些限制。若只是因一時疏忽而造成的輕微侵權行為可不予追究民事責任;若是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夫妻一方人身權造成了損害,受害方有權提起婚內侵權之訴,人民法院應予受理。①隨著時代的發展變遷,人民法制意識的不斷強化,針對婚姻關系中存在的大量的侵權現象,單純的從道德與倫理上調整已經遠遠不能達到保護受害方合法權益的目的,而在相關法律中,僅《婚姻法》中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可對夫妻關系中受害一方做出相對的保護,但是其適用范圍卻過于狹窄,如果夫妻雙方不想離婚,那么此項司法救濟便無法再適用,婚姻關系中夫妻的合法權益也不能受到平等的保護,這種立法上的漏洞與缺失,實有違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則。因此,為了更好的保護婚姻關系中弱者的合法權益,實現我國法律的立法目的,盡早的建立起適合我國現實需要的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成為迫在眉睫的立法規劃。

二、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構建的必要性

(一)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構建有利于保障人權

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睉椃ㄊ俏覈囊豁椄敬蠓?,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規所必須遵循的依據。由此可得,保障人權在發生糾紛時的重要性,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剝奪。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存在于婚姻關系中的夫妻侵權糾紛,因侵權方身份的特殊性,民間傳統觀念的影響,法律法規立法上的缺失,使得受害一方在請求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時受到很多限制,無法有效的實現基本人權。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以及與他人同居,擅自轉移、毀壞夫妻的共有財產等行為,要么達到犯罪程度,根據我國《刑法》追究相應刑事責任;要么解除婚姻關系后才能追究侵權方的侵權責任。如果上述兩種情況都達不到,那么以上行為給被侵權方造成的侵害與損失,便無法得到合理的賠償,對受害人是極其不公平的。②

因此,如果加快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立法建設,既可以撫慰補償受害人,又可以懲罰侵權行為人,還可以教育其他人尊重配偶的權利,從而促使婚姻更加穩定。③同時也是對憲法制度中保障人權的充分落實。

(二)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構建有利于填補法律空白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的條款均是在離婚時解決侵權問題的,對婚內侵權行為的救濟途徑不夠完善,存在很多漏洞,以致于在發生婚內侵權糾紛時,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情形時,侵權者的不法行為將會得不到有效的制裁,傷害到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影響司法公正的實施。所以筆者認為,我國亟需加強對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學術研究,去蕪存菁的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構建適合我國社會情況的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進一步完善我國法律救濟方式,填補立法空白,從而完善我國的婚姻立法,全面的保障婚姻關系中處于弱勢一方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等,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家庭的美滿與幸福。

三、國外婚內侵權民事責任的立法情況

自羅馬時代后期,隨著婦女解放運動的開始,婦女的地位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她們的自我的自主意識越發增強,開始為自己自張合法權益。此時,一些國家和地區緊跟社會發展的步伐,打破了傳統的法律理論束縛,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認可夫妻之間就彼此合法的人身及財產權利的侵犯行為采取訴訟的救濟方式,賦予夫妻雙方平等的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法國民法典》規定了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發生侵權行為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并規定了相應補償制度?!兜聡穹ǖ洹返谝磺傥迨龡l第二款也就婚內侵權作出了相應規定。④20世紀后期,英國對其《已婚婦女財產法》進行了修正,使得夫妻間提起侵權行為之訴成為了可能,同時將通奸、虐待、誘奸、離間夫妻感情作為侵犯配偶權的違法行為予以規定。⑤美國法則在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進行了外延寬泛,涵蓋了侵害人格權和財產權的一般情形,其中最典型的幾種行為包括夫妻之間家庭暴力、婚內強奸等。對婚內侵權責任制度作出了進一步明確。⑥

四、我國婚內侵權責任的立法構想

(一)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目前,現行法律沒有確立關于婚內侵權的法律,所以要構建婚內侵權制度應當首先研究改革現行法律,尋找漏洞,進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依《<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9條規定,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想要依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向侵權人提出侵權賠償請求,法院是不予受理的。這樣在婚內侵權糾紛中合法權益被侵害的配偶方就無法得到司法救濟,不離婚就只能承受造成的侵權損害。而在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的情形僅有四種,面對當今社會越來越復雜多變的婚內侵權糾紛,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沒辦法滿足實踐中的需要,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法律空白點。為解決此問題,就亟需在《婚姻法》中補充建立夫妻間婚內侵權制度,明確其民事責任承擔,并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進行重構,賦予婚內侵權受害人隨時請求法律救濟個人合法利益的權利,全面完善婚姻法律制度。⑦

(二)健全婚內侵權的責任方式

現今,我國法律對夫妻間侵權行為的責任處罰,主要為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及離婚損害賠償三種救濟方式,這些顯然無法滿足對婚內侵權行為的制裁需要。建立健全合理的婚內侵權責任體系,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針對不同類型的婚內侵權行為,設置與其相對應的責任方式是構建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的重要環節。

1、引進民事保護令制度。家庭暴力是婚姻關系中極其惡性的侵權行為,在我國,近年來頻發家庭暴力事件,性質惡劣。對于這種典型的婚內侵權行為,我國法律尚沒有有效的司法救濟方式,鑒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報警也只能以說服教育、調解的方式解決,沒有實際效果。為了更切實有效的保護婚姻關系中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救濟和預防制度體系。以立法形式對家庭暴力行為做出明確的規定,并設立完善的責任形式,及救濟程序和手段至關重要。⑧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立法、司法實踐和臺灣地區的保護令制度,制定適合我國的保護令制度,全面的保護被侵害方的人身權與財產權。同時根據需要,設定相應的監督和執行措施,以保障保護令的有效運行。

2、精神損害賠償。隨著經濟高速發展,社會變得越來越浮躁,人們的價值觀也出現了扭曲,婚內侵權現象越來越多,且性質愈加惡劣。特別是婚外情丑惡現象嚴重、家庭暴力也有增加趨勢,嚴重損害了受害人身心健康。然而,我國婚姻法中沒有設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法律救濟方式上除了離婚,別無他法。為維護社會穩定健康發展,構建和諧幸福的婚姻家庭,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利,我們應當在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這樣它便可以全面填補受害者精神損害的缺失,更好的達成救濟受害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結語

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維護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權益;又有利于填補法律空白,完善婚姻法夫妻婚內侵權的責任體系。做到司法實踐有法可依,最終實現促進婚姻家庭和睦,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

【注釋】

①焦少林:《論建立夫妻間侵權責任制度》,《現代法學》2006年第5期,第107頁。

②王利明、楊立新:《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頁。

③焦少林:《論建立夫妻間侵權責任制度》,《現代法學》2006年第5期,第105頁。

④陳衛佐譯:《德國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23頁。

⑤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頁。

⑥夏吟蘭,羅滿景:《夫妻之間婚內侵權行為的中美法比較》,《比較法研究》2012年第3期,第54頁。

⑦任麗麗:《論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構建》,吉林大學2014年學問論文,第19頁。

⑧王紹霞:《淺析中國婚內侵權救濟制度》,《重慶科技學院學報》2007年版,第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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