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現階段,我國行政法一直在不斷進步與發展中,在行政許可法中,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是一個必不可少的重要原則,主要運用于信賴利益糾紛的解決,在這其中充當著不可忽視的角色。在我國法治建設發展中,該原則還處于司法適用你的初級階段,暴露出不少的問題。因此,本文從司法個案的分析中對其內涵、構成要件以及司法適用等進行探究,分析暴露出來的問題,總結完善該原則的對策,從而加快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法制化的進程,為我國法治建設做貢獻。
關鍵詞 信賴利益 信賴保護 司法適用
作者簡介:韋小巧,北方民族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25
一、田永案中體現的信賴利益
在田永一案 中,北京科技大學作為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法人,雖不是行政機關,但出現相對人合法利益受侵害的情況時,它是可以作為適格被告,以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該校沒有將退學決定通知田永,也不執行該決定。學校后期還給田永補辦了他丟失的學生證,注冊了學籍,正常收取田永的教育費用,田永還和其他學生一樣收到學校發放的畢業設計費等。學校的所作所為使田永以為退學決定已被撤銷,因而繼續完成學業,這一行為其實就是因為對學校的信賴。在此案中,社會公共利益與一個人的人生前途比起來似乎顯得不是那么的重要了。田永雖然是被學校作了退學處分,但他正常的修完了全部學業,學校在此時拒絕給他頒發畢業證不僅使田永的學習生涯付諸東流,還嚴重影響他的就業與人生前途,而如果給田永頒發畢業證并不會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多大的損害。這樣對比來看的話,田永的信賴利益更值得被法律保護。在本案的判決中,法院雖然沒有運用到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理論,只從合法性角度去論述說理的,但可以從中明顯的看到該理論的存在。
二、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概述
(一)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含義
行政法中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實際上就是民法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我國行政法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體現在《行政許可法》第八條 。行政機關作出了正當合理的行政行為時,行政相對人因此確實產生值得法律保護的信賴利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就不能隨意撤銷此行政行為,但是,當公共利益與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相沖突而不得不犧牲相對人利益時,應該對行政相對人因此遭受的損失進行補償。由此可見,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規定政府必須誠實守信地實施行政行為。
(二)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構成要件
國家要對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實施相關保護政策以及采取相應保護措施的前提就是存在一定的信賴利益,因此,信賴利益原則的完整構成則是關鍵的前提。信賴利益主要包含三方面:
1.信賴基礎。信賴的產生是信賴基礎,并且信賴的產生以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生效為前提,若行政行為無效,那么不會產生合理正當的信賴。行政行為是國家的意思表達,如果它在形成階段不能進行完整、明確的國家意思表達,就尚不構成信賴基礎。簡單的來說,能夠使公民產生信賴的公權力行為就可以構成信賴基礎。田永案中學校為田永補辦學生證,收取教育費用等等一系列的行為就是田永的信賴基礎。
2.信賴表現。信賴表現就是說行政相對人的損害結果是由于其信賴該行政行為而做出的處分行為所產生的。田永案中田永如期修完學分,完成學業就是信賴表現。
3.信賴值得保護。這主要是指在某個具體的行政行為中,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沒有過錯。此時行政相對人基于一般社會經驗法,其對政府行政行為產生的信賴是可以受到保護的,但如果其主觀存在惡意,則就不受信賴利益保護。
(三)保護方式
在這里主要介紹兩種保護行政相對人信賴利益的方式:一是存續保護, 主要是指在行政行為中所產生的行政關系主體間的法律關系,無論是合法還是非法,都要出于對相對人利益的保護,是行政相對人所信賴的法律狀態處于一個穩定的狀態。二是財產保護,就是行政機關必須撤銷或廢止其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時損害到了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這種情形下,就必須對行政相對人進行相應的補償。
(四)適用范圍
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時應該始終堅持信賴利益原則,在實踐中往往是行政行為的隨意變更侵害了人民群眾的正當權益,因此,要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主要適用于行政行為的變動過程中。例如具體行政行為中的行為變更、撤銷、無效以及廢止等幾種情況, 當然也適用于抽象行政行為的變動中。
三、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司法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行政法信賴利益保護理論體系建設還在初級階段,對于在社會實踐領域產生的法律問題,還需要慢慢探索解決。從目前具體的司法適用角度分析,我國的行政法信賴利益保護尚存在不少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