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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工智能機器人民法制度之適用

2019-05-28 00:40孫剛李宗建
現代農業研究 2019年4期
關鍵詞:智能機器人主體資格知識產權

孫剛 李宗建

【摘? ?要】 智能時代的到來,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巨大變化。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進步給人類社會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對我國法律的規制亦產生諸多挑戰。本文從民法視野討論智能機器人涉及的法律問題,從主體資格認定、人格權、個人信息、知識產權以及數據財產權等角度具體論述隨著智能機器人科技的進步,我國民法也需進行適當調整。

【關鍵詞】 智能機器人;主體資格;知識產權;數據財產

[Abstract] The coming of the age of intelligence has brought great changes to people's lives.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has brought many conveniences to human society, and at the same time it has also brought many challenges to the regulation of our country's law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legal issues involved in intelligent robo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law. It specifically discusses that with the progress of intelligent robot technology,China's civil law needs to be adjusted appropriately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subject qualification, personality right, personal inform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nd data property right.

[Keywords]? intelligent robot;subject qualification;intellectual property;data property

當今時代最具時代特色的產物便是“物聯網”、“大數據”等信息化科技名詞的出現,而以此類技術為基礎創造的人工智能產品更是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人工智能是研究人類智能活動的規律,構造具有一定智能的人工系統,研究如何讓計算機去完成以往需要人的智力才能勝任的工作,也就是研究如何應用計算機的軟硬件來模擬人類某些智能行為的基本理論、方法和技術。[1]

1? 人工智能機器人發展概述

1.1? 人工智能機器人之應用現狀

自1956年在關于機器模擬智能研討會第一次提出“人工智能”以來,其與基因工程和納米技術共同被譽為二十一世紀的最尖端技術。

伴隨人工智能技術的現實應用,產業利益推動人工智能研發領域飛速發展。智能機器人作為人工智能之典型代表,在醫療、監測、偵察、金融等各個社會領域幾乎全覆蓋應用,并且其在準確性和效率性方面確已遠超出人們自身所能達到的程度。[2 ]AlphaGo以 4:1戰績擊敗世界圍棋冠軍李世石;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舉行未來投資倡議會議上索菲婭成為世界上第一位機器人公民;達芬奇(da Vinci)手術機器人在2016年完成11445例手術且手術效果顯著;科大訊飛智慧醫療助手以高分通過2017年臨床執業醫師綜合筆試...此些事例說明智能醫療時代已經鋪開帷幕,人們無時無刻不受其影響。

1.2? 人工智能機器人之發展困境

人工智能技術改朝換代過于頻繁,科技產品日新月異,人工智能機器人的發展方向和速度有時已超出生產商或設計者之操控范圍,在給人類帶來更多福祉的同時,對我國行政管理、經濟發展、社會安全提出更多新的問題,特別是在人工智能產品應用過程中造成的侵害歸責與賠償領域造成的負面影響一直是人工智能產品發展步伐的阻力,近年來由此類案件引起的各項糾紛絡繹不絕,但由于人工智能作為新領域飛速發展,相關規制不足,國內外對智能機器人的適用也大多以認知哲學和倫理學角度進行研究,因此人工智能產品的應用一直以來都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

2? 人工智能機器人涉及的民法適用問題

2.1? 民事主體資格認定存在歧義

沙特阿拉伯授予美國漢森機器人公司生產的“女性”機器人索菲婭公民身份引發了法律界對AI領域主體資格的廣泛討論。智能機器人與民法的沖突最主要體現于智能機器人是否具備民事主體資格。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概念不明,導致其法律地位并不清晰。[ ]從我國現階段智能機器人發展現狀來看,智能機器人已經具備一定的表達能力和交流能力,有一定的“主體意志”。智能機器人已經不單單是一種輔助工具,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我意識”的意思表示之表達體。賦予智能機器人法律人格是否可以在民法理論中得到合理的解釋?如果不能,那么智能機器人又該享有何種法律地位?如果能,那么智能機器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完全等同于人類,是否會導致現有的民法理論的混亂以及倫理秩序的崩塌?

2.2? ?操作不善易導致相關人格權侵權糾紛

2.2.1 公民隱私權易被侵犯? 人工智能機器人的廣泛應用引發一系列民事主體隱私權遭受侵害的問題。例如:近日,韓國某品牌的智能掃地機器人被曝存在安全漏洞,黑客可以遠程操控其在用戶家中自由行動,窺探個人隱私;在一個實驗中,工程師利用手機的NFC功能(無需接觸即可實現互聯互通的通訊技術),拿預設好的手機輕刷一下門卡,匹配信息便存儲到手機中,再用手機對著門鎖一刷,鎖就打開了...智能機器人像是一把雙刃劍,在給人們生活提高生活質量的同時,人們生活中的各項細節同樣處于其完全的“監視”之下,我國民法和其他部門法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力度遠不足以消除此類風險,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專門針對智能機器人等技術應用的管理規范不足,智能機器人的生產者在系統的研發設計中也并未完全考慮周全社會倫理如何與隱私保護相結合的問題。[ 3]

2.2.2內儲個人信息資料存在安全風險? 智能機器人廣泛應用于醫療領域,分為宏觀機器人、微型機器人和仿真機器人三類?!斑_芬奇”醫療機器人就屬于第一類即宏觀機器人。智能醫療機器人作為醫生和患者十分信賴的醫療助手,同樣也會帶來泄露病患者和使用者個人信息資料的風險。智能醫療機器人的運作仰賴數據之搜集、保存與傳輸,以便協助醫療服務者快速取得病患信息、實時提供醫療服務,然而,有關病歷、醫療、基因、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依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原則不得搜集、處理或利用,因此,在醫療服務下,不論是病患個人資料之搜集、流通、利用或保存,均需留意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我國民法雖然對保護個人信息權利做了明確要求,但是卻并未在民法制度中詳細規定應當采取何種方式和手段對個人信息安全進行保障,個人信息資料的對個人信息資料的保護依然存在薄弱之處。

2.3? 人工智能機器人作品著作權之歸屬存在爭議

智能機器人的發展與應用同樣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問題。微軟研發的AI機器人“小冰”于今年5月份出版了其第一部原創詩集《陽光失了玻璃窗》,這是人類史上第一部由機器人寫作的詩集。以及在《機智過人》綜藝欄目中以用時不超過10秒即創作260首詩的成績等到場內外觀眾的高度認可。在驚嘆智能機器人取得如此高的文藝成就之時,其創作的作品著作權之歸屬問題亦成為學界不斷爭論的問題。

3? 對智能機器人相關活動進行民法規制的建議

3.1? 明確人工智能機器人主體性質

對于人工智能機器人的性質,學界有三種代表學說,分別是工具說、電子奴隸說以及代理說。其中代理說對人工智能機器人的表述其本質甚至確已承認了人工智能機器人具備獨立的法律人格,因為只有具備民法中權利和義務主體資格才能夠成為代理關系中的當事人主體。

但是依筆者看來,智能機器人尚不能被賦予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首先,智能機器人是一種人類科技創新的產物。因此人工智能機器人起初作為一種民事法律客體存在,雖然可以輔助或者獨立完成相關活動,但是其實施行為是基于設計者或者生產商在其體內設置的運行程序和算法而進行,一旦將其事先設置的學習系統和操作程序清除,智能機器將失去后續的學習、搜集、分析能力。其次,智能機器人尚不具備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智能機器人在操作過程中對使用者造成損害后,依然要遵從我國《侵權責任法》和《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即智能機器人侵權后由其設計者或者生產者承擔責任,其并未對我國傳統民事法律主體理論造成顛覆性的挑戰。[ ]最后,目前階段尚無賦予其主體資格的必要。目前智能機器人的發展仍處于弱人工智能階段,其雖具有一定的學習能力和自主決策能力,但其智慧水平還遠遠不及人類。

3.2? 加強相關人格權立法保護,完善技術規范體系

人工智能時代的快速發展給我國民法制度中人格權利益保護不斷提出更高要求,面臨我國人工智能機器人侵犯人格權案件立法體系不完善,救濟手段不足的現實情況,盡快頒行有關智能機器人侵犯民事主體人格權利益的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的人格權法律保障體系迫在眉睫,我國正在編纂的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體現了國家在人格權相關利益保護方面積極立法的現象,在編纂過程中應充分結合人工智能機器人發展的現狀,從人格權立法保護的內容、手段和類型等進行創新和細化。同時在獨立成編的人格權編中還應當對采取何種手段和方式對個人信息資料安全進行明確規定,與其他現行法律做好銜接,如我國已經頒行的《個人信息資料法》及《網絡信息保護決定》等,加強公民信息資料安全的保護和懲治力度。除此之外,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該行業產品的監測力度,盡快建立智能機器人產品登記制度,明確相關技術手段標準,從源頭控制相關產品性能和用途,以防止侵犯自然人肖像之侵權行為。

3.3? 明確人工智能機器人作品著作權之歸屬

在此問題中學界形成對立觀點,分為“未來立法保護論”和“不屬于作品不予保護論”兩派。但依作者觀點看來,其作品的著作權依然要歸屬于該智能機器人設計者或發明者。承認人工智能機器人的著作權最關鍵在于人工智能機器人是否在民事法律制度中享有民事主體資格,而我國由于智能機器人尚且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故而現階段并不能將智能機器人創造的作品認為屬于智能機器人的著作權,智能機器人是由其設計者或生產者創造的產物,其內設的學習和分析能功能是由他們在制造過程中提前設置的,因此對于人工智能機器人創造的“作品”其著作權應當認定為是智能機器人的設計者或者生產者之著作權。當然,人工智能其本身以及在創作領域取得的成果將不斷發展進步,在未來強智能機器人或者超智能機器人可以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后,其創作領域取得的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是否歸于智能機器人還需要進一步進行討論。

4? 結語

人工智能機器人的快速發展在帶給人類生活便利之同時,挑戰了我國各項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制度的滯后性。本文從人工智能機器人相關實踐應用如何與民法制度相契合的角度出發,對我國現階段人工智能存在的發展困境和相關法律制度的瑕疵進行深刻分析,希望對此提出的各項建議能夠為之后的相關問題之探究提供有益指導。

參考文獻:

[1] 易繼明.人工智能創作物是作品嗎?[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7,(5):137-147.

[2] 魏屹東.人工智能的適應性表征[J].上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1):28-39.

[3] 徐英瑾.具身性、認知語言學與人工智能倫理學[J].上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6):5-11.

[4] 袁 曾.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審視[J].東方法學,2017,(5):50-57.

[5] 李 晟.略論人工智能語境下的法律轉型[J].法學評論, 2018,(1):9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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