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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股東出資義務之“加速到期”

2019-06-11 04:30蔣大興
社會科學 2019年2期
關鍵詞:破產出資股東

摘要:股東出資義務的履行期限并非“完全自治”的事項——出資期限的設計應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包括償債)。當公司存在“不清償到期債務”之情形,應允許債權人主張加速股東出資義務之履行。這不是對“契約嚴守”的背離,而是對契約誠信的遵守。在合同法上,“非破產加速”存在可能空間:一則,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契約嚴守”不能約束債權人;二則,合同權利不得濫用。在公司法上,“有限責任對價加速”、“法人格否認加速”以及“非破產清算補資加速”等均為“非破產加速”提供了制度解釋空間。最高法院有關強制執行規范也事實上許可了“非破產加速”。支持“非破產加速說”有助于形成“理性的股東認繳秩序”及“理性的公司償債秩序”;“非破產加速說”也是交易成本更小的“加速到期方法”,應優先得到適用。因此,“非破產加速”與“破產加速”的適用情形不盡相同,它可填補“破產加速”衍生的規制漏洞——透過給股東施加清償壓力,解決“主觀清償不能”的公司賴債現象。而且,“非破產加速”的弊端也完全可以通過破產撤銷權的運用控制在合理范圍內,不必擔心不合理的“偏頗給付”所衍生的“公平清償”問題。

關鍵詞:公司;股東;出資;破產;加速到期

中圖分類號: D913.9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0257-5833(2019)02-0098-16

作者簡介:蔣大興,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100871)

一、爭議之緣起

2013年公司資本制度認繳制的改革得到了學術界很多肯定①,但在該次改革后,設定較長繳資期限(例如,50年、100年)的現象在實踐中開始出現②。由此衍生的爭議問題是:當股東約定較長的實繳出資期限,能否以及在何種情形下,可令股東之出資義務“加速到期”?以避免不當約定過長繳資期限而導致對債權人之實質不公,避免股東濫用契約權利。

對此,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均有不同見解,大體上有肯定說、否定說和折衷說參見李建偉《認繳制下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研究》,《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蔣大興《“合同法”的局限:資本認繳制下的責任約束——股東私人出資承諾之公開履行》,《現代法學》2015年第5期;岳衛峰《公司非自愿債權人的法律保護》,《法律適用》2012年第6期。。例如,一種觀點認為,為維護股東在認購契約中的期限利益,并確保全體債權人均能公平受償,“加速到期”只能在公司破產階段實施(簡稱“破產加速說”)例如,江蘇高院課題組認為,在非破產階段,股東出資義務不能加速到期,理由如下:“(1)加速到期缺乏法律依據。根據現行公司資本制度,股東自行決定繳納出資期限是法定權利,且只有在破產程序中才被限制。(2)缺乏請求權基礎。既不符合代位權制度中債權到期的要求,又缺乏侵權制度中主觀過錯等相關要件。(3)存在司法操作障礙。通常情況下,公司能否清償到期債務需通過執行程序判斷。審理中,除非債務人自認,否則法官缺乏判斷依據。若確定不清償后,要求加速到期又與破產制度產生矛盾。(4)可能導致鼓勵萬眾創業之立法目的落空、未盡注意義務的債權人轉嫁風險等消極影響。(5)司法可以相對積極地發掘法人格否認等其他制度的功能,以抵消改革給債權人保護可能帶來的沖擊?!眳⒁娤恼嫉取镀平鈱徟须y題 統一司法尺度——江蘇高院關于公司糾紛案件的調研報告》,《人民法院報》2016年7月7日第008版。類似的觀點,還可參見王建文《再論股東未屆期出資義務的履行》,《法學》2017年第9期。,認為“在非破產情形下,尚需明確的法律規定,或由最高院做擴張性解釋”鄧天國:《有限公司股東認繳出資加速到期問題——兼談對<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十七條的理解》,資料來源: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8104;2017-02-26。;另一種觀點認為,不僅在破產階段,可加速股東的出資義務,在非破產階段,當公司不清償其債務時,就可令股東加速履行其出資義務(簡稱“非破產加速說”)李建偉:《認繳制下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研究》,《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并且認為,加速到期有法理上的正當性,在現行公司法律體系下,建構債權人追究未屆期股東出資責任的法律規范依據有四種路徑,包括公司法的立法完善、法律解釋、擴張性司法解釋與合同法路徑選擇等李建偉:《認繳制下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研究》,《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還有觀點主張區分情況進行加速到期,在公司經營困難王士鵬:《未全部出資股東在公司期限未到前的債務承擔》,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7/id/531894.shtml,2017-02-27?;蛘叻亲栽競鶛嗳酥鲝垥r岳衛峰:《公司非自愿債權人的法律保護》,《法律適用》2012年第6期。,允許對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折衷說)李建偉:《認繳制下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研究》,《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

在司法實務中,也存在“破產加速說”與“非破產加速說”的對立立場。例如,在“江蘇博恩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與張家港保稅區熙泰進出口有限公司、陳儀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2016)蘇0582民初3630號民事判決書。,江蘇省張家港市法院對原告提出的請求裁判未屆期股東加速到期其應承擔的出資責任不予支持,其裁判理由如下:(1)認繳制在激發股東創業、促使公司自由化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不可避免缺少對債權人的保護。理論上一致認為有必要規范股東認繳行為,但如何規范,特別是能否直接裁判加速到期未屆期的股東承擔出資責任這一問題上,理論界目前尚存在很大分歧,原告的該項訴請未在理論上形成共識;(2)認繳制作為一種制度創新,系公司法的明文規定,而加速到期無疑是對認繳制的突破,且這種突破實質上是加重了股東個人的責任,這種對個人責任的科處,在法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對相關條款做擴大解釋;(3)張家港熙泰公司雖經營出現重大困難,但原告無證據證明該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且對該事實的認定應通過執行來解決,而不宜在訴訟過程中判定;(4)股東認繳的金額、期限都明確記載于公司章程,作為一種公示文件,債權人應當知道這一事實,在交易過程中對此風險也應予以預見,故以保護債權人預期利益為由來論證加速到期的正當性,理論略顯不足;(5)股東未出資的金額都有一定限額,如允許單個債權人通過訴訟直接向股東主張清償責任,那么勢必會造成對其他債權人的不公平,無法平等地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6)債權人并不是只有通過訴訟來直接判定加速到期才能對債權人利益予以救濟,如可以通過認定行為無效來規制股東轉移公司財產行為、可以通過適用《破產法》來實現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等等。債權人可以通過這些法律明確規定的方式來維權。因此,在理論存有較大分歧,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以訴訟方式通過突破認繳制來判定股東責任加速到期,進而讓出資不實的股東承擔補充責任,這一訴請理由尚不充分,法律依據不足,本院難以支持(2016)蘇0582民初3630號民事判決書。。在上訴人內蒙古太西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鐵二十一局集團電務電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內蒙古太西煤集團民勤金阿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甘肅高院也認為:“為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在單個案件中亦不宜使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备拭C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甘民終18號民事判決書。在郭丁維、肖天成合同糾紛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終9841號民事判決書。,屠威亞與江蘇大融集團有限公司、李志燕等借款合同糾紛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1民終8727號民事判決書。,鄭駿霖、余世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20民終2304號民事判決書。,洪峰、四川惠昌建設有限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終11290號民事判決書。,田大平與太平洋第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7)蘇0891民初3460號民事判決書。等案中,法院均持類似觀點。

與此相反,在上海普陀法院則在其處理的上海首例注冊資本認繳出資案中,直接支持了“非破產加速說”(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號民事判決書。。在該案中,某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均指人民幣),實繳出資400萬元。在認繳制推行后,該公司又增資到10億元,但在簽訂了近8000萬元合同后,面對到期債務突然減資到400萬元,并更換了其股東。債權人在該公司未清償其第一筆債務2000萬元后,將該公司連同新、老股東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該公司與新老股東承擔連帶償還債務的責任。普陀法院認為,認繳制下公司股東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并非永久免除,在公司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公司包括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繳納出資,以用于清償公司債務。被告投資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和條件減少公司注冊資本,類似于抽逃出資行為,公司債權人也可要求股東對于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故判決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2000萬元;對公司不能清償的股權轉讓款,股東在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可見,在商事信用不佳的背景下,資本認繳制的改革已衍生社會問題蔣大興:《質疑法定資本制的改革》,《中國法學》2015年第6期。,迫切需要法院明確司法立場——股東出資義務之加速到期已成商事裁判實務中最需解決的問題,尤其是,“非破產加速”是否具有法律、法理上的正當性,亟待理論回應。破產法學界的主流認識一直秉持“破產加速說”例如,陸曉燕法官認為:“申請破產是債權人追索債務人股東繳付未到期出資的特殊手段,單個的債權訴訟不能比照適用。理由是,使股東未屆期出資提前到期規則賴以成立的宏觀制度環境,恰恰是公司法無力提供而僅由破產法予以設計的。破產法之所以確立股東未屆期出資提前到期的規則,并非基于債務人出現了償債不能的情形,而是由于債務人進入了概括償債的程序。債權人明知債務人股東出資未屆期而與債務人交易,仍得尊重債務人股東事先與債務人約定并向債權人告知之期限利益;在債務人股東已公示出資 期限的情況下,僅因債務人償債不能而褫奪債務人股東的期限利益,與公司和股東人格分離之公司法原理相悖,此項對債務人股東的懲罰既缺乏法律依據,也欠缺正當事由?!眳⒁婈憰匝唷豆举Y本制改革后破產審判的應對機制》,《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最高法院的權威人士似乎也傾向于支持該類觀點楊臨萍:《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人民司法》2016年第4期。,這可能會誤導實務界舍近求遠、并事實上形成對“認繳欺詐”的支持。任其發展,將不利于形成良善的法治商事秩序。本文認為,“非破產加速說”之解釋有《合同法》、《公司法》上的明確依據。支持“非破產加速說”有助于形成“理性的股東認繳秩序”及“理性的公司償債秩序”?!胺瞧飘a加速說”也是交易成本更小的“加速到期方法”,且與“破產加速到期”并不矛盾,各有其適用條件和情形,應優先得以適用。

二、“非破產加速說”之內涵

所謂“非破產加速說”是指,只要公司出現“不清償其到期債務”之情形,公司債權人即可請求股東在“認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而不問股東之出資義務是否已屆繳納期限。此種“不清償到期債務”之情形,與《破產法》所設計的破產及重整之情形不同,是比破產及重整情形更為寬泛的標準。由此,在客觀上,只要出現公司不清償其到期債務且公司股東存在認繳義務未履行(無論是否到期)之情形,公司債權人就可請求股東在認繳范圍內承擔出資繳付的義務。從而,打破股東所約定的出資義務期限,強制股東喪失延期實繳出資的“期限利益”。正如劉燕教授所言:“考慮到啟動破產程序的成本較高,公司法也可以確立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股東未屆期出資義務自動提前到期的規則?!眲⒀啵骸豆痉ㄙY本制度改革的邏輯與路徑——基于商業實踐視角的觀察》,《法學研究》2014年第5期?!@是一種成本更小的加速到期方法。

對于何謂“不清償到期債務”,則可能存在不同判斷標準,例如,該種標準是客觀判斷(需要確定客觀上公司是否具備清償能力),還是主觀判斷范疇(無需確定公司客觀上是否具備清償能力,只需存在不清償債務之事實即可構成)?是否一定需經訴訟/仲裁并由法院強制執行方能判斷(公權介入說)?或者,僅由當事人自己催收并保留催收證據,即已足夠(私權介入說)?有人主張,采取“法院介入說”比較妥當,即:可借鑒《擔保法》第17條關于一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承擔之規定?!肮静荒芮鍍數狡趥鶆铡睉競鶆辗墙浺婪◤娭茍绦腥圆荒芮鍍斨樾?。否則,法院無法判定公司是否具有清償能力王曉艷、王艷華:《注冊資本認繳制下 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的正當性》,《北京審判》,https://sanwen8.cn/p/1f5WJd6.html,2017-02-27。。從有助于“信用維護”、促進公司自治解決糾紛而言,對股東出資義務之加速到期,采“私權介入說”,即已足夠。也即只需采納主觀標準進行判斷,若公司有償債能力而主觀決定不償債,也構成此處所謂“不清償到期債務”。

按照《破產法》第2條之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笨梢?,企業進入破產或重整程序之前提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之可能的。所謂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之可能的,均系對企業償債能力的“客觀化評價標準”,無法制約“主觀不償債”之情形,“非破產加速”則可填補此種缺陷,不問企業有無償債能力,只要其出現不清償到期債務之情形,債權人就可主張股東的繳資義務加速到期,從而,可避免債權人與公司之間在執行過程中的“財產隱藏及財產尋找游戲”。

三、“非破產加速”之法律依據

對于依據何種理論路徑推進股東出資義務之“非破產加速”?理論上存在諸多爭議。一種邏輯是“從理論演繹”(come from theory),例如,有人認為可以從美國法上的信托基金理論、形式欺詐理論、事實欺詐理論、認購契約理論以及法定債務理論的角度展開分析,判斷加速到期是否可行范成龍:《非破產狀態下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法律問題研究》,南昌大學2017年法學碩士論文。;另一種邏輯是“從制度演繹”(come from rules),即從合同法、公司法、強制執行法等諸多法律規定出發,探討非破產加速是否存在制定法上的依據。

(一)合同法之不可能?

反對“非破產加速”的主要理由乃維護股東之間“出資契約”的嚴肅性——凸顯“有約必守”的理念。因為,股東之間出資契約所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股東有按照出資期限繳納出資的權利,在公司未達破產界限時,責令股東提前繳納出資義務,違反了“契約嚴守”規則。在合同所定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僅有以下幾種情況可能加速到期,而“非破產加速”不屬此類情形。例如:其一,約定加速——變更履行期限。這需要合同當事人事先或事后就“加速履行”達成協議,而在強制性的“非破產加速”情形,并無此種協商/約定加速之情形。在實務中,法院大多認可通過資本多數決規則,修改公司章程進行加速出資之情形例如,北京尚雨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崔紅江股東出資糾紛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 2016) 京 0101 民初 8883 號民事判決書); 浙江柏同機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龔志梅、蔣忠良股東出資糾紛案(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2017)浙 0212 民初1947號民事判決書);鄧航、黎春等與重慶玖昌行科貿股份有限公司、重慶玖昌行迎康科貿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案(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 2016) 渝 0112 民初 13010 號民事判決書);以上裁判文書轉引自丁勇:《認繳制后公司法資本規則的革新》,《法學研究》2018年第2期。。但也有學者和案例并不認同這樣的觀點,認為以修改章程的方式將期限提前,構成對出資義務的加重,而任何在公司成立后加重股東義務的決議都需要該股東同意Vgl.Baumbach/Hueck/Zllner/Noack,GmbHG § 46,21.Aufl.,2017,Rn.26. 以及上海自貿區咖啡交易中心有限公 司訴上海君客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公司決議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2017) 滬 01 民終 10122 號民事判決書。轉引自丁勇:《認繳制后公司法資本規則的革新》,《法學研究》2018年第2期。,從而否定資本多數決加速之可能。其二,法定加速。按照《破產法》第35條之規定,在公司達到破產或重整界限時可進行“加速到期”,若公司未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則不能實行法定加速。立法并未形成“非破產加速”之規范。

雖然,債權人可以按照代位權理論追究股東之未履行出資部分的履行責任??墒?,賦予債權人對未屆出資義務的股東的債權請求權,不合“代位權”之基礎——次債務人的債務須已屆履行期限。因此,“非破產加速”,似乎并無合同法上的直接依據。筆者認為,即使在合同法視角,仍有“非破產加速”之法理可能,因為:其一,“契約嚴守”僅具有“相對效力”。根據契約之“相對性理論”,“契約嚴守”只能適用于“訂約主體”——也即認繳出資的股東之間,其能否用于約束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尚值研究。出資契約乃股東與股東之間的約定(在增資情形,還涉及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約定),并非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約定,債權人是否須受出資契約條款之約束,應屬團體法的外部關系問題,由公司法解決,非由合同法解決。其二,“合同權利”不能濫用,誠信締約為帝王規則。股東在認購契約中,規定過長的繳資期限,在公司不清償債務時,仍使股東享有合同約定的期限利益,則無異于鼓勵股東濫用締約權利蔣大興:《“合同法”的局限:資本認繳制下的責任約束——股東私人出資承諾之公開履行》,《現代法學》2015年第5期。。因此,“合同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也限制股東約定過長繳資期限,損害債權人利益。該原則也為“非破產加速”提供了理論基礎。

有人反對以“權利濫用”否定過長的出資期限,認為:以權利濫用否定出資期限約定的邏輯不能成立。首先,《公司法》沒有禁止當事人約定畸長之出資期限,法不禁止即自由。其次,此次《公司法》修改的亮點之一,即是將出資期限由法定改為約定,既然賦予股東自由約定權,又反過來否定該約定之效力,本身不合立法精神。再次,期限畸長之約定無效,那么多長的約定有效?最后,約定之期限再畸長也不違背契約訂立之公平原則,因為契約并未排除契約各方對公司之出資義務。所以,我們不認同“約定無效”理論類似的觀點可以參見李建偉《認繳制下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研究》,《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筆者不認同上述觀點,雖然《公司法》對投資人在出資契約中的合同權利濫用并無直接具體的規定,但出資契約雖屬商事/團體契約,《公司法》未明確禁止,不意味著其是完全自由的,沒有完全自由的合同——尤其是公司法上的契約多帶有組織性契約之特點,其所受到的限制明顯多于普通民事契約關系中的限制蔣大興:《公司法中的合同空間——從契約法到組織法的邏輯》,《法學》2017年第4期。。雖出資契約的一般問題原則上仍適用民法、契約法的一般條款,但《民法通則》、《合同法》在其一般條款、法律精神上凸顯了對合同自由的限制,包括限制約定過長的繳資期限——對此,可以類推租賃契約的期限限制蔣大興:《“合同法”的局限:資本認繳制下的責任約束——股東私人出資承諾之公開履行》,《現代法學》2015年第5期。,也可適用誠信原則、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等民法原則、合同法規則予以限制。

其三,類情勢變更原理。若公司經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出現償債危機,則可否類推情勢變更原理,解除此前的出資期限限制。在實踐中,有法院支持此種邏輯。例如,在安徽省紅業醫藥有限公司、河北浩大醫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本案中閆振峰、閆振權、耿彥秋三人對于浩大公司拖欠紅業公司貨款的補充賠償責任應不受該承諾影響而仍得以成立,理由如下:……在認繳制下,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履行,在公司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債權人應有權要求股東繳納出資,用于清償公司債務。因為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公司股東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內繳納(或增加)出資的承諾規定在公司章程中,備案在工商登記資料中,對外具有公示效力,該承諾對股東具有約束力,對債權人也會產生一定的預期,但當上述承諾和預期的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如本案中之情形,已出現浩大公司經營困難,無法履行多項生效裁判時,如再堅持股東直到認繳期限屆滿才負有出資義務,則只會產生資本認繳制成為債務人逃避債務借口的惡劣后果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終6212號民事判決書。。

其四,代位權規則的打破。另一種可能的途徑是打破既有代位權規則。法律/規范始終處于進化之中,代位權規則也并非神圣到不能打破。實際上,我國法上的代位權規則相較于傳統代位權理論早已被突破,例如,入庫規則的打破即是代位權規則進化的顯例。因此,只要再改造現行法上代位權之適用前提——不要求次債務已屆履行期限,適用代位權規則即可令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一些學者也主張以擴大解釋的方式解決這樣的問題例如,梁上上:《未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補充賠償責任》,《中外法學》2015年第3期;郭富青:《論公司債權人對未出資股東及利害關系人的求償權》,《北方法學》2016年第4期;馮果、南玉梅:《論股東補充賠償責任及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以公司法司 法解釋 (三)第 13 條的解釋和適用為中心》,《人民司法·應用》2016年第4期;李建偉:《認繳制下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研究》,《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當然,此乃基于立法論而推導出的結論,需通過修改立法或修訂司法解釋的方式予以確認。在保守主義司法盛行的時代,若未能進行立法或司法解釋修訂,則難以用“法官造法”的方式打破代位權規則。在實踐中,法院也多不支持此種代位權打破方式例如,在廖時安、東莞市楚豐園環??萍加邢薰举I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之規定,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于到期債權。而本案中,浩昕泓業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5日,公司章程明確約定,廖時安應于2026年12月31日前繳足出資,在楚豐園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時,廖時安作為股東對浩昕泓業公司的出資義務尚未到期,換言之,浩昕泓業公司對其尚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并非享有到期債權。據此,一審法院判令廖時安在未實際出資范圍內對浩昕泓業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缺乏依據,處理不當,本院對此予以糾正?!眳⒁姀V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6民終7817號民事判決書。。這也是個別學者注意到的,以“擴張解釋”方法其實是無法實現“代位權規則打破”的原因丁勇:《認繳制后公司法資本規則的革新》,《法學研究》2018年第2期。。因為,代位權規則的打破,超越了法院可能的解釋權范圍。

(二)公司法之可能性?

否定“非破產加速”的學者所秉持的《公司法》上的依據,主要是《公司法》第28條,即:“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蓶|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笨梢?,《公司法》僅要求股東“按期”(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期限)足額繳納自己所認繳的出資額。因此,超出公司章程約定期限的“非破產加速”沒有《公司法》上的依據。筆者認為,對《公司法》的上述理解并不全面?!豆痉ā返?8條只調整了認購出資的股東與股東之間以及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并未對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的關系進行調整,不能用于否定“非破產加速”之可能。實際上,“非破產加速”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是有非常充分的依據的。羅列如下:

1.《公司法》第3條:有限責任對價加速

《公司法》第3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痹摋l乃賦予股東“非破產加速義務”核心條款。

首先,從文義解釋而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承擔責任的范圍是“其認繳的出資額”,這與該認繳的出資額是否到期并無關系,法律對股東的該類責任并未加設“認繳期限”的限制。文義解釋是任何法律解釋方法之基礎,透過此種方式能得出無疑問之結論,即無需尋求其他解釋方法。

其次,從責任對象來說,該條款規定股東“對公司承擔責任”是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而所謂對公司的責任,應主要包括公司對外部債權人承擔的責任。因為“公司的責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公司對其外部債權人的責任”——易言之,股東對公司擔責,實質上也就等于其對公司債權人間接擔責了。因為,公司的責任財產將因此增加,從而增加了債權人的受償可能。由此,該條款表面上看來是在規范股東對公司的責任問題,是解決法人格獨立性問題,但實質上是將股東的責任對象間接擴張到了外部債權人身上。那些從主體角度否認《公司法》第3條可用于解釋加速到期的觀點丁勇:《認繳制后公司法資本規則的革新》,《法學研究》2018年第2期。,只是對權利義務履行的一種“表面化的解釋邏輯”。如果他們看不到這一點,則其對法人格獨立性、對公司責任財產的理解,就可能只是一種脫離交易環境的、分割的“短視模式”。

再次,“對公司承擔責任”如何承擔?有兩種可能性:(1)直接承擔,公司直接向股東主張,此種情形只能在繳資期限到來時方可請求。(2)間接承擔,公司債權人直接向股東主張,相當于股東間接對公司承擔了責任,此種情形債權人的請求權應當不受繳資期限的限制。

最后,從責任財產及資本維持角度,應支持“非破產加速”。在實務中,已有法院從公司的責任財產的角度認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可以擴張到其承諾繳納而尚未到期的財產例如,在安徽省紅業醫藥有限公司、河北浩大醫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安徽省合肥市中級法院認為,責任財產制度也要求資本認繳制下的公司股東在公司出現重大債務時繳納出資,以對外承擔責任。公司應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債務,全部財產不僅應理解為包括公司現有的實際財產,也當然包括認繳制下股東承諾在將來的出資(也可將其理解為公司對股東的債權)。參見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終6212號民事判決書。,亦有法院對此存在不同爭議,例如,在于琦、煙臺明悅旅游資源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中,一審法院支持以責任財產邏輯加速到期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明悅公司的股東于琦應該履行其出資義務。首先,認繳制下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經營發生了重大變化時,公司包括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繳納出資,以用于清償公司債務。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公司股東在登記時承諾會在一定時間內繳納注冊資本,該承諾規定在公司章程中,備案在工商登記資料中,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公司股東這樣的承諾,對股東會產生一定的約束作用,同時對于相對人來說,也會產生的一定的預期。但是,任何承諾、預期都是在一定條件下作出的。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足以改變相對人(債權人)預期的時候,如果再僵化地堅持股東一直到認繳期限屆滿時才負有出資義務,只會讓資本認繳制成為個別股東逃避法律責任的借口。其次,讓明悅公司的股東繳納出資以承擔本案中的責任,符合平衡保護債權人和公司股東利益的立法目的?!豆痉ā分械挠邢挢熑沃贫?,原則上要求公司股東只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完全固守認繳制的股東一直要等到承諾的期限屆滿才負有繳納出資的義務,則可能會對債權人不公平。當然,作為債權人來說,可以在法院判決公司承擔債務之后,以公司無力清償債務為由,要求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墒?,在公司破產清算的過程中同樣會面臨著股東繳納出資的期限問題。在一年、兩年甚至更長的認繳時間內,公司股東有充分的時間來轉移公司財產,制造各種難題來對抗債權人、規避債務。這種只讓股東享受認繳制的利益(主要是延期繳納出資的期限利益),而不承擔相應風險和責任的結局,不符合資本認繳制的初衷。在公司負有巨額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公司股東采取認繳制的期限利益就失去了基礎。兩相比較,在審理中直接判令股東繳納出資以清償債務,要比事后判決股東在破產程序中繳納出資,更加能夠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維護市場正常經濟秩序。再次,責任財產制度也要求資本認繳制的公司股東在公司出現重大債務時繳納出資,以用于對外承擔責任。責任財產制度是維持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我國《公司法》有關公司責任財產制度的規定在第三條的第一款,“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一條款在《公司法》修訂前后是完全一樣的,并沒有任何改變。公司當下擁有多少財產就以多少財產承擔責任。在公司成立采取認繳制的情況下,這一條款可以會有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以公司當下擁有的資產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以公司股東實際已經投入的資本及公司經營增值的財產——承擔責任。按照這一種理解,在當下就不能追究被告明悅公司股東的個人責任。另外一種理解是,債權人不僅僅可以要求公司以現有實際擁有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而且在公司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而公司股東承諾在將來認繳出資的情況下,還可以要求公司股東提前出資,以清償公司債務。兩相比較,顯然后面一種理解更加符合市場中商事主體的合理期待,也更加符合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對“公司財產”的理解,也不能僅僅限于公司現有的財產。公司對外享有的債權也是公司的財產或者財產利益。對于實行認繳制的公司來說,股東個人尚未繳納的注冊資本,與一般的債務并無根本區別,同樣可以看做是公司股東對公司所負的債務。從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來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結論。綜上所述,在明悅公司負有到期債務、公司未到庭證實其財產能夠清償原告債務的情況下,明悅公司的股東于琦應該繳納與明悅公司債務相當的注冊資本,以清償原告債務。 參見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法院(2016)魯0612民初961號民事判決書;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06民終1382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法院否定了一審判決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06民終1382號民事判決書。。

所謂資本維持,是指公司應保持與其注冊資本相當或者與其營業需求相當的實有財產,股東不能無代價、非正當、不合理地轉移公司資產。無論在實繳制還是認繳制下,資本維持原則仍是法定資本制的核心內容,資本認繳制只是松動了公司設立時的資本管制,并未取消公司存續期間的資本維持需求。只是,“在認繳登記資本制下,資本維持原則應體現為,在股東認繳資本額全部實繳到位前,公司應至少保持不出現無法清償對外債務的境況。一旦公司喪失這種償付能力,法律則應要求股東向公司補充繳付未繳的財產,以保持公司的債務清潔?!蓖鯐云G、王艷華:《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的正當性》,《北京審判》,https://sanwen8.cn/p/1f5WJd6.html;2017-02-27。也有學者從“資本擔保責任”角度論證此種資本維持的合理性,認為認繳資本制下的股東出資義務,相當于股東對公司承擔的一種出資范圍內的擔保責任,即當公司無力清償期債務時,股東即應在認繳范圍內替代清償。這會構成對債權人更為有效和嚴密的保護王涌:《論公司債權人對未實繳出資的股東的請求權》,《公司法評論》2015年第25輯。。這種擔保責任的解釋實際上是將“認繳”擴張解釋/理解為“默示的保證繳納”,將“認”解釋為“認諾”——取“認購”、“承諾”(諾成)雙重含義,“認繳出資人”故而具有雙重角色,同時成為“出資履行保證人”。

因此,按照《公司法》第3條之規定,應能解釋出“股東對公司外部債權人的責任范圍以認繳出資額為限,無論該出資是否已屆繳納期限”?!豆痉ā返拇朔N安排,其深層原因是——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股東獲得有限責任保護的基礎原因之一是其對公司承諾承擔的出資義務,并且,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該種出資義務乃系“為公司經營所需”而承擔。若股東透過過長期間的出資義務安排,事實上起到規避出資義務的效果,一旦影響到公司經營所需,則其所享有的“期限性”有限責任將喪失基礎。如果任其發展,則相當于投資人可以不支付任何對價而獲得有限責任的權利,這無疑是違背商事活動的對價要求的。因此,《公司法》第3條之所以未限定股東對公司的擔責是否以認繳期限為準,應解為股東對債權人的責任無該認繳期限限制,只有認繳范圍的限制,透過此種有限責任對價觀,可達出資義務“非破產加速”之效果。

2.《公司法》第20條:法人格否認加速

《公司法》第20條也是認可“非破產加速”的法律依據。該條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竟蓶|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p>

在組織法上,公司與股東是社團與成員的關系。依組織法原理,社團成員基于共同目的成立社團,因而負有促進社團目的實現的義務。在公司面臨支付不能甚至資不抵債而破產的生存危機時,股東有義務同意和促成催繳決議,不可否決決議而放任公司破產或目的落空,否則構成濫用表決權,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Vgl. Lutter,Theorie der Mitgliedschaft,AcP ( 1980 ) ,S. 86 ,102 ff. 轉引自丁勇:《認繳制后公司法資本規則的革新》,《法學研究》2018年第2期。。不僅在公司破產情形如此,股東在成立公司時約定過長繳資期限,事實上會導致公司成立后,股東可“無代價地享受”有限責任利益,形成權利義務不對等狀況,尤其在公司出現償債困難(主觀或客觀困難)的情況下,股東的行為仍可界定為“濫用股東權利”蔣大興:《“合同法”的局限:資本認繳制下的責任約束——股東私人出資承諾之公開履行》,《現代法學》2015年第5期。,在符合法人格否認構成要件之情形,債權人可據此請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借助此種法人格否認技術,同樣可在非破產情形,令股東出資義務實質上加速到期。然而,江蘇高院的前述調研報告一方面否定股東出資義務可加速到期,一方面又認為可以通過法人格否認約束未履行出資義務之股東夏正芳等:《破解審判難題 統一司法尺度——江蘇高院關于公司糾紛案件的調研報告》,《人民法院報》2016年7月7日第008版。,明顯形成了觀點與邏輯的矛盾。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法院在安徽省紅業醫藥有限公司、河北浩大醫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展現了此類法人格否認之思維。法院認為:“判令閆振峰、閆振權、耿彥秋對浩大公司的欠款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符合平衡保護公司債權人和公司股東利益的立法目的。公司法中的有限責任制度原則上要求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有利于保護股東利益。如果在公司負債累累的情況下,仍然固守認繳制下的股東一直要等到承諾期限屆滿才負有繳納出資義務的理念,則實際上在鼓勵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在公司負有巨額債務的情況下,公司股東采取認繳制的期限利益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此時認定其出資義務提前到期,更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終6212號民事判決書。。

雖然法人格否認可產生非破產加速到期的法效果,但仍應注意其與加速到期在法技術面上內涵的差異——法人格否認畢竟是否定股東有限責任,其與加速到期旨在維護股東有限責任,仍有本質不同。然雖法人格否認能產生加速到期的實際效果,仍有人對該種加速路徑予以否定。例如,認為“公司人格否認應嚴格適用,否則將對公司制度構成極大沖擊。而且,通過股東有限責任即可解決的問題轉而求助無限責任,顯然也不符合公司法理念”王曉艷、王艷華:《注冊資本認繳制下 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的正當性》,《北京審判》,https://sanwen8.cn/p/1f5WJd6.html;2017-02-27。?;蛘哒J為,以此種法條依據進行加速到期是對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濫用丁勇:《認繳制后公司法資本規則的革新》,《法學研究》2018年第2期。。但筆者認為,為此種司法邏輯貼上“濫用標簽”,有些言辭過重。在理論解釋存在爭議的情況下,現行制度所提供的法人格否認通道仍不失為解釋“非破產加速”合理性的一種方式。雖然股東出資義務之加速到期與法人格否認存在“有限責任-無限責任”之區別,但即便在股東應承擔無限責任之情形,債權人請求股東承擔何種范圍內的責任,乃其“請求權自由”的范疇,因此,個案債權人選擇請求股東僅承擔有限責任,并不違反法人格否認之本義。

3.《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非破產擔責加速

上述非破產加速的立場,還可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中得到支持。即,在非破產情形,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債權人擔責而令其出資義務加速到期。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薄拔绰男谢蛘呶慈媛男谐鲑Y義務”的股東,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的,司法解釋強調是“依法全面履行義務”,此種內部責任需要考量當事股東在章程或者協議中約定的出資履行期限是否到期?而當債權人請求其承擔責任時,司法解釋并未特別強調認繳出資的股東應依法承擔義務(包括依照約定的期限出資),而是直接規定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梢?,司法解釋是區分了股東對其他股東或公司的責任與股東對債權人責任的差異,這顯然堅持了“內外有別”的規則。而且,此處“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可以擴張解釋為包括兩種情形:其一,出資義務已到約定繳納期限,股東未履行;其二,出資義務未到約定繳納期限,股東未履行。尤其是,股東對債權人的責任,應做包含此兩種情形較為妥當如前所述,股東對其他股東或者公司的出資違約責任及出資義務,原則上仍應以約定的期限為準。除非該種約定的期限過長,可能導致約定無效。參見蔣大興《“合同法”的局限:資本認繳制下的責任約束——股東私人出資承諾之公開履行》,《現代法學》2015年第5期。 。實務上,也有法官支持對上述條款進行擴張解釋/修改,將未屆期的股東包含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范圍之內有學者認為應對《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做如下修訂: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包括因出資期限尚未屆滿,而未對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前款“公司債務不能清償”具體是指,與公司的債權債務糾紛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公司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的情形。參見李建偉《認繳制下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研究》,《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由此,則在非破產情形,股東出資義務的加速到期取得了直接依據。例如,在中鐵中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中城建(天津)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案中,法院認同此種解釋認為:“在五洲公司不能向勤業達公司支付票據款的情況下,勤業達公司請求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即中基公司與中城建公司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在未出資范圍內對本案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終1219號民事判決書。。但也有法院否定此種理解,認為:股東在章程約定的出資認繳期限屆滿之前未繳納出資的狀態,符合法律規定,是一種合法狀態。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當中所規定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責任,是針對股東并未履行按期足額繳納其認繳出資的違法狀態,即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前提是股東的認繳期限已經屆滿且未足額繳納認繳出資。公司債權人請求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前提,亦是股東處于未履行按期足額繳納其認繳出資的違法狀態,否則,公司債權人無權請求公司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終9841號民事判決書。。在福建廈門市中級法院在廈門悅杜尚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王富騰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在該案中,廈門市中級法院認為:“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出資義務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僅指股東實際違約的情形,即違背關于出資期限和出資額的認繳承諾,并不適用于股東未到期的出資義務。按照公司章程,李佳妮、李佳欣的出資期限至今尚未屆滿。因此,王富騰在本案中訴請李佳妮、李佳欣對悅杜尚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眳⒁姼=ㄊB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閩02民終4380號民事判決書。,以及開平比奧富時服飾有限公司、開平市童楓服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在該案中,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本案能否在2020年3月31日張文文出資的最后履行期限來臨之前,直接判決張文文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范圍內向債權人比奧富時公司清償債務。首先,股東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繳納出資是其法定權利。目前對于債權人是否有權在訴訟中要求出資期限未屆滿的股東立即履行出資義務、加速股東出資債務到期的問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規定。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債權人訴訟中要求股東在其未屆期的認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實質上是突破了認繳股東的合法權利,缺乏法律依據。其次,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前提之一是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而判斷股東是否履行出資義務是依據其認繳承諾而言的,若股東未違背認繳承諾,就不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債權人無權要求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本案中,張文文出資認繳的期限為2020年3月31日前。童楓公司章程所約定的出資期限尚未屆滿,不能認定張文文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3條第二款的規定并不適用本案。再次,實踐中,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單個債權人到期債權,那么其往往也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者有喪失清償能力可能。此時按照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公司已經符合破產條件,所以更應當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應當申請債務人破產,進入破產程序后再按照《企業破產法》第35條使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最終在真正意義上保護全體債權人利益。綜上,基于目前的法律規定及司法政策,個別債權只能通過訴訟,在取得對公司勝訴的司法文書后申請強制執行,在無法得到清償的情況下,憑借終結裁定向法院申請債務公司破產,再依法要求將未出資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本案比奧富時公司直接要求張文文對童楓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缺乏法律基礎,本院不予支持。參見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7民終2929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均持類似觀點。

4.《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非破產清算補資加速

如果說《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的規定尚需解釋明確在非破產情形下的加速可能,則《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關于“非破產加速”的立場則更為清晰。該解釋第22條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條和第80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p>

按照該條解釋,在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分歧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都應作為清算財產,予以繳納?!豆痉ń忉尪返?2條規范的公司解散情形,主要是指“非破產解散”(或至少包括了非破產解散之情形)??梢?,在非破產解散情形,股東出資義務也可加速到期?!豆痉ń忉尪返纳鲜鰲l款為股東出資義務的非破產情形的加速提供了明確的依據。而且,上述條款在2014年《公司法解釋二》修訂時并未發生實質性變化。因此,若法院/法官/學者仔細解讀上述條款,根本無需再去爭議——在非破產階段股東的出資義務能否加速到期這樣的問題。在非破產解散時,公司財產可能足以清償其債務,但按照《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股東仍應將其未屆繳資期限的義務予以繳納。因此,很明顯現有司法解釋早已確認非破產清算時,股東出資義務的加速到期。

只是需進一步討論的是,公司非破產解散時的加速到期,與公司非破產、非解散時的加速到期有何不同,能否由許可“非破產解散時”的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推導出“非破產、非解散時”亦可對股東的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換言之,能否將上述規定中股東出資義務的加速到期擴張解釋到非破產、非解散之時呢?《公司法解釋二》對此并無直接回答。按照類推解釋原則,答案應是肯定的。在公司非破產解散時,令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與公司非破產、非解散之情形,令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有類同情形——此時,公司償債財產可能仍有剩余,之所以仍令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旨在維護誠信原則,避免股東合同權利(締約權)之濫用(參見下表)。

當然,“非破產解散”與“非破產、非解散”情形畢竟存在公司終止與否的差異,這還涉及在公司終止情形,其未了債務法律是否能夠強制到期、進而強制履行?若答案是肯定的,則“非破產解散”之情形與“破產解散”之情形,在未屆期債務的處理上應保持一致,從而與“非破產、非解散”情形下未屆期債務之處理有所不同。

5.立法論:組織法上重構加速到期的決定權主體

另一種日益流行的主張是從立法論邏輯重構加速到期的決定權主體,將股東認繳出資義務之履行期限的決定權從股東轉移到公司董事會。從而可以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需要決定何時令股東履行實際繳納出資的義務。例如,丁勇教授認為,股東會或董事會形成有效催繳決議是公司對股東主張出資債權的前提??紤]到法律安定性和個案復雜性,公司是否確實面臨危機以及立即出資是否必要等仍應交由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和表決決定。股東會或董事會的融資決定權即便在公司危機的情況下也應甚至更應得到尊重,否則只會迫使其改而采取對公司及債權人更為不利的融資方式,如債權融資等。在缺少決議、決議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公司對股東的催繳表示也無效。不過,在破產、解散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無需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決議,出資在破產管理人、清算人催繳或債權人強 制執行時到期。這是由注冊資本對債權人的責任擔保功能決定的丁勇:《認繳制后公司法資本規則的革新》,《法學研究》2018年第2期。。

將公司對股東的出資債權交給公司催繳,表面上看來是符合繳資法律關系邏輯的,但因為股東與公司的特別關系——在有限公司中,二者可能基本處于重合狀態,在股份公司中,股東通常也可能控制董事的決策權,此種安排其結果往往是導致催繳不能。雖然在公司內部而言,董事可能最容易感知到公司是否存在財務/融資需求,但在公司外部應是公司債權人最容易感知到公司是否存在財務/融資危機。因此,從請求權的中立角度而言,可能將催繳權交給或者至少是同時交給公司債權人是更合乎理性的安排。

(三)強制執行法/程序的空間?

“非破產、非解散加速到期”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事實上也已得到認可。例如,最高法院2016年11月8日頒布的《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卑凑丈鲜鲆幎?,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若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在尚未繳納的出資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而該條所謂“未繳納出資”并未區分出資是否已屆履行期限。因此,可理解為包括未屆繳資期限而“未繳納出資”的情形。在最高法院執行局討論上述司法解釋條款時,曾遇到反對意見,但筆者極力支持上述規范立場,而且明確指出上述條款的主要意義在于修正司法實務中混亂的否定非破產加速之立場,最高法院執行局的上述處理雖可能影響到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上訴權),但實乃無奈之舉。

然而,即便如此,在實踐中,保守主義的法院對上述“未繳納”仍堅持理解為“已到期未繳納”。例如,在成都奧世微點科技有限公司、孟德如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中,法院認為:只有在公司破產、清算的情況下才會出現股東認繳出資加速到期。故《民事執行規定》第17條中的“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應理解為“超過繳納期限后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而“繳納期限”則依公司章程規定參見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終6007號民事判決書。。理論上,也有學者支持上述理解例如,王建文教授指出:“在出資期限未屆滿的情形下,債權人不得通過變更執行對象,實質性剝奪股東出資的期限利益?!眳⒁娡踅ㄎ摹对僬摴蓶|未屆期出資義務的履行》,《法學》2017年第9期。??梢?,以強制執行程序推動加速到期也是舉步維艱。

三、利益衡量:“非破產加速到期”為何優于“破產加速到期”

《破產法》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庇纱?,有人認為,股東出資義務的加速到期,只能在破產階段方能提起,這樣的觀點流行于破產法學界,也得到最高法院一些法官認可陸曉燕:《公司資本制改革后破產審判的應對機制》,《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例如,2015年12月,最高法院民二庭楊臨萍庭長在《關于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講話中提到:“目前還要特別注意債權人請求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以償債的問題。對此,有不同的認識:一種意見認為,債務人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而股東又有出資款未到期,此時通過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方式即可以解決債務清償問題,所以應當許可此時出資義務加速到期,債權人可以直接向股東主張清償債務。另一種意見認為,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單個債權人到期債權,那么其往往也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者有喪失清償能力可能。此時按照《企業破產法》第2條,公司已經符合破產條件,所以更應當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單個的債權追及訴訟不盡符合《企業破產法》第31、32條的精神。債權人應當申請債務人破產,進入破產程序后再按照《企業破產法》第35條使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最終在真正意義上保護全體債權人利益。以上兩種意見中,我們傾向于按照后一種意見處理。所以,在類似訴訟中,法院應當注意向當事人釋明,如債務人公司不能通過融資或其股東自行提前繳納出資以清償債務,債權人有權啟動破產程序?!睏钆R萍:《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人民司法》2016年第4期。

可見,主張破產階段方可加速到期(簡稱“破產加速”)的理由主要有:其一,《破產法》對“破產加速”有明確規定;可以籍此“倒逼”中國目前難以全面展開的企業破產實踐;或者,破產加速可以借助《破產法》的公平還債機制,實現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清償——例如,該種情形,企業多半已處于破產狀態,應啟動破產程序,公平還債;或者,認為若企業若處于非破產階段,僅憑執行公司財產就可實現債權人債務之償還,故無必要對股東未屆期之出資義務進行加速到期,破壞“契約嚴守”,等等。筆者認為,從法教義學及利益衡量的角度而言,“非破產加速到期”是成本更小的投資人信用和債權人保護措施。

(一)法教義學:為什么《破產法》不能排除“非破產加速”?

《破產法》第35條的內容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從法教義學維度,該條規定并不能排除“非破產加速”。首先,在文義上,該條旨在賦予破產管理人追索股東續繳出資的義務,并不在于排除債權人追索股東續繳出資的權利;其次,該條只是明確了破產管理人的義務,并未涉及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如同我們制定未成年人、婦女權益保護法,不意味著成年人、男人不受法律保護;再次,該條只是規范了破產階段股東未屆期出資義務的履行,并不意味著否定了在非破產階段未屆期的出資義務勿需履行,對此,不能簡單適用反面解釋規則。如同我們確定在未成年階段應對某人利益進行保護,不意味著能反面解釋其在成年階段不受保護。

(二)利益衡量:“非破產加速”為什么是成本最小的選擇?

筆者主張“非破產加速”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與“破產加速”比較而言,“非破產加速”應當是成本更小的選擇——該種方式具有救濟成本低、效益高之優勢趙旭東:《資本制度變革下的資本法律責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讀》,《法學研究》2014年第5期。。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非破產加速”可填補“破產加速”的規制漏洞,有助于解決未達破產重整界限、但信用缺失的企業之賴債問題。企業出現不清償債務之情形,有可能是“主觀清償不能”(有償債能力卻不愿償債),也可能是“客觀清償不能”(因客觀上無償債能力而不能清償),《破產法》主要解決“客觀清償不能”的問題(申報債權、清理財產,就是旨在評估企業的客觀償債能力),難以解決“主觀清償不能”的問題。在信用記錄不全、企業財產透明度較低的中國現時代,法院“發現財產”的手段有限,對“主觀償債不能”的企業,即便強制執行程序也未必能找到/窮盡未喪失償債能力的公司的財產。而且,企業的主觀清償不能情形,大多系受股東/董事操控所致,此時,加速未屆期股東出資義務之履行,可以給股東施加壓力,有助于遏制其通過資本認繳制惡意逃債的行為。

其二,“非破產加速”的執行成本會小于“破產加速”的執行成本。若允許債權人在公司不清償其債務之情形,以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追逃未屆繳資期限的股東的出資義務,此種清潔債務糾紛的成本會小于破產加速的成本,在“破產加速”過程中會增加破產管理人費用、債權人會議費用以及關閉企業的社會成本,尤其是后者,會形成較大的社會沖擊(參見下表)。這也是企業維持原則之所以會成為商法/團體法基本原則的很重要的原因,如同《合同法》貫徹鼓勵交易一樣,商法貫徹企業維持王瑞、叢奔:《企業維持原則在解散公司之訴中的體現——以<新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為視角》,《法學雜志》2012年第2期。。因此,在以“非破產、非解散加速”方式能解決債務紛爭的情況,完全沒有必要舍近求遠,尋求“破產加速”的通道——雖然對于不清償債務之情形,透過重整方式可能能夠打開破產程序的大門。但如同學者指出的那樣:“若規定出資責任加速到期僅限于破產,則幾等于逼迫債權人提起破產申請,未使債權人、股東、公司任何一方受益。若某個、某幾個股東可以出資的財產足以償付公司債務,又何必置公司于破產境地?從結果上看,要求債權人提起破產申請和僅僅要求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對股東的責任影響并無二致,差別在于前者導致公司終結,后者不影響公司存續。因此,允許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具有救濟成本低、效益高之優勢?!崩罱▊ィ骸墩J繳制下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研究》,《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

其三,“非破產加速”并不損害股東的“期限利益”/“合約理性”。在“非破產加速”情形,表面看來股東損失了“期限利益”,但因《公司法》第3條明文規定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此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股東的契約自治不應損及該強制性規定。股東以契約確定其出資數額及出資期限,實乃落實其對公司負責的具體范圍,締約過程乃基于股東“對公司負責”的理性判斷——根據公司經營所需設計出資數額及繳資期限。當股東出資數額及繳資期限設計不合理,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時,股東有義務修正其不合理的設計,此為出資契約中的默示條款/默示義務所致。這也就解釋了——在認繳制實施之前,為何在公司出現資金流動困難/外部融資障礙時,實務中,股東通常會以“增資”或者“借款”方式支持公司發展。一些國家甚至規定了股東此種對公司融資的遲延償還,讓股東對公司作出“融資犧牲”。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467條規定:“股東對公司提供融資的還款,應當遲于其他債權人,如果在上一年度宣告公司破產,應當退還。上款提及的股東對公司提供的融資,是指由于公司經營的活動負債超出凈資產的失衡狀況,或者在公司的財政狀況需要時,股東以任何形式進行的出資?!?費安玲等譯:《意大利民法典》(2004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628頁。因此,股東在出資繳納過程中的“合約理性”,不應簡單理解為出資契約明示條款中的合約理性,還應擴張解釋囊括了出資契約中默示條款的合約理性??梢?,對股東期限利益的理解不應過于狹隘。

其四,債權人的注意義務。另一個需探討的問題是,出資繳納期限記載于公司章程,債權人應注意到股東出資期限未屆滿的風險,若債權人忽略此種注意義務,后續主張“非破產加速”是否有法律上的合理性?例如,在廖時安、東莞市楚豐園環??萍加邢薰举I賣合同糾紛案中,上訴人一方即提出此種“債權人注意義務”的觀點認為:“認繳制作為一種制度創新,系公司法的明文規定,而加速到期無疑是對認繳制的突破,且這種突破實質上是加重了股東個人的責任,這種對個人責任的課處,在法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應對相關條款做擴大解釋。股東認繳的金額、期限都明確記載于公司章程,作為一種公示文件,債權人應當知道這一事實,在交易過程中對此風險也應予以預見。股東未出資的金額都有一定限額,如允許單個債權人通過訴訟直接向股東主張清償責任,那么勢必會造成對其他債權人的不公平,無法平等地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并不是只有通過訴訟來直接判定加速到期才能對債權人利益予以救濟,可以通過適用破產法來實現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等等。債權人可以通過這些法律明確規定的方式來維權?!睆V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6民終7817號民事判決書。筆者認為,對債權人的此種要求不甚妥當。如前所述,雖法律允許股東自行設計繳資期限,但任何權利均應善意行使,該設計以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包括正常償債)為限。因此,債權人有理由期待理性的股東能善意行使該種期限設計權,在公司出現償債困難時,債權人有權利期待股東修正其合約義務。

而且,按照《公司法》第3條,債權人能夠期待股東對公司的責任范圍只是“認繳的出資額”,該條并無出資期限的限制——此種法律安排意味著債權人對股東的出資繳納期限并無注意義務。此與對《公司法》第16條有關對外擔保行為效力進行判斷時,外部債權人所應具有的注意義務明顯不同。在后述情形下,因為法律規定了公司擔保的法定程序,外部債權人產生注意義務。因此,法律關于股東出資期限的“自行約定”,只是企業的內部安排,該種約定只在公司內部人(股東及公司)之間才具有約束力,不應以此對抗外部債權人——外部債權人所能知曉的是“股東按照認繳出資額對公司負責”,而非“股東根據約定的出資期限按照認繳出資額對公司負責”。

其五,債權人“公平清償”的需求可能是假象。認為“非破產加速”不利于公司對債權人進行公平受償,并據此否定“非破產加速”是沒有依據的?!肮角鍍敗敝挥性谄飘a情形下才有意義,在公司未達破產界限時,討論“公平清償”的意義不大。此時,法律是支持個別清償而非公平清償的,因為,在債務人財產足夠的情形,個別清償是最有效率的,也符合“私權處分”原則——法律允許此時債權人之間進行“清償競爭”。事實上,個案的強制執行都是個別清償,也都是債權人對公司財產的清償競爭——債權人有機會選擇不同類型的公司財產以及特定時機清償其債權,因此時公司財產足夠,根本無需考慮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問題。因此,以公平清償論證“非破產加速”的不合理性,顯然用錯了武器。

此外,“非破產加速”的弊端完全在可控范圍之內。若真出現“非破產加速”的濫用,導致了應當進入破產程序的公司對部分債權人進行了偏頗清償,仍可用破產撤銷權否決不合理的“偏頗給付”,保護“公平清償”的底線。因此,如同有人提到的那樣:非破產狀態下的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制度,合理的解決了非破產狀態下股東如何承擔出資責任的問題,在債權人不申請破產的情況下,股東的出資責任加速到期,減少了綜合成本,減少了因破產而失業的人員,且實現了債權人的債權范成龍:《非破產狀態下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法律問題研究》,南昌大學2017年法學碩士論文。。

四、結論

如同任何合同自由都有其邊界一樣,股東出資義務的履行期限也并非“完全自治”的事項——出資期限的設計應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包括償債)。當公司存在“不清償到期債務”之情形,無論公司是否達到破產界限,均應允許債權人主張加速股東出資義務之履行。這并非對“契約嚴守”的背離,而是對契約誠信的遵守。在合同法上,也存在“非破產加速”的可能空間:一則,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契約嚴守”不能約束債權人;二則,合同權利本身也不得濫用。在公司法上,“有限責任對價加速”、“法人格否認加速”以及“非破產清算補資加速”等也都為“非破產加速”提供了制度解釋的空間。最高法院有關強制執行規范事實上也許可“非破產加速”。因此,相較于“破產加速”,“非破產加速”的適用情形不同,其應優先得到適用。這是因為“非破產加速”是成本更小的糾紛解決機制,它可填補“破產加速”衍生的規制漏洞——透過給股東施加清償壓力,解決“主觀清償不能”的公司賴債現象。在非破產加速情形,公司財產可能足以清償其全部債務,不存在公平清償的需求,因此,“公平清償”并非阻撓“非破產清算”的充分理由?!胺瞧飘a加速”的弊端也完全在可控范圍內,例如,破產撤銷權可否決不合理“偏頗給付”所衍生的“公平清償”問題。

(責任編輯:徐遠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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