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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駕駛汽車侵權責任概述

2019-07-10 01:29文佳慧
活力 2019年6期
關鍵詞:侵權責任

文佳慧

[摘要]無人駕駛汽車作為新一代人工智能的產物,對傳統法律發起了挑戰,本文從無人駕駛汽車的發展概況入手,分析了學界關于無人駕駛汽車侵權的各種觀點,最后針對無人駕駛汽車發展的困境提出了相關建議。

[關鍵詞]無人駕駛汽車;侵權;責任

一、無人駕駛汽車發展概況

2017年7月20日,《國務院關于印發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的通知》正式發布,隨后便一并下發了《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明確提出要抓住發展機遇,把人工智能提升至國家戰略層面,以促進國家競爭力的跨越式發展。國家對人工智能的發展越來越重視。無人駕駛汽車作為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的標志性應用產品,正在快速發展,世界各國都在加緊研發與測試。我國自2017年7月發布實施《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后,提出大力發展無人駕駛汽車,并積極開展無人駕駛汽車的路測工作。繼北京、上海、重慶等城市陸續出臺無人駕駛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以后,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也聯合印發了《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支持無人駕駛汽車合法路測。2017年7月5日,百度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李彥宏在百度AI開發者大會上播放了其乘坐無人操控的汽車上北京五環的視頻,該無人操控汽車沒有在國內進行路測的前提下,公然在公開的道路上行駛,因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收到我國無人駕駛汽車的第一張罰單,引發了國人對于無人操控汽車的廣泛討論。

2016年我國發生了一起無人駕駛汽車交通事故,一輛特斯拉轎車在自動駕駛狀態下直接撞上一輛正在作業的道路清掃車,導致轎車嚴重損壞,司機當場死亡。而縱觀我國法律法規在關于無人駕駛汽車的規定中確是一片空白。無人駕駛技術是脫胎于人工智能這一科技革命歷史背景下的初級產物,對于現行的法律關系、法律責任造成十分特殊的挑戰,甚至是顛覆。所以當發生類似無人駕駛汽車侵權的案件時,由何人承擔責任、適用何種歸責原則、何時可以免責等法律問題難以解決,對該問題研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顯而易見,本文將通過對這些問題的闡述,以期能夠更好的促進無人駕駛汽車的發展。

二、對于無人駕駛汽車侵權責任時的各種觀點

無人駕駛汽車是新一代人工智能的產物,當無人駕駛汽車發生侵權時,我國目前的法律無法解決相關問題。

在責任主體的認定方面存在分歧。有些認為不應該將無人駕駛汽車的所有人、使用人作為責任主體,有些則持反對態度,有些認為責任主體只有生產者銷售者,不包括所有人、使用人,有的認為不應當包括銷售者,有的還認為應當將政府作為責任主體,但是無疑都承認將生產者作為責任主體。

我認為對于責任主體的認定應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其中應包括多個主體在不同情況下具體分析,但是對于智能駕駛汽車系統的輔助平臺比如GPS導航系統、無線通訊系統等,若這些輔助平臺提供的信息出現錯誤導致無人駕駛汽車做出錯誤的決策,從而引發交通事故,輔助平臺應根據過錯承擔責任。輔助平臺與軟件提供商不同,有些觀點認為軟件供應商由于技術中立原則不應該承擔責任應該由制造商承擔責任。有些觀點則認為軟件供應商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至于注意程度與注意義務內容沒有詳細規定。

對于規則原則難以選擇。對于無人駕駛汽車責任主體適用何種規則原則意見不統一,有些認為對于軟件供應商因為技術中立原則不應該承擔責任,無人駕駛汽車自身也不承擔責,有的人則持反對觀點,有些認為制造商應該承擔產品責任,相反觀點則認為制造商應該先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然后在考慮在特定情況下承擔產品責任,對于主體承擔責任的說辭各不相同,對于免責事由有些認為不應該有免責事由,有些則認為應該有。

在無人駕駛汽車是否具備民事主體資格方面存在四中觀點,一是工具說,把無人駕駛汽車在情感、肉體特征等方面與人類有較大差異,而把他當做工具和一種技術,不主張其有法律意義上的人格。二是電子奴隸說將無人駕駛汽車認定為永遠工作的機器,賦予其行為能力,但沒有權利能力。三是代理說主張將無人駕駛汽車認定為人類的代理人,引起的后果由被代理人即人類承擔,四是法律擬制說,認為在未來經濟發展越來越快的情形下,法律可以賦予無人駕駛汽車主體資格。

三、對于無人駕駛汽車交通事故責任問題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雙保險制度與基金制度,應該強制要求無人駕駛汽車的制造者和銷售者購買保險,當發生侵權事實時可以在保險公司理賠后如果還需進行賠償的情況下進行賠償,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制造商和銷售者的責任,用時還可以在行業內建立基金制度保險公司賠償額度不足以賠償時由基金會賠償。

(二)明確規則原則,無人駕駛汽車發生侵權事實時制造者應該承擔產品責任,采取無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而對于銷售者、使用者采取過錯歸責原則,對于軟件供應商應該采取過錯推定的規則原則。

(三)設立事前審核制,質量評估體系,事中建立運行報告制度完善無人駕駛汽車交通事故認定規則。

(四)減少使用人、所有人責任,避免制造商責任過于嚴重,軟件供應商需要必要的法律規制。減少使用人、所有人責任是為了更好地鼓勵無人駕駛汽車市場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廣大市民才可能有購買無人駕駛汽車的欲望,制造商如果責任過重則會導致其生產積極性降低,不利于無人駕駛汽車的發展,無人駕駛汽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大多由軟件出現故障而導致,所以軟件供應商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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