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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常態下國有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思考

2019-07-24 10:33陳靜利
智富時代 2019年6期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新常態

陳靜利

【摘 要】國有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國家經濟和社會運行的重要免疫系統之一,在優化國企改革和加速經濟轉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的現實背景下,本文首先概述了新常態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分析了國有企業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目前所存在的問題。然后,對處于新常態時期我國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提出幾點建議,希望能夠使政府審計工作融入到政治經濟新常態中去。

【關鍵詞】新常態;國有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

1、前言

“新常態”,是指在發展速度上,從高速增長轉為中高速增長;在經濟結構上,經濟結構不斷優化升級;在經濟發展動力上,從要素驅動、投資驅動轉向創新驅動。2014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河南考察時首次以“新常態”概念描述新周期中的中國經濟。十八大以后,我國政治也進入“新常態”,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要求從嚴治黨、從嚴治吏、鐵腕反腐。國有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同樣面臨著“高定位、全覆蓋、一盤棋、智慧化、多挑戰”的新常態,新常態帶來新機遇,同時面臨著新形勢、新問題。面對經濟、政治新常態,如何把握內涵、轉變觀念,適應新常態,成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面臨的新課題。

2、以新常態為背景,國有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2.1人員力量不充足

人員少、項目多是當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不爭事實。又加上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對領導干部權力運行進行有效制約與監督的重要環節和機制,對審計人員的自身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高學歷人才少、年輕同志少、懂業務人員少。同時,經濟責任審計存在不確定性,組織部門下達審計項目呈現臨時性、突擊性、成批量的特點,審計部門難以安排力量從容面對,只好突擊超負荷進行,必然影響審計工作質量。

2.2評價體系不完善

中央兩辦的“規定”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做了規定,實施細則明確了國有企業負責人應負責任的界定標準,但在實際審計中,部分資料和證據難以取得、職責權限不夠明確、評價范圍難以界定、評價標準難以取舍等問題都給審計評價帶來難度,常常是輕評價重問題、輕整改重處罰。而對于國有企業負責人個人經濟活動很難查,特別是其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和個人遵守有關廉政規定情況等經濟問題,一般很難從單位會計帳上發現。

2.3整改問責不到位

國有企業負責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嚴重不足,審計全覆蓋很難實現,造成有的部門、某些環節長期缺失監督,影響了整改問責的客觀性。同時影響一個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經濟活動情況的因素是多樣的、復雜的,有歷史的也有現實的,有主觀的也有客觀的,有班子集體的也有領導個人的,現行經濟責任審計中沒有明確依據。

3、新常態下,如何提升我國國有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水平

3.1創新審計理論體系和技術方法,解決人員不足問題,提高審計項目質量

經濟責任審計要求高、任務重、內容多、責任大。審計機關在實施中必須不斷改進方式方法,提高審計效能,才能保障我國國有企業負責人審計任務的圓滿完成。為了適應新常態下的審計需要,一方面要有創新思維,加強審計制度和審計理論等方面研究,加強國有企業審計功能定位、職能作用的理解;另一方面,要對審計手段方法進行創新,在審計過程中,采用大數據和云計算等現代科技手段,利用審計專網資源加強對數據分析,推進審計數字化和信息化建設,以此來解決人員不足問題,提升審計成果質量,實現不同類型國有企業的全覆蓋審計監督。

3.2建立評價體系,提升業務管理水平

積極探索建立一套切合實際的國有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一是要堅持事實求是的原則全面審查分析各種情況和問題,避免以偏概全。審計評價要慎重,要與被審計領導干部權責相對應,防止評價過高或過低帶來的審計風險。對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事項或審計依據不足、評價依據和標準不明,超出審計職責和范圍的事項,不予評價。二是把定性分析評價與定量分析評價結合起來,使國有企業負責人審計評價工作具有可操作性。對于定性評價標準,應緊緊圍繞經濟責任來建立,突出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原則,效益性目標應明確界定。對于定量評價標準,應依據一定的原則和標準,科學地從數據角度界定,分析衡量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經濟責任,使審計評價更加準確直觀,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直接運用創造條件。

3.3嚴格落實國有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公示制度

我國審計相關法律規定,審計結果作為國有企業負責人審計的最終成果和企業完善的指導方向,必須依法對外開放以體現審計的職能。但從目前我國國有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通報來看,大部分企業的審計結果通報僅局限在被審計企業的中層以上干部,其他普通員工對審計結果無法了解。同時,對于審計后期的整改上,也是由相關負責人直接牽頭落實,并由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進行跟蹤追溯,普通員工只能作為配合者參與其中,對于其中完整的審計結果無法查看,失去了審計結果公開的意義。建議今后對于國有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公告采取全部透明化,擴大審計報告的知曉范圍,達到企業全員參與監督的效果,切實提高國有企業領導人的管理能力和經營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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