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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煙草行業法律顧問制度

2019-07-24 10:33呂文靖羅杰
智富時代 2019年6期
關鍵詞:法律事務法律顧問煙草行業

呂文靖 羅杰

【摘 要】煙草行業作為國有壟斷行業的典型代表,面對日趨嚴峻的控煙形勢和全社會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每天需要處理的法律事務正在成倍增加,如何切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產經營”,有效預防和化解法律風險,已成為煙草企業面臨的重大課題。本文通過分析當前煙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建立和完善煙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措施辦法,以期推動法治煙草建設更上新臺階。

【關鍵詞】煙草行業;法律顧問制度

一、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概述

(一)企業法律顧問的界定

企業法律顧問,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企業法律顧問是指由企業聘用專職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專業人員。廣義的企業法律顧問還包括與企業簽訂法律顧問合同的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執業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情況,其并未成為企業的內部成員,是企業外聘的法律顧問。

在這里,有必要界定一下外聘法律顧問和內部法律顧問的關系?!堵蓭煼ā分忻鞔_規定律師可以為企業包括國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成為企業的兼職法律顧問,那為什么還要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呢?筆者認為,律師屬于社會職業者,而企業法律顧問屬于企業的專職人員,對于像煙草這樣的國有企業的來說,外部法律顧問與內部法律顧問各有優勢。外部法律顧問獨立、專業,具有客觀公正看待、評價法律事項和處理訴訟事務的豐富經驗,但對煙草行業專賣執法和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缺乏了解,不是很熟悉具體事項的背景。而內部法律顧問熟諳企業的行政管理目標和商業運作,參與單位各項計劃、方案的決策和實施,能夠快捷、精確、充分地獲得有關法律問題的背景材料,與單位內部業務部門實現更好溝通協作,從本單位的整體利益出發選擇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因此,行業各單位在處理法律事務中應堅持“兩條腿走路”,內外部法律顧問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取長補短。然而,在具體實踐中,由于外部法律顧問的聘用和管理更容易實現,行業各單位在法律顧問工作上多以外聘律師為主,對于內部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則有些力不從心。而依照中國現代企業管理要求和煙草行業的特殊性,盡快建立和完善內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顯然更為重要和迫切?;诖?,筆者主要從內部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展開分析,探討煙草行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二)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沿革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而產生、發展和完善起來的,源于20世紀60年代末期的美國,70年代傳入歐洲,至80年代已經形成完善的體系。上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我國的一些非國有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逐步引入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并在企業內部設立了法律事務機構。1997年,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印發了《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國家經貿委2號令公布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國家開始實施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2004年國務院國資委第6號令公布施行了《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從法律的角度確定了法律顧問在企業中的地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2014年,國務院取消了包括企業法律顧問在內的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這意味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和注冊也就被取消了。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提出在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分類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

二、當前煙草行業的法律顧問制度現狀

順應時代的發展,煙草行業從90年代開始,在一些下屬重點企業內部設置了法規機構,并通過聘請外部律師提供部分法律服務和解決訴訟問題。經過二十年的發展完善,目前煙草行業企業內部法規部門職責逐步明晰,在基層單位也設置了法規崗位專兼職人員。煙草企業法律顧問實際上有兩種類型:一是社會律師兼職擔任煙草企業的法律顧問;二是煙草企業內部人員主要是法規人員從事法律顧問工作。這些法規人員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專職的,主要由法學專業或者通過司法考試的高校畢業生構成;另一種是沒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企業內部人員經過專門的培訓后兼職從事法規工作。分析現狀,我們發現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聘請法律顧問還取決于領導對法律顧問工作的認識和重視程度。法律顧問進入煙草企業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煙草企業應付訴訟的燃眉之急,但是一直以來外聘法律顧問并不能真正參與到煙草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中。除了代表企業進行訴訟以外,多數煙草企業會將一些經濟往來過程中形成的合同交由外聘法律顧問審核,但外聘法律顧問由于無法準確了解具體合同的談判和履行情況,也無法參與到煙草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重大決策會議,提供的法律咨詢服務往往就法論法,難以保證最大限度地為企業發展建言獻策,也難以對具體事項進行法律風險的審核把關。這種局面的存在,歸根到底是部分領導沒有認識到法律工作的重要性,遇事不找法,辦事不依法,解決問題不用法,出了問題才知道違法,沒有形成法治思維。

二是法律顧問工作尚流于形式。由于煙草行業對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乃至法律工作的開展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體系,缺少方向性和目標性,法律顧問工作只停留在法律咨詢、合同審核等基本層面,法律的服務和保障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出來。少數人認為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猶如“花瓶”一樣,是一種擺設,可有可無,無非就是別的公司有法律事務機構,自己也設立一個擺擺樣子。一些煙草企業的法律顧問制度完全流于形式,下個文件簽個合同就了事,長年累月不向法律顧問或外聘律師咨詢任何事項,顧問律師只在臺賬或宣傳材料中出現,從來無緣參與煙草企業具體的生產經營管理及重大決策事務。

三是法律顧問工作缺乏剛性制度作保障。當前的現實情況是,由于煙草行業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尚處在摸索階段,在行業內部尚未形成法律顧問工作的普遍模式之前,煙草企業外聘律師和法律工作人員能否以及如何參與煙草企業事務、服務的范圍大小等缺乏剛性制度保障,基本取決于領導的主觀意志,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整體水平還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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