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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康德“出于義務而行動”的理解

2019-07-24 10:33赫秋晨
智富時代 2019年6期
關鍵詞:動機理性

赫秋晨

【摘 要】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的奠基》開篇指出,某一行為僅當是出于義務時才具有道德價值,這構成了康德“義務論”道德哲學的核心觀點。本文將依據該條原理,剖析其含義并指出“敬重”作為唯一的道德情感在“出于義務”而行動時所發揮的作用,進而澄清它并不與康德排除一切情感動機的論述相矛盾。最后,簡要說明康德道德哲學的理性主義特點。

【關鍵詞】出于義務;理性;動機;敬重

The Research of Kants “An Action from Duty”

He Qiuchen(1994——),female, Tonghua, Jilin Province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Research Orientation: Kants moral philosophy

Abstract: In the opening of Groundwork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Kant pointed out that an action has moral value only when it is from duty, which was the core viewpoint of Kant's ethics of deontology. Based on this principle, the paper would analyze its exact meaning and the role of “respect”, as the only moral emotion, in the action from duty. Furthermore, the paper would clarify it does not contradict with Kant's statement that his moral theory excluded all emotional motivations. At last, the paper would present a 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ationalism in Kant's moral philosophy.

Key words: from duty, ration, motivation, respect

一、“出于義務”而行動與感性動機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的奠基》開篇提出了“善良意志”的概念,它只因其自身之故就是最高的善,即它自在地就是無條件的善。被以往哲學家所肯定的自制、同情等品質與之相比都是有條件的善,因為這些品質只有在一些特定條件下才表現為善。為了進一步地闡明善良意志這個概念,康德進而提出了“義務”這個概念。

在這個概念論證的轉換中,我們可以看出康德道德哲學論證的出發點,即為有理性但卻不是完全的理性存在者尋找道德行為的根基。人作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理性并非在任何時候都是絕對有效的意志規定根據,有時也會受本能、情感及偏好的影響;而康德的目的則是要在人的意志本身之中尋找道德價值的根據,而只有通過義務才可以達成善良意志,所以康德將“道德價值”通過“義務”確定下來,表述為:僅當某一行為是出于義務(aus Pflicht)的才具有道德價值。這就表明:僅當行為動機是被理性所規定,而非受感性偏好所決定,這個行為才具有道德價值。這在與“合于義務”的行為的對比中可以更清楚地體現。

康德將與道德價值相關聯的有關義務的行為進一步地分為三個類型i:⑴合于義務、且主體對其有間接偏好的行為;⑵合于義務、且主體對此有直接偏好的行為;⑶出于義務、且排除了一切直接或間接偏好的行為??档抡J為,對于第一類行為我們很容易將其與“出于義務”的行為區別開來,例如商家誠信經營童叟無欺,很明顯驅動他如此行為的動機在于實際利益的訴求,“這個行為之所以發生,既不是出自義務,也不是出自直接的偏好,而僅僅是懷有自私的意圖?!?ii;對于第二類行為,康德列舉了三個例子:保存生命、對他人的同情和追求幸福。這三個例子都會涉及主體對其直接的愛好。以對他人的同情為例,來進一步地理解康德的義務概念:在這個例子中康德提出,力所能及地行善是一種義務,在不是虛榮心或者利己的動因驅使下,它雖是一種合于義務的行為,但卻因不是出于義務的而不值得被尊崇,因為在該情況下,行善之人是出于自己的情感偏好才如此行動的,這種行為缺乏道德價值。與此相反,可以設想在這樣的極端情況下:身處困境無暇顧及他人福利,并且自己對幫助他人并無直接的偏好,但仍舊出于義務地去盡可能地幫助他人。在這種狀況下可以看出,該行為動機可以完全地排除了情感和偏好,純粹地出于義務地去行動。

二、“出于義務”而行動與“感性滿足”

可以看出,康德對于道德行為的理解是將一切情感和偏好完全排除于行為動機之外的,即使是一個同情心淡薄的人,只要他能夠出于義務地去行動,那么這個行為就是一個值得稱贊的道德行為。關于這一點,他也遭致了嚴厲的批評,很多人認為康德的道德觀是一種“冷漠的”道德觀,任何一點因道德行為的愉悅感都會使其喪失道德性,那么“為義務而義務”一定是以犧牲掉情感的愉悅為最基本的條件嗎?

其實不然,在這里必須澄清的一點是,康德想要排除的只是道德行為的出發點決不能是情感的愉悅和偏好的滿足;同樣地,對于一個行為道德與否的評價也不能是以行動者是否快樂為標準。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道德主體在道德行為過程中不可以產生出與之伴隨的愉悅情感,差別在于,前者是作為行動原因,而后者僅是一種伴隨著的結果。

康德關于道德行為中情感方面的論述在《道德形而上學》中有更進一步的闡發。他認為,人的德性的養成階段必然伴隨著一些生活樂趣、即快樂感的喪失,但與之相應的會生成一種類似幸福的感受,稱作“自我滿意”,但這種由履行義務而帶來的滿足感絕非是這個人如此行動的根據,滿足感產生的前提是主體有意識地、出于義務地去行動。這表明,康德并不完全排除在整個道德行為過程中情感的產生:“倫理的訓練只在于與自然沖動作斗爭,這種斗爭要達到的程度就是在出現威脅著道德性的情況時能夠制服自然沖動;因此它使人頑強,并在意識到重獲自由時快樂?!眎ii康德以斯多亞學派和伊壁鳩魯的理論作為參照,認為斯多亞學派僅強調在追求道德過程中的“忍受”是不夠的,必須再附加上某種在道德基礎上的生活樂趣,即類似于伊壁鳩魯所強調的“快樂的心靈”,只有把這兩者結合起來,才是合理的“倫理的修行法”。iv并且,康德也嚴厲批評了僧侶禁欲和自虐式的道德培育方式,認為這并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對道德的敬重,并且往往隱含著某種對道德命令的仇恨。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康德并非主張在整個道德行為過程中情感的參與,這是對康德道德哲學理論的一個重大的誤解,出于義務而行動和獲得情感的滿足兩者之間是可以兼容的。但是這種道德的滿足感不可以成為道德行為的動機。

在《道德形而上學的奠基》中康德著重強調的對情感與偏好的排斥,這是出于其道德哲學體系建構的需要,該書的主要任務在于為其整個道德哲學理論構造一個堅實的基礎,表明其主要思想立場,以期與其他道德哲學流派明確區分開來。在這種情況下,康德經常構造一些極端情況的例子來表達他的觀點,這種方式可以讓我們最直接地把握康德道德哲學的理論核心,但因其具體理論內容還未完全展開,也會造成對其理論的把握有片面之處。以上對于情感因素在“出于義務而行動”中的地位澄清,有助于更準確地理論康德“義務論”內涵。

三、“敬重”是何種意義上的情感

康德在《奠基》第一章所闡述的第三條原理中將“出于義務”地行動與“敬重”感聯系在一起,在這里,康德把“對法則的敬重”作為“出于義務”而行動的動機,那么應如何理解“敬重”這一概念?

首先,康德將情感分為“病理學的(pathologisch)情感”和“理性概念自己造成的情感”,前者意為感性的、受外界影響而被動產生的情感(Empfangenes),后者不是通過感官刺激而接受到的情感,而是理性主動產生的情感(selbstgewirktes),也就是“敬重”。

出自純粹實踐理性的先天的道德法則何以成為不完全的理性存在者在經驗世界的行為動機?這中間實際需要一個“中介”來聯結客觀法則與主觀原則,也就是說,客觀的道德法則能夠決定人的主觀意志,就是通過“敬重”實現的。具體來講,一方面,人作為受感性偏好影響的存在者,會屈從于自己的欲望,以“幸?!弊鳛樽约旱囊庵疽幎ǜ鶕?,從而行動原則就是追求對象的現實性的一個手段,而隨之產生的快樂感則是一種被動的情感,它以對象的達成與否為前提條件;但另一方面,作為理性存在者,理性可以擺脫一切感性愛好的影響,直接認定“可以作為我的法則的東西”v,這個東西就是義務,就是實踐法則?!拔抑苯诱J做對我是法則的東西,我亦以敬重認識之,敬重僅僅意味著我的意志無須對我的感官的其他影響的中介就服從一個法則的意識?!?vi所以,“敬重”其實是對道德法則的一種意識,這種意識因其起源所以是理智性質的。那么康德究竟是否是在道德法則的發生機制中摻雜了感性成分,主要是依據這種意識是否是先于理性的道德法則而發生的。雖然康德在一些地方將其一概稱為“情感”,但從發源上來看,它完全在性質上與感性隔絕,與其稱之為情感,不如稱之為意識:病理性情感是對幸福欲望的感性意識,而敬重感是對道德法則的理性意識。

康德將“敬重”這一唯一的道德情感的引入,目的就是證明道德法則直接可以是主觀上的行為動機,“因此,這種情感(以道德情感的名義)是僅僅由理性造成的。它并不用來評判行動,或者干脆去建立客觀的道德法則本身,而是僅僅用作動機,以便使道德法則在自身中成為準則?!眝ii人的理性可以直接規定意志,道德行為的動機只是道德律自身,進而依照法則出于義務地去行動。但現象界的人的意志必然受到感性沖動的影響,意志的不純粹性使得人要想把依照法則行動的動機實現出來,就必須有主觀性質的動機參與,以使得普遍的道德法則成為我的行為準則。在這里,敬重感就發揮了作用,一個道德行為,在主觀方面它是出于敬重感,客觀上是出于純粹實踐理性的道德法則,而這才是道德行為規定的最終根據所在。所以從關系上看,敬重是由法則對不純粹的意志直接加以規定,在經驗世界所產生的結果,而不是規定道德法則的原因。它并非是道德行為的動因(Bewegungsgrund),而只是在道德律的動因之下使行為啟動起來的一個動機(Triebfeder)。

總的來講,道德行為的最終根據只能是法則對意志的規定,而這是本體層面的,究其本源,是來自于人的自由意志,人只有是自由的,才可以跳出自然因果律的束縛,用理性自己確立的法則來規定意志;而當我用先驗法則規定自己的意志時,現象界的我會對這種法則本身產生一種敬重之感,隨之構成現象界道德行為的一個動機,二者不能混為一談。所以,正如康德在多處談到的,敬重從性質上來看絕不是摻雜了感性因素的一種隱晦的情感,敬重的對象只能是法則本身,是法則對意志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意識;它即使是情感,也是完全理性化的“情感”。

四、康德道德哲學的“理性主義”特點

通過對上述問題的澄清,可以看出康德道德哲學的特點就是理性主導的道德觀,具有最大普遍性的道德原則一定是以理性為基礎的,由此也體現出康德對于道德原則的理解,就是為人類尋找可普遍化的道德根據,所以只有理性的原則能夠承擔起這個責任。依賴于感性情感的道德原則總會受到特定的環境、具體的條件、當事人的心理狀態等等一系列可變因素的影響,以感性為基礎的道德原則因其偶然性不能充當道德法則;而一個真正具有道德價值的行為,應該是獨立于個人的主觀偏好和所處的環境因素的影響,基于理性的原則出于義務地去行動。

在康德道德理論當中唯一涉及到的情感便是“敬重”,人的二重性使得自己既在事實上受感性偏好的影響又具有獨立于它的能力,只有借助這個理性自己產生的情感才可以使現象界的人服從法則的必然性。通過敬重,對我們的感性偏好進行克制,擺脫對象的現實性對人意志的規定性,才是自由。所以,出于義務而行動,一定是完全擺脫了情感性動機的影響,唯有法則及對法則的敬重唯一地構成出于義務而行動的原因。

注釋:

i 由于“違背義務”的行為與“義務”概念相沖突,所以在這里不予以討論。

ii 康德:《道德形而上學的奠基》,李秋零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3頁

iii 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494頁

iv 參見:康德:《道德形而上學》“倫理方法論”第二章——“倫理的修行法”

v 康德:《道德形而上學的奠基》,李秋零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7頁

vi 同上,第17頁

vii 康德:《實踐理性批判》,李秋零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72頁

【參考文獻】

[1] 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李秋零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

[2] 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

[3] 康德:《道德形而上學的奠基》,李秋零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

[4] 康德:《實踐理性批判》,鄧曉芒譯,楊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

[5] 楊云飛:《康德論出于義務而行動的道德價值》,哲學研究,2013(07)

[6] 鄧曉芒:《對<道德形而上學奠基>第I章中三條原理的分析》,哲學分析,2010(08)

[7] 王福玲:《作為道德情感的敬重:康德的理解》,武漢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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