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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作為法律證明制度的價值研究

2019-08-18 15:27梅元芝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關鍵詞:公證價值

梅元芝

摘 要: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公證制度是意向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本文將從公證的性質及制度價值入手,對實現公證制度價值的改進措施進行分析研究,希望可以為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參考借鑒。

關鍵詞:公證;法律證明制度;價值

公證機構作為行使公證職能的代表國家辦理公證事物的司法證明機構,是國家設置的專門性機構,只針對合情合法、真實有效的民事行為和相關活動給予證明和公證,因此該機構職能的有效發揮在維持社會秩序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1公證的性質及其作為法律證明制度的價值

1.1公證的性質分析

目前,學術界關于公證的性質問題尚未形成統一論調,其中比較主要的觀點有三:其一,公證為國家公權力。其二,公證是社會權力的體現。其三,公證不具有權力性質,而是一項法律證明服務,是法律的一種職能體現。而我國《公證法》則是從職能和義務的角度對公證的性質進行闡述,將其闡述為一種獨立的法律職能和公共職能:首先,公證機構具有非政府性特征,其運行相對獨立,公證員不屬于國家公務員。其次,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員在進行公證的過程中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法規,不僅與律師職能存在差異,同時也獨立于當事人之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再次,公證具有公益性特征,公證機構主要針對的是司法領域內證明的特殊公共利益。

1.2公證制度作為法律規定的證明制度的價值分析

如今,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逐步完善,公證制度在市場調節和發展中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顯著,為司法機構輔助證明的價值也逐漸突顯出來,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保證信用、促進公正環境的形成。在相對自由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公正有序的環境十分必要,同時良好的信用也是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基礎。就實踐來看,保障信用的方式多種多樣,如簽訂合同對雙方的權利以及義務做出明確的規定。公證制度作為一種法律證明制度,公證機構具有權威性,其程序既受到法律法規的約束,同時也獲得其所提供的保障,基于此,公證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平,提高信用度,為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其二,保障私權力,避免法律糾紛的出現。私有權力也屬于公證制度的保障范疇之內,這樣帶來的好處就在于降低了社會民事關系糾紛發生的幾率。在民事行為中,弱勢一方可以借助公證制度的監督,并獲得法律咨詢、審查等方面的服務,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保障雙方按照規定或是公證書中的條款行事,防止不公平現象的發生。由此可見,公證作為法律證明制度能夠起到減少社會矛盾的作用。

其三,提供公正、可靠的證據依據。公證制度作為法律證明制度能夠避免違約、延期、拖欠等現象的出現。公證是一項依法進行的證明活動,一旦其中一方出現違反行為,另一方完全可以根據公證制度維護自身權益不受損害,相應公證材料可以作為證據強制另一方執行。

2公證價值實現遭遇的問題以及改進建議

2.1公證價值實現遭遇的問題

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戰略的持續貫徹落實,我國法律體系也得到了持續的補充和完善,受此影響,我國公證制度也獲得了一定的發展。但就實際情況來看,仍舊存在一些問題影響著公證制度價值的實現,具體包括三個方面:首先,立法缺失或是滯后。我國《公證法》在2006年才正式實施,和其他法律法規相比存在嚴重滯后,目前,我國公證制度雖然已經具備清晰的框架,但在很多方面仍舊存在不足,如公證制度性質現今仍舊未能明確,導致公證機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處于一個尷尬的位置。同時,配套規定不完善,很多程序的申請渠道以及執行措施都未做出清晰規定。

其次,受到行政權的沖擊和限制。隨著我國《公證法》的不斷修訂,我國公證機構的法律地位雖然逐步明確,受行政機關的約束也在減小,但在實踐過程中,司法行政機關干預公證機構的現象仍舊普遍存在,由于很多事務的決定權都把我在司法行政部門手中,導致公證機構運行的獨立性受到了極大的影響,成為行政部門的“下級部門”。

再次,司法排斥。公證是一種前置性、預防性的司法程序,而在我國,很多基層法院對公證制度都持有排斥態度,導致公證制度的價值難以得到充分發揮。一般情況下,法院認為只有其作出的判決裁決文書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通常對公證機構出具證書的合法性表示懷疑,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多債權人在公證之后,往往還需要向法院起訴才能獲得強制執行。

2.2促進公證作為法律證明制度價值有效發揮的改進建議

首先,對公證立法進行補充完善。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公證作為法律證明制度得到有效實現的根本,因此必須對公證相關的立法體系進行完善,尤其是法律法規中與公證文書效力相關的條款,為公證機構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提供充實的依據。就目前而言,公證依法實行還有一段不短的路要走,因此為了保障公民利益,應在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公證的相關事項,并通過國家、社會以及個人的強制性公證解決各類社會關系矛盾。

其次,保障公證的獨立性??梢灶A見到,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公證機構以來行政機關的情況將一直存在,但應積極采取措施不斷提升公證機構的獨立性,如此才能突出公證機構的中立性、服務性、公正性以及權威性,逐步確立公信力。

再次,對監督制度進行完善。為了保障相關機構能夠嚴格按照我國《公證法》的相關內容進行整理、公證機構和工作人員能夠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公證機構的責任嚴格的落實公正流程,必須建立完善的監督制度體系,充分發揮《公證法》所具有的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效力以及證據力,在確保我國公證事物處于法律監督的基礎上,提升公證效率和質量。

最后,建立完善的公證失信懲戒制度。在法律領域,權力和責任存在緊密的聯系,因此在公證制度完善的過程中,應在重視法律效力的同時,注重責任懲戒,避免權力被濫用的情況發生。對此,一方面要明確公證機構及人員負有的責任,同時構建失職懲戒制度,并對公證法律責任制度進行完善,為公證制度價值的實現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3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公證作為法律證明制度所體現出的價值將越來越大,為了保障這一價值的發揮,應針對現階段我國公證立法滯后、實踐缺位等問題,積極采取措施予以解決,為我國社會的穩定發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參考文獻:

[1]施珂蕓.我國公證制度的問題分析及其改革策略[D].華東政法大學,2014.

[2]張衛平.公證證明效力研究[J]. 法學研究,2011,33(01):9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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