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新鄉市知識產權局對河南某公路養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和新鄉市某專用汽車車輛有限公司之間專利侵權糾紛作出的新知法處字〔2015〕35號處理決定引發的行政訴訟再審一案勝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申4018號行政裁決書,駁回新鄉市某專用汽車車輛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2015年9月,河南某公路養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就新鄉市某專用汽車車里有限公司侵犯其專利的行為向新鄉市知識產權局請求行政裁決。2015年12月,新鄉市知識產權局經過調查取證、口頭審理,最終認定新鄉市某專用汽車車輛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成立,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新鄉市某專用汽車車輛有限公司不服新鄉市知識產權局的處理決定,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2016年6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新鄉市知識產權局的新知法處字〔2015〕35號處理決定的判決,針對一審判決中依據的錯誤法律條文和事實,新鄉市知識產權局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提請二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組織現場勘驗和開庭審理,最終于2017年12月作出撤銷一審法院行政判決和駁回新鄉市某專用汽車車輛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的判決。2018年5月,新鄉市某專用汽車車輛有限公司不服二審處理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至此,這場歷時三年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訴訟案畫上了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