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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權對社會保險關系的介入

2019-09-10 17:55牛婉珍
青年生活 2019年6期
關鍵詞:行政權公共利益

牛婉珍

摘 要:近些年來越來越多的朋友步入工作崗位,然而大量用人單位并不能為其員工繳納足額社會保險費用甚至完全不繳,對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嚴重不足,于是接觸到了大量的社會保險相關糾紛,便產生了探討行政權是否應該介入社會保險關系以及如何介入社會保險關系的想法。本文將從行政權對社會保險關系介入的概念,行政權對社會保險關系介入的方式以及以公共利益理論對行政權介入社會保險關系方式的分析三方面展開本文論述,以期行政權能夠更好的保障勞動者權利,保障社會保險關系的正常運行。

關鍵詞:行政權;社會保險關系;公共利益

近些年來,接觸到大量關于社會保險方面的糾紛,再加上六險二金的出臺,使得筆者對于行政權介入社會保險關系這方面的內容愈發感興趣,再加之企業不給員工交保險,員工總會提出:政府到底管不管?這樣的疑問,于是,筆者便展開了對本課題的研究。

一、行政權對社會保險關系介入的概念

(一)行政權的概念

行政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組織和管理國家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務的權利。它是國家政權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是一種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利,具有國家強制力,故又稱為公權力。

(二)介入的概念

介入是指進入事件之中進行干預,是權利主體通過一定方式進入對象之中對其施加某種影響。行政權介入法律關系是為了發揮其以下三種作用:第一,干預或限制私權在法律關系中的濫用以及不當使用,防止或制止其對國家所保護利益的侵害。第二,為了通過公權的介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私權的行使,保護公民個人利益的實現。三是當私權主體間發生糾紛,訴諸法院請求通過公權的介入來解決糾紛,公權因申請而被動介入。

(三)社會保險關系的概念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預防或強制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由政府強制某一類人將其一部分收入作為社會保險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當符合特定情形時,被保險人可從該社會保險基金中獲取固定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可以理解為是一種再分配制度,以保證社會穩定。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商保險、生育保險和2018年新增的補充醫療保險6個險種。

二、行政權介入社會保險關系的方式

當前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即不繳、少繳、漏繳)社會保險費用,有行政處理和民事司法兩個救濟渠道。

行政處理方式: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強制銀行劃撥或提請法院強制查扣、拍賣財產以及按日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等。

民事司法途徑:向勞動爭議處理部門提起仲裁程序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以公共利益理論對行政權介入社會保險關系主要方式的分析

行政權是具有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權利,而社會保險關系屬于公民私人領域。公權可以監管私權不足以規制的領域。但是哪些領域公權可以介入又將如何介入呢?筆者認為,若要確定行政權對社會保險關系介入的限度,判斷標準為社會保險關系與公共利益的關聯度。關于公共利益當前有兩種解釋,第一種是根據地域標準,即公共利益是在一定區域內關系大多數人的利益,此理論出自德國學者洛厚德,該地區內少數人的利益被稱為個別利益。第二種是根據人數標準,德國學者紐曼提出的公共利益是一個不確定多數人的利益。本文認為只有社會保險關系與公共利益相關時,行政權才應當介入。

(一)社會保險與公共利益的關聯度分析

社會保險是一種提供者為政府,受益者是每一個公民的公共產品。任何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都可以享受相應的待遇。社會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對其最脆弱的組成部分的關注,是每個人對可能發生的未知困難做準備的保障措施,符合追求共同利益的要求。

因此,社會保險關系與公共利益是高度相關的。

(二)行政權介入社會保險關系的限度

社會保險的運行以每個人自覺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為基礎,以此來確保足額收取社會保險基金以及順利發放社會保險待遇。凡是不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行為,都可能損害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以致損害公共利益。

政府在社會保險運行過程中主要有以下兩項職責:監管責任和財政責任。監管責任,是指當個體不按時履行或不履行繳費義務時,政府出面監管,以強制力征收的責任。財政責任是指當社會保險基金不足以發放社會保險待遇時,政府以公共財政予以支持,保障社會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

綜上,行政權必須介入社會保險關系,促使政府履行自身責任,保障社會公共利益。

(三)行政權介入社會保險關系的方式

行政部門對于企業少繳、漏繳、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可以應勞動者的投訴舉報,或者主動啟動調查程序,通過要求企業提供繳納證明進行查實,并通過書面催繳、強制劃扣資金,請求法院拍賣等強制手段,及時追繳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行政權的這種介入行為,在保障勞動者個體社會保險權益的同時,也是在維護社會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是對于公共利益的切實保護。

參考文獻:

[1]王景斌.《論行政權對私域的有限介入》.吉林大學博士論文,2008(6).

[2]李怡影.《論ZGRS兒童醫療保險參保偏向性選擇特征與精準營銷策略研究》.浙江工業大學碩士論文,2017(6).

[3]楊方方.《從缺位到歸位——中國轉型期社會保險中的政府責任》.商務印書館,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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