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住在王先生樓上的鄰居,2017年9月,李先生家發生火災,在救火過程中致使王先生家的臥室進水,造成窗戶套、木地板被水浸泡后嚴重變形。事后,王先生重新裝修花費4000余元,因重新裝修不能居住,自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間,還花費了維修期間的房屋租賃費6000元。王先生認為,李先生對居住使用的房屋及用品管理不當,沒有嚴格的消防措施,引發火災殃及自己,給自己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責任;小區物業未能對所管轄住房及居民進行相應的消防檢查及培訓,致使李先生安全意識不足,釀成火災,因此小區物業應承擔連帶責任,遂將李先生及物業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對此,李先生辯稱,根據消防部門的火情鑒定報告,此次火災系外來遺留火種引起,其自身為無過錯方,不應負有賠償責任;王先生訴請受損房屋需提供發票,且搬家和租賃費不屬于直接損失,其不認可。小區物業認為,其已盡到了消防義務,不應擔責。
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后,判令李先生賠償王先生3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李先生家因滅火導致王先生家進水,應對造成王先生相應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具體的賠償數額,應根據漏水對其房屋具體損害情況,對維修費用酌情予以判定。關于租房費用和搬家費用,法官稱,因王先生對搬家、租房的事實及支出情況舉證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小區物業對火災發生無過錯,并提交了相關證據證明其消防安全教育和檢查義務的履行情況,因此不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