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騎自行車下夜班回家途中,遇高某駕駛小車相向而來,由于其一直使用遠光燈,且燈光特別刺眼,致使我連車帶人跌倒受傷。事后,我要求高某賠償損失,但他稱他所駕小車沒有與我發生接觸,且我在“致盲”后,完全可以停車讓行以避免損害,因此后果自負。請問:高某的說法對嗎?
答:高某的說法是錯誤的。一方面,高某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首先,高某在會車中未變換車燈違法。而且你的傷害與高某沒有變光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次,高某存在過錯。他應當預見自己拒不變光,會出現你“致盲”的結果,極易釀成損害。另一方面,你必須自負一定責任。當你發現高某沒有變光而又無法看清路面之后,未采取停車等有效措施防止損害,也是發生損害的因素之一。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你要自負一定責任。(摘自《浙江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