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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土地財政屬性之我見

2019-09-19 16:57顧書桂
西部學刊 2019年10期
關鍵詞:城鎮住宅住房

摘要:土地稅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概念,土地財政則是中國經濟的特有產物。中國式土地財政推動城鎮土地價格和住房價格不可逆上漲,制造了日益嚴重的城鎮住房問題。中國式土地財政違背了經濟規律,是為了滿足地方各級政府收入最大化的自利行為,扭曲了經濟資源的配置,妨礙了國民經濟的健康長遠發展,因而是劣質的。建議中央政府以完善城鎮住房保障制度為切入點,倒逼地方政府維持城鄉土地市場和城鎮住宅市場的均衡。

關鍵詞:土地稅;劣質土地財政;住房保障

中圖分類號:F293.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CN61-1487-(2019)010-0005-05

對中國城市化大潮中出現的土地財政從矢口否認①到公開承認并為之辯護[1],無疑是歷史的進步。目前雖然有不少學者對中國的土地財政模式持批評態度②,但基本上沒有從理論上意識到中國土地財政與國外特別是歐美國家土地財政的本質區別,即歐美國家土地財政是良性的,中國土地財政是劣性的、惡質的[2]。本文從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出發,闡述中外土地財政的本質區別,揭示中國土地財政模式的危害,以期為盡早實現土地財政轉型提供參考。

一、土地稅與土地財政

翻遍《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第二版)》[3],只有“土地稅”沒有“土地財政”的詞條。這至少說明,在中國炒得沸沸揚揚的土地財政,其實并不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概念。關于土地稅,西方經濟學一般有以下基本觀點:(1)土地稅是市場經濟中土地運用的“一種社會化形式”。(2)土地稅“既不會引致也不會保持土地的供給。它的主要功能是在不同用途之間配置固定的供給量”,而且“以土地供應能力為基礎的土地稅”,作用“至少是中性的,甚至具有改進作用”。(3)土地稅征收的依據是“土地擁有者從國家獲得了特權”。(4)“土地稅可以用土地賺取的收入來繳納,而不是由土地所有者個人繳納”。(5)“土地稅以市場價值為基礎,不因其實際使用而變化,是一種強化邊際激勵的固定成本”。(6)為“促進對無土地者的公平”,“土地稅以三種方式實現這個目的:支持政府;強迫土地擁有者生產產品和提供服務;迫使土地擁有者雇傭工人生產產品和提供服務”。(7)“土地稅理論只是同個人支付能力部分一致?!恋囟愥尫诺男盘柺恰词褂?,要么出售”。(8)“在資本和勞動供給都是有彈性的假定下,無論名義或實際稅基為何,所有稅收都有向土地轉嫁的傾向”。(9)“土地稅的稅基可以是當前的潛在地租或價值,……由于許多土地價值因較高的未來地租預期而被高估,所以價值并非簡單與地租成比例?!~外的稅收一般被視為是對土地增值時未實現的增值的課征”。(10)土地稅“對土地轉移的促進作用是非中性的,還有一點浪費”。但是,“投機可以有效地避免土地的過早承租”。(11)“土地稅收有一個自然的上限”,核心是“不要殺雞取卵”[4]771。西方關于土地稅的爭論并非沒有,但在基本的觀點上沒有分歧,已經比較成熟。

土地財政與土地稅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從中國土地財政收入的構成看,土地財政顯然與土地國有相關,狹義的土地財政僅僅指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廣義的土地財政才包括土地稅。換句話說,土地稅與國家政權有關,土地財政則是城鎮土地國家所有的產物。土地財政形式上起源于中國香港,實際上是中國大陸經濟模式的特有產物。20世紀初,港英殖民政府在首次完成地籍普查的基礎上,規定除新界部分村民擁有農業用地外,其他土地均為官地,英國政府擁有所有權,港英政府行使管理權。這種土地制度的核心內容也可以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窺知一二:“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和團體使用與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盵5]不過在很長一段時期內,香港的土地開發與批租和歐美并沒有太大的區別。香港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初,鼎盛于20世紀80年代,即香港經濟的騰飛時代。從絕對規???,香港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確實不少,但從相對規???,無論是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還是土地稅,從來都沒有達到香港財政收入的主導或主要的地位。真正將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相對規模和絕對規模發展到占據主導地位的是中國大陸。研究顯示,1997年至2010年的14年間,中國香港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平均占政府一般預算收入的14.38%,占政府總收入的12.25%,即使加上土地稅,比重也不過分別上升到19.41%和16.54%。而同期的中國大陸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占政府一般預算收入的比例和占政府總收入的比例,則從1999年的9.32%和4.56%,迅速攀升到2010年的71.68%和39.9%,平均則為47.96%和23.15%[6]。如果考慮到香港是一個世界聞名的低稅率自由港,政府一般預算收入和總收入都很有限,中國大陸的土地財政就更具有現實性,更具有典型意義,中國香港充其量具有土地財政的雛形而已。

二、土地財政下的中國城鎮房地產市場

從房地產的投入要素看,寬口徑的資本、勞動力和企業家才能供給都是競爭性的,只有土地的供給因其不可移動性而具有自然壟斷的特征。這樣在通常情況下,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變化實際上等同于土地價格的變化。中國式土地財政對城鎮房地產市場的影響,正是通過土地投入價格的變化實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2017年第四季度全國主要城市地價監測報告》顯示,在2008年第1季度至第4季度,住宅地價跌幅不僅遠遠滯后于商業服務業地價跌幅,甚至也低于工業地價跌幅。而在2009年第1季度至2017年第4季度的9年時間里,住宅地價增幅不僅是最高的(2009年第4季度和2010年第4季度表現最為明顯),而且從2016年第1季度至2017年第4季度,住宅地價增幅干脆背離商業服務業地價增幅和工業地價增幅而走出獨立上漲的行情③。同時查詢中國國內經濟增速可以發現,2008—2017年中國大陸國內生產總值(GDP)增長率是穩步向下的。2007年,中國GDP增長率(按不變價計算)為14.2%,2010年已經下降到10.6%,2013年下降到7.7%,2016年進一步下降到6.7%④。這意味著中國105個主要監測城市(包括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住宅地價增幅一枝獨秀,是在中國經濟出現趨勢性衰退的過程中實現的。

土地是最基本的房地產投入要素,城鎮住宅地價上漲帶來的結果,必然是城鎮住宅價格的一路上漲。以較具樣本價值的上海為例。1999年12月底,上海城市中心的新建商品住宅價格普遍在5000元/平方米上下,如張楊路涵樂園房價為4850—5800元/平方米,桃林路羽山路陸家嘴花園為5048元/平方米,龍華西路強生花苑為4080—5750元/平方米,陜西北路寶都大廈為4500—5800元/平方米,斜土路錦繡家園和學前街滄海苑為4000—6000元/平方米,江寧路天香公寓和康定路宏安家園為4000—6500元/平方米、虹橋金雨路金斯花園為4680—6980元/平方米,延安西路嘉陽公寓為4888—5564元/平方米,長壽路上青佳園和上海知音為4688—6200元/平方米,澳門路澳門新苑為5000—5900元/平方米,它們基本代表了上海市區當時的頂級豪宅;普通住宅的價位則基本在2500—3000元/平方米左右,如中環內外的場中路美好家和淞南路長宏馨苑、長陽路長陽新家和松花江路松花大樓、華夏東路華夏金桂苑和凌巖南路凌兆玉蘭苑、羅秀路興榮苑和桃浦路清竹坊、金沙江路涇陽公園和莘西南路秀蘭軒,等;交通不便基本不屬于上海通勤圈的奉賢房產在1000元/平方米上下,如泰南花苑為918—1118元/平方米、西渡房產為1178—1478元/平方米,即便是海上皇宮別墅也才為1720—2180元/平方米,松江、閔行的商品房價同樣不高,如泗涇鎮歐陸公寓會波苑為1150—1450元/平方米,九亭滬亭苑為1460—1540元/平方米,瑞橋鎮春之苑為1266—1658元/平方米⑤。根據當年上海市職工年平均工資14147元標準計算,雙職工家庭、三口之家購買75平方米普通商品房,只需要花費6.63—7.95年工資收入⑥。而到2018年,由于郊區地鐵開通帶來上海通勤區范圍的擴大,寶山、嘉定、青浦、松江、閔行的住宅開始進入普通住宅行列,但它們的價格已經不是一般工薪階層所能承受的。撇開平均房價徐匯區137500元/平方米、長寧區120000元/平方米、靜安區111870元/平方米、普陀區100280元/平方米不論,近郊區的新建商品房價格如下:浦東區80665元/平方米,楊浦區80000元/平方米,寶山區48860元/平方米,嘉定區38580元/平方米、青浦區42630元/平方米,松江區41460元/平方米,閔行區72610元/平方米⑦,它們的簡單算術平均價格為57829元/平方米。按照2016年上海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119935元標準計算④,雙職工家庭、三口之家購買75平方米普通商品房,已經上升到需要花費18.08年工資收入,比1999年的購房負擔增加1—2倍。如果考慮到這段時間的貧富差距擴大(2016年中國大陸基尼系數高達0.465④),購房負擔的增加應該遠遠超出計算數字。當大部分城鎮居民因為高房價被排擠在商品住宅市場之外,又因為收入不夠低、難以進入供給有限的政府住房保障體系時,他們就會出現住房困難,成為所謂的住房困難“夾心層”⑧。

三、中國城鎮土地財政模型解讀

住房困難“夾心層”的大規模存在與中國城鎮住宅地價單邊上漲之間的內在聯系,可以從中國城鎮土地財政模型的分析得到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歸國家所有”;第二條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版)第八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聯系中國遼闊的地域、龐大的人口規模和經濟體量,這意味著至少在經濟集聚效應具有明顯地域性的城鎮土地市場,土地的供應者只有一個——城鎮政府,而且在上級政府的協調下,城鎮政府之間的土地供應競爭將會被限制在最低限度。根據完全壟斷廠商模型,城鎮政府的住宅用地供應只取決于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它與住宅用地需求曲線無關,住宅用地市場價格是由住宅用地供給被動決定的,住宅用地市場價格始終高于住宅用地供應的邊際成本。一些主觀、偶然性因素也許會抬高土地供應的邊際成本,但如果邊際收益為零甚至為負數,在收入最大化的考量下,政府反而會減少住宅用地供應。增加政府住宅用地供應最有效的方法是大幅度抬升住宅用地需求曲線,從而大幅度抬升住宅用地需求價格。其結果必然是,伴隨著城鎮政府土地財政的逐步發展,城鎮住宅用地價格和城鎮住宅價格螺旋式上升,不但始終有一部分消費者因為購買力不足被排斥在商品住房市場之外,而且這部分群體的規模呈現趨勢性擴大,進入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體系就成為他們唯一的指望。

問題是在完全壟斷的初始模型中,城鎮政府就不可能有足夠的財力提供住房保障覆蓋這部分購買力不足的群體,因為政府的收益永遠都是消費者效用損失的部分,而不是全部。具體地講,城鎮政府壟斷住宅用地供應,已經使得價格超出了完全競爭水平,相應地,消費者的住宅需求彈性逐漸增大到1以上,政府住宅用地壟斷定價的結果是消費者以更大的規模被逼出商品住宅市場,從而構成城鎮政府的住房保障負擔。因此,在理論和邏輯上,政府壟斷住宅用地供應制定壟斷價格只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出于節約用地的目的,政府付出巨額的住房保障成本;另一種是出于土地財政收入最大化的目的,政府犧牲城鎮居民居住權益。前一種情形的典型代表是新加坡,“新加坡86%的人口居住在近90萬套國家提供的公房(新加坡稱組屋)里,其中82%的人已購下所住房屋”[7]。后一種情形的典型代表是中國大陸。中國大陸城鎮住房體制改革于1998年底全面推開,受惠于公房出售,土地財政直到2003年才給中國城鎮居民帶來切膚之痛并引發輿論強烈反應。然而,中國城鎮住宅市場歷經多年調控之后的2017年,習近平同志反復強調“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8]47這一觀點,要求探索建立中國城鎮房地產市場長效機制,只能說明我們至今仍沒有切實解決城鎮居民的居住困難問題。研究顯示,2004年,中國105個主要監測城市招拍掛出讓29.16%的國有土地,出讓面積5.21萬公頃,獲得了55.20%的國有土地出讓價款3253.68億元;2009年,招拍掛出讓85.30%的國有土地出讓面積18.83萬公頃,獲得了94.90%的國有土地出讓價款15098.5億元;2013年,招拍掛92.32%的國有土地出讓面積33.88萬公頃,獲得了96.19%的國有土地出讓價款40400億元;2014年和2015年,中國城鎮住房價格天花板效應愈益明顯,中國城鎮國有土地出讓價款依然維持在3萬億元左右②。中國城鎮國有土地出讓款收入的增加,顯然是以中低收入城鎮居民居住權益的犧牲為代價的。雖然相對于1999年底,上海城鎮住宅價格上漲30—50倍,有很大一部分是貨幣現象,但從相對工資看,上海城鎮住宅價格上漲1—2倍以上是最保守的估計。

由此可見,中國大陸城鎮住房困難的存在,住房困難“夾心層”的大規模存在,完全是城鎮土地財政的產物,兩者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系。

四、劣質性是中國城鎮土地財政的基本特征

當前,學界對中國城鎮土地財政的批評居于主導地位,典型的如孫秀林、周飛舟認為,分稅制與城鎮土地財政之間并無必然的聯系,從而為分稅制撇清責任;[9]范子英認為,城鎮土地財政的直接原因是投資沖動,而不是財政壓力,用比較中性的投資沖動來解釋城鎮土地投資可謂用心良苦;[10]顧書桂將無效率的地方投資與政府官員尋租聯系起來,認為其顯然已經突破了某些潛規則和底線。[11]當然,為中國城鎮土地財政辯護的也大有人在,最典型的如趙燕菁。趙燕菁認為,土地財政是“一個偉大的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創新”,最主要的作用是借助“原始資本的積累”“為城市化提供了動力”,中國城鎮土地財政雖然有種種弊端,但“不能輕言放棄”,更何況它“很可能會隨著原始資本積累階段的完成而自動消失”。[1]其實,仔細梳理一下中國的經濟增長軌跡就不難發現,土地財政有“中國特色”不假,“偉大”卻談不上,因為土地財政并不是中國經濟增長的原因,相反,它很可能是中國經濟減速甚至經濟衰退的罪魁禍首。第一,中國大陸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龐大的人口負擔轉眼間變為寶貴的人力資源,城鎮國有土地出讓收入2003年才有正式統計數據,僅為2937.76億元,2007年猛增到12216.22億元②,因此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增長速度(按不變價計算)從1998年的7.8%逐漸加快到2007年的14.2%④,這與其說是城鎮土地財政帶來的,不如說是中國大陸加入WTO帶來的,土地財政充其量是錦上添花。第二,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增長速度從2007年的頂點14.2%趨勢性下降到2016年的6.7%,與城鎮國有土地出讓收入迅速增加到2013年的42000億元后緩慢下降明顯存在對應關系,不能排除中國式土地財政對經濟增長所起的破壞性作用,至少中國式土地財政對中國經濟增長發揮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是子虛烏有。第三,京滬發展水平最高,中國式土地財政發育得最充分且至今未見收手跡象,相反,深圳房價補漲并躋身中國一線城市之聲不絕于耳,因此深圳根本不存在土地財政“自動消失”一說。相反,等到因為難以為繼而出現中國式土地財政的轉型,其必須經受的陣痛恐怕是中國大陸整個經濟和社會難以承受的。

如果撇開既得利益者的輿論偏見,我們不得不承認,中國式土地財政造成的城鎮住房困難直接影響到城鎮勞動力供給的質量和數量,扭曲了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中國式土地財政對中國經濟增長與經濟發展的破壞作用是系統性的、全面性的。第一,城鎮住宅地價畸形上漲與中國人口城市化的歷史大潮是背道而馳的。實踐表明,近代工業化與人口城市化是相輔相成的,沒有人口城市化,就沒有近代工業化和國民經濟現代化。2000年,中國有城鄉流動人口1.21億,2005年上升到1.45億,2010年2.21億,2014年達到頂峰2.53億,2016年仍然維持在2.45億④。如此規模的以農民工為主體的流動人口不能在城鎮安定下來,顯然不是中國人口城市化的成功。事實上即使按照官方口徑,2016年中國城鎮人口也才達到總人口的57.35%,相對于龐大的農村人口,農村剩余勞動力遠遠沒有完全轉移出來。第二,城鎮住宅地價畸形上漲與土地市場運行規律是相違背的。城市經濟雖然是經濟資源在空間上集聚的一種生產方式,但經濟資源在空間上的集聚程度完全取決于現有的技術水平。人為抬高城鎮住宅地價,阻止城鎮住宅用地的供給甚至割裂城鄉土地市場,本質上是扭曲經濟資源配置、降低經濟資源配置效率的體現,這會造成中國城鎮住宅市場的失衡,并最終引爆城鎮住宅危機。第三,城鎮住宅地價畸形上漲與工資規律也是相沖突的。工資雖然取決于勞動力價值,但特定時期的工資水平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有時甚至會低于勞動力價值。經過改革開放四十多年的發展,中國的冗余勞動力得到了比較充分的開發,但這絲毫不意味著中國大陸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已經在很大程度上高于勞動力價值。因此,確保各項消費品價格與職工工資水平相適應,就成為黨和政府制定各項經濟政策的基本依據。另一方面,經濟增長的最終目的是改善居民生活,否則經濟增長就不能變為經濟發展。城鎮住宅地價畸形上漲,擠占了城市居民消費基金的其他份額,顯然拉低了城市居民的整體生活水平。而被排斥在商品住宅市場之外的住房困難“夾心層”,因為住房的合理需求沒有得到滿足,日常生活受到很大的影響。第四,城鎮住宅地價畸形上漲,同時也是中國貧富差距擴大、權力腐敗的溫床。住宅本來是生活必需品,現在已經在相當程度上變成了投機品。由于房價畸高,有無房產幾乎成為中國城鎮貧富差距的分水嶺。沒有房產的人,收入和財富會逐漸被房租侵蝕,最終會越來越窮;有房產的人,至少不會變得更加困頓。城鎮住宅地價畸形上漲是以政策保駕護航為前提的,它必然引發住宅投機和權力腐敗,住宅投機猖獗與土地領域腐敗嚴重,正是權力介入房地產市場的必然結果。

從上述角度來講,劣質性是中國土地財政的基本特征,它跟歐美國家的所謂“土地財政”、土地稅完全是兩碼事。

五、完善剛性的住房保障是對中國城鎮劣質土地財政的有效制約

劣質土地財政負效應極大,最直接的后果是中國城鎮普通消費者的住房困難。因此,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是倒逼地方各級政府規范土地財政行為、遏制劣質土地財政蔓延擴散的最基本和最簡單的有效手段。

一是級差地租可以充當地方各級政府的優質財源。級差地租既可以滿足地方政府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又可以實現政府逐利與經濟增長的良性互動。一方面,地方各級政府本就是城鎮土地國有的代理者,以所有者身份獲取級差地租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不管工商業的集聚效應有多大差異,它最終都簡單體現為級差地租,即“所有稅收都有向土地轉嫁的傾向”,[4]772這有利于降低地方各級政府獲取級差地租的成本。問題的核心在于,如何將地方各級政府利益限制在級差地租的范圍內。例如,督促地方政府面向中低收入消費者供應低總價、小面積的商品住宅,幾乎是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老百姓的共識,⑨但有的地方政府為了將收益由級差地租擴大到絕對地租,變相抵制小戶型低總價供給,使歷時15年的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因此,解決中國的劣質土地財政問題,不是問題存在與否,而是如何解決問題。

二是制定有效的房價—收入比是完善中國城鎮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中國城鎮住房保障制度最大的問題不是形式,而是內容。中國城鎮住房保障制度在形式上是全世界最完善的,幾乎吸取了世界各國的精華,但它以供給決定需求,沒有列入住房保障供給對象的,就不是住房困難人群,而住房保障供給數量則完全取決于政府撥付的財力。這意味著,中國城鎮住房困難存在與否,實際上是一個政府標準制定問題,是一個主觀認識問題。以上海為例,“四位一體”的住房保障制度曾經引以為傲,[12]123實踐結果卻是,動拆遷根本不被中央政府認可為住房保障的一種形式,既買不起商品房又進不了住房保障體系的住房困難“夾心層”大量存在,使得上海的住房保障體系成為一個笑話⑩。今后可行的選擇是科學測算各階層的住房支付能力,特別是要考慮到高居世界前列的貧富差距,在此基礎上確定有效的收入—房價比。建議政府確保最低價格標準的普通住宅無限量供應,從而使得優質住宅是在真正的中高收入消費者中分配,不能購買普通住宅的中低收入消費者,則無條件地進入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體系。

三是將級差地租收入充當城鎮政府保障住房支出的第一優先抵押。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上看,城鎮住房困難都不應該是個大問題。中國城鎮住房困難成為一個痼疾,歷經十多年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而難以治愈,純粹是地方各級政府推行劣質土地財政的必然結果。各級地方政府不僅將具有經濟合理性的級差地租收入囊中,還攫取了危害中國經濟長遠發展的絕對地租,這顯然是不能長期容忍的。為避免地方各級城鎮政府利用自身的壟斷優勢抬高地價攫取絕對地租,可以將級差地租收入作為城鎮政府住房保障支出的第一優先抵押,即如果因為政府抬高地價使得政府提供的最低價格標準普通住宅不能足量供應滿足需求,或者不能購買普通住宅的中低收入消費者不能無條件地進入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體系,本應該屬于政府的級差地租收入將由上級直接挪用,直至城鄉土地市場和城鎮住宅市場回歸全面均衡為止。建議中央政府應以城鎮住房保障為切入點,通過完善城鎮住房保障制度,倒逼地方各級政府保持城鄉土地市場和城鎮住宅市場的局部均衡與全面均衡。

注 釋:

① 參見翟烜《北京副市長陳剛:北京不是土地財政》,《京華時報》2011年1月17日,http://www.chinanews.com/estate/2011/01-17/2791587.shtml。

② 參見路乾《“土地財政”是中國偉大的制度創新嗎?——兼與趙燕菁商榷“土地財政”》,中國財新網2017年1月9日,http://opinion.caixin.com/2017-10-09/101153809.html。

③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網站http://data.mlr.gov.cn/djjc/201804/t20180420_1768401.htm。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編《2017中國統計年鑒》,http://192.168.1.114:8020/zgtjnj2017/indexch.htm。

⑤ 參見上海年鑒編纂委員會編《上海年鑒(2000)》,上海:上海年鑒社,2000年,第201頁。

⑥ 參見上海年鑒編纂委員會編《上海年鑒(2000)》,上海:上海年鑒社,2000年,第593-594頁。

⑦ 參見《2018上海最新房價地圖出爐!附13個城區在售樓盤性價比全表》,http://mini.eastday.com/mobile/ 180101 1818 22 151.html。

⑧ 參見《上海求解“夾心層”住房保障難題》,http://.nance.people.com.cn/n/2012/0808/c70846-18692856.html。

⑨ 參見武辰《李鐵:高房價是偽命題 不可能降房價迎合低收入人群》,http://.nance.ifeng.com/a/20180919/16514542_0.shtml。

⑩ 參見佟明彪《上海求解“夾心層”住房保障難題》,http://www.ce.cn/cysc/fdc/fc/201208/08/t20120808_212076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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