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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人的“套路貸”

2019-09-25 10:38張雙山
公民導刊 2019年8期
關鍵詞:套路貸渝北區犯罪集團

張雙山

今年初,公安部新聞發言人郭林在一次新聞發布會上公開表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的一種。

2018年12月,渝北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存志、景建林等二十一人犯敲詐勒索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二十一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四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該案系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開展以來,渝北區人民法院判處的首例“套路貸”惡勢力犯罪案件。

汽車貸款業務

實質為“套路貸”

2017年1月,被告人王存志與尹某某、胡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共同商議,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實施非法索取他人財物的犯罪活動。同年2月28日,被告人王存志等人在兩江新區成立了一家法律咨詢有限公司。為逃避處罰,被告人王存志等人多次變換公司名稱及辦公地點。而后,被告人王存志伙同被告人景建林等10余人在各個辦公地點以公司名義對外從事汽車貸款業務,故意制造違約陷阱,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王存志為首、成員為40余人的犯罪集團。

該犯罪集團成員通過同鄉、朋友介紹或網絡招聘的方式聚集在一起,成員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在辦理車貸業務時,由專人負責“談單”,了解客戶身份和車輛情況后評估貸款額度,一般以不超過車輛價值的50%確定貸款金額,誘使被害人簽訂明顯不利于自己的汽車質押合同、承諾書等書面材料,并當場轉賬發放不高于貸款合同金額50%的款項,剩余部分由財務人員單方面扣除不低于貸款金額35%的后期管理費、風險擔保金等費用后以現金形式發放,并承諾只要不違約即可在合同履行結束后退還該費用,或者以已經放款履約為由,脅迫被害人同意扣除上述費用。

同時,該犯罪集團以為被害人車輛安裝GPS的名義索取其車輛備用鑰匙,便于后續扣車。為索取更多財物,該犯罪集團在合同簽訂并發放貸款后,隨即安排專門人員到被害人家中考察,以被害人資質不夠或材料不全為由,向被害人隨意索要“協調費”“辛苦費”“加班費”等。

為達到非法占有風險擔保金、后期管理費等費用的目的,該犯罪集團成員不將合同材料交給被害人、不告知被害人還款賬號和還款時間,肆意制造違約陷阱并單方認定被害人違約,再以扣車相要挾,迫使被害人全額還款,并按日支付貸款金額10%的違約金。被害人為贖回被扣車輛或避免支付高額違約金,被迫全額還款。若被害人拒絕全額還款,被告人王存志則將被扣車輛變賣。

據悉,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該犯罪集團用上述方式敲詐了107名被害人共計4337825元。

有組織、有預謀

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

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存志為謀取非法利益,糾集被告人景建林、胡應同等人為骨干成員,組織被告人代麗、代潔等人為一般成員,多次有組織、有預謀地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形成了以被告人王存志為首的犯罪集團。

被告人王存志作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王存志、景建林、胡應同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索要他人財物;被告人余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幫助被告人王存志等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索要他人財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之規定,被告人王存志、景建林、胡應同、馬云松、周靜洪、王金龍、代麗、代潔、景厚順、胡輝、祝浩、陳倩、余濤、張凡、王玉林、蔣濤涉案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特別嚴重情節,被告人汪烘羽、余得水、黃柏斌、羅婷、蔣小林涉案數額巨大,二十一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為什么本案被認定為

惡勢力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實施的行為符合“套路貸”犯罪的幾個基本特點: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單方造成違約、軟硬兼施、惡意討債。需指出的是,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強行索取被害人財物,有組織地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被告人的上述行為符合“套路貸”中的“軟暴力”手段。

被告人王存志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經常糾集在一起,采取“軟暴力”等手段,多次有組織、有預謀地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已經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此外,犯罪分子人數眾多,重要成員基本固定,且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根據《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之規定,被告人王存志等人應當認定為“惡勢力”,并且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征,應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在定罪量刑時,法官雖確認二十一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但其中,被告人景建林、胡應同、馬云松、周靜洪、王金龍在犯罪集團中具有一定管理作用,是犯罪集團的重要組織成員,是犯罪集團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代麗、代潔、景厚順、胡輝、祝浩、陳倩、張凡、王玉林、蔣濤、汪烘羽、余得水、黃柏斌、羅婷、蔣小林在犯罪集團中起輔助作用,被告人余濤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均是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二十一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但鑒于被告人王存志等人以惡勢力名義對外進行敲詐勒索,渝北區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判處二十一名被告人十四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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