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第一順位做展期還用經第二順位人同意嗎?
不需要。
因抵押權順位、被擔保債權數額、最高債權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發生變更等,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證明文件,債務履行期限變更需要其他抵押權人同意。
這樣的展期變更,對順位抵押權人有影響嗎?
有啊,實現抵押權的時間上有影響。第一順位只要不注銷就永遠是第一順位。
這個和查封道理是相通的,順位變更的變更登記才需要其他順位抵押權人同意,比如第三順位把債權轉讓給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了,那就需要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同意。
擔保期限過了且超過訴訟時效沒主張抵押權呢?
抵押權從來沒有失效一說,不管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抵押權不會失效,但抵押權優先受償權可以喪失,登記保障的不是抵押權,而是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
物權的有效性需要以法院保護為前提嗎?是否優先受償,也不是登記機構考慮的問題。
有關登記保障的權利問題,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是有保質期的,這一點不容置疑,不管是不是登記機構考慮的問題。債權展期是否需要其他抵押權人同意?
不需要,但和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有保質期是兩個概念。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只要在保質期內,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做什么都是優先的。
肯定不能,但如果展期了會對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時間有影響。
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展期不可能影響其他順位抵押權人利益。
延長了不會有影響,縮短了會。
我認為延長了對其他抵押權人有影響,縮短了反而沒不利影響。
僅是期限,還是原來的抵押權,不論延長或縮短,都不會對抵押權實現產生不利影響。抵押變更≠抵押設立。
錯了,縮短了會導致抵押物提前被執行,后續順位多的抵押權人實際上是基于對房地產未來上漲趨勢的利好預期才做的順位抵押,一旦提前被執行,他的利益必然受損。
前順位不受償,后順位可以先受償嗎?
沒這道理的。
要考慮市場升值和貶值預期,登記人員真是無所不能了。
我說的是順位抵押權人。
同等條件下,順位在先,不一定獲得最先處置權,但受償一定在先,這是強調抵押順位的根本意義,不管升值還是貶值。
我只是站在順位抵押權人的角度去分析什么樣的情況才可能導致他的利益受損。
貶值了,在先受償的都不夠,在后的只能自認倒霉,另行選擇受償方式。
對啊,不管增值還是貶值,縮短第一順位履債期限的變更登記都會導致后續順位抵押權人利益受損。
從《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的規定來看,債務履行期限發生變更是否需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材料,以是否產生“不利影響”為前提條件。期限變更可能導致損益,也可能增益,登記機構無法把握,也無需深究。實務中,期限變短一般不會對后順位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段餀喾ā返?73條規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等費用,因此,延長期限則可能因為利息費用增加而給后順位抵押權人帶來利益損害。綜上,前順位抵押權人辦理貸款展期須提交后順位抵押權人同意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