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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信貸與微型保險反貧困協同發展的機制分析

2019-11-13 21:26
海外文摘·藝術 2019年23期
關鍵詞:窮人信貸效應

(中南民族大學經濟學院,湖北武漢 430074)

1 文獻綜述以及問題的提出

微型信貸作為一種反貧困的制度安排,理論上具有積極的反貧困效應。但實踐發展卻表明,微型信貸并不是一定能改善貧困群體的經濟和社會福利。盡管Bateman認為在貧瘠季節,農民可以通過微型信貸,較及時地滿足家庭的健康和教育支出。但同時他認為微型信貸公司忽視小規模經濟的作用,不提供技術支持,還利用“威脅”等方式沒收窮人的資產。微型信貸公司更注重的是讓借貸者按時還款,而沒有真正重視其使用貸款如何去發展經濟的問題。在本身資金和時間都稀缺的條件下,貧困人群借貸就會付出巨大的機會成本。微型信貸響應政策的過程甚至將貧困給制度化了。所以他認為微型信貸所具有的創造就業機會、平滑消費、女性賦權等影響窮人的福利效應都是不切實際的,他甚至認為,“微型金融對窮人的經濟社會效應與其自身的可持續發展是相互對立的。即微型信貸沒有作用(Bateman,2010,第1頁)。他的論點核心是微型信貸是貧困陷阱和反發展政策。Imai和Azam(2012)利用孟加拉國1997~1998,1998~1999,1999~2000,2004~2005年度微型信貸參與和非參與家庭數據進行了干預效果模型和傾向評分匹配分析,得出微型信貸扶貧效果即使是積極的,但扶貧的能力卻是處在降低的。此外,Kondo,Orbeta,Dingcong和Infantado(2008)還指出,雖然獲得微型信貸對富裕家庭的收入和消費有顯著的積極影響,但對貧困家庭的影響是倒退的。Josehp Oscar Akotey and Charles K.D.Adjasi通過Heckman樣本選擇,工具變量和處理效應模型來檢驗這一挑戰。結果表明,使用小額信貸與小額保險相結合的住戶在福利改善方面獲得了顯著收益。微型信貸可能是好的,但是如果貧困陷阱風險被微型保險所覆蓋,它對窮人的利益就會得到增強和持續。

縱觀相關文獻,微型信貸和微型保險可能存在反貧困協同效應?;诖?,本文試圖通過理論邏輯演繹,來研究微型信貸和微型保險的反貧困協同機制。

2 微型保險影響微型信貸反貧困效應的作用機制

2.1 微型信貸的反貧困效應

微型信貸可以比較及時地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資金,使其獲得生產生活必要的資產,并且可用于支付一些意外費用。微型信貸,尤其是生產性貸款,可以提高人均家庭收入,進而提高貧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微型生產性貸款對提高貧困家庭福利具有顯著的積極影響,并且這種積極影響在農村地區比在城市中心地區更為深遠。

然而,微型貸款對富裕家庭的收入和消費有顯著的積極影響,但對貧困家庭的影響卻是倒退的。近年來,在一個穩定的宏觀經濟框架內,特別是在孟加拉國的農村地區貧困發生率持續下降,但是總體貧困率仍居高不下。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到本世紀初,孟加拉國貧困人口比重,貧困率以及貧富差距比率下降,然而生活在貧困線以下人的絕對數量卻在上升,核心貧困率幾乎保持不變。

2.2 影響微型信貸反貧困效應的因素分析

貧困陷阱不僅僅是信貸不足,而且還存在生命周期、經濟風險、社會因素以及自然氣候災害制約威脅著窮人的生產生活。

貧困人群獲得微型信貸用于生產生活投資,但是當他們遭受意外時,巨大的經濟損失加上償還貸款的雙重壓力反而加劇了他們貧困。貧困人群所接受的醫療水平較差,本身經濟條件有限,一旦出現健康問題容易導致勞動力損失,支出增加同時收入減少。在本身生活條件不充裕的情況下如果遭遇意外傷害與疾病,便會雪上加霜。這些直接影響他們償還貸款的能力,進而影響微型貸款的使用情況。

在全球氣候變化的大背景下,我國受氣候災害的影響較大,使得貧困人群經濟損失巨大。農民收入以種植業為主,季風性氣候再加上氣候變化帶來的異常天氣,使得莊稼減產甚至絕收,農民入不敷出。微型金融機構如果從人道主義的角度考慮,將遭受自然災害嚴重創傷地區的債務免除,但這種行為卻破壞了微型金融機構多年來辛苦建立起來的信用環境和償還文化,而且會使微型金融機構產生較大的資金壓力。

2.3 微型保險對微型信貸反貧困效應的作用機制

微型信貸與微型保險相結合給家庭所帶來的積極和顯著的好處可能歸因于保險的賠償作用。微型保險作為一種風險管理工具,能夠對沖意外事故對借款人帶來的不良影響,保險賠付可以保障家庭免于清理資產來償還貸款,借貸者也不會陷入迫于還款壓力去不正當借款的窘境。

3 微型信貸影響微型保險反貧困效應的作用機制

3.1 微型保險的反貧困效應

微型保險可以幫助貧困人群規避風險,免受重大打擊,它作為一種很有前途的扶貧工具,越來越多地受到了廣泛的關注。微型保險可以作為一種幫助低收入家庭免受特定風險威脅的保護,比如定期保費可以用來負擔涉及風險的支出。微型保險是一種風險轉移工具,可以幫助低收入家庭脫離貧困陷阱,保護他們免受生命周期以及意外風險的財務后果。

貧困家庭應對風險的承受能力十分有限,本應對風險的高排斥而具有較高的保險需求,但事實卻與之相反。更重要的是,即使在醫療保險有大量補貼的情況下需求也很低。因此微型保險的金融扶貧效用的發揮受到了限制。

3.2 影響微型保險反貧困效應的因素分析

貧困人群對微型保險概念以及技術特征了解不夠,普遍接受度低,使得微型保險市場匱乏,窮人也不能真正享受到微型保險帶來的福利。貧困人群經濟條件有限,購買保險資金不足,這也是導致保險市場不足的主要因素。風險具有不確定性,然而微型保險更新率低,賠付種類少,不能及時根據實際情況豐富保險種類,也就不能切實為貧困人群提供解決實際需要的險種。

對于窮人來說用來購買微型保險的資金是一筆固定的投入,如果買了保險,那么用于買保險的資金就不能再自由地用于生產生活,因此他們購買微型保險存在較大的機會成本。微型保險還存在著理賠效率低以及支付方式不靈活的問題,這些都抑制了農戶對微型保險的需求。

3.3 微型信貸影響微型保險效應的作用機制

向貧困人群推銷保險產品面臨兩個障礙,首先,窮人對保險產品的需求普遍較低,微型信貸較早于微型保險在農村地區發展,可以利用它的影響力對農戶進行金融保險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貧困人群的金融素養,提高他們對微型保險的接受度。其次,保險公司一直擔心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這導致保險公司只提供基本產品。將保單與微型貸款聯合銷售,是一種解決需求和逆向選擇問題可以考慮的解決方案。微型信貸機構也可以充當大型保險公司的代理,亦或是自己提供保單,這樣不僅可以解決逆向選擇問題,還能夠降低管理成本。

由此可見,微型信貸與微型保險存在反貧困協同效應,二者相結合的微型金融產品能夠使得貧困人群可持續性脫貧。

4 關于微型信貸與微型保險反貧困協同發展機制研究的啟示

4.1 明確政府的引導、監管職能,出臺相關合作政策

微型信貸和微型保險的準公共產品性質是毋庸置疑的,再加上相關金融機構存在自身利益,所以政府應該介入二者的發展,對其進行引導和監管。政府可著手出臺系列政策推動和深化二者的合作。同時,政府的大力支持會增加貧困人群對微型信貸與微型保險機構的信任。

4.2 推動微型信貸和微型保險供給主體的多元化

農村微型信貸和微型保險供給主體相對單一,不利于市場的建立以及兩者作用的發揮。因此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市場供給主體,有效提高農村微型信貸和微型保險市場的競爭。有競爭就會帶來效率,也會更多地擠干金融產品的價格水分,這將有利于農戶享受金融市場發展帶來的好處。

4.3 提高微型保險機構地位,增強微型信貸對微型保險的支持

微型信貸機構可以借助微型保險機構的風險控制經驗和能力提高貸款質量,這對微型信貸機構的利潤會產生正面影響。凸顯微型信貸對微型保險的銷售拉動作用,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銷售,微型信貸機構應該配合微型保險機構提高微型保險的理賠效率,提高農戶對微型保險的認可程度。

4.4 深化小額信貸和小額保險合作層次

當前可以通過集團化的方式來運行,集團公司下設微型信貸和微型保險機構,由集團來協調二者的利益,深化二者合作層次。以資本為紐帶,通過推動互相參股,形成利益共同體。優化二者的投資組合以及風險共享機制,互為保障。聯合定價,根據客戶實際情況,利用二者產品的組合調整貧困人群支付的頻率和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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