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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新公司法修訂的股份回購問題

2019-11-13 10:51綦林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
新生代 2019年19期
關鍵詞:公司法股權職工

綦林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

一、 境內外關于股份回購的立法

對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司能否從本公司股東買回股份境外立法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規則:一種是“原則禁止,允許例外情況”。以德國、法國、意大利了和中國臺灣地區的立法為典型。另一種是“原則上允許”。持此立場的典型是美國。美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允許公司回購股份,但限定了公司用于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等方面。日本在2001年6月之前采取第一種態度,但商法修改后,取消了這部分的限制。

從中國國情和市場經濟實際發展情況出發,國內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回購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的立場一直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二、關于股份回購條款的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為:“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回購的股份用于公司的職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若有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回購的股份用于轉換成為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其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p>

公司法的這次修訂,補充了準許公司進行股份回購的情況,另外,對公司回購股份的程序做出了進一步的詳細規定,以及公司允許持有最大額度本公司股份、公司允許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及股份回購的規范要求等問題。

三、對公司運營產生的影響

公司進行股份回購會造成本公司的股價上漲。公司應該將回購的股份先作為庫存股進行管理,這部分庫存股不會參與公司計算每股的收益,也不會參與公司的利潤分配了。然后要在一定期限內將這部分股份進行注銷或者是轉讓。將其進行注銷時,還應該按照其股份數量,相應的把本公司的股本進行縮小。這樣就能引起本公司每股收益提高,業績變好的結果。但是更常見的情況是,這些庫存股以后可轉換成債券、職工激勵計劃等,也可能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再次出售。因此,公司法要嚴格要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這一操作。

在現階段的市場經濟背景下來看,上市公司出于各種原因和目的,不同程度的都有回購股份的需求,舊公司法關于這一部分的條款的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從公司法修訂案的提出到通過速度之快,對于新公司法的意義也可見一斑。這一新法條正式實行以來,我們可以看到很多公司就立刻進行了不同規模的股份回購,并且,也可以看到這其中的絕大多數公司,完成股份回購之后的股價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增長,因此,這一條款的修訂,也起到了救市的作用。

我們可以看到許多事例,比如,2018年12月25日,中航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了回購公司股份預案:使用公司自有資金、以集中競價交易的方式回購公司股份?;刭彽墓煞輰⒂糜诠蓹嗉罨蜣D換為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在完成股份回購后36個月內,尚未使用完畢的已回購的股份將予以注銷;2019年5月27日,海南鈞達汽車飾件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公司《關于回購注銷部分股權激勵限制性股票的議案》中,對8名激勵對象的限制性股票進行回購注銷處理,共計50.4萬股;8月23日,崇達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結算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購注銷手續;8月27日中衡設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了關于回購注銷股權激勵股票的公告。

四、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權

公司法中關于股權回購的條款是否同樣可以應用于有限責任公司一直是一個在爭論中的話題。

依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要制定章程,公司具有的普遍性的問題可以從公司法中找到依據,而公司的特性問題,主要在公司法基礎上以當事人意思自治來制定章程。股權回購是股東的共同意思表示,在章程自治范疇內。公司法規定減資和異議股東請求公司股份回購的兩種情況是允許的,當然要首先排除掉公司回購股份是為了抽逃出資的這種違反合同法的行為。法律并沒有明文禁止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的法律條款,公司法也并沒有明確說明這種情形是無效的。由此,我們可以說,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份是可以的,這并沒有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

職工股權激勵方案是一種提高公司盈利的重要手段。企業為了減少人才流失,激勵職工,通過職工擁有公司股權的形式,使職工享有一定的經濟權力,并可以以股東的同等資格介入到企業決策過程、利益分配過程以及共同擔負風險,從而全心全意地服務于公司的長期發展。于是公司就會推行這樣一種長遠的鼓勵機制。因此,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回購制度進行明確及完善,保障職工股權激勵方案能正確實行,為公司實行股權獎勵機制提供法律保障,對公司長遠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應該綜合考慮公司的資本、經營情況、債務等各種因素后,做出恰如其份的判斷。

實踐中,股份有限公司早就已經實行職工持股制度,就是把本公司股金獎勵給職工。它可以加大公司職工的向心力和認同感,加大職工對公司的關注和參與度,達到勞動與資本有機連系的目的。2005年,中國證監會就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發布了一個辦法,其中表述股權激勵是對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及其他職工進行的一種措施。

五、結語

公司法是我國建立健全經濟市場秩序的法律規范。公司法的制定,主要是為了全面規范和完善我國的經濟市場制度,全面規范和完善資本市場的資本運行秩序。最終達到保障國內經濟市場的穩步、健康和全面發展。我國現階段整個經濟市場呈現出了快速、積極的良好發展態勢。在現行市場規律和發展趨勢下,新公司法較原有公司法更適合現階段市場經濟體制。通過修改和完善公司法有關股份回購的規定,促進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

新的公司法的全面實施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進一步加強了中國企業的股份回購管理,為中國企業進一步適應全球化市場環境提供了有效保證,提高了企業的整體市場競爭力。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相關制度并不完善,實施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問題,企業之間存在著普遍的非良性競爭,而且新公司法與市場法還不能完全匹配,比如出現了一些惡意股權回收的現象。我們需要更全面的解決辦法。在公司股份回購的實踐中,還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公司購回股權業務處理的相關細節。綜合解決這些問題,提出有效的對策,以有效改善我國整體經濟市場的趨勢,完善我國現行的股份回購制度,確保經濟市場的穩定,保證股份回購的規范化,確保企業整體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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