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十四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民進中央2018年12月14日印發)
第一條為了貫徹《中國民主促進會章程》(以下簡稱會章),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和保障中國民主促進會(以下簡稱民進)的規章制度制定工作,提高參政黨自身建設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民進規章制度是民進制定的,規范和保障民進組織工作和會員行為的,以條款形式表述的制度性文件的總稱。
第三條民進規章制度的名稱為會章,條例,規則或規定、辦法、細則。
會章是最根本的民進規章制度,是制定其他民進規章制度的基礎和依據;條例對會章中重要內容的貫徹作出基本規定,確保民進全會對會章中重要規定的統一執行;規則或規定、辦法、細則對條例中的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確保民進全會對條例的執行,或按照條例要求和工作實際對某一方面工作作出專門規定。
第四條民進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會章;民進中央依據會章制定條例和規則或規定、辦法、細則;民進中央監督委員會和民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依據民進中央規章制度,可就其職權范圍內特定事項制定規則或規定、辦法、細則。
第五條民進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在民進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日常工作由民進中央領導機構決定,民進中央辦公廳作為工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制定民進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貫徹中國共產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以會章為根本依據,保障會章執行,體現民進宗旨;
(四)從民進事業發展需要和自身建設實際出發,推進民進各項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五)堅持民主集中制;
(六)維護民進規章制度的權威性、統一性、系統性、規范性和有效性。
第七條民進中央負責規章制度體系建設,統籌安排,突出重點,有序推進,編制民進中央規章制度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八條民進中央規章制度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由民進中央辦公廳負責起草,廣泛聽取意見后報批。規章制度建設規劃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批。年度計劃由主席辦公會議審批。
第九條民進中央監督委員會和民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根據需要,編制各自的規章制度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十條民進規章制度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在執行中,審批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作必要的調整。
第十一條民進規章制度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
(二)制定目的和依據;
(三)適用范圍;
(四)具體規范;
(五)解釋機關;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二條民進規章制度草案應當依據明確、內容具體、邏輯嚴密、表述規范、行文簡潔,具有約束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條起草民進規章制度,應當對照民進現行的相關規章制度。對同一事項,如果需要作出與現行規章制度不一致的規定,應當對如何適用作出規定,并在報送草案時說明。
第十四條民進中央規章制度的起草工作,由主席辦公會議按年度計劃布置,民進中央辦公廳牽頭落實,并起草綜合性規章制度。機關部門和單位負責起草相關規章制度。必要時可成立起草小組起草。起草中未能協商一致的內容,應當在報送草案時說明。
民進中央監督委員會和民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負責各自規章制度的起草工作。
第十五條民進規章制度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草案形成后,應通過書面、會議或網絡等渠道,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
第十六條民進規章制度草案審議時,起草部門應當對草案制定的必要性、依據、起草過程、主要內容、征求意見、協商研究等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民進規章制度的審批機關、發布機關與制定機關一致,按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民進規章制度草案提交審批前,由工作部門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各項原則;
(二)是否同民進的上位規章制度相抵觸,或與同位規章制度不一致;
(三)是否與相關部門或單位進行必要的協商;
(四)是否符合制定權限和程序;
(五)其他需要審核的問題。
對存在問題的民進規章制度草案,審核部門可以向起草部門、審批機關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九條民進規章制度批準后,由審批機關以文件形式公開發布。
第二十條經審批確需試行的規章制度,試行期為兩年。試行期滿再作審議,決定正式發布或作廢。
第二十一條會章在民進規章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民進規章制度都不得同會章相抵觸。條例的效力高于規則或規定、辦法、細則的效力。民進中央規章制度的效力高于民進中央監督委員會和民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規章制度的效力;民進中央監督委員會規章制度的效力高于民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規章制度的效力;同一組織制定的新規章制度的效力高于舊的規章制度的效力。
第二十二條民進中央可以對民進中央監督委員會和民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規章制度責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二十三條民進規章制度由審批機關負責解釋或指定解釋部門?,F行民進規章制度中未規定解釋責任的,由審批機關決定和發布解釋意見。
民進規章制度的解釋同規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民進中央監督委員會和民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批準的規章制度,應當在批準后30日內報送民進中央備案。民進中央辦公廳負責備案事務。
第二十五條民進規章制度審批機關應當及時掌握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開展經常性的檢查、督促、評估和清理工作,保證規章制度的適用性和嚴肅性。
第二十六條民進條例,規則或規定、辦法、細則的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由民進中央主席會議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