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黑惡勢力的法律特征

2019-11-30 04:04李曉瑜
青年與社會 2019年28期
關鍵詞:掃黑除惡

摘 要:2018年1月開啟的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是國家懲治黑惡勢力犯罪、系統性反腐敗和鞏固基層政權建設相結合的綜合治理行動,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應用成效的試驗石?!皰吆诔龕骸钡膶ο蠹袨椤昂凇焙汀皭骸眱纱箢惙缸?,準確辨別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的法律依據、認定標準是依法、精準懲治犯罪的前提。通過對黑惡勢力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的對比分析,明晰相關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為“打準打實”提供堅實的理論基礎。

關鍵詞:黑社會性質組織; 惡勢力;軟暴力;經濟實力;非法控制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2018年1月11日黨中央、國務院公開發布了《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決定從1月23日起正式啟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本次專項行動在領導規格、持續時間、參與范圍、重視程度等各方面均創歷史之最,一改以往“打黑除惡”、“嚴打”由中央政法委主導的模式,而由中共中央、國務院直接領導;“掃黑除惡”的重點也從以往“打黑除惡”中的城市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及其保護傘,下沉為農村黑惡勢力犯罪及侵蝕基層政權的村霸、宗族惡勢力等。本次掃黑除惡專項行動將國家懲治黑惡勢力犯罪和基層反腐敗、基層政權建設高度統一、系統開展,是對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水平的一次重大檢驗。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對象集中體現為“黑”和“惡”,即“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惡勢力違法犯罪”兩大類。要確保本次專項斗爭既“打早打小”又“打準打實”,必須首先準確把握“黑”、“惡”的刑法特征,科學厘定兩類犯罪的構成要件和涉及罪名,夯實專項行動依法進行的法治基礎。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法律特征

自1997年《刑法》第294條首次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入刑以來,歷經2000年12月最高院的司法解釋、2002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2009年12月公檢法三部門會議紀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2015年10月最高院會議紀要,關于黑惡勢力犯罪的法律適用愈加規范、科學。2018年1月兩高兩部共同發布了《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對2015年紀要進行了局部刪改,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認定標準產生重大影響。2019年4月9日兩高兩部聯合發布四個《意見》,對“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一年來爭議較多的惡勢力、軟暴力、涉案財產處置、套路貸等認定難題集中作出規定,明確了法律依據。

我國《刑法》第294條第5款明確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的四大特征: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

(一)組織特征

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與否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其關鍵在于把握該犯罪組織內部是否形成了明確的層級結構和職責分工。黑社會性質組織內部大多呈現穩定的金字塔結構,縱向上“領導層——骨干層——行動層”分工明確,橫向上多伴有政界“保護層”[1],行動層作為最底端,人員流動性較強,但組織領導層和骨干層成員則是基本固定的。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是個漸進過程,需要一定的人員規模和持續時間。2015年紀要曾劃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數量必須達到10人以上,2018年指導意見則刪除了這個一刀切的規定,對人數規模有所放寬,只要滿足作為犯罪集團的“三人以上”標準即可。關于持續時間,2015年紀要曾規定發展時間明顯過短、犯罪活動尚不突出的一般不予認定,2018年指導意見也對此予以了刪除,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存續時間上不再一刀切。這兩點重要變化,在“掃黑除惡”專項行動中必須予以重視。

確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的起點時間,對定罪量刑意義重大,尤其關涉罪數認定和財產處置?,F在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形式上已逐漸褪去“幫派型”特征,轉而借助公司化管理模式,披上合法組織的外衣,諸如歃血為盟等成立儀式很難確定,這就需要從足以反映其強勢地位或核心利益初步形成的“標志性事件”角度著手,圍繞“有組織地活動”這個特點,在具體個案中審查判斷。

(二)經濟特征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突出表現為“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這也是它區別于恐怖主義組織、邪教組織的顯著標志。黑社會性質組織最根本的目的在于牟利,恐怖主義組織則通過殘殺無辜、制造恐怖以謀求特定的政治目的,邪教組織本質上是反人類、反社會的非法宗教組織,主要通過對信徒物質和精神上的控制來進行宗教活動。

黑社會性質組織對經濟利益的攫取,可以是通過強迫交易、非法經營、販賣毒品、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手段,也可以是開辦公司、投資控股等合法方式,甚至是來自組織內外他人的資助,但其共同的特征都是“有組織”地進行,即代表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意志、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謀取經濟利益。只要是有組織地獲取的經濟利益,不論是歸于該組織名下還是組織中某特定個人的名下,都應當計為該組織的“經濟實力”。

所謂“經濟實力”,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所掌控的、隨時能為組織運行發展提供助力的經濟資源。經濟實力的范圍遠超過《刑法》第64條規定的“違法所得和犯罪工具”,其中還包括將個人或家庭的部分或全部財產用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成員的個人或家庭全部資產,故對涉黑的“經濟實力”不能像違法所得和犯罪工具一樣一概沒收,而應當區別處置。2015年紀要對“一定的經濟實力”劃定了20萬—50萬元的認定幅度,2018年指導意見對此也予以刪除,由各地依據經濟發展情況具體掌握。

(三)行為特征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涉及的具體罪名多達十余種,如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賭博罪、搶劫罪、開設賭場罪、組織賣淫罪、強迫交易罪等等,但在行為方式上整體呈現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即兼采“軟暴力”和“硬暴力”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所謂“軟暴力”,本質上就是以硬暴力為后盾的暴力威脅,多采取談判協商、滋擾糾纏、聚眾哄鬧、貼報噴字、斷水斷電等方式對受害人形成心理強制、精神脅迫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隨時可以轉化為硬暴力。2018年指導意見首次將“軟暴力”的概念具體化,明朗了以往黑惡勢力規避犯罪的灰色地帶,對軟暴力多發的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司法認定起到了重大作用。2019年4月兩高兩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以列舉的方式細化了軟暴力的各種表現形式和罪名適用。

“為非作惡”一詞并非專業法律術語,在司法認定上容易出現主觀傾向,必須本著刑法謙抑性精神謹慎處理。為非作惡一般指向的是行為人主觀惡性大,實施多種違背公序良俗、社會倫理道德的違法犯罪行為,民憤極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情形,尤其是在通過把持基層政權形成的村霸鄉霸和宗族惡勢力、對特定行業和特定領域的壟斷與非法控制中尤為典型。依據2019年4月兩高兩部發布的四個《意見》,“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是黑惡勢力犯罪與一般違法犯罪的重要區分標志。

(四)非法控制特征

非法控制特征也稱為危害特征,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最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關鍵所在,集中表現為“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即依仗權勢或武力,在融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的基礎上,合力形成與合法社會相對抗的能力,從而在特定行業或特定領域形成非法控制、造成嚴重影響的情形。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征,必須從“行為要素、范圍要素、后果要素、程度要素”[2]四個方面綜合考量。

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即“保護傘”,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必備要素,保護傘的有無并不直接決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立與否,但形形色色保護傘的嵌入在客觀上助推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坐大成勢,“貓鼠同穴”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向政治領域滲透打通了路障,增加了掃除黑惡勢力犯罪的難度。2018年的《通知》和《指導意見》深刻把握了黑惡勢力犯罪與腐敗犯罪的共生關系,旗幟鮮明地指出必須將掃黑除惡與懲治腐敗同除同治,形成“一案雙查”長效機制。

2009年紀要和2015年紀要分別列舉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八大類表現形式,如在特定行業形成壟斷、干涉市場競爭和準入退出,致權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的,或者通過獲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自治組織管理人員等身份干預破壞國家管理秩序、社會秩序的等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已經從對經濟、社會的控制向政治滲透,這種黑金政治不加清除,必將會嚴重侵蝕黨的執政基礎,這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最大危害性所在,必須依法掃除。

二、惡勢力犯罪的司法認定

我國《刑法》規定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等具體罪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刑法概念?!皭簞萘Α眲t不同,惡勢力是治安管理部門在長期執法實踐中約定俗成的一個名詞,是一個本土的犯罪學概念。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展有一個“積惡成黑”的漸進過程,“惡勢力”就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包括流氓惡勢力、地方惡勢力、宗族惡勢力等多種形式,是“打早打小”的重點懲治對象。

(一)惡勢力的刑法概念

“惡勢力”首次出現于我國刑事政策中是2009年會議紀要,最初將其定位為“犯罪團伙”,但對其內容描述有限。2018年指導意見第四部分專門對“惡勢力”概念進行了厘定,尤其是增加了“欺壓百姓”這一特征,并將其界定為“違法犯罪組織”,為“惡勢力”從政治概念向法律概念過渡提供了可能。2019年4月兩高兩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惡勢力”的認定標準,并專門規定了“惡勢力犯罪集團”。至此,對惡勢力犯罪的司法認定和刑事審判具備了正式的刑法法律淵源,“惡勢力”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概念。

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在主體上要求參與成員至少3人以上,且主犯(糾集者)相對固定。在主觀方面要求為犯罪故意,且通常具有為非作歹、耀威逞強等犯罪動機。在客觀行為上,要求必須是2年之內至少1次以上采取硬暴力或軟暴力之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實施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故意傷害、聚眾斗毆、故意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等危害后果。

(二)惡勢力的法律特征

如上分析,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不成熟形態和起步階段,惡勢力同樣具備組織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但在經濟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上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重大區別。

從組織特征上看,黑社會性質組織內部層級結構固定嚴密、職責分工明確,多呈現為金字塔型、樹型、環型或輻射型[3]等不同的組織形態,有組織領導人員、骨干成員、積極參加人員和其他參與人員之分。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內部重要成員也相對穩定,具有至少一名首要分子和數量不等的其他參與人員,但在組織化程度上比較松散,遠未達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嚴密程度。惡勢力犯罪團伙則尚未形成穩定的組織結構,屬于一般的共同犯罪。

從行為特征上看,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都采取硬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為非作惡,尤其是向隱蔽性愈強、取證難度更大的“軟暴力”方式轉變,但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呈現“有組織地實施”的特征,“有組織”不僅表現為行動上有計劃、犯意上有聯絡、在組織利益的維護上有同一性,更重要的是成員之間以幫規幫約、內部章程等犯罪亞文化為聯接或控制紐帶,對內加強對組織成員的約束,對外欺壓群眾、攫取經濟利益。惡勢力在暴力程度上低于黑社會性質組織,且多呈現成員個人的暴力,對成員內部的暴力管控甚少,“有組織地暴力”特征并不突出。

從經濟特征上看,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一系列活動包括尋找“保護傘”、向政治領域滲透等,最終都服務于牟利這個根本目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展過程也基本上就是一部黑金攫取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經濟特征上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并用于支持組織違法犯罪或維系組織運行,典型如為組織違法犯罪購置工具、提供經費、支付成員醫療費喪葬費、發放薪資福利、豢養組織成員等。惡勢力的認定則不以經濟實力的形成為必備要件。從惡勢力的犯罪客體、涉案罪名來看,惡勢力大多集中于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等七大類特定犯罪,即使是伴隨有聚眾打砸搶等違法活動,其犯罪動機多是逞強、尋求刺激等,謀得的不法利益多用于內部成員分贓,而不是犯罪組織的后續運行。

從非法控制特征上看,惡勢力不具備對一定行業或區域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最本質特征就是通過行業壟斷、暴力后盾、政治保護、把持政權、以商養黑等多種途徑,在一定區域、一定行業形成支配性和震懾性,在群眾中產生巨大精神壓制和恐懼感,達到“稱霸一方”和對抗合法政府的效果。惡勢力由于在組織程度、經濟實力等方面的相對弱化,在危害后果上尚且無法形成“非法控制”狀態。

三、結語

2018年1月黨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布的《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中連續使用13個“依法”,強調這場為期三年的專項斗爭必須在法治化軌道內穩步推進,必須精準把握斗爭對象的實體特征和程序規則。從刑事實體方面著手,嚴格區分“黑”、“惡”的法律特征、認定標準,是將每一起涉黑惡案件依法辦成鐵案、確保專項行動取得最終勝利的理論依據和實踐基礎。

參考文獻

[1] 楊龍尤.淺談掃黑除惡中黑惡勢力的范圍及認定[J].王順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法律適用[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2] 王永貴.準確把握涉黑犯罪“危害性特征”四要素[N].檢察日報,2018-9-26(3).

[3] 李昊天.惡勢力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關系辨析[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9(3).

作者簡介:李曉瑜(1981- ),女,河南林州人,中共鄭州市委黨校政治學法學教研部,講師,刑法學碩士,研究方向:刑事法學、憲政法學。

猜你喜歡
掃黑除惡
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社會主義特色思想偉大旗幟
掃黑除惡的時代意義和法治內涵探析
淺析十九大關于全國掃黑除惡斗爭通知
掃黑除惡的時代意義和法治內涵解讀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