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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交訴訟費制度中存在問題及完善建議

2019-12-06 06:26尤昊
商情 2019年47期

【摘要】緩交訴訟費屬于司法救助的一種,在具體實踐中主要由各法院立案庭進行審查,主要依據2007年4月1日頒布《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七條進行審查。由于此規定至今已有十余年時間,而我國在政治、經濟、文化、法制建設等領域均出現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各種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原有規定未作修改的情況下,已難以適應新形勢的發展,現以S地法院緩交訴訟費情況為例,對緩交訴訟費具體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議。

【關鍵詞】緩交;《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七條

緩交訴訟費系訴訟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緩交訴訟費用的一種司法救助途徑。在具體實踐中主要由立案庭進行審查,現以宿州市法院緩交訴訟費情況為例,對緩交訴訟費具體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緩交訴訟費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在審查當事人緩交申請時均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一)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四)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钡囊幎?。如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經審查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立案之前作出準予緩交的決定。因此,各地法院負責審查緩交訴訟費申請的一般是立案庭。

二、S地法院緩交訴訟費基本情況及特點

(一)緩交訴訟費基本情況

2016年—2018年,S地法院共辦理訴訟費用緩交413件,救助442人,緩交費用4034124.77元,其中,2016年辦理訴訟費用緩交147件,救助151人,緩交費用1710259.45元;2017年辦理訴訟費用緩交93件,救助101人,緩交費用1060632.82元;2018年辦理訴訟費用緩交173次,救助190人,緩交費用1263232.5元。

(二)緩交訴訟費基本特點

S地法院三年共計辦理訴訟費用緩交413件,其中屬于《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前三類情形的緩交為167件,占所有緩交的40.44%。除此之外的246件,占所有緩交的59.56%。其中多數是殘疾人、低保戶、五保戶等經濟困難群體在婚約財產糾紛、勞務糾紛等民事糾紛案件中申請緩交,經核實其確實無力交納訴訟費用,故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第四種情形“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審查同意緩交。

三、緩交訴訟費制度中存在問題

(一)申請緩交范圍狹窄

人民法院在審查當事人緩交申請時均需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而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前三種情形在具體實踐中申請的很少。此規定如非存在第四條“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作為兜底條款,則當事人可申請緩交訴訟費的范圍僅能限于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等一小部分糾紛。其余更多的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打不起官司則不能依法得到救助。

(二)申請緩交規定模糊

在申請人提交的緩交申請中,存在大量的不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前三類情形的緩交申請,而申請人確實經濟困難,或是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或是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立案庭經審查認為其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準備同意其緩交申請時,只能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第四種情形“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作為依據,作出準予緩交的決定。但此條款規定太過簡略,僅僅只有一個原則的規定,沒有具體的細則,各地法院在認識上存在較大差異,法院內部人員對這種情形的理解也不一致,如何把握、適用,只能由各地法院自行把握,這就導致各地法院緩交訴訟費審查標準不統一,各行其是。

(三)經濟困難證明材料審查缺乏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钡珜ι暾埲藨峤皇裁醋C據才能證明“經濟確有困難”,是由哪一級民政、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生活是否困難,是由所在地的辦事處、鄉鎮出具證明,還是由所在單位提供證明,沒有明確規定,導致法院對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認定時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且在司法實務中,相當數量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為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貧困證明,而由于個別基層工作人員缺乏足夠的法律知識,并不知道此類貧困證明的用途,在出具貧困證明時未對申請人實際經濟情況進行核實,隨意出具貧困證明,法院在審查時遇到此類貧困證明材料,通常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去核實實際情況。

四、完善緩交訴訟費制度建議

(一)擴大緩交訴訟費適用范圍

現有緩交訴訟費適用范圍過于狹窄,相當多的殘疾人、低保戶、五保戶等經濟困難群體在婚約財產糾紛、勞務糾紛等民事案件中難以得到司法救助。部分法人處于經濟嚴重困難時,想要通過訴訟來對清收對外債權來維持運營,但交納不起訴訟費,訴權無法實現。建議擴大緩交訴訟費適用范圍,將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均納入緩交訴訟費的適用范圍內,不再根據訴訟案由來區別對待。

(二)明確緩交訴訟費規定

對于《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第四種情形“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應當出臺相應的解釋或指導意見,明確其所規范的內容,而不是將其作為兜底條款,由各地法院自行把握。

(三)規范證明材料審查程序

對于“經濟確有困難”的證明材料,法律應明確規定相應的證明效力及出具單位。如殘疾證、低保證,五保證可以直接認定其經濟確有困難,效力為最高;如系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則需要進一步進行實地核實,前往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及申請人家中實地核實,核實無誤后方可審查通過。

作者簡介:

尤昊(1986-),男,漢族,安徽宿州人,碩士研究生,法官助理,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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