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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訴訟中的合理性審查原則

2019-12-10 09:20張蘋
活力 2019年18期
關鍵詞:正當性

張蘋

[關鍵詞]合理性審查;正當性;司法建議

我國《行政訴訟法》在實質上確立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的合理性審查原則。實踐中,違反合理性原則的情況不容忽視。法院處理行政案件重視合理性審查,更有利于行政爭議的解決。本文對合理性審查原則存在的必要性進行分析,并認為,對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提出司法建議,應當成為合理性審查原則的發展趨勢。

行政裁量權大量存在于行政行為作出的過程之中,而行政裁量權的行使,應當遵守合理性原則的要求。在實踐中,“行政行為違反合法性原則的比例越來越少,違反合理性原則的比例越來越高” ,對行政行為進行合理性審查的要求變得強烈。實踐中涉及行政裁量權濫用的案件,如果單純要求法院只進行合法性審查,無疑使行政爭議的解決變得更加困難,處理結果也會更加僵化,因此實踐中,法院應進一步嘗試將“合理性審查原則”納入行政訴訟的范疇之中。

一、合理性審查原則在行政訴訟和解中存在的正當性分析

作為審判機關,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權力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法院能否對行政行為進行合理性審查,卻在學界引起了較大的爭議。如果司法審查僅限于“合法性”,那么行政裁量就得不到司法的控制;如果司法審查可以延伸到“合理性”上,那么司法權又有過分侵入行政權之嫌,“司法對行政自由裁量的審查始終處于這樣的矛盾和悖論之中”。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應當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因此,法律并未排除法院的合理性審查功能,司法應當對行政行為以合法性審查為原則,以合理性審查為例外。根據普遍的理解,“原則”應當屬于多數情況,“例外”則屬于少數情況,而在實踐中,“例外”情況在行政訴訟中占有的比重已經不再是極少數的現象了,這就使合法性審查成為了《行政訴訟法》中“形同虛設的原則”。 各級、各地法院出臺的關于行政和解案件的指導性文件中,或者以明文規定的形式將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審查確立下來,或者能夠在條文中引申出法院可以對行政行為進行合理性審查的意思。之所以會出現法院相關文件與《行政訴訟法》規定不一致的情況,主要有幾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現代行政法的發展的方向之一就是,行政裁量權呈現逐漸擴張的趨勢,而行政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受到司法的審查。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管理實務呈現出越來越專門化、技術化的特征,早期“無法律則無行政”的行政法理念受到了沖擊,行政裁量作為提高行政效率和實現個案公正的有效手段,得到越來越多的運用和發展。然而行政裁量的膨脹甚至濫用,成為約束行政法治發展的障礙,如何使行政裁量權的擴張限定在有效的法律控制范圍之內,是現代行政法發展的重要脈絡之一,對行政行為進行合理性審查的呼聲也就越來越高。

第二,行政訴訟和解中的合理性審查原則,并不違反《行政訴訟法》的基本精神?!缎姓V訟法》僅明文確立了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的合法性審查原則,但是該原則設立的目的,在于防止司法對行政的過度干預。法院加強對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審查,是對實質正義的追求,這樣產生的結果才能消除相對人的抵觸心理,解決由此產生的矛盾。另外,《行政訴訟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規定,該法的宗旨在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如果法院對行政機關濫用裁量權的行為不聞不問,又何談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呢?因此,加強法院的合理性審查,是符合《行政訴訟法》基本精神的。

二、合理性審查原則在我國法律中的發展趨勢

我國《行政訴訟法》之所以未將合理性審查原則納入進去,是根據制定時特殊的歷史狀況決定的?!爱敃r一些行政機關對行政訴訟有一定的抵觸情緒,甚至還有人堅決反對制定行政訴訟法” ,為了贏得更大層面,尤其是行政機關的支持,立法者不得不采取一種態度,即在制定法律時強調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這一規定帶來的負面效應之一就是,法律僅僅賦予法院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權力,忽略了糾紛解決的需求,導致許多案件甚至在受案階段就被排除在《行政訴訟法》之外。

從行政的角度來說,行政行為的作出如果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就應當具有獨立性,不能受到司法的干擾。法院若要既做到保障行政的獨立運行,又做到保障社會正義的實現,就需要在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之間把握一個合適的度。司法機關對行政行為審查時,需要對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共同審查,如果司法機關認為該行政行為存在法律問題,理所當然地,可以根據合法性審查原則判定該行為不合法;如果司法機關認為該行政行為存在事實問題,雖然不宜由法院直接處理,但法院應當本著追求公平、正義的目的,以適當的方式敦促行政機關予以改正,保障行政權行使的正當性,這樣才能實現權力之間的良性互動。各地實踐中,法院對不合理的行政行為,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這一舉措有效地解決合理性審查中“度”的把握問題。

司法權和行政權的合理分配,一直以來就是法律探索的重要問題。合法性審查原則將司法與行政劃分為界限清晰的兩部分,而合理性審查原則將這兩部分權力的界限變得模糊,如何保障合理性審查原則的運用不至于產生司法過度侵入行政的后果,是法律應當予以考慮的問題。實踐中,司法建議制度為法院合理性審查“度”的把握提供了一個具體的操作標準,為實現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做出了貢獻,但是司法建議制度仍在摸索中前行,從法院的角度來講,如何保障司法建議的質量成為應當探索的問題;從行政機關的角度來講,如何保障行政機關放下架子,虛心采納法院的相關建議,即司法建議的約束力問題,成為需要繼續關注的問題,本文擬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期待司法的合理性審查得到更多的關注與研究。

參考文獻

[1]江必新:《完善行政訴訟制度的若干思考》,中國法學,2013年第1期。

[2]孫笑俠:《論司法對行政的合理性審查》,載胡建淼主編《公法研究》第一輯,上海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49-63頁。

[3]孔穎:《論行政訴訟的合理性審查》,黑龍江社會科學,2005年第2期。

[4]江必新:《完善行政訴訟制度的若干思考》,中國法學,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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