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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中國模式及改革

2019-12-13 20:16
法制博覽 2019年17期
關鍵詞:法律援助律師責任

王 鑫

商丘工學院,河南 商丘 476000

法律援助,是由我國政府創辦的法律援助機構,并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相對困難,特殊案件供給服務的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呈現出祖國對公民的義務以及責任。我國法律援助相關條例中指出,法律援助是我國政府應盡的責任,也是律師的法定義務。同時,針對拒絕法律援助的律師擬定了相關制裁形式。對法律援助的支持,不僅體現在程度的經費支撐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政府還應加強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呼吁更多優秀的專業律師為我國法律援助事業提供一份力量,提高司法人權的保證,維持我國社會的安定以及和諧。目前,我國法律援助的構建還存在部分問題,因此我們將積極對法律援助的中國模式進行分析,探索其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對策,貫徹落實新時代的法律援助,實現我國社會的公正和正義。

一、法律援助的中國模式面臨的困境

(一)法律援助服務投入資金相對欠缺

我國法律援助的運營經費主要來源于各級政府。近年來,我國針對法律援助的投入資金相對整體經費支出,占比較低。據研究表明,西方發達國家,針對法律援助的資金投入占經費總支出的0.11%-0.9%。我國法律援助的資金投入占財政總支出的0.0012%-0.0121%。由于我國對法律援助的經費投入較低,多數律師表示不愿接這份工作,但是由于自身的責任及義務,導致律師在工作中缺乏積極性,時常出現應付案件的情況發生。

(二)無法保證法律援助的辦案成果

法律援助,是我國為了從根本上保證接受援助公民的合法權益,并不是只為了在援助中有律師的參加。當前,法律援助在我國案件處理效果中還無法保證其質量。一方面,體現在法律援助干預的有效性得不到保證。經過對法律援助辯護意見以及裁判結果等進行實證分析,表明我國法律援助的辦案成果較低。主要來源于援助律師職業素養較低、援助補貼較少、相關部門的監管不到位等多方面原因,導致我國法律援助辦理案件的質量相對較低。

(三)法律援助組織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以我國政府為中心的法律援助運營體系中,法律援助機構的運營成果,對法律援助服務的供給效果以及供應能力具有直接影響。據研究表明,當前,我國法律援助相關組織管理制度完善度不足。法律援助組織較多,并且存在性質統一性不足的現狀。不同區域間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性質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一現狀,致使公民的管理以及待遇方面也具有差異性,進而對法律援助的規范運行以及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積極性均產生了負面影響。

二、法律援助的中國模式的革新

(一)優化國家對法律援助重視度

法律援助相關條例中明確指出,法律援助是我國政府的責任,對我國近年來的法律援助工作順利發展做出了制度的保障。但根據目前我國法律援助的工作成果而言,只將法律援助作為政府責任還不夠。我國應加深對法律援助的重視,明確法律援助不僅是政府的責任,還是國家的責任。同時,發揚檢察院以及法院在法律援助中的優勢,在我國整體中發揮法律援助對推動我國管理能力以及管理體系的作用,進而促進我國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視程度。

(二)創建具有中國模式特色的法律援助體系

優化法律援助工作對國民的便利程度。創建完善的法律援助體系,建立針對國民的服務窗口,最大程度實現法律援助機構在國民生活區工作。落實法律援助便利人民的優點,落實親近人民的近距離接觸。革新法律援助組織的工作狀態,將法律援助的工作滲透到更多的人民群眾中,使更多的群眾受到法律援助的幫助。

(三)拓寬法律援助服務范圍

政府行強化法律援助的現代化管理。完善電話熱線的服務,根據法律援助網絡平臺,開設針對國民群體的咨詢窗口,發揮微信公眾平臺的優勢,讓更多群眾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拓寬法律援助覆蓋面。充分考慮我國國民的經濟水平,將法律援助服務群體拓寬到低收入民眾群體當中。政府可以通過簡化法律援助的相關審查路徑,落實拓展法律援助的服務范圍目標,創建屬于中國模式的法律援助服務體系。

三、結語

綜上所述,法律援助的中國模式構建,還面臨著部分難題。在當今社會發展背景下,我國應明確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針對法律援助的中國模式進行革新。本文分析了優化國家對法律援助重視度、創建具有中國模式特色的法律援助體系以及拓寬法律援助服務范圍,對法律援助改革具有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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