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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訴訟時效制度適用范圍研究

2019-12-15 09:09李春平
法制博覽 2019年26期
關鍵詞:訴訟時效民事行為請求權

李春平

中共甘南州委黨校,甘肅 合作 747000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及法律意義

訴訟時效即訴訟的時效,可以將其理解為在一定的期間范圍內訴訟具有有效性的標識,是民事訴訟領域極為常見的一個概念。簡單來說,當一個案件超過訴訟時效后再向法院提起訴,法院可以以其超過訴訟時效而不受理、被告可以以其超過訴訟時效為理由而抗辯。

訴訟時效是民法規定法益實現的一種保障,是法律公平正義的一種體現。從表面上看,訴訟時效給當事人的權利增加了一個時間上的限制,讓當事人承擔了超過訴訟時效而權益減損的風險,但是這卻是法律合理性的體現。相較于刑事行為,民事行為具有極強的彈性,這種彈性一方面是基于民事行為意思自治的特性,另一方面則是基于平等主體權利義務平等的法理基礎。雖然超過訴訟時效意味著當事人某項權益的減損,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另一方當事人某項權益的增加,因此本質上并不違背公平正義理念。

單純從概念上分析訴訟時效較為抽象,這里舉個例子來闡述一下。訴訟時效多活躍于債權糾紛中,雙方當事人約定一個借貸協議,約定了借款日期、借款數額以及還款日期,當超過還款日期債務人未履行債務還款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來實現權利。假如沒有限制債權人追債的時間,比如債務發生幾十年后,債權人急需用錢時再追債,此時距離借貸行為發生已過去太久,各種證據材料難以保存完整,同時還面臨債務人下落不明等諸多問題,為了保證司法效率,需要對追債的期限進行限定,也就需要訴訟時效限制。另一方面則是為了避免法律資源的濫用,按情理債權人任何時間都可以向債務人追債,但是法律資源作為一種公共資源不能總服務于個人,因此法律僅對債權人的訴訟權利保護一段時間,這段時間是債權人合理合法地通過訴訟手段追索債務的規定期間,也就是訴訟時效。此外,設定訴訟時效的另一個原因就是鼓勵債權人在適當期間內實現權益,正所謂“法律并不會懲罰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訴訟時效也是敦促當事人盡快實現自身權利的一個重要限制。

二、訴訟時效的特點

訴訟時效并非自然產生,不是民事行為發生后就自然產生的一種權利與義務。訴訟時效發生于民事行為中一方當事人法益受到侵害后才可能出現,根據2017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睂@一條進行解讀,不難發現訴訟時效的兩個特點。

首先,訴訟時效是基于“請求”產生的一種權利與義務,意味著權益受侵害方可以依據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在合理時間內通過訴訟手段維護自身法益,而另一方則需要在訴訟時效內承擔被訴風險,并且履行應訴義務。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其本質上是一種基于權利被侵害后的救濟行為而產生的一種權利與義務關系。

其次,訴訟時效具有明確的時效性,有具體的存續時間,超過規定期限后則不再享有訴訟時效范圍內所擁有的訴訟權利。

三、法律法規中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一般訴訟時效

《民法總則》中對一般訴訟時效進行了相關規定,見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边@意味著我國民事行為領域,訴訟時效一般適用3年的規定。

(二)特殊訴訟時效

除一般3年期的訴訟時效外,其余單行法、特殊法中與訴訟時效相關規定都是特殊訴訟時效,大體上可分為三大類,分別是短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以及最長訴訟時效。

短期訴訟時效指的是遠小于3年期的訴訟時效,見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請求賠償的、未聲明前提下出售質量問題商品的、延期或拒絕支付租金的以及寄存物品丟失或損壞的,這四類民事行為適用于1年的訴訟時效規定。

長期訴訟時效規定是相較于短期訴訟時效規定較長,但并不意味著其一定是小于一般訴訟時效或長于一般訴訟時效(2-20年)。在《產品質量法》、《環境保護法》、《海商法》、《合同法》中分別規定了2年、應知知后3年、3-6年以及4年的長期訴訟時效規定。

最長訴訟時效是短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規定之外的最長可達20年的訴訟時效,見《民法總則》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p>

此外,在《民法總則》訴訟時效相關條款中同時規定了時效的強制性原則,訴訟時效只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四、訴訟時效的適用與思考

(一)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可以確定的是訴訟時效只適用于請求權范圍內??紤]到請求權的特性,請求權與訴訟時效一致,都具有時效性。請求權會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減損或消滅,而其他權利則不與訴訟時效相關,如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等。而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效力較為強大,其中支配權是絕對權,完全排他,形成權則僅受意思表示影響,抗辯權則貫穿于民事行為之中。此類權利與請求權具有明顯差異,此類權利在某些情況下具有絕對權威,并不會因為事實行為的差異而發生較大變動,只受到除斥期間限制。而請求權則是效力較弱的一種權利,是一種相對權利,如果另一方在訴訟期間履行了義務,那么請求權可能就會減損或消滅,這與支配權、抗辯權、形成權具有明顯差異。因此,可以確定在民法領域只有與請求權相關的民事行為才可能適用訴訟時效。

(二)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爭議

前文已經提到,只有請求權才可能使用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并非所有請求權均可適用。在諸多請求權中,物權請求權是爭議較大的請求權類型,在法理學界、司法界對于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具有三種觀點。

一種就是物權請求權適用一般請求權的相關原則,適用于訴訟時效;另一種就是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最后一種就是對兩種觀點的折中處理,認為已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其他基本適用。

雖然對于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仍存在較大爭議,但是可以明確有以下幾種情況一定不適用訴訟時效:1)返還原物請求權。若適用訴訟時效就會出現這種現象,非法占有他主所有就會變成自主所有合法占有,這種情況是違背最基本的社會倫理的,因此不能適用。2)具有持續狀態的請求權,比如排除妨害請求權、清除危險請求權等,若適用訴訟時效不僅會面臨當事人法益無法保全的問題,還會面臨如何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在此類物權請求權中訴訟時效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其他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基本可以確定,物權請求權部分適用,債權請求權一般適用。原則上債權請求權都具有訴訟時效,但是有幾類比較特殊的債權請求權不適用,分別是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投資關系繳付請求權、國債兌付請求權、相鄰關系中特定請求權四種。這四類是比較常見的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從司法實踐活動出發,這四類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原因也可以理解。當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沖突時,個人利益需要讓步,這四種請求權基本都涉及到利益沖突問題,若適用訴訟時效,可能無法惠及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從大局考慮、從社會穩定考慮,這四類債權請求權不應當適用訴訟時效。

(四)我國訴訟時效制度的不足

不可否認,我國訴訟時效制度存在明顯的不足。

首先,訴訟時效是民法領域的重要概念和制度,但是我國現行的訴訟時效制度是“拿來主義”的產物,未完全與我國國情結合,存在很多不適用和不合理的地方。其次,我國沒有完全獨立的單行民法典,整體上仍是民商合一的形態,但是商事行為和一般民事行為存在顯著差異,適用相同的訴訟時效規定必然會出現差錯。在民事行為中,2年、3年的訴訟時效基本足夠,但是在大型商事活動中,2年、3年的一般訴訟時效就較短,是否適當延長這一期限,也是現階段法律建設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五)訴訟時效制度的完善與發展方向

1.將一般民事活動訴訟時效、基于物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商事活動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獨立分離,形成專門的特別規定。

2.硬性時效規定的基礎上設定明確門檻的彈性時效規定,擴大訴訟時效的適用。

3.考慮是否給予弱勢群體特殊保護(參考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4.妥善處理民法自治和法律權威的聯系與矛盾,確立明示放棄請求權的路徑、開拓更廣泛更合理的權益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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