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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行政利益及其防范措施

2019-12-15 09:09董其博
法制博覽 2019年26期
關鍵詞:私權公共資源行政法

董其博

浙江望舟律師事務所,浙江 溫州 325800

行政法中行政利益的問題現在很少有學者研究,但從某種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已經阻礙了國家行政法的發展,基于此種情況,本文展開討論。

一、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

(一)濫用職權

濫用職權在行政法治的概念中是行政行為違法的表現之一,行政主體在行使范圍內的權力時,如果過程中存在某種目的不屬于法律授予行政主體這種權力的目的,行政主體則不能任意行使權力。法律授予行政主體某種權力是為了讓行政主體服務于公共利益,行政主體在行使權力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的權力濫用。對于行政利益和濫用職權的關系來講,濫用職權的行為并不全是和行政利益相關,但是在行政主體獲取行政利益時必是濫用職權的。

(二)行政自利

在我國的政治法律的研究中,許多學者都著手研究行政主體在行政體制中的自利性,有學者認為行政主體在行使權力時體現了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但在當下我國行政法治的具體實踐中,行政主體通常情況下不能很好地體現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反,行政主體在行使權力時往往在追求國家和公共利益之外的相關利益。這基本上表明行政系統是一個自利的系統,法律中的行政利益實際上是行政主體獲得的利益。行政主體從這些利益中獲得了群體自身的利益,甚至一些狹隘的個人利益。其主要表現為個人利益高于公眾利益和私自占有公共權力。對于行政主體來說,只有正確看待權力,才能明確自身在權力關系中的立場,讓人民賦予的權力服務于人民。但是,在行政主體實際行使權力時,有一些行政人員經不起利益的考驗,讓個人利益凌駕于公共利益之上,踐踏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利用他們的權力謀取自身利益。行政主體的公共權力是社會和人民賦予的,其目的在于服務社會,給公眾帶來利益,但是,行政主體的自利性會導致公共權力的私有化,不能達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目的和初衷。行政主體如果私自占有公共利益,以權謀私,最終將會走向腐敗。

二、行政法中行政利益的危害

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從體現形態的角度來看大致分為兩類:行政主體通過各種手段獲得直接利益和行政主體通過各種手段獲得間接利益。對于行政主體來講,由于我國的立法機構和執法機構具有一定的統一性,方便了行政主體在立法時直接將自身的行政利益寫入立法條例中,這種模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調整行政關系以及提高行政效率,但是也給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這是行政主體通過立法獲得直接利益的方式,除此之外,行政主體還可以通過自身權力滿足行政間接利益。因為行政主體具有行政分配優先性,導致行政主體常常在行使權力時能夠滿足自身相關群體的利益以及自身未來的利益這種并沒有直接體現的行政利益。而通常來說,這兩種模式都對行政相對人員造成了危害。

(一)影響公共資源合理分配

在我國現階段的行政系統中,行政主體把握著相當一部分的公共資源分配權,授予行政主體這種權力,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行政主體謀取行政利益之風。行政主體在公共資源分配時,獲取行政利益這種行為存在一定的必然性,而且這種行為肯定對其他群體產生負面影響。特別是行政利益存在物質形態時,對公共資源的合理分配會產生更大的影響。

(二)降低行政主體公信力

行政主體存在的意義是為社會創造價值,為公民群體帶來利益,并且所創造的利益要大于自身的消耗。所以行政主體不應存在自身的行政利益,行政主體的價值體現是行使合理的權力,達到既定的目標。只有體現出它本身的價值,才能建立和鞏固行政主體的公信力。而如果行政主體謀取了自身的行政利益,就會降低其在社會上的公信力。

(三)破壞法制公正

行政法的出現制約了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行政法制法規必然是公平公正合理的。但是行政主體如果在其權力范圍內為自身謀取了行政利益,就必然破壞了這種公正。對于行政主體是違法行為,對于社會則會造成更大的影響,法律法規是為了確保人民的生活安定,社會有序。這種行為不僅會滋生腐敗現象,更嚴重的是破壞了我國法律法規的公正性,影響社會和諧。

三、行政利益防范措施

(一)對行政立法分配公共資源進行限制

《行政許可法》以法規形式限制了行政許可,這種制約在行政法治的發展過程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和深遠的影響。它開辟了一條新路徑,合理限制了行政主體分配公共資源和行政資源。但是僅僅《行政許可法》并不能完全控制資源的分配,因為地方政府的規章中也有分配資源的權力。事實上,我國每年制定的法規中都有很多條例包含了公共資源分配的內容,而地方政府分配公共資源的現象更為普遍?,F在比較嚴重的問題是地方政府通過行政規范性文件對公共資源進行分配,讓行政主體利用行政立法這種方法實現了獲得行政利益的目的。由此可見,如果我們應該通過對行政立法分配公共資源進行限制來預防行政利益。一方面,讓公共資源的分配得到立法保證,削弱行政主體對資源分配的掌控力度;另一方面,在行政主體分配公共資源時達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前提,按照嚴格的法定程序進行。

(二)約束行政決策干預私權

要防范行政法中的行政利益,就要從行政法入手展開分析。行政法的目的是調整公共權力關系,究其根本,行政法中的條款規定都應該聯系公權關系。但是,就現實而言,行政主體經常利用決策來調整私權,用行政決定對私權發生作用。比較典型的就是政府行政體通過行政決策來征收人的私人財產。這種行為的廣泛發生導致國家出臺了相關政策,對政府征收私人財產進行了嚴格規范,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有效地規范和制約了行政主體對公民個體權利的干預。但是,在行政法治的實踐中,政府行政系統通過行政決定干預私權的行為往往都不是強制行為,都是在強制行為之外來實行。例如,行政主體可以通過行政處罰、行政規劃、行政指導等各種方式來繞過法律法規限制來對私權進行干預。所以要防范行政利益,就應該明確界定公共權力與私人權利之間的關系。保證即使行政主體已形成一定的利益,也不會直接損害私權。

(三)全面司法審查

行政利益會損害社會個人或社會組織的權利和利益。對這些利益受到損害的社會個人和組織來說,尋求合法補救措施對于保障其合法權益是非常有必要的。對于國家而言,通過司法審查這種手段來解決行政中的行政利益問題,其效果和意義都是顯著的。但是,我國現階段的行政訴訟制度相對薄弱。普遍情況來看,人民法院在對行政權力的司法審查過程中,重點是審查其合法性,因為《行政訴訟法》中并沒有賦予人民法院審查其合理性的權力。這種制度只能局限于保護行政違法行為中的受害個體,并不能進行全面的人性化的審查,所以這就需要擴大司法審查的范圍,并且授權人民法院審查行政主體的行為合理性。因為一些行政利益可能不屬于嚴重違法,但確實嚴重缺乏合理性。如果賦予人民法院可以在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同時也能審查其合理性的權力,對全面審查行政利益必然有重要作用。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行政法中行政利益問題對于社會影響十分嚴重,滋生腐敗現象,破壞了法制公正性,影響社會安定和人民團結。要防范這種問題發生,就要對行政立法分配公共資源進行限制,約束行政決策干預私權并且推行行政的全面司法審查。營造良好的行政環境,為社會發展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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