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用作者—出版年制著錄參考文獻時,不少期刊對“等”的西文使用了“et al”。這種用法是錯誤的,應使用“et al.”。
GB/T 7714—2015《信息與文獻參考文獻著錄規則》10.2.2 規定:“正文中引用多著者文獻時,對歐美著者只需標注第一個著者的姓,其后附‘et al.’;對于中國著者應標注第一著者的姓名,其后附‘等’字。姓氏與‘et al.”‘等’之間留適當空隙?!币虼?,采用著者—出版年制著錄參考文獻時,正文中“A et al.,2009” 的標注是正確的(A代表著者,下同) 。
根據GB/T 7714—2015的8.1.2規定,當著作方式相同的責任者“超過3個時,著錄前3個責任者,其后加‘,等’或與之相應的詞”,以及給出的示例“FORDHAM E W,ALI A,TURNER D A,et al.”,在采用著者—出版年制組織的文獻表中,“A,B,C,et al.,2009”的標注同樣是正確的。
其實采用順序編碼制著錄參考文獻時,“等”的西文也用“et al.” :只是在參考文獻表中縮寫點“.”與標識符“.”合二為一而已;在英文文章正文中,“等”應寫作“et al.”,如“Chen et al.”。
有人所以會出錯,是他沒有注意到標準條款的修改。在GB/T 7714—2005中,上述條款及示例分別為: “在正文中引用多著者文獻時,對歐美著者只需標注第一個著者的姓,其后附‘et al’ ;對中國著者應標注第一著者的姓名,其后附‘等’字。姓氏與‘等’之間留適當空隙?!薄癥ELLAND R L,JONES S C,EASTON K S,et al”。在這些條款和示例中,“et al”都是未加縮寫點“.”的;而GB/T 7714—2015將其修改為“et al.”,即加了“.”。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關于省略縮寫點,GB/T 7714—2015只對用西文或漢語拼音字母書寫的責任者名字和西文期刊名給出了“可以”縮寫并省略縮寫點的陳述性條款及示例,而其余的縮寫,如“Inc.” (股份有限公司) 、“S.l.”(出版地不詳)、“s.n.”(出版者不詳)、“Rev.ed.”(修訂版)、“et al.”(等)、“Univ.”(大學)等,仍都保留了縮寫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