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洪波 白城市洮北區法學機關
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進步與發展,違法婚姻在近幾年的社會發展中頻頻發生,不僅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更對婚姻當事人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傷害婚姻關系的成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凡是違背法律規定的條件或程序的兩性結合,均為違法婚姻。對違法婚姻,許多國家法律都有婚姻無效和撤銷的規定。
違法婚姻是指法律不認可,沒有經過婚姻流程的婚姻,是無效婚姻實質的一種婚姻形式。一般主要包括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兩種。其中無效婚姻包括有親婚、重婚、疾病婚、未達到法定婚齡等幾種具體情況,可撤銷婚姻在法律中是指婚姻雙方當事人非自愿的,但是已經具有婚姻事實的情況,一般包括包辦、買賣婚姻兩種,當婚姻發生時,受威脅的婚姻一方或者被迫的一方有權利向當地的民政局和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這樣的情況還具有一年的除斥期間的限制[1]。
一是違法性,違法性是違法婚姻的一項最主要特征。是指雖然已經符合婚姻的形式化的相關標準和要求,但是違背結婚的實質要件。
二是主體普遍性,違法婚姻中的主體既可以是婚姻中的一方,又可以是婚姻中的雙方,還有可能是婚姻以外的第三人。
三是可變化性,很多違法婚姻可能在一開始是違法婚姻,但是經過長時間的婚姻歷程,很可能就會變為合法婚姻。
四是承擔的責任不同,不同的違法婚姻有著不同的違法原因,所以,違法婚姻根據不同的情況需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2]。
現階段我國違法婚姻財產分割法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可撤銷婚姻的主管機關缺乏統一性,在實際的案件受理過程中,不同婚姻有著不同的具體情況,主管機關缺乏統一性,使得工作效率降低,還有可能導致隱密資產和資產轉移的情況發生。二是規定違法婚姻財產分割的相關法律和規定經常會出現沖突,做出一種判決后,很可能會有另一種法律規定出現相悖的情況發生,導致違法婚姻財產分割等相關工作無法順利開展,短時間內案件得不到妥善的處理與解決。三是缺乏合理的違法婚姻的損害賠償制度,無法實現對婚姻善意方的保障,更無法實現財產的公平分割。
法院需要審理的案件眾多,所以,對于婚姻撤銷案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選擇不同的受理單位。為了防止對案件的重復性受理,應該根據婚姻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主管機關的選擇。主要可以根據以下幾種情況來進行受理單位的確定與選擇:當可撤銷婚姻案件中沒有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則可以選擇民政局為受理單位。當可撤銷婚姻案件中涉及相應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時,但是婚姻雙方已經針對問題商量協議好的,并有相關的書面文件證明時,則可以選擇民政局為受理單位。當可撤銷婚姻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并且雙方沒有達成協議,無法協商一致時,則可以選擇人民法院作為受理單位。
科學合理的對違法婚姻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處理是保障婚姻當事人權益的一項重要措施,能夠有效的保障財產分割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在對違法婚姻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處理分配時,法院應該加強對婚姻雙方當事人的考慮。違法婚姻中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且都為善意的,并且已經轉變為有效婚姻,符合相關婚姻實質時,法院應該把違法婚姻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婚姻雙方共有處理的決定。但是當違法婚姻雙反都為惡意時,在被確定為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后,在表明婚姻始終無效時,婚姻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婚姻的責任和義務,財產按份共有制處理。當違法婚姻中一方為善意,一方為惡意時,法院會對善意方應用有效婚姻的規定,對惡意方應用無效婚姻的規定。
損害賠償法律制度是違法婚姻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對于相關的合法權益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完善違法婚姻的相關損害賠償法律制度至關重要。
一般而言,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項目:確定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時,應該選擇無過錯的一方為賠償請求權,可以向過錯方申請索賠。當違法婚姻中的雙方當事人都無過錯時,那么就不存在損害賠償請求這一環節。另外,損害賠償
主要有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兩項內容,物質賠償一般為錢財和具有價值的物品等,而精神賠償則是婚姻中惡意的一方嚴重打擊和損壞了善意一方對合法婚姻的期待利益,導致善意方精神受到一定打擊,那么惡意方就需要向善意方進行精神補償。最后,善意方無法提供相應惡意方造成的損失證據時,法院會按照公平工公正的原則,向惡意方提出補償申請,保證善意方的正常生活[3]。
有關政府和部門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入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婚姻撤銷案件的受理單位,科學合理的對違法婚姻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處理,完善違法婚姻的相關損害賠償法律制度,采取合理的手段和措施,實現違法婚姻糾紛財產分割問題的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