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水泥玻璃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更好地指導各地開展產能置換,鞏固化解過剩產能成效,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現行的《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17〕337 號)進行修訂,形成了《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修訂稿)》(以下簡稱《修訂稿》),并予日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2020 年12 月16 日至2021 年1 月19 日?!皣澜麄浒负托陆〝U大產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項目。確有必要新建的,必須實施減量或等量置換,制定產能置換方案?!薄缎抻喐濉分赋?。
可用于置換的產能需要滿足什么條件?《修訂稿》指出,用于置換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產能必須是合規的有效產能(含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批已實施窯爐技術改造,并經省級行業協會等組織鑒定過的JT 窯),且在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每年公告的本地區合規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產線清單內(包括企業名稱、生產線名稱、窯徑、備案或核準產能、實際產能、建成投產日期等)?!缎抻喐濉愤€對產能置換比例、重點地區水泥企業和磷化工企業聯合開展磷石膏資源化利用、新建白色硅酸鹽水泥熟料項目及水泥和玻璃行業跨省產能置換方案等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