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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公安機關在證據收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2020-02-16 14:45任倩
教育教學論壇 2020年1期
關鍵詞:刑事案件問題

任倩

摘要:伴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公安機關從程序、證據、法律意識等方面著手,不斷提高偵查人員的業務素質。但由于某些案件犯罪分子對抗性、隱蔽性較強,加上偵查機關經費短缺、警力不足、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致使不少偵查終結的案件在程序、實體、證據等方面還存在諸多瑕疵,部分案件達不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程度,少數案件甚至成為疑難案件,難以得到正確處理。

關鍵詞:刑事案件;證據收集;問題

中圖分類號:G712 ? ? 文獻標志碼:A ? ? 文章編號:1674-9324(2020)01-0127-02

一、刑事偵查中程序違法的突出表現

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觀念雖然有所轉變,但仍然存在。實踐中直接表現為偵查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不按法定程序收集證據。

(一)取得刑事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

1.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違反程序法規定。例如,偵查人員單獨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的訊問人處為空白,訊(詢)問筆錄顯示相同兩個偵查人員在同一時間、不同地點,同時訊(詢)問兩名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證人的情況,訊問、詢問筆錄中顯示超時訊(詢)問的情況更會引起筆錄的證明效力之爭。

2.訊問相同或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時,筆錄內容相似,甚至存在抄襲、套用現象。比如,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需要制作一份筆錄,這時有的偵查人員會依照嫌疑人之前的筆錄情況,提前做好,到看守所后直接讓嫌疑人簽字。這種做法實則剝奪了嫌疑人自我辯解的權利。另一方面,應無紙化辦公要求,辦案系統中有的筆錄是打印的,有的筆錄是手寫的。其實無紙化辦公能提高辦公效率,所有案件資料清晰可辨、干凈整潔,也可能存在幾份筆錄的主要內容基本一致的問題。如果案情簡單,差異不會很明顯,但是如果是復雜、多人多起的案件,一些小細節就會導致案件事實發生重大變化。比如多人多起的盜竊案中,一個嫌疑人在第一次供述中談到某起事實,可能在第二次供述中就會否認,或者第二次供述就有可能更改參與人、實施地點等細節問題。因此這些細節供述都是公安機關案件審核時需要反復確認的事實。

3.訊問犯罪嫌疑人有時有明顯誘供現象。在看同步錄音錄像時,會發現對犯罪嫌疑人的明顯誘供現象。這種證據在日后庭審中肯定要被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4.重要物證缺少提取筆錄等證據來源手續。一些案件雖然提取了涉案物證,但由于缺少相應證據來源手續,從而無法顯示該物證的提取是否與犯罪嫌疑人供述、現場勘查相吻合,結果會使該物證失去辨別條件。我市發生的某搶劫案件,將嫌疑人抓獲后,從嫌疑人家里搜出兩把匕首,但未讓嫌疑人確認,亦未辦理扣押手續。法庭上被告人翻供,說他只是搶奪,不是搶劫。當公訴人將兩把匕首作為物證出示時,嫌疑人辯駁說兩把匕首不是當天搶劫用的,而是一直放在家里的,當時從家里的大衣柜頂上搜出,銹跡斑斑,庭后向偵查人員詢問果然如此,因為無有效證據證實此兩把匕首就是作案工具,所以最終法庭沒有認定搶劫。

(二)強制措施的使用不合法

1.對被拘留、逮捕人家屬或單位通知書無家屬、單位簽字或只加蓋單位或村委會印章,不填寫收到時間。實踐中通知書有時無家屬、單位簽字或不填寫收到時間,無法證明偵查機關履行了通知的法定義務,有侵犯被拘留、逮捕人家屬或單位知悉權的可能性。

2.延長拘留期限通知書填寫理由不規范。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理由有三種:多次作案、結伙作案、流竄作案,而實踐中大部分案件都有延長拘留時間,但延長理由就顯得過于牽強或過于隨意。比如,有的案件嫌疑人只有一兩人,但延長拘留期限理由填為“團伙作案”。結伙與團伙,一字之差,含義迥異,而且“團伙作案”并不是延長拘留期限的法定情形,兩人也無法構成“團伙”。

3.使用逮捕、取保候審不恰當。此問題涉及逮捕權的運用?!缎淌略V訟法》已明確逮捕應具備的三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全面把握。實踐中“是否有逮捕必要”易被忽略,不好掌握。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詳細規定了七種情形屬于有逮捕必要,八種情形屬于沒有逮捕必要。此規定實際與現行司法刑事政策精神相統一,即寬嚴相濟、當寬則寬、當嚴則嚴,即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既然能被法院判處監外執行,即足以說明案件情節較輕,危險性不大,也就說明無逮捕必要。

目前,公安機關在提請逮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沒有正確認識逮捕權的本質,未將其作為強制措施使用,而是將其作為偵查手段使用。對于逮捕權,公安機關已經習慣了“構罪即捕”的做法,忽視了逮捕的必要性。

(三)涉案贓款贓物處理不合程序

在案件審查中,時常出現涉案贓款、贓物處理不合程序的問題。比如,應移送而未移送,可以不移送的未拍照說明等情況,甚至存在有些案件涉案贓款贓物在案件塵埃落定幾年后最終都不知如何處理,而在辦案單位或上級單位存放數年、無法處理的情況。

二、刑事案件實體證據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重視偵破案件,輕視獲取和固定證據

長期以來,刑事案件高發,尤其是重特大案件破案壓力及警力不足,社會、行政、輿論等方面的壓力等多種因素影響,刑事偵查活動中偵查人員思想上仍存在不破不立、破案才立案的問題。公安機關更注重偵破案件,而輕視獲取和固定證據。偵查過程中只有認真細致地收集和固定證據,建立起完整、有效、客觀、有力的刑事證據體系,才能達到證明犯罪事實,最終實現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的目的。所以應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是否被法律確認,犯罪行為是否受到法律制裁作為最終檢驗偵查工作是否成功的唯一標準。

(二)混淆破案、批捕、起訴不同環節的證明標準

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是刑事訴訟的兩個不同階段,對證據有不同要求,確定二者的標準也不同。批捕要求有證據證明犯罪,關鍵詞是“疑似”,而起訴要求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關鍵詞是“確實”?!缎淌略V訟法》規定偵查機關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有兩個月的繼續偵查時間。此期間就要求偵查機關對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進行進一步取證、固定證據,深挖其他余罪,以求達到《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準確”。但實踐中偵查機關卻常忽視二者的區別,對批捕有很強依賴性,對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后就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未對有關證據進一步調取、固定,不去深挖余罪,也不去查實量刑情節。

(三)證據體系不夠客觀和全面

刑事案件中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但在實踐中,仍存在錯誤傾向。

1.重視言辭證據,輕視客觀物證。實踐中公安機關對客觀物證的提取和鑒定仍不樂觀。偵查人員注重收集言辭證據,而忽略收集實物證據,仍將工作重點放在突破嫌疑人的口供之上。這種證據觀念十分危險,教訓也極其深刻,佘祥林、趙作海案件都是非常深刻的教訓。言辭證據與實物證據相比,實物證據的證據效力更大。

2.重視有罪證據,輕視無罪證據。受“有罪推定”思想的禁錮,偵查人員在辦案時只收集證明嫌疑人有罪的證據,對無罪辯解不重視甚至無視,導致不收集無罪證據或收集不全面,從而造成“疑案、錯案”。

3.重視直接涉案證據,輕視收集其他證據。(1)作案動機方面的證據收集。故意犯罪,特別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既然發生,必有前因、動機。如果在一個行兇者身上找不出任何前因、動機,只能得出嫌疑人是精神病患者,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所以通過對案件前因、動機的調查分析,有助于分析解決行為人的精神狀態和責任能力問題。(2)量刑證據的提取。量刑證據直接關系到被告人將來在接受法律制裁時,應怎樣處罰才能實現公平。但公安機關在實踐中往往忽視相關證據的收集、固定。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工作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面對實踐中公安機關在證據收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我們應有正確認識和足夠重視。只有公安機關每一位執法辦案民警切實提高自身執法能力,樹立程序與實體并重的執法理念,才能在新時代真正做到不負期待、不辱使命。

參考文獻:

[1]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Z].2012-12-03.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Z].2018-10-26.

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Prominent Problems in Evidence Collection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REN Qian

(School of Law,Qinghai Vocr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Xining,Qinghai 810000,China)

Abstract:With the amendment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China,public security organs have been improving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of investigators from the aspects of procedure,evidence and legal consciousness.However,due to the antagonism and concealment of criminals in some cases,as well as the influence of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factors,such as the shortage of funds for investigation organs,insufficient police force and uneven quality of personnel,there are still many defects in procedures,entities and evidence in many cases that are concluded in investigation.Some cases are not clear facts,the evidence is sufficient to prove the extent of a small number of cases even become difficult cases to be properly handled.

Key words:criminal cases;evidence collection;the prob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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