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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艦機相遇規則的一體化與中國參與

2020-02-25 04:35
法學 2020年11期
關鍵詞:軍用糾紛統一

李 偉

一、國際艦機相遇規則及中國因應

國際社會開發利用公共海域范圍的逐漸擴張,大大提升了不同國籍的艦機在海上相遇的概率?!?〕不同于“碰撞”,“相遇”是指艦機共同出現于海上、空中的固定航線上,此時需要采取合理的繞道規則,一是避免艦機碰撞,二是避免因繞道而有損艦機登記國家或地區的主權尊嚴。2015 年,美國瀕海戰斗艦“沃斯堡”號與中國海軍護衛艦艦艇相遇,雙方使用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首倡的《海上相遇規則》的“語言”有效溝通;2016 年,美國驅逐艦“唐納德·庫克”號與俄羅斯兩架“蘇-24”戰斗轟炸機在波羅的海相遇,美國對俄方的這種行為“予以譴責”,俄國防部強調俄飛行員在可視范圍內發現美國驅逐艦后掉頭轉向的行為遵守了美俄(以及過去的美蘇)之間簽訂的關于海上和空中相遇協議中所有安全規范;2018 年4 月15 日,中國海軍軍艦與澳大利亞軍艦在南海海域相遇,中方艦艇使用專業語言與澳方進行溝通,其操作“合法合規、專業安全”。從國際公共海域的客觀結構出發,艦機相遇空間不再局限于艦與艦、機與機的二維式平面結構,而被擴展至包含公共海域平面〔2〕從立體層面講,海平面以下的水域同樣屬于公海,只是水下領域同樣適用船舶“相遇”規則故而忽略不計。故此,下文除有特殊說明外,海上領域均包含海平面及水下領域。和天空的艦與機相遇的三維式立體結構,這意味著國際主體相遇的情形〔3〕本文將相遇擴展至海上相遇的原因在于海上環境的三維立體性、海上相遇規則的現實性與緊迫性,但有的國家之間的“機”在陸地上空相遇也可以參鑒本文倡導的國際法規則進行調整。已非傳統意義上軍艦相遇或飛行器相遇,而是現代意義上的除了前述相遇情形外還包括“艦”與“機”相遇的情形?!?〕也有媒體將本文所稱的“相遇”標為“意外相遇”,但筆者認為“非意外”的相遇皆為叵測故意,非本文的研究范圍,而“意外”乃應有之義,故而不表。

顧名思義,“艦”乃軍艦,〔5〕原則上,艦機相遇僅指軍事艦機相遇,不包含其中一方為非軍事艦機之情形。在構建一體化艦機相遇國際法規則的背景下,以軍艦為主、涉及非軍用艦機的情況同樣應被重視?,F有的艦機相遇國際法規則濫觴于部分國家和地區的軍事需要,也局限于區域間的客觀環境。隨著艦機相遇規則的適用空間不斷擴張,艦機相遇的復雜性也相應提升,非軍用艦機與軍用艦機相遇的問題不容忽視。其主要特征為行動空間限于海上;“機”乃航空器,其主要特征為行動空間限于空中。囿于人類科技水平,“艦”與“機”的行動空間曾經不存在交叉點故而兩者不易相遇,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諸如“艦”可載“機”等技術不斷成熟并被廣泛用于公海領域,抑或是互聯網技術、現代通信技術大大提升了艦機之間聯系的便捷程度,“艦”與“機”的本體已經擴張至包含行動接受指揮的雷達信號,“相遇”已從兩個以上有形體相互接觸引申至既有航行路線可能受到對方的影響?!?〕See Marcelo Viana de Freitas, Jose Andrés Santisteban, Design and Simulation of an Automatic Positioning System for Antennas Installed on Ships, J. Advanced Materials Research, 2012,1549(403): 3578-3586.

現行的國際航空法里并不涵括“艦”與“機”的相遇規則,諸如《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蒙特利爾第四號議定書》等均以民用航空器為調整對象,不涉及在信息技術日漸發達的國際背景下“艦”與“機”可能相遇的特殊航行樣態。鑒于此,國際社會針對如何設計國際艦機相遇規則進行了積極努力,現有的主要成果是2000 年由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等國提出的、2014 年由中國海軍承辦的第十四屆西太平洋海軍論壇年會上獲得通過的《海上意外相遇規則》(The Code for Unplanned Encounters at Sea, 以下簡稱CUES)?!?〕參見《有關方面不應曲解〈海上意外相遇規則〉》,http://military.people.com.cn/n/2014/0425/c1011-24940321.html,2018 年3 月10 日訪問。為了推廣CUES,近年來中國也做出了重要努力:2016 年9 月,在第十九次中國—東盟領導人會議上通過了“中國與東盟國家關于在南海適用《海上意外相遇規則》的聯合聲明”,并且在2018 年中國—東盟聯合軍演中成功使用了該規則。CUES 的設立有利于減少和平時期各國??哲娛滦袨榈恼`解誤判、避免??找馔馐鹿?、維護地區安全穩定?!?〕參見《增進理解互信 避免誤判誤解》,載《人民日報》2015 年4 月14 日,第23 版。伴隨CUES 參與主體數量的與日俱增,問題也開始凸顯。不可否認,CUES 自身技術條款設計及與時代相符合的程度均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是一部比較成功的國際航行規范。它是各成員海軍艦艇或航空器在不期相遇時〔9〕構建一體化國際艦機相遇規則不僅應解決軍用艦機相遇問題,在國際社會層面還應當注重解決涉非軍用艦機的相遇問題,除了緊急情形涉軍用艦機優先通過外,軍用艦機與非軍用艦機相遇規則同樣應當遵守共建和諧世界的國際法原則。為減少相互干擾和不確定性及為通信方便所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手段,除了規定有海軍艦機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還規定了艦機相遇時的海上安全程序、通信程序、信號簡語、基本機動指南等內容,此外其在國際上產生的重要影響的范圍還遠不止于各參與主體,如美國海軍作戰部長格林納特上將表示他已就中國與美國海軍艦船相遇時應該如何行動舉行過幾次獨立的雙邊會談?!?0〕參見《美海軍作戰部長稱愿與中方多接觸:這是一個機遇》,http://mil.news.sina.com.cn/2014-10-17/0752805966.html,2020年8 月20 日訪問。

盡管CUES 參與主體期冀能將其推至統一規則的高度,〔11〕參見《外媒:〈海上相遇規則〉或可擴及南海周邊國家海警》,http://www.cankaoxiaoxi.com/world/20161010/1335730.shtml,2018 年3 月10 日訪問。但就目前情況看,CUES 尚無法擔此重任,畢竟其只是一些建議規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CUES 不被部分國家接受的原因之一就是該規則過細,期望能夠建構更加原則性、更加彈性化的規則內容。從統一相遇規則的角度出發,制定詳細規則總體上優于彈性化規則,但不易被國際社會或絕大多數國際主體接受的現實亦值反思,這也是被完善的CUES 或未來全新的統一規則應當注意的重要問題。這其中既有國際主體間法律文化差異的因素,也有CUES 自身的問題。前者說明統一的艦機相遇規則應當充分注重各成員國的個體特性,至少應在制定過程中盡量顧及不同類型法律文化背景下國際主體的參與程度;后者說明CUES 的內容列舉再詳細也難免掛一漏萬。另一個不便于被普遍推廣的原因是CUES 的準用語言。格林納特上將曾與我國吳順勝將軍達成一致使用英語作為應急語言的合意,化解了中國艦船與美國“考本斯號”巡洋艦之間的對峙?!?2〕當時正在該海域進行演習的中國新航母船長通過無線電用熟練的英語與“考本斯號”巡洋艦進行了有效溝通。參見馮春梅:《中國軍隊將根據需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載《人民日報》2015 年11 月27 日,第11 版。但是,此類個案并不具有一般性指導意義,在統一規則層面,其實任何一種語言均不具有權威性,即便按照國際上將某幾種語言視為國際組織章程或文件的標準語言,也難以適應艦機相遇情況的緊迫性。故此,筆者認為艦機相遇的情形只適合足夠應急的標志、符號抑或是既已遵守的程序性規則,而非參照某種語言來作進一步“溝通”。除此之外,CUES 自身不包含明確的糾紛解決機制,也極易導致相似糾紛的處理結果不一的情況?!?3〕參見周萍:《海上相遇有了交通規則》,載《中國國防報》2014 年4 月29 日,第2 版。

于我國而言,在當前的國際環境下,積極參與推動國際艦機相遇規則一體化的構建工作具有必要性。一則,涉及我國的艦機相遇糾紛與涉及他國的類似糾紛處理結果差異過大容易間接降低我國涉外活動的整體質量;二則,在推進“一帶一路”倡議進程中,我國有必要“以點帶面”式地主動幫助國際社會解決部分糾紛,打造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符合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國際糾紛解決機制,提升我國的國際影響力;〔14〕參見李曉、李俊久:《“一帶一路”與中國地緣政治經濟戰略的重構》,載《世界經濟與政治》2015 年第10 期。三則,信息通信技術的不斷完善升級,〔15〕參見王少永等:《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戰略性表征實證研究》,載《科技進步與對策》2014 年第14 期。傳統的“艦”與“機”概念在新時代有必要作出全新的引申,以適應當前國際海上廣義的航運環境之需求,這意味著全新的“相遇”糾紛不斷涌現但又缺乏相應的糾紛解決機制的狀況亟須改變;四則,在互聯網技術被廣泛應用的今天,航運技術也進入了全面變革時代,需要及時處理和解決因傳統航運技術飛速升級而產生的新型問題。

一國是否參與構建國際統一的艦機相遇規則工作涉及政治、外交、技術、法律等領域的全方位配合,不可一蹴而就。當前,艦機相遇規則的不統一與國際海上艦機相遇糾紛不斷出現矛盾的現狀進一步加劇了出臺艦機相遇糾紛解決機制的緊迫性。艦機相遇規則雖非新事物,但局限于國家(地區)之間不同的熟悉與信任程度,在實際操作中各國艦機對于安全的規定存在諸多差異,一時間難以被化解在同一個方案中,導致艦機相遇規則暫無法實現一體化,這成為影響建設規范化國際航行秩序的重要問題。如何解決有兩個可供遵循的路徑:一是分別構建海上與空中、軍用與非軍用以及多個雙邊相遇規則;二是擬定統一的國際社會艦機相遇規則,并借助外交手段加以推廣。兩相比較,后一路徑顯然更能節約司法資源、便于構建規范化的國際航行秩序、有利于提高國際航行的效率,也更有挑戰性。

基于此,國際艦機相遇規則一體化的研究便主要聚焦于??找惑w化、身份一體化和規范一體化等三位一體的規則構建上。下文將分而述之。

二、??找惑w化:空中相遇規則是否可與海上規則相統一

“艦機”分為“艦”與“機”,兩者之間可以構建通用的相遇規則是進而探討如何構建兩者相遇規則的前提。海上與空中相遇規則可以統一的基礎,不僅在于??罩g航行工具逐漸實現了廣義上的一體化,更主要的原因則是??罩g航行過程因為均借助以互聯網技術為支撐的通信設備而應當提升避免相互干擾的能力?!?6〕See Seeley Thomas D, Visscher P. Kirk, Stop Signals Provide Cross Inhibition in Collective Decision-making by Honeybee Swarms, J. Science, 2011, 335(6064): 108-110.相較于航空技術,航運信息化與自動化技術普遍應用的時間較晚,隨著航空、航運技術的廣泛運用,??罩g的相遇形態逐漸演變為信號傳播空間出現交叉而需要確定傳播信號的合理秩序,否則無論海上還是空中航行規則均將受到不合理干擾?!?7〕參見《中方在南沙島礁建設是為更好履行相關國際責任和義務》,載《人民日報》2015 年5 月27 日,第21 版。這種技術本體的無國界性成為海上與空中相遇規則可以統一的基礎。

(一)我國海上與空中立法脫離現象的改善

海上與空中立法在理論上可以實現無縫對接,然而在實踐中,我國海上與空中立法存在相脫離的現象,〔18〕參見湯喆峰、司玉琢:《論中國海法體系及其建構》,載《中國海商法研究》2013 年第3 期。這影響到我國參與國際艦機相遇規則一體化的構建進程。我國空中立法與陸上立法一貫采納一套法律體系,空中立法的特殊性僅表現為調整與航空相關的專項法律規范,其立法指導思想與陸上立法完全相同。近年來,我國學界有海上立法應獨立于陸上立法之呼吁,并以海上立法尤其是海商法在中世紀已經形成了獨具特色的法律文件作為主張。在此筆者無意評價海上立法的獨立性問題,但單從艦機相遇規則的角度觀之,其更適合采納海上與空中相一致的法律體系,否則難以形成統一的行為指導規范。

追本溯源,海上立法呈現獨立性有其特殊的歷史原因,其中的海商立法成果最早成文于中世紀的地中海區域,并在拿破侖主持制定的商法典中第一次被納入民商事法律體系中,長久以來保持著自身的特色?!?9〕See Michal Galedek, Anna Klimaszewska, A Controversial Transplant? Debate over the Adaptation of the Napoleonic Code on the Polish Territories in the Early 19th Century, 11(2), 2018.中世紀地中海地區海商立法出現的原因與當時歐洲法治環境的聯系密不可分。中世紀歐洲立法成果極少的原因是其時歐洲封建社會以教會法為主,其地位高于之前既有的古羅馬法和古日耳曼法等世俗法。在發展過程中教會法一度占據了社會關系的支配地位,甚至控制了政治、思想和意識形態等領域,調整的主體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私人法律關系,制度設計將社會成員劃分成有等級的教階制度,神職人員與普通民眾的社會地位不同。教會法主要以《圣經》、教令集、宗教決議和由世俗法轉化過來的法律為主要法律淵源,將其稱為是一種政治性的統治理念更為準確,這意味著當世俗法本體的適用過程出現問題或者與教會法相沖突時,是由教會按照正義理念出具“指導意見”,對現實制度進行不完全修復。因此,在中世紀海商法問世時,歐洲大陸近似于不需要全新的立法成果,由此導致教會法與海商法的沖突,一方面表現為教會法嚴重的滯后性與海商法強烈的靈活性之間的沖突,另一方面是出于中世紀教會和國家對沿海地區極有限的控制力??梢哉f,中世紀的海商法只調整教會法疏于管轄的范圍,其被納入拿破侖主持制定的商法典的史實并非法律體系自身發展之結果,而是有著重要的政治原因?!?0〕參見高啟耀:《論交付》,大連海事大學2017 年博士學位論文,第42-44 頁。

(二)信息技術的國際性要求統一空中與海上相遇規則

空中與海上艦機相遇規則實現一體化是信息時代的訴求。信息技術是不分國界的,國際艦機相遇規則的構建需要以信息技術的發展水平為基本參照,立法體系也要為此作出相應的發展和完善。當前我國重視海上強國的體系建設并不意味著我國需要完全獨立于陸上立法的海上法律體系,更不意味著在國際社會上陸上與海上法律體系無法分割。即便我國將立法重點投向海洋,也無法擺脫相關海上立法與陸上規范的聯系。海上立法僅以海上相關糾紛為著眼點,同樣應以基本的、由陸上發展至海上的相關法理為基礎?!?1〕參見葉秋華:《資本主義民商法的搖籃——西歐中世紀城市法、商法與海商法》,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0 年第1 期。我國海洋事業的發展與陸地有著天然緊密的聯系,加上前已述及的互聯網時代技術成果的發展態勢,諸如無人船舶、無人機等航行技術日漸成熟,海上與空中航行行為模式間的差異性正在縮減,〔22〕參見徐景明:《無人化全自動化碼頭系統試運行》,載《廈門日報》2014 年8 月14 日,第A01 版。這都是統一艦機相遇規則提供了必然性與可行性,但是,構建統一艦船相遇規則時也不能忽略海上立法多年來獨具特色的發展成果,所以,如何協調兩者間的共性與特性便成為擺在統一艦機相遇規則征程上一個需被重視的問題。

傳統的相遇規則原則上并未實現“艦”和“機”相遇規則的一致性,因為遵守“艦”和“機”相分離屬于彼時的時代特征抑或是技術層級。時至今日,艦機相遇規則一體化已屬歸納總結現實技術發展的成果。如前所述,艦與機相遇在當下的技術支持上已成為現實,若艦與機相遇的規則再不加以明確,勢必會導致糾紛解決不暢。譬如,全球定位技術的逐漸升級大幅提升了人類借助偵察設備直接觀測的范圍,艦機“相遇”已從傳統的物理碰撞轉型為信號接觸。前文述及的艦機相遇統一規則的一個重點是調整涉及軍事身份的艦機相遇問題,軍事身份的一個特殊性為隱秘性,涉及軍事身份的艦機航行路線及航行狀況原則上不應被他國查知,故而有必要在信號相遇之前雙方達成有效的避觸協議。這些新類型的問題亟須在艦機相遇規則中得到反映,而空中與海上長期奉行不同的相遇規則,并且我國乃至國際社會互聯網技術行為規范尚不確定、也難以被統一,因此,傳統觀念在當下應該如何發展也實在地影響了艦機相遇規則的統一進程。

三、身份一體化:軍用與非軍用艦機相遇規則是否可以統一

軍用與非軍用艦機相遇規則存在適用統一規則的可能性是進一步探討如何構建兩者相遇規則的前提。當前,軍用艦機相遇規則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軍用艦機的特殊身份要求其適用更便于保護涉軍事權利的相遇規則。

(一)軍用艦機的特殊身份影響統一規則的出臺

構建軍用與非軍用艦機統一的相遇規則的主要問題在于規范兩類艦機相遇后的特殊航行秩序問題、艦機相遇出現沖突后高效的維權糾紛解決機制等。探討構建軍用與非軍用艦機統一的相遇規則不僅可行而且必要,畢竟國際間航行相遇的主體身份的最大差別就在于用途而非國別。傳統意義上,國際主體傾向于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涉軍事糾紛,〔23〕參見張芳:《軍事外交風格形成中的重要因素分析——以中國軍事外交為例》,載《國際觀察》2013 年第3 期。糾紛主體事先明確相遇規則的做法少見,此一做法有時容易導致外交程序冗雜的資源浪費?!?4〕參見趙可金:《建設性領導與中國外交轉型》,載《世界經濟與政治》2012 年第5 期。構建涉軍事身份的艦機相遇規范意在創造必要的糾紛解決機制,用以簡化外交途徑解決糾紛的程序。

軍用艦機的特殊性表現在身份上。軍隊乃國家的象征,使得不同國家的軍用艦機之間,或者是軍用艦機與非軍用艦機之間,相遇的糾紛處理機制極難被統一。軍用艦機的特殊性表現在:(1)軍用艦機的行動規則具有隱秘性;(2)軍隊的特殊身份要求軍用艦機的正常國際通行秩序原則上完全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擾?!?5〕參見王壽林、王世臣:《關于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若干理論問題》,載《政治學研究》2011 年第2 期。這兩點意味著涉及軍事身份的航行主體的相遇問題應當接受本國主權的管轄。當此類艦機與其他艦機相遇后,要及時解決避碰問題需要立足于完全尊重他國軍事主權的基礎上。從一定程度上言,適用軍用艦機主權國家特殊規則具有合理性,需進一步討論的是如下兩點:一是相遇雙方均為軍用艦機時適用其中一個主權國家特殊規則的彈性范圍,主權平等原則會導致同時尊重軍用艦機各自國家的相遇規則難以實現,這要求我們要充分考慮主權國家的平等國際地位;二是相遇雙方僅有一方是軍用艦機時在國際規范層面擬定其適用本國特殊規則的前提條件,或者是國際通用規則,或者是損失補償機制,這要求若軍用艦機涉及相遇規則后可以優先適用該國的特殊規定,但同時應當保證非軍用艦機的損失有必要的填補機制。

(二)尊重主權原則要求統一軍用與非軍用艦機相遇規則

涉及軍事身份的艦機相遇問題不同于軍用艦機相遇問題,后者指相遇雙方均為軍用艦機,而前者在包含后者的前提下還包括僅相遇一方為軍用艦機,另一方是非軍用艦機的情形。涉軍事身份的艦機相遇糾紛的解決機制不同于一般的或完全非軍用艦機相遇的糾紛解決機制,后者僅需尊重既已形成的國際航行規則。在涉及軍用身份的艦機相遇問題中強調主權平等原則的理由是軍用艦機的航行規則應當有其特殊性,畢竟軍事活動是國家主權的象征,也是國家安全的終極保障?!?6〕See David Devlaeminck, Revisiting the Substantive Rules of 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Watercourses: An Analysis Through the Lens of Reciprocity and the Interests of China, J. Water Policy, 2018, 20(2): 323-335.

因此,從尊重一國主權的角度出發,我們需要區分兩種情況進行艦機相遇糾紛解決機制的設計:第一種情況是非軍用艦機與軍用艦機相遇的情況,此時應遵循非軍用艦機讓位于軍用艦機的處理規則;第二種情況是軍用艦機相遇的情況,此時應當允許第一次相遇優先通行的軍用艦機在第二次相遇時處于后位通行的次序。第二次相遇并非指第一次相遇的軍用艦機,而是包括該艦機及該艦機所屬的主權國家的其他軍用艦機與第一次相遇的軍用艦機及該艦機所屬的主權國家的其他軍用艦機相遇。確定通行秩序的意義在于:確定涉及軍用艦機所代表的主權問題中可以適用仲裁制度的范疇;在部分不宜適用仲裁制度的糾紛中,仲裁制度僅能借助一般的尊重主權原則裁判后續的補償問題,而不適合對行為的適法性作出價值判斷。

四、規范一體化:雙邊(包含多邊)艦機相遇規則是否可以統一

當前國際社會不存在統一的或者是統一適用于大部分國際關系主體之間的相遇規則,所以是否有必要建立國際通用的艦機相遇一體化規則值得進一步研討。

(一)雙邊規則與統一規則效力層級不明的消除

不同于國際貿易規則,由于涉及公海上主權問題、軍用與非軍用艦機的讓位順序問題及艦機相遇本身的效率問題等,如果艦機相遇規則多元化,那么極易擴大前述問題的實際影響。當前,影響艦機相遇規則一體化進程的問題主要集中表現在雙邊或多邊規則之間極易發生沖突,以至于在艦機相遇后可能會因遵守不同慣例而引發沖突?!?7〕See Esma Gül Emecen Kara, Olgay Oksas, G?khan Kara, The Similarity Analysis of Port State Control Regimes Based on the Performance of Flag States, 2020, 234(2):558-572.國際艦機相遇規則的訂立方式多采取雙邊協商式,國際主體眾多的現狀導致雙邊規則與統一規則的效力層級難以被有效認定?!?8〕See Narcisa Gale?, Dumitri?a Florea, The Cre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During the Feudalism, J. Procedia - 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 2014, 149: 365-370.國際主體數量眾多呼喚統一的相遇規則優位于雙邊相遇規則。放眼國際社會,部分內陸國家不可能涉及艦機相遇問題,但其也會借助方便旗制度來提升自身的國際影響力,〔29〕See Anthony van Fossen, Flags of Convenience and Global Capitalism, J. International Critical Thought, 2016, 6(3):359-377.這就使得公海上國際艦機相遇的情形變得更加復雜。在缺乏統一處理糾紛國際規則的年代,國際糾紛通常通過外交途徑抑或是雙邊規則來解決。該做法的優點在于解決問題的方案針對性強,當處理結果滿足雙方期待后,便極少再引起進一步的糾紛?!?0〕參見谷昭民:《中國開展法律外交的現狀與發展趨勢研究》,載《現代法學》2013 年第4 期。但問題在于,此舉的效率低下且適用范圍極其受限,凡是涉及第三方國際主體的問題均導致雙邊規則的效力層級降階,因為此時適用雙邊規則解決糾紛的結果可能不會被第三方國際主體完全接受而致無效。國際參與主體數量的增多意味著與之相應的外交成本的提升及周期的延長,所以將雙邊相遇規則推廣至多邊相遇規則以提升效率殊有必要。

探討多邊國際主體的特性、協調既有艦機相遇規則以擴張其適用范圍甚至是創造全新的艦機相遇規則,是有效降低國際航行沖突的基本甚至是最低要求。當然,這并不意味全新、統一的艦機相遇規則能夠完全取代既有的雙邊規則,而是應從兩個角度逐漸發展統一的相遇規則:一方面,暫時適宜建立有層次性的艦機相遇規則,即在無其他相關國際主體的前提下雙邊的艦機相遇規則優先于統一的相遇規則;另一方面,除了有特殊要求外,可以根據統一規則完善并推動雙邊規則的修改,直至與統一規則相符。故此,在國際主體之間構建統一的艦機相遇規則,既是一項基本工作,也是一項嚴峻挑戰,關鍵在于如何緩和特殊規則與統一規則之間的關系。

(二)國際法主體多樣性要求統一艦機相遇規則

國際主體類別眾多,對艦機相遇規則的呼聲高于與此相關的其他糾紛解決機制。國際主體包括主權國家和一系列國際組織?!?1〕See Bentley B. Allan, From Subjects to Objects: Knowledg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2018, 24(4):841-864.國際組織使用非軍事、非政治功能的艦機與軍用艦機相遇規則不明確,容易導致國際糾紛數量增多,還會因艦機相遇問題導致繼發性國際糾紛?!?2〕See Veton Latifi,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Response to the Refugee Crisis Along the Balkan Route in the View of Strategie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J. SEEU Review, 2016, 12(1) :167-179.單論艦機相遇問題,涉及部分國際組織使用懸掛某一國國旗的艦機時,理論上,艦機接受其懸掛國旗國家的管轄,〔33〕See Anonymous, Blockchain for Ship Registration, Renewal, Sea Technology, 2019, 60(12).但實際上與該國際組織或部分國家共用的艦機相關的國際主體均與該艦機有實質聯系,這就導致非懸掛國旗的國家均有就艦機相遇主張權利的可能。即使認定艦機相遇規則處于優位的效力層級,諸如涉及與國際組織使用的艦機相關國籍公民的人身權等問題,同樣會引起國際糾紛乃至受到適用雙邊規則的掣肘。無疑地,艦機相遇規則優位于與此相關的其他糾紛解決機制能在事實上降低糾紛出現的概率并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

從概率學角度講,適用不統一的多邊相遇規則會產生與適用純粹的雙邊規則相類似的后果,唯有統一相遇規則方能平衡適用于國際主體之間的效力層級。

五、構建艦機相遇一體化規則的中國參與

由上分析可知,艦機相遇規則一體化面臨的挑戰主要包含如下三個方面:(1)空中與海上艦機相遇規則不易被統一;(2)軍用與非軍用艦機相遇規則不易被統一;(3)國內與國際艦機相遇規則不易被統一。這些問題不僅源于構建艦機相遇規則本體的技術條款,而且與立法環境乃至法律體系的發展方向相關。建立統一的艦機相遇規則是一項持久而浩大的工程,其基礎工作涉及普及統一艦機相遇規則理念、協調成員國之間法律文化的差異、準確預判互聯網技術對國際社會的影響和基本的技術性條款的合理性審查等內容。

(一)協調既有的國內規則與統一的國際規則

應當辯證地看待前文言及的我國軍艦在與美國軍艦相遇時主動選擇英語交流以及同意與東盟國家在我國南海地區適用CUES 的開放性態度,這并不能代表未來一體化的艦機相遇規則的架構模式。

1. 辯證取舍CUES 的優劣機制

針對未來相遇規則中使用語言選擇的問題,可考慮統一的艦機相遇規則應采取符號代替語言的技術規范。事實上,讓全部或大多數國際主體的航行管理人員統一接受某一語言非常困難,而通用的航行符號作為交流媒介似更方便可行。在互聯網時代,數據信息應用程度的逐漸加深為這種建議提供了技術支持。不唯獨互聯網通信設備使用由0 和1 組成的語言代碼,傳統通信技術亦然?!?4〕See UniPy: A Unified Programming Language for MGC-based IoT Systems, 2019, 24(3):77-86.因此,擬定好相應的艦機相遇情形并在此類情形中預先達成一致的行動標準共識,進而再制定特定的行動信息代碼,便能夠大幅提升糾紛處理的效率。

針對未來相遇規則中涉及軍事身份的問題,可在充分尊重軍事主權的前提下視情況分別進行討論。于相遇雙方均為軍用艦機的情形,首先應當遵循主權平等原則,即軍用艦機優先通過機會平等。詳言之,軍用艦機首次相遇應當遵守二者均非軍用艦機的相遇規則,優先通過的軍用艦機在二次相遇時負有主動避讓對方艦機的義務。于相遇一方涉及軍事身份的情形,應當在尊重軍事主權的前提下允許軍用艦機優先通過。凡掩蓋軍事身份的艦機無優先通過權,且統一的艦機相遇規則中應當針對冒充軍事身份的行為制定相應的懲罰措施。

針對未來相遇規則中涉及國內、國際規則沖突的問題,我國與東盟國家達成在我國南海地區相遇適用CUES 之舉對統一的艦機相遇規則不具有絕對的指導意義。其實,我國適用CUES 有其特殊的歷史原因,即基于我國當前尚未參與到推動建設國際統一艦機相遇規則的進程中去,而南海地區的艦機相遇問題又亟待解決的背景。應當承認,CUES 對未來形成統一的艦機相遇規則的指導意義,但是從我國自身的特殊性角度考慮,應當以此為前提推動有特色的艦機相遇規則的一體化進程。

2. 推進我國主導的國際艦機相遇規則

有效執行海上相遇規則不但受到船員、船舶、環境這個系統的影響,而且受到避碰規則中關于交叉相遇局面中避碰行動具體行為要求的約束??傮w上看,每個相遇過程均需考慮三個問題——何時行動、如何行動及行動后果。純被適用于國內艦機相遇的規則較全面且獨立,國內與國際接軌的艦機相遇規則需要被一體化建設是建立統一的艦機相遇規則過程中一個重要難題?,F有的部分國際標準并非由我國主導建設,CUES 問世多年后我國才加入便是考量了既有規則的特殊性與CUES 之間的關系。在成為CUES 成員國后,處理國內與國際相關糾紛時也可能出現因規范復雜而無法統一適用規則的問題。

由于復雜的國際航運環境與我國境內航行秩序之間存在差異,所以完全推行我國已具備的航行秩序至國際社會并不妥適,而過分依賴既有或我國未參與制定的相遇規則,又會對我國既有的航行秩序造成劇烈沖擊。前文述及的我國在南海地區適用CUES 的開放性態度表明存在境內航行秩序與國際接軌的可能,以此為基,推動我國主動參與國際艦機相遇規則的制定,一來能夠提升我國的國際話語權,二來又能有效地實現我國內部航行秩序與國際的接軌。

3. 以前沿技術為基礎構建先進的國際艦機相遇規則

艦機航行一體化是指傳統的相遇理念在未來應當被合理引申,尤其是在互聯網技術被廣泛應用的今天,信號交叉理應被認定為國際航行的艦機在客觀上相遇的新形式。

第一,在遵守技術發展客觀規律的前提下再進一步商討如何構建具體規則?;ヂ摼W技術對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的實質影響之間均有不可忽視的聯系,忽視技術發展的客觀規律極有可能降低社會運轉體系的靈活性?!?5〕See Policy and Internet: Investigators from Lund University Report New Data on Policy and Internet, Computers, Networks & Communications, 2020.客觀上,控制海上與空中航行設備的樞紐均為陸上操作系統,即依賴于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及人工智能等高新技術,其有效地解放了航行工具的人力依賴特質,或者說,大大降低了航行工具的人身危險系數。當前有必要將互聯網技術相關的立法工作從私法層面的電商平臺等問題延展至公法層面的艦機相遇一體化規則等問題。

第二,在抓攫艦機航行共性規律的前提下再進一步商討如何把握特性規則。這是前述受互聯網技術影響的航行工具的新時代特性,可從兩個角度觀察:一方面,應當與應用互聯網技術較為成熟的國家從協商先進設備航行秩序的角度出發,合理打造艦機相遇一體化的規則;另一方面,應當與應用互聯網技術略微落后的國家深化交流技術應用愿景,合理擬定高新航行工具與傳統工具之間信號相遇的處理規則。鑒于我國既屬于發展中國家又獨具如此巨大經濟總量的特質,理應承擔起與發展程度不同的國際主體之間進行技術交流的重任。

(二)構建艦機相遇糾紛解決機制

艦機相遇糾紛解決機制可選的模式主要包括外交途徑、國際法院審判、國際仲裁裁決和ADR 四種,各有其優勢和局限性。

1.外交途徑效率較低且程序不透明

外交途徑屬于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問題的典型模式,也是傳統解決艦機相遇糾紛的基本模式。作為國際主體解決國際糾紛的基本手段及最有保障的手段,即使在建立并完善專項解決艦機相遇糾紛的國際仲裁制度之后,外交途徑同樣能夠在解決艦機相遇糾紛的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建立專項的國際仲裁制度首先是為了解決普遍性的、原則性的、透明性的糾紛,而外交途徑代表國際主權主體的權威,在艦機相遇糾紛中應當起到應有的“后發式”的保障作用。但同時需要注意如下兩個方面的局限性:(1)外交途徑依靠雙邊(包括多邊)式的逐一解決糾紛的運營模式會造成效率過低的結果?!?6〕參見許傳璽:《構建統一權威的“一帶一路”國際仲裁機制》,載《學習時報》2020 年1 月22 日,第2 版。不否認很多國際主體寧可糾紛不解決也要保證掌控主動權,但在本文的語境下,糾紛數量的積增將會直接導致艦機通行質量的下降,而效率是艦機相遇糾紛解決所首要考慮的問題。外交途徑本質上屬于國際主體依賴其主權身份所作出的交涉活動,是將糾紛置于平等的國際主權主體之間進行談判。外交途徑的針對性強,其最終解決成果也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和不可更改性。但是,也應看到外交途徑的期間相對較長,主要源于外交途徑本身的程序性?!?7〕See Li Na,Wu Ping, Comparative Study on American and Chinese Diplomatic Discourses of Reports from the Pragma-Dialectical View, Proceedings of the 2019 Northeast Asia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Linguistics,Literature and Teaching, 2019, p. 20-25.該程序性的最大特質在于結果引導主義,即外交途徑的最終結果有其相當的決定意義。換言之,外交結果被遵守的前提在于該結果必然是雙方所共同接受的,除非有其他影響因素存在,外交結果不會發生不利于一方且此方主動接受的情形,這也是雙方協商爭議解決模式存在的天然缺陷?!?8〕See Achim Hurrelmann, Political Controversy About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greements: Lessons for Canada-UK Trade Negotiations After Brexit, 2019, 74(3):453-462.(2)外交途徑沒有透明化的程序,這也是影響外交結果純粹性的重要因素。外交結果的任意性與艦機相遇糾紛解決結果的規律性呈現天然的矛盾:外交結果只是主權主體之間利益的碰撞與交融,其強烈的針對性僅解決對象式主體之間的問題,而艦機相遇糾紛解決結果具有明顯的指導性,即適用于此類結果的規則原則上在未來將被納入統一的國際艦機相遇規則中,故其程序正義原則的積極意義不言自明。

2. 國際法院的建設目標不易于解決此類糾紛

國際法院不適宜被納入國際艦機相遇糾紛解決機制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國際法院自身建設的特征導致其無法成為眼下解決艦機相遇糾紛的可行性選項;二是國際“司法”活動的被動性抑或國際慣例自身的滯后性導致國際法院當前不存在被適用至國際艦機相遇糾紛解決環節的可能性。

于第一個問題,影響國際法院參與國際糾紛解決環節的關鍵因素包括國際法院的基本功能、既有的裁判艦機相遇糾紛的國際慣例及國際法院訴訟成本與周期。很顯然,三者均阻礙了國際法院發揮其功能:國際法院的基本功能在于解決國際主體之間極具針對性的問題,該問題的解決依據為既有的國際慣例或國際法律性規則,但是當前并無統一的艦機相遇規則,因而即使存在國際法院也無法發揮其基本功能,而國際法院訴訟成本高且運轉周期長的特點又與艦機相遇糾紛需要被快速解決的要求相悖,使得國際法院審判并非是最優的艦機相遇糾紛解決機制。

于第二個問題,國際“司法”活動具有強烈的被動性,其能夠為艦機相遇規則的完善提供必要幫助,但對形成艦機相遇規則的貢獻甚少。艦機相遇糾紛得以被妥善投入國際法院訴訟環節的前提是存在明確的艦機相遇規則作為裁判依據。法律本身存在滯后性特征,國際慣例的出現離不開基本原則和慣用規則的長期積淀?!?9〕See Brenda S. A. Yeoh, Charmian Goh, Social Protection for Migrant Domestic Workers in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the Law, and Civil Society Action, 2020, 64(6):841-858.國際法院欲在解決艦機相遇糾紛中發揮功能,一般應在統一的艦機相遇規則成立后再通過既有的解決艦機相遇糾紛的基本原則作進一步引申。

與外交途徑相比,國際法院的主要優勢在于其本身為引入不相關第三方作為解決糾紛的居中裁判方,該裁判者有權威性?!?0〕[美]菲利普·C.吉瑟普:《國際法》,張文彬譯,《清華法學》2006 年第3 期。這意味著,裁判結果即使不利于某一方,該方原則上也應當承認該結果。國際法院的主要任務是保證程序正義和適用法律正確,這需要保證其權威地位,因而不適宜在艦機相遇規則出臺之前便將其投入到艦機相遇糾紛解決機制當中。

3. ADR 模式欠缺必要的程序性

作為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ADR 無疑是一種高效的國際糾紛解決機制,其特點在于不限于程序性的裁判規范。原則上,ADR 包含但不限于仲裁這一糾紛解決機制,但是其不適宜被應用于解決艦機相遇糾紛的原因主要有三。

第一,ADR 的適用范圍主要為私法領域,若將其適用至國際公法領域將導致部分國際問題的處理規范不夠嚴謹?!?1〕See Jie Huang,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Can Old BITs Fulfill China’s New Initiative, Journal of World Trade, 2016, 50:737-738.究其原因在于其尚不完善的當事人權利救濟問題,因為ADR 產生于對效率價值的追求?!?2〕See Laurie Greyvenstein, Mediation & the Law - compensation of Crime Victims in the South African Legal System - ADR and Other Options, 2019, 112(7):78-79.應當承認艦機糾紛解決機制同樣追求效率價值,但是該效率價值與ADR 所實現的效率價值存在本質差別。ADR 主要被適用于私法領域歸因于私法當中效率與公平兩個理念的沖突可以被理解成同位階的價值選擇問題,即二者的價值位階相同因而ADR 僅為更加傾向于效率原則,這意味著當ADR 適度選擇更加傾向于公平的方向時,效率的價值將要受到一定影響。而以艦機糾紛解決機制為代表的公法層面當中所追求的效率和公平價值處于不同位階,筆者認為應當將公平置于第一位階而效率放在第二位階。將公平置于第一位階的意義在于公平應當是艦機相遇糾紛解決機制所追求的首要價值,追求效率價值應以充分保證公平價值為基礎。國際糾紛解決機制的首要原則是遵守主權平等原則,追求效率而犧牲公平的私法理念在公法層面無法被適用的原因是無法保證有條件限制行使主權的行為得到等價的回報。

第二,恰是因為ADR 包含但不限于仲裁的運營模式,導致其不適宜被應用至艦機相遇糾紛的解決。ADR 的產生意在擺脫司法程序效率相對較低的運營模式,其中,仲裁制度的優勢表現得較為明顯。在接納仲裁(更準確地說應當是商事仲裁)制度的前提下,ADR 還接受調解、和解、談判等其他糾紛解決機制,進一步完善了仲裁制度可能存在的效率不足的現象?!?3〕See Ogbor John Oghenechuko, Eromafuru Edward Godbless, Interest-Based Conflict Management Systems: Beyond Traditional and ADR Systems of Conflict Resolution, 2018, 10(17):80-91.正是這一制度設計使得ADR在公法層面不宜被適用于解決艦機相遇糾紛,因為ADR 包含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有同時被選擇的可能性,導致以仲裁為主的糾紛解決機制不能完全被選用,提高了糾紛解決結果的任意性。這符合商事活動乃至跨境商事活動所追求的結果,卻不適合解決艦機相遇糾紛。因為艦機相遇糾紛解決機制雖然同樣可包含仲裁和外交途徑兩種,與ADR 在形式上相近,但是二者的區別在于本文所倡議的艦機相遇糾紛解決機制應以仲裁作為主要的爭議解決機制,而外交途徑僅能在必要時作為候補式的爭議解決機制,即選用這兩種模式的優位性不同。

第三,ADR 的高度自由性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了規則限制,不易被凝結為高效實用的糾紛解決機制。艦機相遇糾紛解決機制原則上應當構成國際艦機相遇規則的一部分,應在協調國際主權主體糾紛的同時保證自身的權威性?!?4〕See Pierre Lalive, On the Reasoning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2010, 1:55-65.故而,艦機相遇糾紛解決機制中不宜存在過于彈性的運營模式,也不宜因此產生不確定的爭議解決結果。

(三)優先適用國際仲裁作為解決糾紛機制

構建國際艦機相遇一體化規則的問題在于,何種糾紛解決機制應被作為基礎性、首要式的途徑,建議國際艦機相遇糾紛解決機制首選國際仲裁模式,而前述外交途徑、國際法院審判及ADR 等糾紛解決機制應被視為國際仲裁不能時替補式、完善式、遞進式的糾紛解決機制。當然,其也不是唯一的爭議解決途徑,若國際社會對某一個或某一類爭議解決機制達成高效一致的話,則其可作為備選。

首選國際仲裁的優勢有:(1)國際仲裁能在保持必要的程序性的基礎上實現相對較高的效率。當前,國際仲裁在解決國際爭端的過程中一般堅持了必要的程序,這是仲裁制度形式上相似于訴訟制度的重要特質?!?5〕See Barbara Kwiatkowska, The Eritrea-Yemen Arbitration: Landmark Progress in the Acquisition of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and Equitable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2001, 32:1-25.相較于訴訟制度,仲裁制度的效率較高,〔46〕See Nigel Blackaby, Ricardo Chirino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ura Novit Curia Principle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2014, 6:77-93.因為“一裁終局”的裁判模式能夠節省不必要的程序資源浪費。(2)國際仲裁是在統一的艦機相遇規則未出臺時探索艦機相遇糾紛解決規則的最佳途徑。統一的艦機相遇規則的出臺因涉及多元因素,故需要從長計議,尤其是在當前統一的艦機相遇規則尚且只是一種正確的理念、未被付諸實踐的歷史節點,統一規則的技術性因素的具體制定過程處于空白期,也意味著其有著較大的商榷空間。仲裁制度相較于訴訟制度的一個明顯區別在于,準則依賴程度較低,表明仲裁制度更注重協調程序正義和結果正義之間的關系。仲裁程序為糾紛雙方提供了協商擬定裁判人員的空間,越是在缺乏裁判依據的情況下,越能協商并出具讓雙方信服的裁判結果。習慣法是重要的法源之一,而協商擬定糾紛解決方案是積累沉淀優勢規則的重要途徑。依筆者看來,出臺統一規則的進程既是一項長久之計,又是一個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文化交融的過程,因此,在達成共同制定統一規則的國際合意之前,積累艦機相遇糾紛解決機制經驗、待統一規則制定時再協商具體規則的技術性規定,無疑是出臺統一規則的不二法門。

但其亦有劣勢,表現在:(1)缺乏統一的艦機相遇國際規則作為裁判依據。國際社會共建艦機相遇規則是一個必然趨勢,然而統一規則如何制定尚待探討,即使按照學界所倡導的以擴張CUES 的適用范圍為著眼點、以挪威和加拿大等國的既有經驗為參考也僅可被稱為是一種可行的思路。這會影響到仲裁制度基本理念的設計,因為在仲裁制度為出臺統一規則服務的時間段應當首先保證仲裁結果的基本方向。(2)國際仲裁的適用對象有待明確。傳統意義上仲裁制度的對象一般僅包含涉公或涉私的獨立主體,而艦機相遇糾紛的仲裁需要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是:涉軍事身份的艦機相遇糾紛應當如何解決,其中包含了涉公主體與涉私主體相遇的問題。(3)國際仲裁的裁判理念有待更新?;ヂ摼W技術對社會生活、社會理念的變革必然影響到國際仲裁的裁判理念,使艦機相遇問題變得更加復雜,進一步增加了糾紛解決的難度。當前互聯網技術發展的速度與法律滯后性之間的矛盾已深入社會的方方面面,艦機相遇糾紛雖僅為其中的冰山一角卻不容被忽視。艦機相遇問題并非獨立地存在于國際交往當中,其糾紛能否被妥善解決又不止依賴于統一規則的制定,而與國際層面的互聯網技術應用準則,或僅存在應用原則息息相關。仲裁制度專項定位于艦機相遇糾紛勢必應先解決傳統裁判理念與前沿技術之間的矛盾。

六、余論

我國在踐行“一帶一路”倡議的進程中,不可避免地會與沿線很多國際主體發生艦機相遇問題,“一帶一路”沿線中類型豐富的國際主體能夠盡可能地為未來出臺一體化艦機相遇規則提供充分的參考情形。以部分國際主體作為規則制定主體,有助于在權衡國際主體特性的過程中較早地抓攫共性以推動原則性規定優先出臺,抽象化的原則性規定是吸引更多的國家接受一體化艦機相遇規則的前提。我國推動建立一體化艦機相遇規則的理念與該倡議在打造政治互信、經濟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體、命運共同體和責任共同體的理念完全一致,〔47〕參見蔡武:《堅持文化先行 建設“一帶一路”》,載《求是》2014 年第9 期。能為建設一體化艦機相遇規則提供信譽保證,在平衡艦機相遇之后涉及利益糾紛時出臺與我國緊密合作的國際主體相遇后相應的糾紛解決機制?!耙粠б宦贰背h是國際主體深度合作的縮影,隨著倡議被深入推動,相信更深層次、更高程度的國際合作也為時不遠,這都為建設一體化艦機相遇規則提供了不可錯失的重要歷史機遇,而且該規則的出臺也是提升國際合作質量的重要幫襯。

從統一的艦機相遇規則的出臺歷程看,艦機相遇糾紛解決機制應當早于統一規則,而從統一的艦機相遇規則的本體架構看,糾紛解決機制本身屬于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應先于統一規則出臺。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時代的訴求,即當前國際航運環境提升了艦機相遇的概率,相應地增加了艦機相遇糾紛的潛在可能性,事前預防措施遠比事后救濟措施更能節省成本。二是規則本體的要求,即規則本身的架構是一項綜合的、長久的工作,其中涉及航行規則的制定、責任承擔模式的篩選、糾紛解決機制的比選等工作,這些均要求參與統一規則制定的國際主體之間首先達成基本的國際合作協議,并就統一規則的基本原則交換再達成共識,糾紛解決機制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三是糾紛解決機制的要求,糾紛解決機制本身屬于程序性規則,并不涉及統一規則的實體性內容,二者有其自身的獨立性。糾紛解決機制對統一規則的出臺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因為既已形成的國際糾紛解決機制,尤其是涉軍事的航行糾紛解決機制不多,甚至可以說,這符合人類理解糾紛解決機制的基本規則:或雙方協商,或第三者居中裁判。糾紛解決機制能夠集中解決國際航行過程中艦機相遇問題并對部分極具代表性的問題形成基本統一的認識,這種實體規則的形成過程符合海事規則的發展規律,因為從海事規則的起源看,其多數屬于對解決航行過程中糾紛的優化規則的歸納總結,凡是流傳長久的糾紛解決機制均為優勢的規則。需要做的工作就是進一步篩選并優化其中最適合解決艦機相遇糾紛的程序機制。

近年來,我國對外交流邁上了新臺階,航行軌跡實乃國際交流的腳印,一體化的艦機相遇規則是我國從“一帶一路”沿線走向更廣闊的國際社會所必須推廣和主導的基本規則。筆者認為,在艦機相遇規則尚且碎片化的當前,提出構建一體化艦機相遇規則的時代訴求并考察該工作的困難之處,只能勉強視為是一種理性化的呼吁。慮及出臺一體化艦機相遇規則的遙遠將來與隨著互聯網技術日益普及而極速加深的國際交流程度,建設一體化艦機相遇規則的下一步工作應當是:在明確艦機相遇規則重要性的前提下預先出臺基本的艦機相遇糾紛解決機制,以服務于當前日漸頻繁的國際航行態勢,為最終出臺一體化的艦機相遇規則提供先驗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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