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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載

2020-03-26 04:34
民主與法制 2020年6期
關鍵詞:法律條文援引司法解釋

法官如此裁判

刑事審判要點解析·刑法總則卷

臧德勝

有些司法解釋規定某些行為的法律適用,把一個行為解釋到一個既有罪名的罪狀之中,使對其定罪量刑有了明確依據,這種情況并不是把非犯罪的行為犯罪化,而是將本來就應該作為犯罪的行為作出了統一明確的規定,所以這種司法解釋同樣適用于解釋出臺之前的行為。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以下簡稱“網絡誹謗司法解釋”)規定:在網絡上編造、發布虛假信息起哄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在此解釋出臺之前,鮮有將此類行為按照尋釁滋事罪處理的案例。但是并不是說司法解釋將原來不是犯罪的行為犯罪化,而是將本來應該構成犯罪的行為明確化。先前沒有相應案例,并不能說明這種行為先前不構成犯罪,而只是對尋釁滋事法律條文的理解問題。那么對于該司法解釋施行以前即2013年9月10日以前發生的此類行為,就可以適用該解釋的規定,按照尋釁滋事罪論處。

以秦某某網絡誹謗、尋釁滋事一案為例,關于尋釁滋事罪,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1年7月23日,甬溫鐵路浙江省溫州市相關路段發生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即7·23甬溫線動車事故)。在事故善后處理期間,被告人秦某某為了利用熱點事件進行自我炒作,提高網絡關注度,于2011年8月20日使用昵稱為“中國秦火火_f92”的新浪微博賬戶(UID號:1746609413)編造并散布虛假信息,稱原鐵道部向7·23甬溫線動車事故中外籍遇難旅客支付3000萬歐元高額賠償金。該微博被轉發11000次,評論3300余次,引發大量網民對國家機關公信力的質疑,原鐵道部被迫于當夜辟謠。被告人秦某某的行為對事故善后工作的開展,造成了不良影響。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秦某某發布原鐵道部在7·23甬溫線動車事故中天價賠償外籍乘客的虛假信息,不足以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公訴機關指控該起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依據不足。法院經查,7·23甬溫線動車事故為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全民關注,秦某某在該事故善后處理期間,編造政府機關天價賠償外籍乘客的信息并在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該虛假信息被轉發11000次,評論3300余次,不僅造成網絡空間的混亂,也在現實社會中引發了不明真相群眾的不滿,擾亂了政府機關的善后工作。秦某某的該起行為足以認定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在重大突發事件期間,在信息網絡上編造、散布對國家機關產生不良影響的虛假信息,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2014年4月17日,法院根據刑法以及“網絡誹謗司法解釋”的規定,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與其所犯誹謗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二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是“網絡誹謗司法解釋”發布后判處的案例,案件事實發生在司法解釋發布之前。對于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信息能否構成尋釁滋事罪,一直存有爭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司法解釋,對此予以了明確,使得處理此類行為有了統一的標準。但是,這種司法解釋并不是立法,在此類網絡造謠尋釁滋事的行為發生時,對其定罪處理并非沒有法律依據,因為刑法所規定的尋釁滋事罪能夠包括此類行為,對其定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本案所涉及的誹謗罪也存在類似的問題,該司法解釋明確了網絡誹謗他人的入罪標準和按照公訴程序處理的條件,而秦某某的誹謗行為符合了相應的條件,所以對其誹謗行為通過公訴程序定罪量刑。

關于司法解釋何時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2007年3月9日頒布,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規定”)規定:“司法解釋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施行,但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彼?,一般而言,司法解釋一旦公告發布,即立即施行。但如果在某個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了相應施行時間,則按照特殊規定執行。由于公告之日即施行,使得司法解釋沒有過渡時間,一些正在審理的案件,就需要執行司法解釋的規定。尤其是一審法院已經作出判決,二審期間司法解釋出臺的情況下,也只能按照司法解釋辦理。

第二,司法解釋的表現形式。

最高司法機關針對法律適用問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較多,并非都屬于司法解釋,這些規范性文件的效力也不相同。

“司法解釋規定”第6條規定:“司法解釋的形式分為‘解釋’‘規定’‘批復’和‘決定’四種。對在審判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某一法律或者對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應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采用‘解釋’的形式。根據立法精神對審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規范、意見等司法解釋,采用‘規定’的形式。對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制定的司法解釋,采用‘批復’的形式。修改或者廢止司法解釋,采用‘決定’的形式?!钡?5條第1款、第2款規定:“司法解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發布。司法解釋應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人民法院報》刊登?!?/p>

以上四種形式,均屬于具有法律淵源性質的司法解釋,從法律解釋的分類上,可以稱之為有權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在審理案件中可以作為法律條文直接引用?!八痉ń忉屢幎ā钡?7條第1款規定:“司法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作為裁判依據的,應當在司法文書中援引?!睆闹锌梢钥闯?,如果作出判決的依據包括司法解釋的,就應當引用,否則屬于漏引法條。比如,辦理貪污賄賂案件,涉及認定貪污罪、受賄罪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標準問題,這些問題僅僅依靠刑法條文是解決不了的,認定的依據是“貪污賄賂司法解釋”,那么就應當在判決書中引用?!八痉ń忉屢幎ā钡?7條第2款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同時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釋作為裁判依據的,應當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釋?!边@是關于引用法律條文的規則,即先引用法律條文,后引用司法解釋。如果一個案件援引的既有實體法規范又有程序法規范的,也應當遵循先法律后司法解釋的順序。

順便說明的是,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先援引刑事部分法律規范,后援引民事部分法律規范。對于同一類型的法律規范,先援引判決主文中最先依據或涉及的法律規范。比如,被告人某甲犯故意傷害罪,有自首情節,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罪工具予以沒收。這時就先援引故意傷害罪的法條即刑法第234條,然后援引自首情節的法律條文即刑法第67條第1款以及其他關于量刑的條款,接著援引有期徒刑和剝奪政治權利的法律條文,最后援引沒收犯罪工具的法律條文即刑法第64條。如果需要援引司法解釋的,在刑法條文之后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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