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桂香自己干農活積勞成疾臥床不起,丈夫回家看看后依舊外出打工。請問:這種情況是否構成“遺棄家庭成員”情節?
答:《婚姻法》第32條所規定的“遺棄家庭成員”,主要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行為。夫妻一方對患病一方不管不顧是否構成該情節,需要以患病一方是否喪失獨立生活能力為認定標準?;疾∫环娇梢园凑铡痘橐龇ā返?2條之規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也可以按照《婚姻法》第44條、46條規定,向法院提出請求未盡義務的夫妻一方支付扶養費與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