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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與救濟:對認罪認罰從寬量刑建議司法適用的反思

2020-06-22 07:45王瑞君陳禹衡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檢察院法院

王瑞君 陳禹衡

〔摘要〕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司法適用離不開檢察院和法院的配合,其中檢察院提供的量刑建議對于審判結果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通過對北京地區2017—2018年公開的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裁判文書的分析,其中量刑建議被拒絕后審判結果更輕,傾向于采用矯正刑,并且對最終的審判結果更加慎重。在量刑建議的司法適用過程中,體現了按犯罪嫌疑人區分量刑建議、提供理由、完善法院的自由裁量權的優勢,同時也暴露了量刑建議格式化、幅度過大以及違反客觀規律的弊端。對于量刑建議,應該從文書樣式、衡量標準以及規范幅度入手,輔以值班律師的加入,進行優化。對于量刑建議被否決后救濟程序的構建,應該讓法院予以說明并且構建通暢的檢方救濟渠道。

〔關鍵詞〕 認罪認罰從寬;檢察院;法院;量刑建議;救濟程序

〔中圖分類號〕D924.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2689(2020)03-0078-11

在《刑事訴訟法》第176條第2款中,對審查起訴后決定提起公訴的認罪認罰案件的處理,提出了三個方面的要求,分別是:(1)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量刑建議;(2)量刑建議的內容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3)提起公訴時應該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缎淌略V訟法》的這一規定,賦予了檢察院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重要的角色,提出量刑建議,表面上是其行使起訴權的重要體現,本質上則是求刑權,這種獲得法律授權的“量刑建議權”,將構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1](37)從各地司法實踐的數據顯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過程中,檢察機關對于量刑建議的被采納率呈現出極為重視的態度,并視之為宣傳的重點,①側面印證了“檢察機關對量刑建議采納率的高度重視,也反映出該機關對公訴成功的強調延伸到量刑建議方面,這與該機關對高定罪率的重視幾乎如出一轍” [2](160-161)的觀點。本文通過選取北京地區從2017—2018年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來的10個變更檢察院提供的量刑建議典型案例作為樣本,分析檢察機關在其中對量刑建議權的適用,從而檢察機關更好地提出量刑建議,獻言獻策。

一、 量刑建議被拒絕的裁判文書概況分析

本文對于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案例的選取,以率先試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北京地區為研究區域,通過在裁判文書網以“認罪認罰從寬”為關鍵詞進行檢索,時間跨度從2017—2018年度,搜集了共計276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裁判文書,其中由高級人民法院適用的2件,中級人民法院適用的59件,基層人民法院適用215件。根據司法機關披露的數據顯示,從試點開始到2018年8月31日,北京地區共審結認罪認罰案件18157件20026人,占同期全部一審刑事案件的65.7%,但是在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合格且不重復的僅有276件。在上述的276個裁判文書中,檢方都提供了基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而提出的量刑建議,而最終有10個裁判文書中的量刑建議未被采納,占到了整體的3.6%,文中所述拒絕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裁判文書分別是:(2018)京0108刑初597號、(2018)京0119刑初67號、(2018)京02刑初65號、(2017)京02刑初135號、(2018)京0106刑初1086號、(2017)京0115刑初1627號、(2017)京0115刑初1664號、(2017)京0115刑初1555號、(2018)京0115刑初211號、(2018)京0115刑初85號。從而印證了檢察機關定罪量刑的訴求、建議是否被采納仍然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做出判決裁定的觀點,詳見表1。

通過上表中案例的對比,可以對法院拒絕檢察院提供的量刑建議進行拒絕的狀況及原因,其中蘊含一定的特點,能夠為解釋檢方量刑建議的采納和救濟途徑提供現實支撐,分別如下:

(一) 被拒量刑建議一般重于審判結果

在檢方量刑建議被拒絕的情況下,法院的最終審判結果普遍要輕于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依據上表的對比顯示,法院審判結果的區別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自由刑刑期減輕(8次)、自由刑刑種改變(3次)、資格刑減輕(1次)、自由刑刑期增加(1次),其中發生次數最多的是自由刑刑期減輕的情況,占到了總次數的80%,說明此種情況的發生多數是法院出于再次降低自由刑刑期的考量。從量刑幅度上來看,王某案降低667%~75%,朱某某案降低20%,李某某案由死刑降為12年有期徒刑,單某案降低333%~50%,常某案降低333%~60%,崔某某案降低167%~583%,孫某某案降低50%~75%,賀某某案降低125%~417%。綜合來看,減刑幅度平均為4375%,達到了近50%。除此以外,伴隨自由刑的減刑,檢方提出的有關資格刑的量刑建議也隨之減輕,有力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此處的量刑幅度的變更,實際上是檢方提供的量刑建議存在一定的缺陷所致,由此延伸至量刑建議的提出,其中缺乏值班律師等第三方的介入,導致量刑建議的制定有檢方“一言堂”的潛在風險,缺乏科學性和準確性,并最終為審判機關所否定,而程序正義的實現需要相關主體的有效參與,因此值班律師的角色不可或缺。[3]

通過對量刑建議和審判結果的比較,可以看出,在刑事審判環節中,從量刑建議階段到最終裁判階段,可能會出現影響量刑的新的積極變量因素從而影響最終的審判結果。但是通過對10個裁判文書的分析顯示,囿于認罪認罰從寬程序追求的效率因素,兩個階段之間的“窗口期”并無有效的新的積極變量因素予以介入。質言之,審判機關依舊是依照檢方提供的相應的材料(如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等)做出審判結果,但是在對舊有的影響量刑建議的變量因素的考慮上,適用了自身的思考并作出不同于檢察機關的價值判斷,對于某些積極因素的影響予以承認和放大,同時也否決了某些其認為并不成立的介入因素。如崔某某故意傷害案中,審判機關就否認了“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以及“被告人崔某某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這兩個介入因素,不過在最終的裁判尺度上,對其他因素的效果予以加強,并最終得出了較量刑建議更輕的審判結果。參見(2017)京0115刑初1555號。

(二) 審判結果傾向于以矯正為主的刑種

檢方量刑建議被拒后的變化還主要體現在刑種變更上,審判機關更傾向于采用以矯正為主的刑罰措施。在上述的10個典型案例中,有3個發生了刑種變更,分別是魯某某案由拘役改為有期徒刑、崔某某案由有期徒刑改為拘役、孫某某案由有期徒刑改為拘役,并且適用緩刑。在拘役改為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刑期按照建議中的最低標準予以適用,但是在刑種的選擇上,有期徒刑的懲罰程度則高于檢方建議中的拘役。在有期徒刑改為拘役的案件中,不僅在刑種上采用了限制較輕的拘役刑,而且在刑期的選擇上也稍有降低。在適用緩刑的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的評價進一步降低,所以改用緩刑來敦促犯罪嫌疑人進行改造。從上述三個案例中,可以發現法院改正后的審判結果,整體呈現降低刑罰處罰的趨勢,尤其是刑種的變更,更凸顯教育和矯正的目的。正如貝卡里亞所說:“刑罰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業已犯下的罪行,刑罰的目的僅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訓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盵4](31)在上述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選擇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視為其對于自身的行為已有悔過,并且認罪和認罰。法院改變刑種,降低懲罰力度,節約司法資源,發揮刑罰改造、再教育犯罪人或者使犯罪人“重新社會化”的作用,加速刑罰目的的實現,給予犯罪人新的成熟的社會倫理意識,使其重新適應社會。[5]

綜合來看,雖然審判機關對最終審判結果的確定尤為謹慎并且更加慎重,充分地參考了相應的量刑建議,對于量刑建議的介入因素也進行考慮,因此量刑建議的適用被不斷完善。但是,通過對量刑建議被否決的案例進行分析,量刑建議的適用需要引入更適格的第三方來保證其準確性,修正和完善量刑建議的幅度,并且出于權力制衡的目的考慮,在保證認罪認罰從寬程序效率的前提下,仍然應該給予檢方以救濟的渠道,避免在認罪認罰從寬中因為審判機關的失誤導致審判結果的錯誤。

二、 量刑建議的適用優點研析

在試點過程中,多數地區的檢察院對于制定量刑建議都極為重視,還總結了相應的經驗教訓。整體看來,檢察機關對于量刑建議制度的推行持肯定態度,并且積累了相應的經驗以助力量刑建議制度更好地發展。

(一) 對于同一案件的不同行為人區分提供量刑建議

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中,很多屬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因此檢察院根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態度的不同給出了不同的量刑建議,體現了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和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趨勢。檢方之所以能提供量刑建議,直接原因在于檢方位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前端,在認罪和認罰過程中最早直接和犯罪嫌疑人進行接觸,因此能夠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悔過以及悔過程度,其與犯罪嫌疑人接觸的時間遠多于法官在庭審過程中簡單接觸的時間,檢方在制度中的地位優勢賦予了其量刑建議的“含金量”。有鑒于此,檢察院在提供量刑建議給審判機關參考時,由于涉及兩個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作案的案件的案情一般較為復雜,而檢察機關作為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接觸方,為避免犯罪嫌疑人之間相互干擾影響自身判斷,更應該分開對待,并由此得出不同的量刑建議。

正如波斯納所說“直覺是我們的一套基本的確信,它埋藏得很深,我們甚至不知如何質疑它,它無法令我們不相信,因此,它也為我們的推理提供了前提”[6]。檢方應該依據檢察官直覺從犯罪嫌疑人的舉止、態度等多方面來判斷其認罪悔罪程度,當認罪認罰的程度不同時,人身危險性程度的降低亦不相同,就需要對應不同的司法評價,轉化為相對應的不同量刑建議。[7]在張某某等故意傷害案中,公訴機關雖然認為張某某和張某1都是犯罪的實行行為人,但是在量刑建議中提出,張某1已在家人的幫助下賠償了被害人董某人民幣6萬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所以在最終的量刑建議上,張某1是一年二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而對張某某則建議判處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從而出示了有理由的針對性量刑建議。參見(2018)京0108刑初893號。

(二) 量刑建議的提出附帶檢察機關的理由說明

通過分析得出,檢方量刑建議的另一個亮點在于提出的量刑建議做到了“有理有據”,這也是量刑建議有很高被接納率的緣由。量刑建議附帶檢察機關的理由說明,能夠清晰地解釋從寬減刑的理由,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強了量刑建議的可接受性。比如在仇某某等尋釁滋事案中,檢方對量刑建議提出了如下理由:“認為仇某某具有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及如實供述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仇某某拘役五個月至六個月?!眳⒁姡?017)京0115刑初1532號。由此可見此案中量刑建議的理由是由是否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如實供述這三個方面構成。對于量刑建議的理由的選取應該配合認罪認罰的情況進行考察,多數情況下可以分為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認罰的時間階段、認罪認罰的態度及效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選擇等多個量刑建議的理由來源。[8]

司法實踐中檢方量刑建議的理由有相應的衡量標準,雖然是依據其他司法機關的衡量標準,但是該衡量標準較為劃分清晰,在量刑建議的展示中包含了各種影響因素的疊加,增強了量刑建議的準確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以天津地區檢察機關為例,其試點期間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為衡量標準,共分為兩大類七種十二個細分幅度,《指導意見》中認罪從寬的類型分為自首、坦白、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從寬的類型分為退贓、退賠、賠償經濟損失、未賠償經濟損失而取得諒解。并且將不同的身份因素的影響也納入衡量標準,諸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等規定。[9]概言之,由于審判機關傾向于采用“30%-20%-10%”的量刑從寬方案,“30%-20%-10%”的量刑從寬方案是依據訴訟階段的時間差異來認定不同的減損比例,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最高減少30%,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的最高減少20%,在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最高減少10%,其很大程度上是參考2017年英國頒布的《認罪量刑減輕:最終指南》來制定的。因此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受此影響一般也愿意按照“30%-20%-10%”的模式提出量刑建議以提高被采納率。[10]但是《指導意見》終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文件,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予以參照固然可以提高量刑建議的被采納率,但是有“互通消息”和“越俎代庖”的嫌疑,因此構建由檢察機關發布的統一的量刑建議指導標準顯得迫在眉睫。

(三) 合理的法檢對抗有助于對審判機關自由裁量權的限制

“訴訟程序的公正不僅是出于正確解決案件的目的,對被害人的公正也不僅局限在解決爭端和懲罰犯罪,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權利的保障自然是訴訟公正所追求的目標,與程序結果產生利害關系的主體享有介入訴訟程序的權利,這是正當程序的價值導向?!盵11]美國學者貝勒斯在論述程序法原則時曾指出:“法院對案件和爭執做出判決,意味著審判的目的之一是解決爭執。倘若司法判決的用意不在于解決爭執,而只是向某一方表示聲援,那么打官司就無甚必要了?!盵12]申言之,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實際上存在著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權利對抗,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司法運行中的作用不能僅局限在案件證據的搜集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量刑協商上,更應該將自身的作用范圍延伸至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后續階段以發揮更大的效用,并形成對審判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合理限制。賦予檢察院以量刑建議這樣的“求刑權”本身便是賦予其和法院相對抗的權利。檢方根據自身判斷形成的合法合理的量刑建議是審判機關在做出最終裁決時的直觀參照,并且更具合理性。而“合理性”則根源于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對認罪認罰制度的理解,和對犯罪嫌疑人在認罪認罰過程中舉止態度的經驗判斷,這是任何技術手段所無法替代的。根據很多學者的看法,雖然伴隨人工智能的發展,規范化量刑可以依據智能量刑輔助系統得出“準確”的量刑結論,但是對此應該辯證地予以看待,檢察官的主觀能動性和經驗判斷依舊是不可或缺的。

在法檢對抗的過程中,形成公平良好的對抗環境尤為重要,審判體系應該由“自治型模式”轉向“回應型模式”,積極推動程序運轉的多中心主義,而非以審判機關為單一核心,最大程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利。[13]有學者提出“采納量刑建議體現了裁判方在合法范圍內對訴訟合意的尊重與認可,是認罪協商制度有效運行的基礎,與法院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無涉?!?[14]對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首先就要構建公正平等的法檢對抗平臺,這一點體現在《刑事訴訟法》第176條要求檢察機關“應當提出量刑建議”,第201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做出判決?!边@種同時賦予了法檢雙方“矛與盾”的舉措,可以促使法檢機關在對抗過程中維護司法的公平公正。

三、 量刑建議存在的問題剖析

依據對收集的276個量刑建議進行分析,檢方所提供的量刑建議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會被審判機關所采納,但是依舊有被拒絕的情況,其中大部分是由于量刑建議自身存在的問題所致。

(一) 量刑建議存在格式化的弊端

裁判文書的分析中暴露出檢方的量刑建議部分出現嚴重的格式化傾向。據統計,在涉及危險駕駛罪的44個案例中,檢方的量刑建議基本統一為“拘役××-××個月+并處罰金”模式。在量刑幅度上,拘役一般以2—3個月為起點,最多沒有超過5個月,這也可以視為檢方默認給法院預留一定的裁量額度,在罰金數額上則一般不給出具體的數額。雖然格式化的量刑建議有助于提升司法裁判的效率,提高和犯罪嫌疑人的溝通效率,可以直接就量刑建議的減輕方面和其進行溝通。但是這實際上也具有一定弊端:第一,采用格式化的量刑建議降低了量刑建議的適用度,有流于形式的嫌疑,不僅導致犯罪嫌疑人的選擇范圍被大大限縮,而且導致法院參考困難,限制了法院審判結果的選擇范圍。第二,量刑建議的格式化導致犯罪嫌疑人認罪和認罰的特點不能夠凸顯,不僅使得推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目的落空,而且使得公眾懷疑檢方對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認罰過程的審核不夠細致。雖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強調效率,但是仍應該秉持公平公正的價值理念,檢察院在處于絕對優勢地位的前提下,應該通過對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認罰行為判斷以及后續的量刑協商,實現有針對化的減刑,不能因為案件的情節大體相同而采用格式化的量刑建議,甚至連具體罰金的數額在量刑建議中都不予給出,這有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司法公信力。

(二) 量刑建議幅度過大導致實際為無效建議

裁判文書中暴露出檢方為了量刑建議能被采納而人為地擴大量刑建議的幅度,尤其是在考慮到采用較大的量刑幅度可以給法院提供較大的裁量空間的前提下,法檢雙方會傾向于達成默契以“提高”整體效率。以北京地區44個涉及危險駕駛罪的案例為例,其量刑建議主要包括自由刑和罰金,其中自由刑是全部是拘役??紤]到拘役刑的量刑幅度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在44個案例中,量刑幅度差距在3個月及以上的有11個,占比達到25%;量刑幅度在2個月的有21個,占比達到478%;量刑幅度在1個月的有9個,占比達到203%;其中給出幅度較小且準確的量刑建議的案例只有3個,占比69%。從整體數值加權計算來看,平均的量刑建議幅度達到了19個月,確實存在量刑建議給出的幅度過大的弊端,這一點在各地的試點經驗總結中亦有所提及。在廣州市的試點經驗總結中,提到了某些基層檢察院在提供量刑建議時,甚至在2017年的1—4月審理的242個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幅度達到6個月的有200件,占比8264%,甚至有些達到1年以上,接近法定刑幅度。

對于量刑建議幅度過大導致量刑建議實為無效建議的問題,實際上是檢察院為了防止自身量刑建議被拒絕而采用的“無奈之舉”。這從側面反映了三個問題:第一是法院和檢察院之間的溝通較少,在沒有充分的交流以及參照案例的前提下,檢察院對于自身提出的量刑建議是否被采納沒有把握,在量刑建議被拒絕后亦無救濟渠道,所以衍生出擴大量刑建議的幅度來提升采納率的做法。第二是出于提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效率的目的,檢察機關為了確保不會因為量刑建議被拒而影響整體程序的效率,以擴大量刑建議的幅度的方式增加被采納率,導致“重效率輕效果”的結果,這在本質上是對量刑建議所蘊含的“求刑權”的忽視。第三是檢方肆意擴大量刑建議的幅度,其實隱藏著對犯罪嫌疑人正當權利的“漠視”。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檢察院是與犯罪嫌疑人接觸最多且接觸最直接的單位,判斷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舉止并且給出合理的量刑建議以供法院參考,更應該是檢察機關工作的應有之義。而給出實質無效的量刑建議,實質上隱藏著對法律權威的“忽視”,嚴重損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正當利益,同時構成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良好運行的破壞。

(三) 強行將提出確定量刑建議作為考核指標違反客觀規律

在兩院三部聯合頒發的《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法發〔2016〕386號](以下簡稱《試點辦法》)中,第十一條的規定檢察院可以提出確定的量刑建議,也可以提出相對明確的量刑幅度。建議判處財產刑的,一般應當提出確定的數額,而在后續的刑事訴訟法修改中,這一規定演化為“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量刑建議”。由此可見,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司法改革的頂層設計層面,要求檢方提出量刑建議,從而在法檢機關之間形成制衡,同時也不希望檢方對于量刑建議限制地過于“死板”,更不希望其淪為某項硬性的“考核指標”。在福清市的試點經驗總結中,就提出事件中很多檢察機關將“確定的量刑建議”異化為一項考核指標,導致檢察院提出了大量的確定刑建議,違反了量刑建議的規律。[1](404)

北京地區的檢察院雖然沒有將確定的量刑建議“異化”為考核指標,但是通過統計數據的比對,亦可以看出其存在將確定的量刑建議作為考核指標的趨勢。在上文所述的10個典型案例中,檢方提出明確的量刑建議且被拒絕的案例有3個,而在全部搜集的276個案例中,檢方提出明確的量刑建議的案例有11個案例,得出確定的量刑建議被拒絕率達到了27%,是整體量刑建議被拒絕率的75倍。從這一數據的對比可以看到,一方面,檢察院如果過分追求確定的量刑建議,將會和上文給出量刑幅度過大的量刑建議一樣,走向另一個極端,導致量刑建議的被拒絕率大大提高,拉低制度的運行效率。另一方面,過于確定的量刑建議導致法院在裁量時缺乏采納的空間,自然會傾向于否定檢方的量刑建議,從而使本來為了法檢雙方相互制衡的量刑建議制度走向“零和博弈”。零和博弈的概念來源于博弈論,是指一項游戲中一方所贏則意味著一方所輸,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運行中,如果適用過于確定的量刑建議,會壓縮法院的裁量空間或者導致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采納率變低。

區別于在自由刑層面過于追求確定的量刑建議,檢方對涉及財產刑方面反而傾向于不給出明確的量刑建議,與《試點辦法》中“建議判處財產刑的,一般應當提出確定的數額”的規定背道而馳。在搜集的276個裁判文書中,有162個裁判文書中提到了財產刑,而其中只有18個給出了一定幅度的財產刑(占比111%),且只有4個給出了確定數額的財產刑(占比25%)。檢察院對于給出確定的財產刑量刑建議缺乏興趣的原因主要在于對制度運行效率的刻意追求,由于財產刑量刑建議介入因素較多,檢察院傾向于減少與犯罪嫌疑人的商榷和接觸,將此類工作延后至庭審階段。但是在實際的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對于認罰的工作應該做的更加細致,犯罪嫌疑人對于財產刑的具體數額的接受與否、接受程度高低,關系到對其認罪悔罪態度的判定,因而在涉及財產刑的量刑建議方面,檢方應該在與犯罪嫌疑人的溝通和協商中,給出較為確定的財產刑量刑建議,保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公正性。[15]

四、 完善量刑建議司法適用的建議

認罪認罰從寬程序是一種不完善的程序正義,正如羅爾斯所說“即便法律被仔細的遵循,過程被公正恰當地引導,還是有可能達到錯誤的結果,不正義并非來自于人的過錯,而是因為某些情況的偶然結合挫敗了法律規范的目的?!盵16]有鑒于此,對于量刑建議制度,應該在司法適用的過程中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以期能夠實現制度的設立初衷。

(一) 完善涉及量刑建議的文書樣式

通過對北京地區276個認罪認罰裁判文書的分析,發現涉案文書在量刑建議部分沒有統一的樣式導致了閱讀和理解困難,很多情況下即使是同一個地區的法院,在不同時期的同類型裁判文書中,都會出現格式混亂。在2018年5月豐臺區法院辦理的“謝某盜竊案”中,采用的文書樣式是“公訴機關建議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拘役三個月至四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謝某庭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比之下,在2018年3月豐臺區法院辦理的“巫圳森盜竊案”中,在裁判文書的敘述中則加入了“被告人巫圳森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這樣更為詳盡準確的描述。而在大豐區法院審判的“劉某某盜竊案”中,甚至對于檢方量刑建議沒有提及,這有可能是檢方沒有提供量刑建議,亦有可能是法院在裁判文書中對此直接予以忽視,裁判文書中對于涉及量刑建議部分的文書樣式的不統一無疑導致了對案件審判結果的解釋混亂。因此裁判文書對于涉及量刑建議部分應該統一描述的要素或者樣式,對于檢方沒有提供量刑建議的情形,也應該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標明。參見(2018)京0106刑初547號、(2018)京0106刑初343號、(2017)京0115刑初1109號。對于裁判文書的法律修辭,佩雷爾曼指出“法官應說明法律,而且應以符合社會感受的方式予以說明?!盵17]這就要求法官在書寫裁判文書時,要以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增強裁判文書的可接受性為目標 [18] ,對于拒絕適用認罪認罰的緣由、情節應該予以詳細的說明,增強相關文書的可接受性,采用規范的文本及格式,在體現法官解釋的說理論證前提下,提升司法效率,符合未來裁判文書人工智能化的趨勢。[19]

除了裁判文書中的涉及量刑建議部分,在量刑建議書的樣式方面也應該進行規范,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編纂的資料中,依據試點期間山東省青島市法檢機關的裁判經驗,總結出了一定的量刑建議書的樣式以供其他機關參考,體現了從制度層面對于認罪認罰從寬量刑建議工作規范化的重視。[1](135)在該份模板中,編號統一為“××檢××量建〔20××〕×號”,突出的要素分別是:被告人、具體案件、觸犯法規及罪名、列明行為人進行的認罪和認罰的舉止,最終建議判處被告人相應的刑罰。除此以外,有關機構還提供了量刑建議調整書的參考模板,主要在調整書中寫明調整量刑建議的緣由,而適用此類情形的,主要是量刑建議明顯不當、被告人或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以及被告人撤回《認罪認罰具結書》情形,這一量刑建議書以及量刑建議調整書的樣式可以予以推廣。

(二) 值班律師參與量刑建議的制定

值班律師應該參與制定和修改量刑建議,從而構建第三方制約和監督機制,防止法檢雙方形成潛在的溝通聯盟,導致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認罪認罰從寬改革的試點過程中,配合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改革,實質化的辯護工作成為了值班律師的工作重心。在《刑事訴訟法》中,僅規定了審查起訴階段值班律師的參與程序 [20] ,和《試點辦法》中推定可知的值班律師適用于偵察、審查起訴、出庭審判等各個階段的觀點相悖。在《試點辦法》中,在第5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側面印證了在《試點辦法》中傾向于值班律師可以介入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任意階段。出于值班律師職責集中化的觀點考量,此處的修改似乎也無可厚非,但即使在限定了值班律師所適用程序階段的背景下,值班律師依舊可以參與到量刑建議的制定過程中去,成為衡量量刑建議質量的“第三把標尺”。

在量刑建議協商階段引入值班律師制度,除了督促犯罪嫌疑人認罪和認罰,還可以有效地幫助犯罪嫌疑人對于自身利益進行保障?!敖^大多數被追訴人對于繁雜的刑事法律必然了解不深入,對于自己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等認識都會較為模糊,在與偵查員、檢察官之間的信息嚴重不對稱的情況下,是無法保障其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和明智性的。雖然被追訴人名義上享有認罪或者不認罪的權利,但他們經常會發現,在沒有辯護人的情況下自己根本不享有任何保護?!盵21]這一觀點雖然形容的是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但是在中國認罪認罰從寬的司法環境下依舊適用,而值班律師的介入可以有效減少司法黑幕,在獲得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前提下賦予值班律師以量刑建議協商權,這一觀點獲得了包括江蘇、天津等地的司法機關的支持。

值班律師在量刑建議協商階段的介入同時也可以幫助檢察機關提高自身量刑建議的質量和可接受性,從而在整體上提升司法審判的效率。根據有關機關在對《試點辦法》中量刑建議適用的反思總結中,指出了量刑建議在試點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三個方面,即沒有對罪名進行限制、量刑情節在審判環境可能發生變化、量刑建議不夠公正。而這三點歸根到底便是由于缺乏第三方的監督,導致了量刑建議存在質量瑕疵。值班律師參與監督可以體現其自身具有的專業性和客觀性,提升量刑建議的整體質量。有學者指出:“社會各界的一個普遍共識就是,在中國,刑事辯護的參與率低與刑事辯護的質量差都根源于刑事辯護的外部司法環境不佳?!盵22]值班律師制度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耦合適用,在完善責任約束的基礎上,由值班律師的外力介入推進量刑建議的質量提升 [23] ,則是展示司法環境改善的絕佳窗口。

(三) 完善量刑建議的衡量標準

在量刑建議的試點過程中,各地檢察院反饋最多的問題便是缺乏明確的量刑建議衡量標準,由于缺乏精準的量刑建議指南加之審判階段和公訴階段的差異,導致檢察官和法官的量刑觀念存在沖突,進而降低了量刑建議的可接受性。完善量刑建議的衡量標準需要從制度層面著手統一制定,防止出現地區性的衡量差異影響司法公平公正。域外的荷蘭檢察機關根據“北極星指引”計劃單獨發布了三四十個全國性的量化的、科學的量刑指引,這些量刑指標極具科學性和公正性,收到了司法機關的歡迎,[24]而美國的《聯邦量刑指南》也具有廣泛的適用性,能適用于多種多樣的量刑情況,并且科學地預留了量刑指南的兜底性條款,對不足以被量刑委員會考慮在內的減輕處罰情節予以排除。[25]在這一背景下,構建具有中國司法特色的量刑建議指南,并且將其推而廣之成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建設的應然之舉。而在實踐中,僅有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指導意見》提供審判時的規范指南,雖然其亦為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時所參考,但是檢方一味參考審判機關的《指導意見》進行量刑建議的制定有違司法公正。質言之,不能因為程序上的便捷性而損害本應遵守的行為規范,應該構建由檢察機關主導的量刑建議指南,并克服《指導意見》存在的情節規范涵攝不夠全面的弊端,將涉及適用速裁程序、預繳罰金等節約司法資源、表示認罪悔罪態度的情節都加入,并且在涉及到量刑建議幅度時,可以參照《指導意見》中的規定進行劃分,但又不宜全部照搬,否則便失去了制定量刑建議指南的意義。

除此以外,在制定具體的量刑建議指南的過程中,應該將量刑建議的情形劃分細化,避免量刑建議陷入舊式“估堆式”辦法的桎梏。在提供量刑建議時,堅持以量刑建議精準化為宗旨,但是不應拘泥于嚴格的確定刑,從量刑規律出發,以幅度刑為主、確定刑為輔。對于確定刑的適用宜限制在自由刑,概因關于財產刑的確定刑建議缺乏司法操作的實踐可能性。除此以外,司法實踐中有的司法機關建議對自由刑適用確定刑也應該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圍內,比如只能適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亦有司法機關建議適用于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案件,而具體的劃分標準則應交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予以定奪。

(四) 規范量刑建議的幅度

規范量刑建議的幅度要求提供嚴格但不固定的幅度參考標準,對量刑建議幅度的限制如果貿然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只會降低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有學者從實踐數據出發提出對于速裁程序的案件實施“階梯式”的量刑建議幅度,對判處1年、2年、3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對應2個月、3個月、4個月的量刑建議幅度。[26]我們對此認為并不恰當:首先是下限過高導致量刑建議的規范流于形式,尤其是對于自由刑較低的案件缺乏適用性;其次是“階梯式”量刑建議幅度缺乏適用的靈活性,并且限制密度較高,缺乏科學性;最后是對于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可能出現的上限情況缺乏限制,應該補充以上限體現適用的嚴謹性。

有鑒于此,通過對276個裁判文書的分析,認為實際上可以采用如下的幅度規定方式:將幅度的限制和其構成的罪名所適用的自由刑掛鉤,采用自由刑下限的1/12作為量刑建議的幅度;對于沒有自由刑下限的情形,則限定為1個月;除此以外,對于可能幅度超過6個月的,則將6個月作為上限。而在具體的適用過程中,則可以加入人工智能系統的助力,依據智慧辦案系統對盡可能多的因素進行考慮,并且防止因為算法偏見出現誤導性的結論。[27]在得出一定的量刑建議幅度后,輔以檢察官根據經驗得出的反饋意見,最終制定合理的量刑建議,最大程度地保障量刑建議的幅度位于合理的區間范圍內。[28]

五、 構建量刑建議救濟體系的路徑探討

對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量刑建議的完善,除了在量刑建議的衡量標準、規范幅度、參與主體以及文書樣式上予以加強外,更要將目光延伸至對量刑建議救濟體系的構建,上文所述的檢方量刑建議被否決的情況,并非都是檢方的量刑建議的問題,此時合理的救濟體系就顯得尤為必要。

(一) 法院對于否決量刑建議應該給予合理的說明

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反饋,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量刑建議被否決的情況下,在超出量刑建議幅度進行審判時,法官在寫作裁判文書時說理性不足。[29]而一直以來,我國的刑事判決書就存在著說理性不足的問題,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開啟之后,人們則更加關注簡化的裁判文書中的說理問題。[30]法院的這種說理性不足的表現,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構建的缺失和內源動力的不足,而這種情況則有損司法公正性。制度構建的缺失體現在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要求法官在裁判文書中對拒絕量刑建議的理由進行說明,且實踐中并沒有行之有效的通用文本和解釋方向,法官在公布裁判文書時會對這一部分造成疏漏,不僅導致法官在裁判文書中難以體現自己的裁判路徑和價值傾向,而且阻礙了檢察機關對量刑建議的修正。內源動力的不足則體現在法院缺乏對于駁回量刑建議進行說理論證的動力,在法官看來,此處的建議雖為名為“建議”,但是復雜程度卻超過“建議”,其中亦有檢察機關在處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時的經驗反饋。在庭審時間較為短暫的情形下,此處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可以說是法院審判時不可多得的參照依據。有鑒于此,有經驗的法官即使是否決了量刑建議本身,多數情況下也是處于其他因素的考量,而量刑建議的參照價值依舊得以發揮,法官對此“諱莫如深”,導致裁判文書中鮮見否決量刑建議的說明。

“自然正義的一個基本原理是裁判者應當就其裁判說明理由,在裁判影響主體量刑自由的情形下論點應當最為有力?!盵31]概言之,出于司法公正性的考量,法官裁判的心路歷程應該在裁判文書中予以充分體現,尤其是在認罪認罰的案件中,否決量刑建議作為心路歷程的“轉折”更應該予以詳加說明。此處的量刑建議的說明應該秉持概括簡練的原則,對于否決的說理應該從幾個基礎性的因素入手進行闡述,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的當庭表現、檢方的量刑建議幅度、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其他因素等,甚至可以形成通用的指標推而廣之。出于裁判文書整體框架平衡的考量,此處解釋不宜贅述,應該簡潔凝練地論證自身裁判的觀點,同時以供檢方對于量刑建議的爭議之處進行救濟和反駁,維護法檢對抗的平衡性。[32]

(二) 構建通暢的檢方救濟通道

“盡管抗辯式的訴訟程序建立了許多防范和控制措施,但是錯誤仍會發生……這些程序(指救濟程序)的目的是通過糾正判決的錯誤,維護同一轄區內各法院司法實踐的一致性以及明確管轄區域內對具體案件以及將來所有案件適用的法律,進而對審判法院進行監督?!盵33]美國刑事審判體系中對于檢方救濟渠道的重視是出于司法實踐的經驗以及人權保障的需求。反觀我國,在大力推動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的過程中,對這一通道的構建尚屬空白,在量刑建議的產生、適用、表述等都日臻完善的今日,對于量刑建議被否決的救濟程序的構建,成為量刑建議制度司法適用過程中的“最后一塊拼圖”。

構建通常的檢方救濟通道首先要明晰量刑建議被否決后調整和救濟的區別以及進行救濟的啟動標準。有學者認為量刑建議被調整的前提有三,分別是量刑建議明顯不當、辯方提出異議或者量刑情節有變化,并且提出量刑建議的調整程序不宜過分繁瑣,并且積極主張不再規定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而直接讓審判機關做出裁決。[1](101)這一觀點雖然有助于認罪認罰從寬與整體效率的提升,但是沒有劃清量刑建議的調整和救濟的區分。量刑建議調整的情況源于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出現問題,而量刑建議的救濟則是由于審判機關對于量刑建議的適用和理解錯誤以及其他情形所致的原本應該被接納的量刑建議被否決,調整和救濟的范圍既有交叉也有重合。綜合來看,量刑建議的救濟的啟動標準主要分為審判機關對于量刑建議的理解有誤以及涉及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節發生變化這兩種情形,而之所以能夠通過檢察機關發起救濟過程,理論依據在于檢察機關全程參與了認罪認罰從寬的過程,其對于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認罰判斷具有不可或缺性,賦予了量刑建議以救濟的價值。

其次,量刑建議的救濟通道應該分情況予以討論,構建不同審判場景和階段下的認罪認罰從寬救濟程序。對于量刑建議的救濟可以分為當庭的救濟、轉換程序另行開庭的救濟以及檢方提起抗訴的救濟,對于量刑建議被否決的當庭救濟,多適用于并不復雜的量刑建議被否決的情形,此時可以由法庭主導,當庭對于量刑建議的修正進行協商,并且就修改后的量刑建議獲得各方的同意。而且出于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不能對更改幅度過大的量刑建議在當庭進行協商,此處的量刑建議的爭議幅度宜定為50%,對于超過這一幅度的,則轉換至另行開庭的救濟。對于爭議幅度過大的案件,有關量刑建議的商討在法院沒有當庭否定的前提下,出于謹慎的態度,適宜轉換程序另行開庭協商,對于有關量刑建議的情節在庭后進行討論,并且出具書面的意見,避免量刑畸重或畸輕。在現有的司法案例中,浙江省仙居縣檢察院在辦理一起危險駕駛罪的認罪認罰案件中進行了對量刑建議的救濟,對于一審法院沒有采納量刑建議提起抗訴,并且二審法院予以改判,其中檢方的意見是一審法院無故不采納量刑建議,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201條,系法律適用錯誤,而二審的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則采納了這一觀點并且予以糾正,[34]這是浙江省首例量刑建議的抗訴救濟案件,放眼全國也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最后,對于量刑建議的救濟程序亦不可濫用,而是需要設立救濟的“閾值閥門”,防止救濟程序降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效率。在上面所述的案例中,檢方最終通過抗訴的渠道促使量刑建議被采納,但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目的包括提升司法審判的效率,雖然不可否認對量刑建議的救濟大概率會降低效率,但是影響可以盡可能降低。[35]設立量刑建議救濟的“閾值閥門”,要求不能任由檢方因為量刑建議被否決而頻繁申請救濟,要科學地評價法官的自由裁量權,[36]檢方在提出量刑建議救濟時就應該提出合理的書面理由,諸如類案不同判、新的裁量情節未被參照等,在救濟次數上,適宜限定為一次救濟的機會。檢方的量刑建議如果在兩級法院的審判中都被否決,則大概率是量刑建議本身出現問題,此時便失去了救濟價值。綜合來看,對于量刑建議的救濟雖然非常有必要,但是也不能因此對其過分推崇,在實際的司法適用過程中,對于可以適用救濟的量刑建議,出于司法公正和被害人權益的維護而應該積極救濟,但是應該限于合理且合法的范圍內。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式寫入《刑事訴訟法》中,其蘊含的目標是在司法公正和效率價值之間達到平衡,而其中檢察院參與了整個程序的全部過程,因此其提出的量刑建議具有相當巨大的參考價值,關系到案件審判過程的實質走向。有鑒于此,對于量刑建議的司法適用,不僅要對其進行完善,注重精準化量刑,[37]而且要注重對于配套的救濟制度的構建,從而為量刑建議的適用“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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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夏 雪)

Consummation and Remedy: Reflection o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Sentencing Suggestions of Guilty and Acceptance of Punishment

WANG Rui-jun1, CHEN Yu-heng2

(1 School of Law, Shandong University(Weihai), Weihai 264209, China;

2 School of Law, Southeast University, Nanjing 211189, China)

Abstract: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lenient system of admission of guilt and acceptance of punishment can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 cooperation of the procuratorate and the court, and the sentencing suggestions provided by the procuratorate are of great reference value to the judgment result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judgment documents on the application of leniency system of admission of guilt and punishment in the public in 2017-2018 in Beijing, after the sentencing suggestions are rejected, and the trial result is lighter, more inclined to adopt correction punishment and the final trial result is more cautious. I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sentencing suggestions, it embodies the advantages of distinguishing people, providing reasons and improving the courts discretion,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exposed the disadvantages of the formatting, excessive range and violation of objective laws. For the perfection of sentencing suggestions, we should start from the document style, measurement standard and standard range, supplemented by the entry of the duty lawyer. A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elief procedure after the sentencing suggestions are rejected, the court should give an explanation and construct an unobstructed prosecution relief channel.

Key words: guilty and acceptance of punishment;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he court; Sentencing suggestions; relief pro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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