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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村民自治相關法律問題的調研報告

2020-07-12 07:27時佳中共喀左縣委黨校
消費導刊 2020年15期
關鍵詞:自治法組織法憲法

時佳 中共喀左縣委黨校

引言:法律研究的過程就是將思維穿梭于法律和實踐中的過程,村民自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在基層的偉大實踐,也是新時代新農村建設的制度保障。此文將進一步的深化研究村民自治法律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一、目前我國村民自治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不同地區的自治水平存在差異性。從現階段整體水平來說,村民自治水平和當地的經濟文化發展程度呈現出正相關,經濟發達的地方,村民文化水平比較高,因此其參與自治的積極性較強,使得村民管理水平較高。經濟落后的地方,村民文化水平較低,參與自主管理的積極性比較弱,因此導致整體的自治水平較低。就調研選取的四個地點的經濟文化水平來看,太原市小店區最為發達,因此其自治能力也更高,分水嶺鄉經濟文化水平最低,其自治水平也較差。主要是人才的缺乏導致其社會法律發展受到阻礙。

(二)村民對自治認識不清?,F階段也存在著村民對于村民自治以及如何自治認識不到位,主要是村民自治的理論基礎和宣傳力度不足。主要表現在本次調研回收的有效問卷中,有37%的人未聽說過村民自治的說法,有68%的人不清楚村民自治中自治的范圍,有83%的人不了解村民自治的核心內容。其次,還有少數村民對于自治存在著冒進的想法,認為自治就是按照自身的想法去管理村務。還有部分村民對社會治理存在著意識模糊區,大多數群眾將村主任等同于村民的當家人,對于村民以及村民委員會的法律意義,地位的認識出現偏差。最后,鄉村干部的行政命令式思維和工作方法,與目前的自治要求不同,自治精神在鄉村實際工作中被架空。

(三)村民自治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雖然以憲法的形式規定了基層群眾自治和村民委員會,全國人大也進一步修正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各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也確定了村民委員會選舉方式。但是對于實際的管理和組織來說,村民自治整個法律體系是不健全的,其缺乏具體的規定,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第一目前我國關于村民自治的法律,除了《憲法》之外,僅僅只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法律規定的主要內容還是集中于村民的委員會組織和選舉方面,對于村民自治的行為缺乏相應的規定,現階段缺乏一套體系完整的村民自治法律。第二是村民委員會在憲法中的定位不當,很容易引起村民對于自治的誤解,從而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效果。第三是關于村民自治中的主體權利和義務的定義較少,不利于村民委員會正式的行使自身的權利,第四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規定的黨組織領導作用不明確,影響了村民委員會行使自治權利。

(四)村民委員會選舉存在問題?,F階段雖然關于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越來越完善,以及政府的監督體系進一步強化,大多數村民委員會的選舉都能在形式上做到依法組織。但是仍存在著一些具體的問題,突出的問題有以下幾點:1.地方制定選舉方法,這對于競選人當選資格有所影響。2.存在著拉票行為和賄賂選舉行為。3.無法保證罷免權依法行使的問題。

(五)監督管理體系不健全。在實際操作之中,大多數的人都將自身的自治權利集中于選舉階段,而對于自治更重要的運行階段存在著忽視,這也就影響了村民自治制度的良性運轉。很多被選舉者在選舉期間表現出優良的行為作風,但是在選舉之后,在權力運行過程中出現了為謀取個人利益或者是小集體利益,損害村民的行為。所以出現此種問題主要是自治管理和監督體系不健全,重大制度的欠缺影響了村民自治制度的良性運轉。

二、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策略

(一)修訂《憲法》。首先要在憲法的條文之中,進一步的矯正村民自治制度的地位,要在憲法之中設定有關村民自治的章節,并將其從我國各地方機構之中剝離出來,統一從國家層面規定村民自治制度。使得村民自治制度從屬于國家政權機構這一錯誤理念之中解除出來,使其真正地成為與民族自治制度相并列的制度,真正的成為一項我國民農村治理的基本國策。

(二)制定《村民自治法》。制定一部關于村民自治制度的《村民自治法》。使《村民自治法》的制定源頭是憲法,而其是一個具體實施憲法的基本法,使村民自治成為我國一項基本的社會制度。要將其作為基層的基本法去規范,使組織法成為其中的一章,便于村民的主理解和操作。

(三)明確村民自治法的基本原則。法律的不完善導致了村委會權力過大以及監督不力,影響了自治制度的運行,因此為了進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要以法律的形式表明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原則,從而保障該制度的發展方向,首先,要堅持依法自治原則。使得村民自治機構能夠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行使自身的權利,村民也能夠依法行使自治權,不受其他機關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其次,是正當原則,要對自治正當程序做出相應的說明。再次,是民主原則,要將民主理念貫穿于整個制度的設計之中。同時還要兼顧公平公開公正原則,確保涉及全體村民的事項能夠及時的向村民公開,確保公平和公正。最后,就是權利救濟原則。確保公民自治權利受到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個人非法侵權時,能夠受到法律的救濟和保障。

(四)從法律上明確村民和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要明確村民組成村民會議或者是選舉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是農村基層群眾自治的最高權力機關,而全體村民選舉形成的村民委員會則是村民自治的執行機關,村民還要選舉成立村務監督機關進而監督本村的自治事務。要明確一句話,村民是村民自治的唯一主體,這一理念要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作出明確的規定。

三、結論

根據本次調研提出了村民自治存在的法律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希望能夠進一步的完善我國村民自治制度,更好地發揮基本國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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