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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

2020-08-17 07:24黃丹
時代人物 2020年6期
關鍵詞:黨和國家監督機制監察

黃丹

一、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構成

我國目前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由三個層面構成:

第一層面是“1+8”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由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審計監督、統計監督構成。在“1+8”監督體系中,“1”的單位最大,是黨內監督體系。黨內監督失效,其他監督失靈,我們必須把黨內監督先做好。

第二層面是“1+5”的黨內監督體系。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9條是整個黨內監督條例的綱要樞紐,構建了一個“1+5”的黨內監督體系,“1”是黨中央統一領導,“5”是黨委全面監督、紀檢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

第三層面是4個紀檢監委監督機制。2019年底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13條第一次把它們列了出來。紀委監委作為國家監督的專責機關,要推進紀檢、監察、派駐、巡視巡察四個監督機制協調貫通。

二、《決定》對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路徑設計

1、完善黨和國家監督制度

第一,完善黨內監督、強化政治監督。

在各類監督里面,政治監督擺在首位。紀檢監察機關主業就是政治監督,開展巡視巡察工作都是政治監督。政治監督就是要檢查“兩個維護”是否落實。牢牢把握兩“個維護”首要任務,著眼于貫徹落實黨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思想不實不力的問題,督促各級領導班子、黨員干部改作風、勇作為、抓落實、反腐敗。

第二,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

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是由三個改革組合在一起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紀檢監察機構改革。三者合在一起為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深化改革的目的是加強對反腐敗體制機制的創新和制度保障,加強上級紀委監委對下級紀委監委的領導,推進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完善派出監察體制機制。強化黨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推動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

第三,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

十八大以來,紀委監委積極創新組織及制度,實現四個監督機制的全覆蓋。四個監督機制各有側重,要統一于黨和國家自我監督體系,調協銜接、有效貫通,做到監督信息互通、力量互補、監督成果共享,確保監督工作落地見效,這是一個總要求。具體來說:紀律監督要從嚴從實去強化,監察監督要扎實推進全覆蓋,派駐監督要切實發揮探頭作用,巡視監督要充分發揮利劍作用。

第四,強化審計監督和統計監督。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之后,審計的最新定位是審計監督作為國家一項重要政治制度,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在中央層面,國家審計署的審計要情給國務院。2018年3月,我國還成立了最高規格的中央領導小組“中央審計委員會”,負責審計監督工作的領導。

統計現在列為統計監督,十九屆四中全會10月28號開幕,趕在10月14號統計局網站面向全國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趕在這個時間就是為了配合四中全會的召開,因為統計納入了黨和國家的監督體系。

2、完善權力配置和運行制約機制

第一,堅持權責法定。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要求權利必須依法確立和行使,適度分解權力集中部門的權力,完善權力清單制度,嚴格定期輪崗。對權力集中部門要適度分解權力。管住關鍵崗位、關鍵崗位關鍵人,適度分解權力。

第二,堅持權責透明。

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權力要公開和透明,各類公開,政務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各領域辦事公開,下一步還要建立全新運行、可查詢、可追溯的反饋機制。

第三,堅持權責統一。

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緊盯權力運行各個環節,完善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精準問責的機制,壓減權力設租尋租的空間。2016年制定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在實施中發現一個問題,就是問責泛化、簡單化。2019年7月《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再次修訂,修訂目的是提高問責工作的政治性、精準性、時效性,精準問責。

3、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

第一,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

2019年初,習總書記在中紀委三次全會上強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一個有機整體,不是三個階段的劃分,也不是三個環節的割裂,要打通三者內在的聯系?!蓖七M“不敢腐”時,要注重挖掘不能腐、不想腐的功能;推進“不能腐”時,要注重吸收不敢腐、不想腐的有效做法;推進“不想腐”時,注重發揮不敢腐的威懾、不能腐的約束,切實放大三步的疊加效應。合在一起,鞏固、發展反腐敗壓倒性勝利。

第二,融合協同,鞏固和發展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

十九大以來我國腐敗現象重點集中在審批、監管、執法、司法、工程建設、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公共資源交易、公共財政支出等領域,反腐敗形勢依然嚴峻、復雜。2019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國家監委制定監察法的法規職權,從10月27日起實行。這樣國家監察委員會可以根據憲法法律制定監察法規,這是完善監察反腐敗國家立法的后續工作,是配合四中全會的召開做事情。還要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推進國際合作。

參考文獻

[1]李光明,寇學軍.權力監督:與廉政法律制度建設研究[M].?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出版.

[2]陳國權.權力制約監督論 [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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