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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犯罪公務員公職問題初探

2020-09-06 13:23李長金
各界·下半月 2020年9期
關鍵詞:公務員犯罪

李長金

摘要: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對一些犯罪的公務人員,并不是必須開除,使得整部《政務處分法》存在一定的邏輯矛盾,可能造成一定的影響。本文著眼于解決邏輯矛盾,從社會和法律的角度,嘗試對犯罪公務員的政務處分提出幾個解決方案。

關鍵詞:開除;公務員;犯罪;保留公職

《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對犯罪公職人員(含公務員)的政務處分做了明確細致的規定。筆者感到,該條和整部《政務處分法》存在一定的邏輯矛盾,使一些犯罪公務員的公務員身份得以保留?,F就保留犯罪公務員公職問題,談幾點不成熟的看法。

一、犯罪公務員政務處分的邏輯矛盾

《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公務員的處分,在以下4種情況下不是必須開除。一是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是公務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三是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四是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

《政務處分法》第三章“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共14條中,其中有10條設置了開除處分,約38種違法行為在“情節嚴重”的情形下有可能被開除。眾所周知,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可以將它們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而嚴重違法行為就是犯罪。既然犯罪是嚴重的違法行為,而《政務處分法》又規定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必須開除,那么上述4種情況下就應該開除,這就產生了邏輯矛盾。比如,《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缎谭ā返谌倬攀邨l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規定的這種情況,當然是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但因過失犯罪且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可以不開除。一個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都不能作為情節嚴重,那還有什么情節比犯罪還嚴重呢?一個公務員犯罪都不被開除,那還有什么情形可以開除呢?筆者在工作中曾受理過非因犯罪而被開除的申訴,申訴人同樣的質疑,令筆者無言以對。依據邏輯判斷,如果犯罪公務員都可以不開除,那么《政務處分法》中規定的約38種可能被開除的情形,在實踐中就會無法落實、形同虛設?!墩仗幏址ā返谑臈l的突兀,讓執法執紀者在實踐中無所適從,不知道什么情形下才屬于情節嚴重,才能給予開除處分。

二、保留犯罪公務員公職可能產生的影響

犯罪公務員政務處分的邏輯矛盾,突顯了犯罪公務員政務處分畸輕問題。一些犯罪公務員的公職得以保留,可能產生一定的影響。

(一)彰顯全面從嚴治黨不足

全面從嚴治黨是“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要組成部分,越往后執紀越嚴,已經成為新常態。但是,從

《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來看,沒能充分體現出這種新常態。2007年出臺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也就是說,不管是不是過失犯罪,只要被判處刑罰,就要被開除。給予罰金的處罰,也應該開除。但《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卻規定這些情況是不必須開除的,不但不是越來越嚴,而且和13年前相比,懲處反而輕了。

(二)彰顯公務員隊伍形象不足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要“模范遵守、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一個犯罪的公務員,根本談不上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而犯罪公務員如果沒有被開除,那么這部分人就會成為公務員隊伍中的一員。人民群眾無法想象和接受,公務員隊伍中還有犯罪分子,一個犯罪分子竟然可以“官員身份”去管理公共事務。筆者在調研中發現一個在公安監管場所工作的民警,因犯罪被免予處罰,最終的處理是給予黨政紀處分,仍然以警察兼犯罪人員的身份在管教違法犯罪人員。從目前的相關規定來看,沒被開除的犯罪公務員,仍然可以像其他公務員一樣得到提拔重用,可以晉升到更高的領導層次,負面影響不可小覷。

(三)彰顯過罰相當原則不足

《政務處分法》第四條規定:給予政務處分,應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和《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一樣,過罰相當原則要求重過重罰,輕過輕罰。但犯罪公務員政務處分的邏輯矛盾,打破了這一原則。拿玩忽職守罪來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何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有明確規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等等。而造成如此嚴重的結果,按照《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仍然可以不被開除。而一個因醉駕被判處拘役的公務員,因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就必須被開除。其中孰重孰輕,自不必說。保留犯罪公務員的公職,有點“法外施恩”的意味,沒有做到罰當其過。

三、完善犯罪公務員政務處分制度設計的幾點建議

開除處分的后果十分嚴重,一旦開除,一個公務員一生的奮斗毀于一旦甚至歸零,《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是想給犯罪公務員一條出路。但法律尊嚴必須維護,法律統一必須保持,法律原則必須堅持。對于犯罪公務員政務處分問題,應創新方式方法,進行科學的制度設計。

(一)嘗試犯罪公務員一律開除制度

我國公務員后備資源十分豐富,從每年報考公務員的人數就可以看出。建立犯罪公務員退出公務員隊伍機制,既有利于建設高素質公務員隊伍,也有利于及時補充新鮮血液?!墩仗幏址ā芬幎ǖ母鞣N開除處分的情形,又具有現實的必要性。解決犯罪公務員政務處分的邏輯矛盾,需要進一步完善犯罪公務員政務處分制度?!墩仗幏址ā返谑臈l規定的4種情況可以不予開除的情形,都是屬于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政務處分法》應規定一律開除。

(二)創設改任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制度

如果犯罪公務員不一律開除,那就退而求其次,創設一種政務處分種類,或者作為一種組織處理方式,將犯罪公務員由公務員改任為事業單位公職人員。事業單位人員社會地位較高,這樣既能給犯罪公務員一個出路,又維護了法紀的嚴肅性。

(三)實施特殊處分期制度

如果犯罪公務員不一律開除,那么可以嘗試實施特殊處分期制度?!墩仗幏址ā芬幎俗铋L的政務處分期是24個月。政務處分期間,公務員在職務、職級、級別、工資待遇等方面會受到貶損性影響。而對于犯罪公務員,只給予24個月的處分期,不能罰當其過,應延長犯罪公務員的處分期。為此,筆者建議,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分期為6年。公務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處分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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