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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支付中承包單位的法律風險防范

2020-11-18 11:01秦美虎
時代人物 2020年22期

摘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實施規范了農民工工資的支付行為,對支付行為中相關單位責任進行了詳細規定,在工程建設領域中承包單位在支付行為中存在法律風險,本文對承包單位在農民工討薪中的法律風險防范進行探討。

關鍵詞:農民工工資支付;承包單位;工資專項賬戶;墊付風險

作者簡介:秦美虎,生于1986年,本科學歷,北京大成(蘭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研究方向:公司與并購、民商事糾紛、能源。

一、承包單位在支付行為中法定承擔責任情形

承包單位對自身不規范行為負責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承包單位將工程違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應對拖欠工資承擔清償責任?!督ㄔO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承包單位違規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應承擔拖欠工資連帶清償責任。以上規定只針對承包單位違法發包、轉包和掛靠行為。

而《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了三種情形,一是承包單位應監督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情況,若分包單位拖欠工資的,承包單位先清償再追償。二是工程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追償。三是承包單位分包給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拖欠工資的,由承包單位清償。

根據《條例》規定,不僅在違法轉包、分包和掛靠情況下,承包單位未履行對分包單位的監督義務,存在法定不規范行為,導致拖欠工資的,也會對拖欠工資承擔清償責任。

(二)分包單位拖欠工資的,承包單位應負責

《意見》中規定,在工程建設領域,承包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導致分包單位拖欠工資的,由承包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工資?!稌盒修k法》規定,承包單位未按合同約定結清工程款,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承包單位先行墊付拖欠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根據以上規定,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拖欠工資行為只在未結清工程款的范圍內負責。

而依據《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分包單位拖欠工資的,由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稐l例》的此項規定要求承包單位直接清償,不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即只要分包單位拖欠工資,承包單位需要墊付全部工資,再進行追償。

(三)承包單位承擔行政責任情形

《條例》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規定了承包單位違規將承擔行政責任的情形,一是未開設使用工資專用賬戶,二是未儲存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三是未實行用工實名制管理或未實施監督管理,四是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五是不提供施工合同、專用賬戶資料。在五種情況下,承包單位將受到行政處罰,承擔行政責任。

二、承包單位面臨的法律風險

(一)分包單位資信不良或者破產的風險

分包單位資信不良或者破產,直接導致拖欠工資的結果,而分包單位拖欠工資,承包單位就會因監督不力或其他原因承擔法律風險。在此種情況下,依照《條例》規定,承包單位應承擔拖欠工資的清償責任,且不以未結清工程款為限,為了保護農民工利益,將分包單位資信不良或破產的法律風險轉嫁到承包單位上,導致承包單位的支付義務增加。由于分包單位拖欠工資,該款項的追償也存在困難,導致承包單位自身財產損失。

(二)農民工惡意討薪的風險

農民工惡意討薪在實踐中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工程中,農民工工資已經發放,但農民工單方面認為其工資未結清,向承包單位惡意討薪。二是分包單位故意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農民工請求承包單位支付工資,而分包單位以支付工資為條件向承包單位索要工程質保金。此種情況下,承包單位因法定的清償責任與其他壓力,不得不支付該款項,造成自身財產損失。

(三)不支付農民工工資風險

若承包單位對拖欠工資承擔法定責任,不履行支付義務,將會造成以下法律風險。一是可能導致企業信用不良?!兑庖姟分幸幎?,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查處的拖欠工資企業情況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工商部門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行業主管部門誠信信息平臺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若承包單位不支付工資或者監督不到位,則很可能被拉入“黑名單”,導致企業信用不良,從而被政府相關部門在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承包單位將遭受巨大損失。

二是可能導致工程停工。一是拖欠工資情形發生后,工資問題得不到解決,農民工不愿意繼續工作導致工程停工;二是在農民工被拖欠工資后,產生偏激情緒,惡意阻擾項目施工來解決工資拖欠問題,導致項目無法繼續施工;三是承包單位未做好各項措施導致農民工欠薪問題發生,則可能會面臨《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工的行政處罰。

三是可能導致惡意鬧事。若承包單位不處理好農民工工資問題,農民工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往往會選擇惡意鬧事,以極端的方式逼迫承包單位支付工資,比如惡意投訴、集體上訪等。

三、承包單位的風險防范措施

(一)設立工資專戶

工資專戶是指專項用于工資存儲和發放的賬戶。根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承包單位應設立工資專戶,并儲存工資保證金,并且該專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因支付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承包單位開設工資專戶既能避免發包單位對工資支付不作為的風險,又能夠避免該賬戶因其他項目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的的法律風險。

(二)實施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為了避免分包單位惡意不發放工資情形,實施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由承包單位對工資支付掌握主動權。該制度主要分為兩方面,一是由分包單位按月考核工人的工作量,依據工作量制作工資支付表,經工人本人簽字確認后,分包單位將該工資支付表與當月工程施工進度等材料一并交給承包單位。二是承包單位根據該工資支付表,通過工資專戶直接將工資轉賬到工人的銀行賬戶,并將代發工資憑證給分包單位以證明工人工資的實際發放。該制度改變了由分包單位直接向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方式,分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相互監督,避免墊付風險。承包單位應將工資支付表、代發工資憑證與工資發放記錄保存備份,在農民工討薪中,該憑證與記錄可以作為直接證據證明未拖欠工資,避免惡意討薪的風險。

(三)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是承包單位風險防范的一個重要部分,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工人訂立勞動合同并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進行用工實名登記人員不得進入現場施工。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監督管理勞動用工,掌握現場用工、考勤等情況并審核分包單位制作的工資支付表。承包單位的勞資專管員應監督分包單位實行工人實名制管理,并在承包單位留存工人簽訂的一份勞動合同原件以掌握工人實際情況。實行用工實名制管理,一是讓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和工人情況詳細掌握,避免分包單位虛報工人數量與工資;二是承包單位可以在農民工討薪中掌握主動權,迅速鎖定工人所屬的分包單位,聯系分包單位參與解決,如不予配合,則按照合同對其追究責任。若承包單位未實行用工實名制管理,將會因違反《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四)墊付時注重收集保留證據

根據《條例》規定,只要出現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承包單位需先清償,再從向分包單位追償。因此,相關證據的留存就極為重要,是承包單位維護自身權益最重要的武器。在出現需要由承包單位墊付農民工工資時,承包單位應注重收集保留的證據包括:分包單位委托承包單位代付的委托書、分包單位的收據、農民工收到工資的相關憑證、分包單位出具的承諾函(承諾在后續工程款中扣除代付款項)、在政府出面的情形下政府的書面調解意見等。

(五)引導訴訟解決

針對諸多無法認定是否存在拖欠工資、是否是具體施工人員、工資數額不明確、考勤無法落實等情形的,農民工討薪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后,承包單位應積極向社保部門說明緣由,進而引導農民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解決,在仲裁及訴訟中通過各方舉證,最終裁決,進而避免惡意討薪等。

承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按照法律規定對發包單位資格審查,實施發包單位委托施工單位發放工資款的制度,實行用工實名制管理,將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詳細掌握,監督分包單位制作工資支付表,不拖欠工資。承包單位應提高證據意識,做好證據收集,當出現農民工集體討薪情形時,引導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才能在該類案件中掌握主動權,避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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