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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侵權責任分析

2020-11-18 08:54林搖雪
法制與社會 2020年30期
關鍵詞:法律地位經營者

林搖雪

關鍵詞網絡交易平臺 經營者 法律地位

科學技術、互聯網的發展,改善了人們的日常生活,網上購物這種消費模式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但電子商務也存在著假冒偽劣、消費者權益難以保障等弊端,對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進行合法管理有著重要意義。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相關法律理論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國家在法律層面也沒有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進行準確地定位,并且對該觀點的爭議也比較多。

一、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法律地位

(一)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特征

網絡交易平臺和現實交易最大的區別就是,網絡購物具有很強的虛擬性,因此兩種交易模式經營者的特點也有所差異。

1.虛擬性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服務都有虛擬性的特點,一切交易所依靠的都是平臺的電子數據,盡管交易平臺是虛擬的,但和消費者進行溝通、平臺的經營者確實真實的“人”,也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實體店經營模式一樣,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也需要具備國家批準的相關經營資質和證書。網絡交易平臺和現實交易在交易場所上也存在著本質區別。

2.中間性

在發生網絡交易時,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消費者就成為了交易的當事人,如果經營者沒有參與到整個交易中,那么消費者、銷售者、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這三者之間就會形成另一種新的法律關系。因為經營者并沒有直接參與交易,而僅僅是為消費者和銷售者提供了交易的平臺或是渠道,讓雙方在該平臺上完成交易,類似于中間人,為買賣雙方提供交易機會。

3.開放性

網絡無邊界就會出現交易無邊界的現象,不管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有沒有參與到交易中,只要發生了商品和財產之間的交易,就屬于民事行為,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交易就是允許發生的。只要銷售方提供的商品以及服務符合法律要求,就是被允許的。網絡交易平臺為更多銷售方和購買方提供了機會,打破了時間、地點的束縛,是一種具有高度開放性的購物、銷售體驗,這是傳統經營者所完全不能夠企及的特點,不管是對銷售方還是購買方來說,都更具有吸引力和便捷性。

(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法律地位

一直以來,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法律地位都有著較大爭議,根據實際調查可以得出結論,學術界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法律地位主要有著以下幾種看法。

1.賣方所或合營方說

支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具有和商家一樣的法律地位,如果銷售方和購買方之間出現了經濟糾紛,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和銷售方就是“合營方”,需要共同為消費者承擔責任;

2.柜臺出租方說

支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和實體店提供柜臺類似,僅僅是為賣方提供了銷售場所,盡管場所是虛擬的。根據出租柜臺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出現了經濟糾紛,消費者可以向銷售方或是柜臺出租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尋求賠償。

3.居間人說

支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只是賣方和買方的中介人,居間人有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收取費用的權利,主要為賣方和買方提供簽約合同或是交易的機會,以及匯報商品和服務的相關信息。

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侵權責任的認定

(一)歸責原則

民事責任中的歸責原則主要指就是確定行為人民事責任的理由、標準或是相關依據。

1.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否定

從國際法學界的角度來看,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方面較為適用。以美國“花花公子訴訟弗雷納案”為例,弗雷納就是一家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但是該平臺在沒有獲取花花公子企業允許的情況下,將其擁有版權的照片上傳到了該平臺,但是弗雷納全程沒有參與其中。最終法院判定弗雷納構成了直接侵權,有侵權行為,要求弗雷納承擔責任并對花花公子企業進行賠償,在這個判決過程中采用的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判定弗雷納承擔侵權責任的原因在于,法院認為弗雷納作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具有監管網絡平臺的義務,不管是不是由弗雷納引起或參與的,只要出現了侵權行為都應該對負責。但這種原則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理由如下:

(1)受到技術因素的制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想要實現“嚴格的監管”,具有較大難度,網絡平臺本身就具有強烈的開放性,分秒之間可能就會出現大量數據信息,監管起來難度大。并且近些年來互聯網飛速發展,各行各業都開始實行“互聯網+”模式,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想要和實體店一樣實現全面監管,是難于登天的。即便如此,當今很多網絡交易平臺的監管實行的都是技術手段加人工的復合式監管模式,在對同一信息的評判上有不同的標準,即便是讓具有專業化法律知識的人士進行管理也難免出現誤差,無法做到完全正確的判斷,對判斷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來說具有較大難度。

(2)給網絡產業發展帶來阻礙。在科學技術、經濟迅速發展的新時期,不管是在文化、政治、制度還是其他方面,都應該為互聯網這種新技術營造良好的環境,如果開展嚴格監管,就會失去網絡本身所具有的自由、開放的特色,給網絡產業發展帶來負面影響。世界上很多國家,例如美國,已經在法案中明確提出了“通知-刪除”規則,意味著其并不贊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需要對平臺履行監管義務,也受到了其他國家的支持。

2.過錯責任原則之肯定

過錯責任原則的本質就體現在加害人本身就具有過錯,在主觀上具有可歸責的理由。以法律的角度來看,我國民法認為,除了法律名文規定以外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由于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法律地位界定一直較為模糊,因此過錯責任原則在此處較為適用。

近些年來,隨著國際司法的不斷完善,在大環境下,部分國家已經免除了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監管義務”。如果依舊出現了侵權或是其他情況,只有在證據確鑿,經營者本身確實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會承擔直接責任。就目前情況來看,過錯責任原則在越來越多國家都得到了應用,且具有良好的反映。

(二)構成要件

1.加害行為

不管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消費者利用了哪種加害行為,作為也好,不作為也罷,只要滿足了法律角度的構成要件,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就必須要承擔侵權行為所帶來的后果。加害形式不同,所需要承擔的后果也不同。

2.損害事實

不管是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作為還是不作為,都可能會變成對消費者的加害行為。作為的形式包括假冒偽劣、侵犯其他企業利益、欺騙消費者等,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都需要承擔直接責任;只要對消費者帶來了損失,或是因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不作為,導致消費者損失進一步擴大,也需要承擔責任。

3.因果關系

在以作為方式的直接侵權中。加害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有著直接關系,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要承擔和過錯同等的責任;在不作為方式的侵權中,一般都是銷售方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或是銷售方侵犯了其他商家,出現了違規、違法行為,這是如果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沒有及時采取措施減少各方的損失,或是不作為讓損失進一步擴大,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此時,即便銷售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是有意要出現侵權行為,但是在侵權行為發生的前后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出現了糾紛,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就需要承擔責任,并且這種責任是由不作為帶來的。

三、過錯

在我國民法理論界,對過錯性質的界定一直都存在較大爭議,不同學者對該觀點也有著不同看法。普遍觀點認為,過錯的實質就是,各方對加害人都實施了加害行為,在實施加害行為之后各方應該受到譴責或是處罰。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消費者故意實施加害行為體現在,經營者已經預料到不管是故意作為還是不作為都會給消費者帶來損失或是出現侵權行為,但沒有采取相關措施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經營者的過失就體現在,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沒有加強日常管理,在管理網絡平臺過程中出現了麻痹大意的行為,認為即便是不作為也不會出現侵權行為,但最終出現了損害現象。

從我國民法理論界的角度來看,過錯的認定方式分為主觀和客觀兩種。主觀標準就是依據人的判斷以及實際情況來決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是否存在過錯。主觀判斷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不同的人也會有不同的觀點??陀^標準就是通過已經發生了的行為、事件來判斷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是否滿足過錯的構成條件。不管是主觀還是客觀,都有其優勢,也有弊端,相對來說客觀標準不容易被外界因素干擾,并且判斷結果也更具有公信力。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該避免過多的主觀,作為為賣方和買方提供平臺的輔助方,應該盡可能以客觀的標準來要求自己,做到公正、公開。

四、結語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和實體經營者存在一定的差異,在法律地位上有一定的特殊性,是新的法律主體。想要明確界定其法律地位,一定要合理分析。目前我國法律制度正在不斷完善,也制定了新的法律條款。不管是買方、賣方、還是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都需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交易,同時國家和政府也需要出臺法律明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法律地位,確保網絡交易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時也能保護各方的利益,推動我國互聯網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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