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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在檢察機關辦案中應用問題研究

2020-11-18 08:54王治強
法制與社會 2020年30期
關鍵詞:辦案檢察應用

王治強

關鍵詞聽證 檢察 辦案 應用

聽證是英美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則之一,指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法律程序,包括立法聽證、行政聽證和司法聽證。。聽證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確立較早,而且已在刑事司法中廣泛應用,如:英國的羈押聽證、預審聽證,美國的量刑聽證等。我國的聽證制度確立較晚,1996年在《行政處罰法》中首次引入聽證,后來在《立法法》中也引入了聽證,而后被逐漸推廣。由于聽證有利于增強決策過程的公開性、民主性和公正性,提高決策結果的科學性和公信力,它契合了檢務公開和檢察權運行訴訟化改革的要求,順應了公民參與司法的時代需求,因而被逐漸應用到檢察機關的辦案中,形成了檢察聽證。

檢察聽證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讓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和有關社會人士參加,按照一定的程序,當面聽取他們對案件的處理意見。盡管我國的檢察聽證制度已經確立,而且已在辦案中應用,但受思想觀念、制度建設和工作機制等因素的影響,并未得到全面推廣,也未收到預期效果。為此,張軍檢察長在全國檢察機關視頻會上專門強調,要求全面推進檢察聽證工作。筆者就聽證在檢察機關辦案中應用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以供參考。

一、檢察聽證的應用狀況

(一)應用不廣泛

在一些地方,檢察機關的領導對聽證工作不夠重視,檢察人員在辦案中很少召開聽證會,檢察聽證仍然處于試行狀態,尚未全面推開展。先以近幾年全國辦理民事裁判監督案件應用聽證的情況為例,進行分析:2017年,辦案47000件,適用聽證520件,占辦案總量的1.11‰2018年,辦案58000件,適用聽證770件,占辦案總量的1.33%;2019年1至4月,辦案10700件,適用聽證160件,占辦案總量的1.5%。雖然在辦案中應用聽證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趨勢,但總體上應用比例仍然很低,平均比例僅為1.25%。由此可見,聽證在檢察機關辦案中尚未得到廣泛應用。

(二)應用不平衡

首先,各地檢察機關的應用程度不同,存在地區差異?,F以近幾年部分地區辦理民事裁判監督案件應用聽證的情況為例,進行分析:2017年至2018年,云南省辦理民事裁判結果監督案件實施聽證的有790件,占全部1290起案件的61.2%。山東省為235件,占比18.2%。江蘇省60件,占比4.7%。重慶為20件,占比1.6%。云南、山東、江蘇、重慶四省在辦理民事裁判結果監督案件中實施聽證的案件數量,占全國的85.7%。上述情況反映了各地檢察機關辦案中應用聽證不平衡的問題。

其次,各級檢察機關的應用程度不同,存在層級差異。仍以近幾年全國辦理民事裁判監督案件應用聽證的情況為例,進行分析:2017年,縣級院舉行聽證的案件為116件,市級院400件,省級院4件;2018年,縣級院舉行聽證的案件為180件,市級院570件,省級院20件。由此可見,適用聽證最多的是市級院,其次是縣級院,最少的是省級院??h級院由于案源問題,辦案數量本來就少,但省級院辦理民事裁判監督案件最多,適用聽證卻最少,這說明聽證在不同層級的檢察機關辦案中應用不平衡。

再次,各類檢察業務中應用程度不同,存在條線差異。目前檢察聽證主要局限于刑事申訴案件、不起訴案件和民事裁判監督案件,在不批捕案件、民事執行監督案件、公益訴訟案件和行政檢察案件的辦理中應用較少。這說明聽證在各類檢察業務中應用程度不同,存在條線差異。究其原因,主要是批捕案件辦案時限短,民事執行監督案件、公益訴訟案件和行政檢察案件屬于檢察機關的新興業務,基礎薄弱,處于探索階段,不太注重工作方式方法。

(三)效果不明顯

有的檢察人員不善于結合實際應用聽證,在具體操作中缺乏問題意識,沒有明確的目標導向和效果導向,嚴重影響了聽證效果。有的檢察人員不是為解決案件中的問題聽證,而是為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聽證,為政績聽證。有的地方出現了聽證走過場的情況,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花樣聽。另外,聽證意見在案件處理中的采納率很低,對案件的處理沒有發生實質性影響,沒有解決案件中的實際問題,未收到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傊?,在多數情況下,檢察聽證流于形式,沒有發揮應有的功能,沒有達到預期目的。

二、檢察聽證的制約因素

檢察聽證工作的制約因素很多,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因素,但主要是主觀因素,說到底還是思想觀念問題和制度機制問題。因為思想觀念是檢察聽證的導向,規章制度是檢察聽證的基礎,工作機制是檢察聽證的保障。無論是思想觀念不正確,還是規章制度不完善,或者是工作機制不健全,都會直接影響聽證的順利進行,不利于檢察聽證工作的開展。具體而言,檢察聽證工作的制約因素主要表現在三方面:

(一)觀念有待更新

其一,認為檢察聽證于法無據?!缎淌略V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尚未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可以舉行聽證會,現行關于檢察聽證的規定只是檢察機關的內部規定,只對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效,沒有社會效力。有些檢察人員便心存疑慮,認為檢察聽證難以服眾,難以解決案件中的實際問題,因而不敢在辦案中應用聽證,影響了檢察聽證工作的順利開展。

其二,習慣于傳統的辦案模式。多年來,檢察機關主要實行封閉式辦案,以書面審查為主,聽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較少,公開聽取社會人士的意見更少。盡管近年來檢察機關推行檢務公開和檢察權運行訴訟化改革,但傳統辦案模式對一些檢察人員影響很深,在其頭腦中根深蒂固。這些人的思想觀念一時難以轉變,不適應新的辦案模式,不善于在辦案中應用聽證,影響了檢察聽證工作的順利開展。

其三,認為聽證影響辦案效率。檢察聽證需要通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參加,還要邀請社會人士參加,要嚴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聽取各方意見,需要大量時間和人力、物力及財力。與以前的簡單辦案模式相比,有些檢察人員覺得檢察聽證耗時費力,不太經濟。這些人存在怕麻煩和圖省事的思想,不愿在辦案中應用聽證,影響檢察聽證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制度有待完善

一是聽證制度效力有限。200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廳制定的《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試行)》和2001年公訴廳制定的《辦理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規則(試行)》均規定了聽證程序。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1年頒布的《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及2013年頒布的《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進一步規定了比較具體的聽證程序。這些規定都屬于檢察機關的內部規定,立法層次低,效力有限,對當事人和社會人員沒有約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檢察聽證效果。

二是聽證制度不統一。檢察機關針對刑事申訴案件、不起訴案件及民事監督案件的聽證分別作了制度性規定,這些規定體系繁雜,比較零散,不盡統一。各個規定只適用于某一類案件,不能普遍適用于各類案件,有其局限性。有時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互相矛盾,如:民事監督案件聽證程序中規定的主持人是辦案檢察官,而刑事申訴案件聽證程序中規定的主持人卻為第三方。

三是聽證程序不完善。由于我國檢察聽證起步較晚,尚處于探索階段,缺乏實踐經驗,因而聽證程序的規定都比較簡單,內容比較原則、籠統,存在程序不完整和不具體的問題,甚至有些規定存在不切合實際和不合理的問題,如:現行聽證程序基本仿照法庭審理程序設計,比較繁瑣,而且很不實用。這些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嚴重影響了檢察聽證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工作機制不健全

一是未設立專門機構。檢察機關目前尚未設立專門的聽證機構,沒有專人負責日常工作,沒有專用的聽證場所和設施,主要是辦案部門提出意見后,臨時組建,聽證完畢后自然解散。未做到專人負責、機構常設,檢察聽證處于無人管的狀態,對開展檢察聽證極為不利。

二是未建立聽證隊伍。持久搞好檢察聽證工作,需要一支專業化高素質的聽證員隊伍。目前檢察機關沒有常任聽證員,只是臨時邀請,暫時合作,事后自行解散,沒有形成統一穩定的聽證員隊伍,更談不上專業化和管理問題。

三是未形成獎懲機制。盡管高檢院對檢察聽證工作很重視,各級領導也一再要求搞好此項工作,但尚未制定強有力的工作措施,沒有健全的調研督導機制,沒有形成獎優罰劣的工作機制,使此項工作缺乏保障、缺乏動力,影響了檢察聽證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推進檢察聽證的對策

(一)轉變觀念,強化聽證意識

首先,要掌握聽證依據。雖然《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未對聽證在檢察機關辦案中的應用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這些法律規定的依靠群眾、司法公正和司法公開等原則,以及《刑事訴訟法》關于審查案件時要聽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的規定,均為檢察聽證提供了法律依據。因為聽證是聽取意見的一種方式,而且聽證集中體現了依靠群眾、司法公正和司法公開原則。因此,檢察人員要理論聯系實際,準確理解立法精神,掌握檢察聽證的法律依據,積極開展聽證工作。

其次,要堅持司法民主。審查案件的過程,本來就需要聽取訴訟各方的訴求和理由,需要一個兩造兼聽的機制,還需要吸收群眾智慧。閉目塞聽是司法工作的大忌,獨裁專斷是釀成錯案的根源?!皺z察聽證的公開性和參與人員的廣泛性,能夠促使檢察官謹慎思維,理性決策,即有助于實現自由裁量權的制衡?!币虼?,檢察人員一定要增強民主意識,聽取群眾意見,防止獨裁專斷,自覺把聽證應用到檢察辦案中,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正確的判斷和決定。

再次,要堅持檢務公開。檢務公開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檢察聽證是檢務公開的一種重要形式,要通過推廣檢察聽證促進檢務公開?!肮_是聽證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也是防止權力濫用的有力保障,體現了聽證的本質。檢察聽證制度可以使證據公開化,消除當事人對訴訟公正的疑慮,客觀上減少了上訪,也減少了訴訟資源的浪費。通過形式的、程序的公開,促進實體公正?!币虼?,檢察人員要一改往日關門辦案、秘密辦案和暗箱操作的陳舊觀念,通過聽證公開辦案過程,公開辦案結果,增強檢察工作的透明度,以此來提升檢察工作的公信力,同時達到以公開促公正的目的。

最后,要注重程序公正?!霸趪覚C關做出各項實體決定時,公民只有被尊重為法律程序的主體,享有充分地陳述意見、辯論等參與機會,才能真正捍衛其基本人權?!奔媛爠t明,偏聽則暗。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之母,是看得見的公正。實體公正的實現必須借助于程序公正,而且程序公正在化解矛盾、消除疑慮等方面有其獨立價值?!八痉犠C對于現行刑事訴訟法存在著程序補強的作用?!币虼?,檢察人員不能重實體而輕程序,更不能只追求訴訟效率而不顧程序公正,而要實體與程序并重,公平與效率兼顧,要通過聽證體現程序公正,以程序公正促進實體公正。

(二)完善制度,確保聽證效果

第一,提高立法層次,確保聽證權威。檢察機關要逐步提高檢察聽證制度的立法層次,盡快修改完善內設業務部門的規定,經檢察委員會審議后,轉化成檢察機關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條件成熟后,要提請人大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等法律中對檢察聽證作出規定,以強化檢察聽證的法律效力,確保檢察聽證的權威。

第二,統一聽證制度,確保聽證規范。制定統一的檢察聽證制度,以適用于各業務部門辦理各類案件,解決聽證制度政出多門和各行其是的問題,克服聽證制度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對目前各種聽證制度中不盡一致的事項作出統一規定,以消除制度矛盾,增強聽證制度的普適性和統一性。如:將需要聽證的案件范圍統一規定為爭議較大的案件、影響較大的案件、涉及公益的案件、否決請求的案件等,將聽證啟動程序統一規定為申請聽證和依職權主動聽證,將聽證參與人范圍統一規定為當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及訴訟代理人等,將聽證員的范圍范圍統一規定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將主持人范圍統一規定為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有了統一的聽證制度,檢察聽證工作便可以按照一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使檢察聽證更加規范。

第三,完善聽證程序,提高聽證質效。制定完備的聽證規則,增強聽證程序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確保聽證質效。

首先,要結合工作實際,體現檢察規律。檢察聽證不同于法庭審理,它只是一種集中聽取各方意見的辦案方式,有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因此,要結合檢察工作實際,根據檢察聽證的特點,按照檢察工作的規律,正確制定聽證程序,避免檢察聽證庭審化。要設置聽證議題篩選程序,以便明確聽證重點。通過篩選議題,確定聽證主要解決的是證據問題,還是法律問題或者其他問題,而后由主持人宣布議題,圍繞重點問題聽證,次要問題簡略。

其次,要建立多元程序,實現繁簡分流。根據案件的不同特點,設置不同的聽證程序。對重大疑難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體現程序公正;對簡單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提高辦案效率。

再次,要完善聽證規則,提高聽證效率。對聽證案件的范圍、參與人的范圍、主持人的身份、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義務、聽證的流程內容及評議規則等都要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使聽證有規可依、有章可循,從而提高聽證效率。另外,要對當事人違反義務的后果和舉證不能的后果要作出明確規定,以增強聽證效力。

最后,要強化聽證意見的效力。目前,有關檢察聽證的規定中,將聽證意見只作為辦案人對案件提出處理意見的參考依據,使聽證意見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聽證效果往往是雷聲大、雨點小,虎頭蛇尾。聽證意見是經過法定程序產生的,是參與人訴求的合理表達,是聽證員智慧的集中體現,應當作為檢察機關處理案件的重要依據。辦案人的意見與聽證意見不一致的,應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不采納聽證意見的,要在法律文書中說明理由。

(三)健全機制,保障聽證開展

首先,要設立檢察聽證機構。設立專門的聽證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設置聽證專用場所,按聽證工作的需求布置聽證設施。做到聽證工作有人搞、有人管、有場所、有設施、有經費,為聽證工作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和物質保障。

其次,要建立檢察聽證隊伍。要從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人民調解員及其他專業人員中擇優選任聽證員,組建一支專業化的聽證員隊伍,發給適當補助,加強管理,定期培訓,定期考核,不斷提高聽證員的專業水平,為聽證工作提供人力資源保障。

再次,要完善督導獎懲機制。明確工作目標,落實工作責任,強化工作措施。要對檢察聽證工作進行督導調研,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督導解決,推廣先進經驗,促進檢察聽證工作。要將檢察聽證納入績效考核,獎優罰劣,推動檢察聽證工作。

(四)開拓領域,推廣檢察聽證

不批捕案件事關訴訟能否順利進行,民事執行監督案件事關司法權威和當事人權益,公益訴訟案件事關公眾利益,行政檢察案件事關政府權威和社會治理。與其他案件相比,這些案件更需要公開聽取各方意見,更適合舉行聽證會。因此,今后在辦理不批捕案件、民事執行監督案件、公益訴訟案件和行政檢察案件時,要多舉行聽證。要將這些新興業務領域作為開展檢察聽證工作的重點,同時加強省級院和落后地區的檢察聽證工作,解決工作開展不平衡的問題。

總之,只要有正確的思想觀念,完善的聽證制度,健全的工作機制,不斷開拓檢察聽證新領域,就能全面推進檢察聽證工作,提高案件辦理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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