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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庭前會議的適用范圍及效力問題研究

2020-11-25 02:42張曉亮
銀幕內外 2020年5期
關鍵詞:固定適用范圍效力

摘要:庭前會議制度作為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重要內容之一,對實現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有效促進庭審實效、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重要價值。通過對現有理論有效分析和比較國外立法經驗發現,盡管其制度內核已初步形成并具備了相應實踐基礎,但在整個制度鏈條上出現斷層且未達成統一認識,對庭前會議定位、適用范圍、效力等問題未實現系統化研究。為此,有必要對庭前會議適用范圍和效力等問題予以固定,有效串聯庭前會議制度各個關節點,從而形成一條閉合回路。并且,必須強化辯論和處分原則、審限等法律規則在限制當事人行為和法官自由裁量裁判方面的作用,以期實現庭前會議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價值和統一法律適用效果。

關鍵詞:庭前會議;適用范圍;效力;固定;統一法律適用

庭前會議作為《民事訴訟法解釋》的一大亮點,對于保障庭審活動順利進行、提高訴訟效率、實現司法公正、完善審前準備程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庭前會議制度盡管已經具備了一定實踐基礎,但也暴露出大量問題,譬如對庭前會議定位、功能、啟動、適用范圍、效力等問題至少在學界未達成共識。從規范體系解釋角度出發,《民事訴訟法解釋》只對庭前會議主要內容有所涉及,但是對庭前會議制度其他內容鮮有述及。誠然,理論上較大爭議和司法實踐中突出問題迫切需要立法方面對庭前會議制度相關內容進行規范性設計。為此,本文嘗試探究,通過明確庭前會議適用范圍和和庭前會議中形成決定的效力,進而有效發揮庭前會議制度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價值,統一法律適用問題。

一、民事庭前會議適用范圍及效力方面存在的問題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凸顯了審判在民事訴訟中的中心地位,明確了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自2014年6月法官員額制改革以來,全國法官人數由21萬人變為12萬余人左右。然而,全國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依然呈現不斷激增趨勢,從而出現案多人少的困境。庭前會議制度旨在通過庭前組織證據交換、歸納爭議焦點、實施先行調解等措施來提高訴訟效率和緩解此類矛盾。但是,基于庭前會議制度舶來品特征,在立法借鑒過程中未充分與我國具體實際發生化學反應。存在如下問題:

(一)對庭前會議缺乏準確定位

關于庭前會議的定位問題,學界存在一定的爭議。有學者認為,庭前會議是為庭審實施準備活動,進行程序性事項,不涉及審判行為;還有學者認為庭前會議不僅是為集中審理做準備,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既有事務性準備,又有實體性準備,包含審理行為。誠然,上述觀點均有一定合理性,但在某些問題上值得商榷。庭前會議既不能單獨認定為庭審活動的附庸,也不能完全將其定性為旨在解決當事人實體爭議的審理行為。一方面,庭前會議的目的在于為庭審活動順利進行提供便利。譬如明確原告訴訟請求和被告答辯意見,組織交換證據,進行證據保全等。另一方面,庭前會議具有相對獨立性。譬如進行調解;確認庭前會議中形成有關決議的效力。因此,必須對庭前會議進行準確定位,不僅對于制度本身完善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于研究庭前會議適用范圍和效力具有指引意義。

(二)民事訴訟庭前會議制度適用范圍存在模糊性

《民事訴訟法解釋》224條和225條的規定涵攝庭前會議制度主要內容,并未明確庭前會議制度適用范圍。并且,學界對該問題也未形成共識,主要如下爭議:一是庭前會議制度適用標準。有學者指出,庭前會議案件的適用范圍,應在遵循法律規定基礎上,重點考察案件召開庭前會議必要性,具體包括:是否存在程序性請求或爭議,可能導致庭審進程延滯;是否存在重大復雜的案情,需要對證據和事實爭點進行整理。另有學者認為,可以比較美國關于庭前會議適用范圍的經驗??傮w上,是否需要召開審前會議仍然訴諸于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自由裁量。一般認為復雜案件(big case)和涉及公共利益的訴訟應當召開審前會議,但對何為復雜案件也不存在具體的判斷標準。二是簡易程序的案件是否應納入庭前會議適用范圍。有學者認為,庭前會議適用于復雜案件,簡易程序不能適用庭前會議。有學者認為基層法院簡易程序適用率高,案件數量龐大,且存在部分案件較為復雜等情況,可以適用庭前會議。

由此可見,庭前會議適用范圍,現行立法和學理上缺乏統一適用標準。管見以為,對于庭前會議適用標準,應回歸庭前會議設立初衷,進行反向推導,即尋找影響糾紛解決和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因素。關于簡易程序是否被排除在庭前會議適用范圍,主張在簡易程序中應適用庭前會議,因為在簡易程序當中不可能完全排除上述影響因素。

(三)對庭前會議中生成決定效力未予以固定

現行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籠統地將庭前會議歸結為只是法院審判人員了解情況和聽取意見的制度,忽視庭前會議生成決定的效力,使庭前會議流于形式。在學界,多數學者肯定了庭前會議決議的效力,形成了 最后一次規則。較之于國外立法經驗,美日德等國家也存在類似規定。日本準備性口頭辯論和辯論準備程序終結后,法院將在當事人間確認應證明的事實。德國在先期首次期日程序后,也由法官在與雙方代理律師協議后的基礎上對最后開放集中審理的期日以作為主要期日審理對象的爭點、證據等事項做出決定。在美國,不遵守審前命令可能導致案件被駁回或者證據失權。若審理超出審前命令范圍主張和證據均會導致無效審判,并成為一項有效上訴理由。誠然,現行法律規范并未對庭前會議生成決議效力予以固定,從而影響民事訴訟的實體公正。學者們對該問題的研究具備一定合理性,但忽略了庭前會議自身的獨立性。

二、民事庭前會議適用范圍及效力確定化必要性分析

(一)實現程序分流和促進庭審實效

民事訴訟庭前會議的適用范圍作為庭前會議的初始環節,其首要目的在于對案件進行篩選,實現程序分流。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通過采取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完善小額訴訟程序、完善簡易程序規則、擴大獨任制適用、健全電子訴訟規則等舉措實現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任務。由此可見,《通知》中的主要內容與庭前會議制度在內容和功能上存在內在的關聯,即實現民事訴訟程序的繁簡分流。并且,為庭前會議適用范圍提供了新的思路。

與此同時,至于什么類型案件應該召開庭前會議,必須綜合考量影響糾紛解決和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因素。當然也可以利用反向思維,對于那些事實清楚,證據較少,當事人爭議不大,簡單民事案件,應排除適用。誠然,在有效固定民事訴訟庭前會議適用范圍之后,相當一部分案件都被排除在外,一定程度上充分緩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為促進庭審實效架上第一道橋梁。

(二)便于解決糾紛和保障司法公正

基于庭前會議與庭審程序的關聯性以及庭前會議包含解決相關實體問題的獨立性價值定位,單一討論庭前會議主要內容已缺乏現實效用,只有對當事人在庭前會議環節做出決定、達成協議和其他被記錄的內容予以固定,承認在此階段產生的程序和實體效果,才能真正發揮庭前會議價值?;疽罁谟冢阂环矫姹仨殞τ邢薜乃痉ㄙY源發揮最大的效用,以免當事人在后期出現重復舉證、實施 證據突襲,導致訴訟拖延,從而嚴重影響了庭審效率和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充分發揮 約束性辯論原則(辯論主義)和處分原則對民事訴訟參與人在庭前會議中實施行為進行有效約束。

除此之外,固定庭前會議中相關決議效力對于糾紛解決具有重要意義。司法實務中,不少法院嘗試在訴狀受理前后或立案過程中采取多種方式對當事人之間糾紛進行先行調解。在庭前會議中,通過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能夠及時化解糾紛以免糾紛向著不良態勢進一步發展。與此同時,有學者指出,民事審前程序為訴訟內外調解創造了程序空間,員額制外審判人員(司法輔助人員)可以在審前準備程序中進行司法輔助工作,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三、民事訴訟庭前會議適用及效力整理與固定的可行性方案

(一)對庭前會議實施準確定位

庭前會議制度具備多重屬性,基本屬性在于實現促進庭審實效的工具價值,同時還包含實現糾紛解決,保障司法公正的正義價值。庭前會議的首要價值在于為庭審活動做充足準備,討論有關程序性事項,包含明確原告訴訟請求和被告答辯意見,組織證據交換,委托鑒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等。同時,庭前會議附帶解決一些實體性爭議。譬如對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可以進行初步辯論;對當事人提出的證據進行初步質證。除此之外,通過對庭前會議準確定位,對庭前會議適用范圍、功能、啟動與主持、效力等問題產生指引作用。

(二)有效安排訴訟日程和合理控制召開時間與次數

在民事訴訟時間軸上,召開庭前會議的期間為:答辯期屆滿之后庭審之前?;谡匍_庭前會議案件大多屬于疑難、復雜案件,充分考量其他可能導致訴訟拖延因素下,必須對召開庭前會議時

間和次數進行限制。綜合相關因素,建議庭前會議召集時間不得超過10天,次數不得超過3次。日程安排如下:第一次庭前會議:明確原告訴訟請求和被告答辯意見;根據當事人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托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第二次庭前會議:組織證據交換,歸納爭議焦點,進行先行調解。第三次庭前會議:再次明確一、二次庭前會議已經確定內容并告知當事人相關法律后果,交代有關庭審具體細則和其他訴訟流程。當然,不可否認在召開庭前會議時間次數上有所縮減或者增加的可能性,因此法官必須充分考量案件復雜性、特殊性和其他因素,對召開庭前會議必要性和時間次數等問題實施有效評估。

同時,有學者可能會質疑,有效安排訴訟具體日程,合理控制召開庭前會議時間和次數似乎與庭前會議適用范圍和效力問題缺乏密切關聯。不可否認此種觀點的合理性,但是在案多人少、時間限制與促進庭審效率和實現司法公正雙重矛盾作用下,有效安排具體訴訟日程尤為必要。并且,確定庭前會議適用范圍,隸屬于訴訟日程安排的區間點,并在召開天數和次數上同確定庭前會議適用范圍存在內在關聯。與此同時,合理控制召開庭前會議時間和次數與確定庭前會議形成的 最后一次規則存在內容上關聯。即通常依據最后一次召開庭前會議來確定已形成相關決定的效力。由此可見,確定庭前會議適用范圍和固定庭前會議效力,必須依賴于各項訴訟活動有效安排。

(三)統一庭前會議適用標準

對于復雜案件和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案件原則上應當召開庭前會議。至于具體適用標準,必須進行階梯劃分和考量多種因素,并實施類型化最終形成統一標準。階梯劃分如下:

第一階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案件必須適用庭前會議,包含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消費者公益訴訟案件、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案件,具體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55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第二階梯,主體多元化和訴訟種類多樣化案件。譬如共同訴訟案件(必要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案件(人數確定和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案件(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由法院通知或申請參加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三階梯,疑難案件。包含證據種類繁雜、當事人爭議很大、舉證困難、真偽不明的案件。第四階梯,便于及時解決糾紛。譬如采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能夠迅速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的復雜案件。第五階梯,特殊類型案件。譬如在社會中存在重大影響的案件,在訴訟中出現新事實、新證據可能影響判決結果的案件,通過一審程序無法即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案件:包含可能出現二審,再審,當事人到有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施信訪,可能難以執行的案件等。

(四)有效固定庭前會議中形成決定的效力

誠然,固定庭前會議決定效力,具有促進庭審實效、化解訴訟糾紛、實現司法公正的功能。那么,以怎樣形式實施固定、規范怎樣的限制條件和預告承擔怎樣不利后果對發揮庭前會議決定效力十分關鍵。

首先,以立法的形式固定庭前會議效力。完善《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庭前會議制度的成文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有效執行立法意志。具體而言,承認在庭前會議中形成的相關決定在庭審活動乃至整個民事訴訟活動對當事人行為產生的拘束力。其次,設置相應限制條件和提前釋明相關不利后果。具體而言,在庭前會議中,對于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法官應及時地確認,防止當事人在后期庭審中反悔,進而導致訴訟拖延;對于當事人承認對己不利事實,法官應確認其主張;對于在該環節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并經過初步質證證據,對于缺乏合法性證據直接排除;當事人在證據交換期間未提供相關證據并且在庭前會議中組織證據交換也未提供相關證據,在庭審環節突然提出新的證據,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視為沒有提供新證據;對于法院通知當事人參加庭前會議,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或者拒絕參加的情形,對當事人采取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予以懲戒,包括訓誡、罰款等。同時應當注意:對于此種限制條件或者不利后果法官必須提前進行釋明。

總之,在目前我國民事訴訟制度體系中,庭前會議還屬于一項不成熟民事訴訟制度。對此,在考量案多人少、訴訟審限制度等現實依據,通過貫徹落實繁簡分流試點改革方案,對民事庭前會議實施準確定位,有效界定庭前會議適用范圍和固定庭前會議效力并作為有效支點,進而架構起民事庭前會議制度規范體系和統一法律適用,最終實現民事訴訟效率提高和司法公正。

參考文獻:

[1] 熊躍敏,張潤.民事庭前會議:規范解讀、法理分析與實證考察[J].現代法學,2016(06).

[2] 李恩慧. 論民事訴訟庭前會議在簡易程序中的適用[J].福建法學,2018(03).

[3] 祝穎,田艾.美國民事審前會議制度的嬗變與啟示——兼論我國庭前會議制度的完善[J].重慶電子工程職業學院學報,2018(05).

[4] 陳佳.庭前會議制度的規范構建[J].人民檢察,2013(20).

[5]秦彤.比較法視野下的民事庭前會議制度研究[J].法制博覽,2016(11).

[6] 洪冬英.民事審前程序的完善[N].法治論苑,2016-6-15(006).

[7] 王亞新.新民事訴訟法關于庭前準備程序之若干程序規定的解釋適用[J].當代法學,2013(06).

作者簡介:張曉亮,男,陜西師范大學,法學碩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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