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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融合發展視域下戶籍制度改革與農民職業分化互動探析

2020-11-28 07:47黃天弘
中州學刊 2020年9期

黃天弘

摘 要:戶籍制度改革、農民職業分化與城鄉融合發展進程息息相關,三者在促進人口流動、新型城鎮化發展、公共資源合理配置方面具有較強的內在關聯性。近年來,盡管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文件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但總體來看,戶籍制度改革任務還未完全完成。城鄉二元戶籍制度還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人力資源在城鄉間的合理流動,不利于農民進城務工或非農居民下鄉務農的職業轉化,已成為影響農民職業分化的重要體制性障礙。深化戶籍制度改革不能單靠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推動,還需要以農村土地制度三權分置改革為契機,以推動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抓手,進行一系列體制機制創新,尤其是要在城鄉融合發展視域下構建戶籍制度改革與農民職業分化良性互動的機制。一方面要通過保障職業農民市場經營權利推動職業農民隊伍發展壯大,實現城鄉人口的雙向流動、反向流動,減少戶籍制度改革的壓力;另一方面要通過戶籍制度改革消除以戶籍配置社會公共資源的弊端,保障進城務工農民和返鄉新型職業農民的權益,促進農民在各產業之間自由流動。

關鍵詞:城鄉融合發展;戶籍制度改革;農民職業分化

中圖分類號:D631.42 ? ? ?文獻標識碼:A ? ? ?文章編號:1003-0751(2020)09-0062-06

一、引言

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城鄉融合發展策略與理論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提出了許多新的思路,要重塑新型城鄉關系、促進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解決“三農”問題,就必須走城鄉融合發展之路。目前我國城鄉融合發展之路還處于起步階段,城鄉關系不平衡的矛盾還比較突出,如人才、土地、資本等要素在城鄉間的雙向流動不暢通、城鄉基本公共服務不均衡、城鄉收入分配不合理等,其中一個深層次問題是城鄉之間還沒有構建起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城鄉壁壘阻礙勞動力按照市場規律實現合理配置。城鄉融合發展,關鍵在人以及實現以人為核心的有機融合。①2020年4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2020年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融合發展重點任務》中多處提到人力資源優化配置和勞動力自由流動的問題。這一問題的解決與戶籍制度改革、農民職業分化密不可分。

戶籍制度改革是當代中國牽涉范圍廣、受關注時間長、影響深遠的重要問題之一。自20世紀80年代國家允許農民進城以來,農民職業結構不斷發生顯著變化,越來越多的農民由原來單一的農業職業向非農職業轉移,由鄉村走進城市。農民職業分化是指農民由原來單一的農業職業、農民角色向非農職業的轉移,在農村或城鎮形成多種職業角色并存的一種趨勢。農民職業分化對于戶籍制度改革有直接的促進作用,能夠消融一部分影響戶籍制度改革的阻力,同時農民職業分化的進一步發展也離不開戶籍制度的深化改革。受制于改革的巨大成本以及一些歷史性原因,戶籍制度改革的實際進程比較緩慢,并嚴重制約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資源要素城鄉間自由流動以及社會公共資源的合理配置。城鄉人力資源在城鄉一、二、三產業之間順暢流動是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的重要動力,然而當前農民進城務工與非農居民下鄉務農過程中存在的職業轉化障礙極大制約著人才要素在城鄉間的自由流動。要破解上述兩大難題,就需要深入認識籍制度改革、農民職業分化與城鄉融合發展的內在關聯性,在此基礎上以實現城鄉融合發展為目標構建戶籍制度改革與農民職業分化的良性互動機制。

二、戶籍制度改革、農民職業分化與城鄉

融合發展的內在關聯性分析

1.戶籍制度改革、農民職業分化與城鄉融合發展具有共同的目標指向——實現城鄉均衡發展

依據2019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我國城鄉融合發展的戰略目標是,到2022年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初步建立,到2035年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更加完善。從發展的角度來看,新時代城鄉融合發展就是要通過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方式推動城鄉之間在要素、產業、空間、市場、生態等重點領域的融合。②城鄉融合發展以全面融合為特征,并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的融合。第一,城鄉間要素的融合,即城市與農村之間實現包括資本、勞動力、技術、土地、信息、產權等要素的融合,構建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機制。第二,城鄉間公共服務的融合,即社會保障、基礎設施等公共服務實現城鄉均等化。第三,城鄉區域融合,即城市與鄉村憑借各自的特點和優勢相互影響、互補發展,消除二者在發展階段上的巨大差距。城鄉融合發展最終有利于城鄉各自的發展,比如農村吸收城鎮的先進技術來完成農業現代化,城鎮吸收農業剩余勞動力來彌補人力資源短缺。

城鄉人員的雙向流動是城鄉融合發展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推動城鄉市場要素、公共服務、區域功能融合的關鍵因素。戶籍制度改革與農民職業分化都與促進城鄉人口雙向流動密切相關,對城鄉融合發展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初衷是破除城鄉二元戶籍管理制度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弊端。2014年,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要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創新人口管理。與此同時,全國各地也紛紛啟動了戶籍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從各地推行的戶籍制度改革政策來看,主要聚焦點是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分類管理。戶籍制度改革的本質目標是破除阻礙人口自由遷移的制度障礙,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發展要求,為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提供制度保障,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

隨著戶籍制度改革不斷深化發展,近年來我國農民職業分化也呈加速深化態勢,主要特征是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職業化特征越來越顯著,并表現為職業農民群體的成長壯大與傳統務農農民轉移到其他非農領域就業兩大分化方向。越來越多的農民在一、二、三產業之間流動就業。2005年,農業部發布《關于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養“百萬中專生計劃”的意見》,其中首次提出培養“職業農民”的問題,隨后“職業農民”的概念多次出現在黨和國家的政策文件中。2017年,農業部印發《“十三五”全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發展規劃》,其中指出新型職業農民正在成為現代農業建設的主導力量,全國職業農民由2015年的1270萬人增加到2017年的1556萬人。③職業農民的快速成長一方面有賴于政府的相關支持政策,另一方面也離不開市場經濟的驅動,是農民將農業生產作為一種營利產業來經營、一種職業來從事的鮮明表現。隨著現代農業技術在農業生產中的廣泛應用,農業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生產率大幅提高,農業對務農人員的數量需求逐年減少,越來越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在農業以外尋求就業。大量傳統務農農民轉移到其他非農領域就業是農民職業分化的另一大方向,也是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的直接動因。201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顯示,2012年中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為52.6%,到2020年預計達到60%左右。④近些年,全國城鎮農民工總量一直保持穩中有增,已接近3億人。⑤農民職業分化促進城鄉人口流動,戶籍制度改革為城鄉人口的有序流動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二者是城鄉融合發展的巨大推動因素,對城鄉融合發展有著重要價值。

2.戶籍制度改革、農民職業分化對于城鄉融合發展的價值和意義

第一,城鄉要素的自由流動是城鄉融合發展的本質要求和重要體現,戶籍制度改革與農民職業分化有利于促進城鄉要素自由流動,最終目標都是實現人力資源等要素在城鄉統一市場中的優化配置。戶籍制度改革為人口從農村到城市、從農業到非農產業的自由遷移提供越來越充分的制度保障,農民職業分化使越來越多的農業勞動力資源轉向二、三產業,大量務農人員從農村轉移到城鎮就業和生活。

第二,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城鄉融合發展的核心內容之一,戶籍制度改革和農民職業分化都與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密切相關。戶籍制度改革的目標之一是取消原來城鄉二元戶籍制度下戶籍承擔的公共資源配置功能,使城鄉不同戶籍公民真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權利。近年來,我國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取得了顯著成效,城鄉居民在醫療保障、義務教育以及基本養老保險方面均實現了制度全覆蓋。隨著農民職業分化的深入推進,一些科技人員等主體選擇到農村從事現代農業,同時農民進城從事非農職業,這些都有利于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間的均衡配置。

第三,促進城鄉融合發展,根本途徑是提高農業生產能力,實現農業現代化,振興鄉村經濟,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升農民生活水準。⑥農業現代化的規?;洜I要求傳統農民成長為新型職業農民,這是農民富裕乃至農村發展的必由之路?,F代化農業需要專門的經營者實現集約化生產、規?;a,不再局限于自然經濟的自給自足、分散經營。職業農民與傳統農民不同,傳統農民以謀生為目的從事農業生產,職業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的目的是通過規?;洜I向市場提供適應市場需求的產品和服務來獲取利潤。職業農民面向市場、以市場為導向決策生產經營,以市場為導向進行農業產業資源配置,符合現代農業的產業發展要求。此外,現代農業生產節省了大量勞動力,農村剩余勞動力需要向非農產業轉移,改革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正是為了消除農村剩余勞動力人口向城鎮轉移的制度羈絆。

三、戶籍制度改革與農民職業分化遇到的問題

及其對城鄉融合發展的影響

在統籌城鄉發展戰略的指引下,近年來我國城鄉關系發生了巨大變化,城鄉二元結構得到了明顯改善,但要素在城鄉之間的流動仍然受到諸多限制,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差距依然較大,嚴重制約城鄉融合發展水平的提升。這些都與戶籍制度改革與農民職業分化進行得不徹底、不到位有著重要關系。

1.戶籍制度改革遇到的問題及其對城鄉融合發展的影響

我國原有戶籍制度的特征是城鄉二元化管理,城鄉戶籍對應不同的資源配置模式。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社會管理體制的變革,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對市場經濟的不適應及其缺陷也逐步顯現。進入21世紀,我國嚴格的二元戶籍管理制度開始松動。2000年浙江省取消地級市進城指標和“農轉非”指標。2001年3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戶籍指標控制。由此,改革城鄉二元戶籍管理制度開始邁出關鍵的一步。2008年2月上海市政府公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規定到滬創業、就業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2008年10月,浙江省嘉興市開始實行按居住地登記戶口的戶籍管理模式,取消不同性質戶籍的區分管理做法,將全市戶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2011年,廣東省的一些試點城市開始開展積分入戶工作。2012年4月,《深圳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暫行辦法》正式實施,取消農業戶籍人員引進等限制,開始對外來務工人員統一采用積分入戶方式,外來務工人員的相關積分符合要求時,可以申請落戶。

但與轟轟烈烈的改革政策相比,地方政府對戶籍制度深化改革的內在動力嚴重不足。各地雖然放松了人口遷徙入戶的限制,但不同戶籍背后不同的資源配置方式還依舊難以破除。戶籍制度深化改革的難點在于地方政府存在公共財政成本支出問題。不同戶籍的背后往往包含的是不同的醫療、就業、老年福利等民生保障內容,大規模增加的城市戶籍人口意味著大規模增加的財政支出。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戶籍制度改革的出發點不是促進人口的市場化自由流動,也不是無差別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而更多是為了吸引所需勞動力資源,促進本地社會經濟發展,戶籍在很大程度上被視為一個實現特定目標的工具。因此,各地方推行的戶籍制度改革相當謹慎,既不能取消以戶籍為標準的教育、醫療等資源配置模式,又要以積極的入戶政策引進更多符合城市發展需要的各類優秀人才,最大程度地利用戶籍改革為本地發展帶來紅利?;诘貐^建設需要而吸引人才,這種戶籍制度改革成了提升城市發展潛力的工具。因此,有學者把一些地方政府主導的戶籍制度改革批評為工具理性主義。⑦

就目前的改革成果來看,戶籍制度改革深化的程度不夠,還沒有根除過去二元戶籍管理制度傳統的弊端,城鄉間的勞動力資源流動仍然面臨諸多限制性因素。城鄉融合發展要求建立城鄉統一的市場,打破城鄉壁壘按照市場需求配置資源和要素,然而,保障外來務工農民家庭整體遷入城市的制度環境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一些外來人口比重較高且落戶意愿較強的重點地區對外來人口尤其是普通勞動者落戶設置隱性門檻,城市住房政策、中小學教育制度等極大制約著農民舉家定居城市后生活、學習、工作等的發展空間,使他們難以真正融入城市。大量在城鄉之間流動的人口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不僅影響新型城鎮化的發展,也會消減城鄉融合發展的活力,甚至由此產生大量社會矛盾風險。

2.農民職業分化、新型職業農民發展遇到的問題及其對城鄉融合發展的影響

城鄉融合發展不能走“城市興、鄉村衰”的老路,而要讓城鄉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主要是讓城市帶動農村發展、帶動農業發展、帶動農民發展。農民如果沒有成長起來,城鄉融合發展的進程就會大打折扣。當前,促進農民發展成長的主要路徑就是讓農民脫離傳統農業,進行職業分化:一部分農民轉變為進入城鎮就業的非農產業生產經營者;一部分農民轉變為以服務農業為主要目的的農業服務者,比如從經營種植業分化到從事農業產前產后的生產服務與生活服務等行業,這是農業分工、農業專業化發展的結果;還有一部分農民成為職業化的新型農業經營者。農民職業分化是城鄉融合發展、促進農村農業農民發展的必由之路。農民職業分化,其結果之一是新型職業農民群體的壯大和發展。只有新型職業農民群體不斷壯大和發展,才能促進農村農業現代化,也只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具備科學的管理理念、先進的科技水平等素養,才能保障全面小康社會的如期建成。⑧但近年來農民職業分化和新型職業農民發展都遭遇瓶頸,給城鄉融合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一是傳統農民進城轉為非農業務工者面臨種種不平等的差別性對待。比如,城鄉勞動力市場上“形式上平等,實質不平等”問題嚴重,農民進入一級勞動力市場時仍存在身份歧視,一些就業單位不愿承擔戶籍遷入的負擔而對應聘人員戶籍做出限定和要求,導致外來務工農民在進入城鎮從事非農職業時在勞動力市場中常常處于劣勢地位。

二是城鄉土地權能長期不平等、城鄉金融資源配置不合理嚴重阻礙職業農民群體的壯大和發展。中高等院校畢業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員在成為職業農民之后,雖然可以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在“三權分置”政策下取得土地經營權,但由于我國土地制度具有明顯的城鄉分立特征,城鄉土地市場嚴重分割,農村土地無法通過市場實現充分流轉,所以這類職業農民不能像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那樣充分支配承包地,也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在當地建房、購房定居。其結果是,既容易造成土地利用的低效率,又使得引入農村的資金、技術和人才缺乏長效機制的有力保障。而且,我國城鄉之間金融制度安排存在明顯差異,農村金融服務供給嚴重不足,農業經營主體信貸可獲得性較差,加之城鄉抵押權利不平等,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生產周期長的經濟作物等不能作為抵押標的物,導致農村居民或企業融資要比城市居民付出更高的成本,嚴重影響農民成長、農村發展,影響城鄉融合發展進程。

四、城鄉融合發展視域下戶籍制度與農民職業

分化的互動改革措施

目前,戶籍制度深化改革中地方政府動力不足是客觀現實,而農民職業分化的體制性障礙也無法自行消除。要從整體上解決問題,就需要在城鄉融合發展理念下通盤考慮,構建戶籍制度改革與農民職業分化良性互動的改革措施體系。

1.通過推進職業農民成長減小戶籍制度深化改革的壓力

目前各地戶籍制度改革最大的壓力,來自我國人口戶籍變化的單向流動特征,即從農村農業戶籍轉變為城鎮非農業戶籍,素質較高的農民都傾向于到城市去從事非農職業。這源于農村與城鎮資源分配的巨大差異,大量農村人口向大城鎮流入給流入地政府戶籍制度深化改革造成巨大壓力。得益于政府的職業農民培育政策,新型職業農民的出現從根本上改變了農業經營方式、農村現狀以及農民的生活生產狀況。作為未來農業領域的專業人才,新型職業農民的顯著特點是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隨著農民職業分化的不斷深入,未來新型職業農民將成為令人羨慕的職業,目前許多高校大學生對農村農業發展前景十分樂觀,有意愿回鄉經營和發展現代農業,并立志在農村的廣闊天地開創事業。通過吸引技術、人才、資金下鄉推動新型職業農民隊伍的發展壯大,有利于縮小城鄉勞動力市場差距,促進人口雙向流動特別是人口的反向流動即從城鎮向農村的流動,減少戶籍制度改革的壓力和阻力。具體而言,可從以下三個方面著力。

第一,形成培育新型農民的長效機制。首先,要加強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頂層設計,明確培育目標、任務、方向和內容,明確資金投入機制,包括中央和地方的投入比例、如何引入院校和民間培訓力量等,形成長效培育機制。其次,充分調研農民需求,根據市場導向和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及時調整、更新培訓內容,保證培訓內容的實用、有效。再次,在教授方式上,要以院?;?、系統化、規?;虒W培養為主。對此,各地農委需加強與高校、職業學校、研究機構的合作,充分利用高校資源為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提供從師資到技術的全方位支持,提高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質量。最后,要加快鄉村互聯網建設,充分利用現代互聯網、大數據、云平臺等信息技術創新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手段和工具,實現“線上線下”相結合的高效培訓模式。

第二,在農村建立吸引人才上山下鄉的市場機制。建設一個開放的農村,在農村建立開放的市場以吸引各類人才加入農業經營,鼓勵農村各類組織探索人才引進機制,采用技術轉讓入股、委托開發等多種合作形式,吸引農民工、中高等院校畢業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員等人才成為新型職業農民返鄉入鄉創業興業。除此之外,要建立健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鄉村和企業掛職、兼職和離崗創新創業的體制機制,為各類農業科技人員、專家學者參與鄉村振興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建立新型職業農民扶持保障體系。建立和完善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認定體系,對于通過資格認定的職業農民,要在用地、產業發展、金融融資、保險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扶持,提高新型職業農民的市場競爭能力。以融資為例,對新型職業農民直接用于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生產且數額不大、借款期限不長的貸款,可以探索實行財政貼息補貼;為鼓勵涉農金融機構滿足新型職業農民融資需求,可以探索允許新型職業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村房產等用益物權進行抵押融資。要保障職業農民的商號權、商譽權、知識產權、禁止不正當競爭權利等,使得從事農業經營的新型職業農民同其他市場主體一樣享有平等的市場經營權利。

2.消除農民職業分化障礙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

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熱點或者說焦點曾經是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分類管理模式,但這只是戶籍制度改革的初步目標。如果把戶籍制度改革目標僅僅限于此,不能消除不同戶籍背后的利益分配差別,不僅無法實質性深入推進戶籍改革,從根本上消除我國原有戶籍制度的深層次弊端,也阻礙城鄉融合發展的進程。我國戶籍制度改革不是簡單地將農業戶口轉換為非農業戶口,或者不再區分不同戶口名稱,而是要改變戶籍制度的功能,取消原來戶籍不應承擔卻實際承擔的資源配置功能,在制度設計中貫徹人人平等原則。在城鎮應不再區分戶籍所在地,為所有常住人口提供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即公共教育、社會保障、保障性住房、基本醫療、福利救助等服務,同時也要賦予農民工群體公平就業機會,減少農民工就業崗位限制種類,消除農民進城從事非農職業的城鄉壁壘。當然,公共服務對常住人口的全覆蓋必然涉及地方政府財政支出增加的問題,對此要探索完善地方政府政績考核辦法,將以常住人口為基準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納入考核標準,以解決激勵不足的問題。同時,探索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公共服務供給的市場機制。

戶籍制度與資源配置脫鉤,有利于城鄉融合發展下農民職業分化的深化發展。一是醫療、教育等社會保障資源對全體常住人口覆蓋,會給進城務工農民帶來實實在在的益處,能夠在政策上幫助進城務工群體融入城市,進而帶動越來越多的農民舉家進城,安心定居。二是戶籍制度與資源配置脫鉤后,保護農民在農村的財產權益,將減輕進城從事非農職業的農民的后顧之憂。從已有調查來看,大部分農民進入城鎮生活工作時并不想舍棄在農村的財產權益,能否帶著財產權入城,影響著農民是否以及如何進城的抉擇。⑨進城落戶農民享有的農村財產權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都是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獲得的。這種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在實踐中以戶籍為主導,農村居民如果落戶城鎮就可能喪失這些權益?,F有地方戶籍改革政策就有類似的規定,這種戶籍與財產權益相掛鉤的做法需要糾正。目前成功的試驗都是許可農民“帶地入城”,固化農民在“農民集體”中的財產權利份額,然后在集體土地股份制基礎上,許可農民集體帶地入城。他們可以將土地交給別人經營,同時通過土地股權獲得社會保障。三是積極探索通過集體經濟組織自治來實現新型職業農民對集體資產有效利用的體制機制。要為新型職業農民的成長和發展創造充分、合理利用農村資源的外部政策條件和內在組織機制。在資源配置不與戶籍掛鉤的情況下,中高等院校畢業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員等轉型為新型職業農民時應考慮給予他們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權利,使他們能夠安心扎根農村,以農村作為自己事業發展的根據地。對此問題,可以在人口流動頻繁地區試點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治,根據情況調整成員權益的變動規則,使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享有具有開放性,做法成熟之后再逐步推行。

注釋

①楊名興:《以改革開放新動能推進新時代城鄉融合發展》,《湖南日報》2020年6月20日。②歐萬彬:《“新時代城鄉融合發展”的內涵解讀與實踐要求》,《北方論叢》2020年第3期。③李家鼎等:《1500萬新型職業農民成為鄉村振興生力軍》,《人民日報》2019年3月22日。④《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中國政府網,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644805.htm,2014年3月16日。⑤代麗麗:《全國農民工數量接近3億》,《北京晚報》2019年2月19日。⑥張繼良:《以鄉村振興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光明日報》2018年10月10日。⑦朱識義:《戶籍制度改革若干思考》,《河北法學》2014年第10期。⑧馬榕璠、申健、李凡:《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視域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探究——以山西省為例》,《教育理論與實踐》2017年第33期。⑨郭曉鳴、張克?。骸蹲屴r民帶著“土地財產權”進城》,《農業經濟問題》2013年第7期。

責任編輯:翊 明

Abstract:The reform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the professional differentiation of farmers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process of urban-rural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The three have strong internal correlation in promoting population flow, new urbanization development and rational allocation of public resources. In recent years, although the state has issued a series of documents to promote the reform of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on the whole, the task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reform has not been completed. The dual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also affects the reasonable flow of human resources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to a great extent,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occupation transformation of farmers working in cities or non-agricultural residents working in the countryside. And i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al obstacle affecting the professional differentiation of farmers.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can not only rely on the policy driven by local government, but also need to take the reform of rural land system with three powers as an opportunity and promote the equalization of basic public services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as the starting point to carry out a series of system and mechanism innovation, especially to build a positive interaction mechanism between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reform and farmers′ professional differentiation in the perspective of urban-rural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On the one hand, it is necessary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and growth of professional farmers through the protection of market operation rights of professional farmers, realize the two-way and reverse flow of urban and rural population, and reduce the pressure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reform; on the other hand, we should eliminate the malpractice of allocating social public resources with household registration through the reform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so as to ensur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grant farmers and returning new professional farmers to entry into the city, and promote the free flow of farmers among various industries.

Key words: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reform; farmers′ professional different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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