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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作品的原創性標準探究*

2020-11-30 07:38
法制博覽 2020年14期
關鍵詞:時事新聞學界原創性

西北大學,陜西 西安 710127

一、學界關于新聞作品“原創性”的觀點對比

(一)在法學領域,學界關于新聞作品“原創性”的觀點

在法學領域,學界關于新聞作品原創性的概念認知基本是從傳統著作權法上來看的?,F行《著作權法》中并沒有關于原創性的直接表述,直到《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送審稿)》,才在第5條中加入了對作品原創性的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固定的智力表達”,明確了原創性在著作權基本規則層面的法律核心地位。著作權法上的原創性強調作者獨立的創作活動,即不得抄襲與剽竊他人作品,同時要求作品在內容質量上需具備“最低限度的創造性”,體現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與選擇、角度和表達,蘊含思想與情感,帶有個性與創意。

基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 條及其司法解釋16 條:“時事新聞所反映的時事限定于“單純的事實消息”,可以將新聞作品中的文字分為兩類。一是單純事實消息,指由時間、地點、人物、事由和事件五要素之部分或全部構成的消息,通過簡單的文字、中性的語氣和平直的敘述說明何時、何地、何人因何故發生了何事,且內容一般直接涉及社會生活,目的在于向社會公眾傳遞新近情況,因而并不具有個性化。二是具有原創性的文字表達,指由作者自身創造性勞動產生、融入創意、具有個性,是作者智力和體力雙重勞動成果,需要精神和物質雙重投入。

(二)在新聞領域,學界關于新聞作品“原創性”的觀點

在新聞學界,大家普遍對于原創性的理解是:新聞工作者對作品有精神、物質兩部分的投入,作品具備與眾不同的切入角度,包含了作者的智力勞動、思考、情感、選擇和判斷,具有特定的客觀表現形式和可復制性。

以吳偉超為代表的多數學者強調了原創性的含義中包括創造性勞動,獨創性是作品的根本屬性和必要條件,不僅要求作品由作者獨立完成,還要求作品必須有一定程度的創造性[1]。在新聞作品中,學界對于新聞圖片的原創性判定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用簡單的機械記錄手段記下的客觀現象與事實,不屬于原創性范圍,著作權法不予保護。第二,專題照片和攝影特寫則是以照片為主,照片可以獨立傳達時事的具體信息,圖片直接表明事實,因此這類圖片具有原創性,會得到著作權的保護。

(三)關于民商法領域和新聞學界對原創性定義的對比

在民商法領域和新聞學界,學者們對于原創性的共同認識是:原創性作品應該體現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和選擇,蘊含作者的情感和思想,有獨特角度的表達。這兩大領域并不是完全獨立的研究,他們彼此之間也有交叉。在新聞學界的學者們會以司法案例和相關法律法規作為參考;在法學界的研究中,也會參考實際的新聞作品。在司法領域中具體的原創性標準認定不一,其中一部作品是否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獨創性是其參考的實質性條件,其重要程度與作品受保護的程度成正比[2]。

二、原創性標準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

目前,原創性案件的爭議焦點主要為:被使用的新聞作品是否為時事新聞,原告請求的賠償數額是否合理。后者并不在本文的探討范圍之內,而前者爭議的核心是被使用的新聞作品是否為時事新聞。因為時事新聞不具有原創性,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涉案的新聞作品分為了兩種情況:新聞作品只有文字或圖片;新聞作品既有文字也有圖片。后者存在文字和圖片之間原創性關系的認定,而目前無論是民商法還是新聞學界對于原創性標準的認定都極為籠統,沒有關于此類情況的具體認定標準,從而導致不同的地方法院在面對同類案件時因評判標準不同使得判決結果大相徑庭,嚴重損害了我國的司法公正和司法的權威性。

(一)新聞作品只有文字或圖片

這類案件相對較多,爭議較少。判斷原創性標準并未背離學界認識,主要是看新聞作品是否凝結了作者的選擇、取舍、編排和組合上的獨創性,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創造性。

(二)新聞作品既有文字也有圖片

這類案件判斷原創性存在一定的難度,因為涵蓋了兩類作品。單獨每一類可以用一般的標準認定,但是二者結合之后還存在著兩類原創性關系的認定。目前存在三種觀點:

1.以文字涵蓋圖片;持這類觀點的法院只占到了很小一部分。這種觀點認為:在同一新聞作品中,圖片服務于文字。只需要判定文字是否具有原創性既可認定圖片是否具有原創性,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持這種觀點的法官一般只需認定被使用的新聞作品的文字具有原創性,就會宣判使用者侵權。例如,某報與某文化廣告傳媒有限公司、某互聯網服務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中,法院就因為文字具有原創性來認定圖片具有原創性。①這種觀點存在問題:a.大多數情況下文字新聞作品和圖片新聞作品的作者不是同一人,統一賠償難免有失公允;b.盡管文字具有原創性,但是以圖片服務文字來認定圖片原創性太過草率;c.文字和圖片畢竟是不同種類的新聞作品,統一用一種標準認定難免粗疏。

2.以圖片涵蓋文字;目前圖片原創性涵蓋文字原創性的案例尚未出現,因為在新聞作品中圖片處于附屬地位。但是就某一新聞作品中圖片版權單獨提起訴訟的案件層出不窮。

3.文字與圖片分離認定。文字與圖片原創性分離認定的案例在司法實踐中居多。某報社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②一案算是比較典型的且正向積極的分離認定。法院以“單純性的事實報道,不含作者的情感表達,屬于單純事實消息,屬于時事新聞”為由不支持文章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訴求,但所涉圖片是東方今報社記者借助相機、利用光線條件等記錄的客觀景象創作而成,“從取圖的畫面、取圖的角度、畫面的亮度,局部的光彩等都凝聚了其創造性的勞動,屬于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可以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這種觀點雖然能有效保護文字、圖片的著作權,但是過于寬泛。哪怕是同一景色、同一時間,經不同人拍出的光線、亮度等都可能不同,按照現在司法實踐中關于原創性的判定標準,那就是具有原創性,不屬于時事新聞。而有的圖片又是時事新聞必不可少的,轉載者一旦轉發就可能構成侵權。

三、新聞作品原創性標準需立法補充

司法實踐需要統一的標準指導。[3]學界對新聞作品原創性的界定已經達成了共識,盡管沒有得到立法上的承認,但這也是一種指導。除此之外著作權法第三次送審稿也是這種需求下的產物。因此,筆者認為對于原創性標準的立法補充任務應交給相應的司法解釋或者行政法規。具體應包含如下內容:(一)原創性作品的范圍,哪些新聞作品需要界定原創性;(二)原創性定義,這一部分需明確指出原創性包含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作者的情感蘊含及獨特表達方式;(三)混合作品原創性的認定,文字和圖片共同呈現一個新聞事件時應分開認定還是共同認定。盡管這一補充是微小的,但是筆者相信目前有關新聞作品原創性認定的分歧會有相應地減少,那些借著時事新聞名號實則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的人也會心有忌憚而減少這樣做的可能性。

注釋:

①(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217 號.

②(2019)豫01 民初78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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