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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武力使用原則研究

2020-11-30 02:25
法制博覽 2020年8期
關鍵詞:警械武力暴力行為

林 杜

廣東警官學院,廣東 廣州 510230

警察武力使用是警察在遇抗執法實戰中,根據違法犯罪行為人的抗拒程度,依法使用武力,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和控制違法犯罪行為人人身的執法過程,武力使用原則是該執法過程必須恪守的行為準則。提出警察武力概念以及對武力進行分級管理研究是近期之事,學術論文、專著或教材多數發表在2000 年之后。國內有關警察武力使用的專門研究不多,對警察武力使用原則的研究則更少。警察武力使用原則是警察必須堅守的執法理念,是警察武力使用的指導思想,也是執法結果受質疑時用以解釋的法理依據。盡管并不是每一次警察執法都會使用武力,也不是每一次使用武力都會致人傷亡,但相對其他執法活動而言,警察使用武力對違法犯罪行為人可能造成的損害最大,也最容易引起社會爭議。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如何依法行政,依法使用武力,讓人們在每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感覺到警察的每次武力使用都為執法所必需,則更顯對警察武力使用及其使用原則研究的緊迫性。

一、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警察武力使用要有法律依據,在法律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既要實體合法,也要程序合法。[1]合法性原則是從對執法者要求的角度考慮的,這一原則是警察武力使用根本原則,其他原則依此原則產生、并且不能與之相沖突。警察武力使用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和《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與警察武力使用存在著較為直接的關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二條: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采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警察武力使用實體合法是指武力使用要符合法律設定的相關情形和條件,程序合法則指實體權力的運行要按照相應的法定程序。武力使用的程序順次包括武力使用前的警告、命令—使用武力—救助傷者—保護現場—及時向所屬公安機關報告—接受檢察院執法監督—書面報告反映當時執法情況。[2]貫徹合法性原則的難點是警察對法律的熟悉理解程度和對現場暴力行為的事實判斷認定。因此,警察不僅要熟悉武力使用的相關法律法規條文,還應熟悉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釋義、注釋與配套解釋,以及法院有關警察使用武力的司法判例,關注社會公眾對警察武力使用個案的評論等;通過VR 虛擬模擬警情加強警察對暴力行為是否發生和暴力行為程度等級的辨別能力和決策能力。[3]

二、最低武力原則

最低武力原則是指警察在可供選擇的多種武力手段中,要選擇對違法犯罪行為人傷害最小的一種武力。[4]最低武力原則是從尊重和保障人權角度考慮的,第二十次全國公安會議要求公安在執法工作中樹立“三個觀念”,其中之一是牢固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觀念?!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四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該條規定也體現了對包括違法犯罪行為人在內的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警察武力使用會對違法犯罪行為人人身產生一定的傷害,傷害程度與武力手段、擊打部位和擊打力量相關。人體的不同部位受外力打擊,其傷害程度不同,按照受擊打后的傷害程度可分為要害部位、薄弱部位和一般部位。要害部位如頭頸部,這些部位受到重力擊打可致命;薄弱部位如腹肋部,這些部位受到擊打容易受傷;一般部位如四肢即抗擊打力則較強、受到的傷害相對較小。因此,在執法實踐中貫徹最低武力原則時,應做到根據不同警情進行分級處置,以使警察武力與抗法暴力相適應。如安徽蕪湖市頒布的《民警處置常規警情分級使用武力規定》依據危險性和表現形式,將常規警情分為五個級別:消極抗拒、積極抗拒、徒手攻擊、持械攻擊和致命攻擊。區別各級警情,民警可以對應和調整使用武力,使用武力也分為五個級別:口頭控制、徒手控制、使用催淚警械、使用警棍、使用武器。在具體實施操作時就武力手段而言,可用徒手制止的不用警械,可用警械的不用槍支;就擊打部位而言,可擊打四肢制止的不擊打軀干,可擊打軀干的不擊打頭頸部;就擊打力量而言,可用一般力量制止的不用全力(徒手和警械力量可控)。貫徹最低武力原則的難點在于暴力行為的動態性和突變性,與之相對應的警察武力在瞬間萬變中很難做到不偏不倚、恰如其分。警察使用武力不應有懲罰意義,尤其是在有同伴受傷的情況下更應克制,在違法犯罪嫌疑人無力反抗、終止暴力行為或被制服時應當停止使用武力。

三、安全原則

安全原則是指警察在執法活動中要注意保護自已的人身安全。安全原則是從公安民警執法個體的人身安全角度考慮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五條:公安民警制止違法犯罪行為過程中,應當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危險性、可能還有未被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人等情況保持警惕,防止、減少自身傷亡。警察是和平年代最危險的職業,改革開放40 年來,全國共有1.3 萬余名公安民警因公犧牲,為公安事業獻出了寶貴生命。2013 年至2018 年的6 年時間里,全國公安民警因公犧牲2300 多人。貫徹執法安全原則的難點在于執法對象的不確定性、襲警時間和手段的不確定性,以及抗法手段的兇惡殘暴。警察因公犧牲一方面原因是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暴力抗法行為。嫌疑人暴力抗法的動機和能力,可以通過一定手段去事先了解,但不能完成控制,但是否給嫌疑人留有襲擊的機會,警察方面應該是可以做些防備的。警察傷亡另一方面原因很多時候是由于安全意識不強、技戰術水平能力不高等造成。例如,某地公安局接到報警,一女子稱其丈夫拿“手槍”打她。公安局接報后組織民警前往調查,在調查過程中歹徒突然開槍將一名民警擊傷后逃跑,該民警經搶救無效死亡。該案存在處警民警安全意識薄弱,對案情預判失誤等問題,如果能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并制定處置方案,傷亡的概率會降低很多。在我國非法持有槍支是較重的刑事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槍人肯定另有所圖,危險性很高,此案如果按一般“家暴”治安案件去處理,則安全無保障。民警在執法中應始終保持適度的警覺,平時要加強體能、技能和戰術科目訓練以提高技戰術能力水平,具體個案實施執法前制定方案或構思處置程序和協同方式等。

四、快速靈活原則

快速靈活原則是要求警察在武力手段選擇、武力使用和武力升降級轉換方面要快速靈活??焖凫`活原則是從技戰術角度考慮的,警察武力使用是一個動態過程,面對復雜多變的警情,警察在技戰術行動決策和操作上很多時候是在瞬間作出的,從以往一些暴力襲警致警察傷亡的案例中可知,很多暴力襲警行為是在一、兩分鐘內完成的,離開了靈活快速,武力使用就失去時間上的優勢。靈活指根據違法犯罪行為不斷變化的情況而采用有針對性的武力手段,不拘于常規招法、不僵化古板,隨機應變??焖僦妇煳淞κ褂貌僮餍袆右?,包括反應快、轉換快、移動快和動作快四個方面。反應快指反應能力強,決策快速果斷;轉換快指武力手段層級間轉換和武力手段同級內技術變化要快。移動快指根據武力使用需要,身體移動要快速,快速調整距離角度或快速尋找掩體;動作快指完成技戰術動作要快,例如快速完成格斗式并進行徒手對抗,快速完成掏槍、上膛、瞄準、射擊技術動作。貫徹快速靈活原則的難點是,暴力違法犯罪的事實認定、技能的熟練程度和當時的應激狀態等??焖賾獙Ρ┝狗ㄐ袨?,除了通過VR虛擬模擬訓練,提高識別危險、預判與決策能力外,更應加強日常徒手格斗、短兵對抗和彩彈射擊等技戰術訓練,以提高技戰術操作能力水平。

五、結語

警察武力使用原則不是空洞的、可有可無的,根植于人腦中的執法理念在潛意識里影響著警察的執法行為。警察執法使用武力的過程類似法官審判案件,即是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的過程。不同的是警察面對的是不確定的執法對象及不確定的攻擊行為,并且武力使用要在瞬間完成,這正是警察執法用武的難點所在。如果說法官有充足的時間并合議審判案件都不能做到百分之百正確,那么,要求警察在短時間內完成的武力使用做到盡善盡美則不現實。從這個角度看,社會各方對警察依法使用武力要正確去評論,多一點寬容與諒解。但又因警察用武會造成違法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傷害,故警察用武應本著制止違法犯罪暴力行為、尊重和保障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理念,嚴格依法使用武力,尤其是武器的使用應慎之又慎。警察武力使用是新興課題,還有很多不完善之處,警察武力使用基礎理論、應用學科和發展方向尚需公安執法工作者、警察教育工作者乃至立法層面去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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