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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公司清算義務人范圍的分析

2020-12-08 05:37
魅力中國 2020年26期
關鍵詞:義務人清償公司法

(河南興亞律師事務所,河南 安陽 455000)

我國在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當中,并未對清算義務人的概念作出十分清晰明了的界定,這一問題的出現,便會導致在公司退出市場的時候面臨著清算人與清算義務人之間的區分問題。

一、明確清算義務人的概念

(一)清算人與清算義務人的差異

清算人的概念與清算義務人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清算義務人所履行的義務是完成組織的清算任務,所以清算義務人又被稱作為清算公司的組織主體。在清算環節當中,清算人是清算事務的主體。但是當清算義務人承擔著清算人任務的時候,在具體的民事主體當中具有合理的競合情形。

就主體的范圍、產生的方式、不履行義務承擔責任角度、行使權力的階段等幾個方面中,清算人與清算義務人之間均存在的很大的不同。當清算義務人在進行自行清算的環節當中,才有可能會在擔當的身份領域發生競合,但是其承擔的責任仍舊是清算人和清算義務人分別所承擔的責任。

(二)清算義務人的概念

在2002 的時候,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所頒發的《關于審理解散的企業法人所涉民事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當中,便使用了“清算義務人”,但是由于是征求意見稿,所以關于清算義務人的相關概念與解釋并無任何法律上的效益。之后,在2008 年的時候頒發了《公司法司法解釋二》,條文中針對于清算義務人的相關責任作出規定,當其違反其義務的時候,要承擔起相應的責任,但是在條文中也并未完全明確清算義務人的概念,所以可以理解為沒有明確界定清算義務人。

有的法律研究人員表示,清算義務人主要是指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基于某種特殊的法律而存在關系,當公司宣布解散的時候對公司肩負有組織清算的責任,同時其還具備有當公司在清算的時候沒有及時彌補相關權利人損害時的責任。這個概念現如今是在很多文章研究中被廣泛運用,成為定義清算義務人的準則之一[1]。雖然在很多文章當中所表述的有所差異,但是本質卻相同。

二、承擔清算義務人的主體

我國在頒發的《公司法》中,便在第184 條條款中有相關的表述,即股東組織形成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這里的股東是指清算義務人還是清算人,學術界對其說法各不相同。在《公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第18條和第19條條例中,規定實際控制人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承擔責任的主體,針對于這個條例,很多研究人員便將清算義務人定義為該承擔責任的主體。

筆者認為在我國頒發的《公司法》中,第184 條條款中的“股東”表述,是可以作為法定的清算人的,是屬于清算人的一種。參照國外的立法規定,公司中的清算人可以總體上分為四種,第一是法定清算人、第二是選任清算人、第三是章定清算人、第四是選派清算人。在產生清算人的時候,需要根據公司解散的形式為依據。在《公司法》的條款當中,并沒有關于清算人的相關概念講述,但是清算人的義務,是需要有清算組承擔的,所以說,在《公司法》中關于“股東”的表述,可以理解為清算人的擔當人員,可以理解為自愿情景下的法定清算人,也可以是被強制情景下的選派清算人,但是并不是清算義務人。就人員組成而言,清算義務人可能是股東,但是卻不能將《公司法》第184 條作為明確規定清算義務人的規定。

就《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當中所制定的相關規定而言,清算義務人的組成可以是實際控制人、也可以是股東和董事。因為其不能按照法律規定組織完成清算的義務,便有《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條款出現。單就效率層面而言,這些主體對公司的實際情況有更深的了解。

三、清算義務人所履行的責任

(一)清算義務人的責任類型

目前對于清算責任人的責任類型有兩種不同觀點,第一是清算義務人要承擔起清償責任、賠償責任與清算責任等民事責任[2]。第二是清算義務人要承擔起賠償責任與組織清算責任兩種責任,并不將清償責任和賠償責任區分。但是筆者認為,在規定清算義務人的責任時,清算責任的準確度要小于組織清算責任。若是使用清算責任概念,將會使清算人混淆而違反其所需要承擔的相關責任。在法律當中雖然沒有明確的提出組織清算的責任,但是在實質上若是與組織清算義務相背離,也會承擔起相應的責任,這是在清償責任與賠償責任之前的基礎性責任。區分清償責任與賠償責任,本質為是否需要連帶賠償公司的債務。倘若是清算義務人在實際操作中違反了清算義務,將會導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在履行清償責任或者是賠償責任的時候,要以損失的范圍作為依據。

(二)法理基礎

就探討清償責任與賠償責任的法理基礎而言,主要存在著法人人格否認說和侵權責任說兩種[3]。筆者認為清償責任與賠償責任均屬于侵權的責任,所以在法人人格否認說是并不成立的。主要原因有三點,第一是這種觀點需要確保公司仍舊存在著法人人格,但是在法律條款中便針對于公司注銷后的法人人格作出規定,當公司在注銷以后,便失去了法人人格。第二是需要將股東有限責任予以否定,需要有股東承擔起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但是在實際的公司清算環節,股東并不是唯一的清算義務人。第三,法人人格否認理論在使用中需要謹慎,若是隨意打破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將會影響市場正常運行。

結語

無論是界定清算義務人的概念和承擔人員,還是明確其責任與性質,其結果均會對債權人或者是其他的利益機構產生影響。為便于快速且順利開展清算事務,明確清算義務人主體勢在必行。本文通過分析闡述自己的觀點,希望能夠為相關人員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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